1、附件一: 核安全导则 HAD 002/01-2010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和应急响应 国家核安全局 2010 年 8 月 20 日批准发布 (报批稿) 国家核安全局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和应急响应 (2010年8月20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10年8月20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 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本导则的附录为参考性文件。 i目 录 1 引言 .1 1.1 目的 .1 1.2 范围 .1 2 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 .2 2.1 不同
2、阶段营运单位或有关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 .2 2.2 应急计划的制定 .3 2.3 应急计划执行程序 .4 2.4 应急计划的协调 .5 3 应急组织 .5 3.1 应急组织的主要职责和基本组织结构 .5 3.2 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6 3.3 运行值班负责人 .6 3.4 应急行动组 .6 3.5 与场外应急组织的接口 .8 4 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 .8 4.1 应急状态分级 .8 4.2 应急行动水平 .11 5 应急计划区 .11 5.1 确定应急计划区的原则 .11 5.2 应急计划区的确定 .12 5.3 多堆厂址的应急计划区 .13 6 应急设施和应急设备 .13
3、6.1 概述 .13 6.2 主控制室 .13 6.3 辅助控制室 .13 6.4 应急控制中心 .13 6.5 技术支持中心 .14 6.6 运行支持中心 .14 ii6.7 公众信息中心 .15 6.8 通信系统 .15 6.9 监测和评价设施 .16 6.10 防护设施 .17 6.11 急救和医疗设施 .17 6.12 应急撤离路线和集合点 .17 6.13 可居留性要求 .17 7 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 .18 7.1 概述 .18 7.2 干预原则和干预水平 .18 7.3 各应急状态下的响应行动 .19 7.4 应急通知 .20 7.5 评价活动 .20 7.6 补救行动 .20
4、7.7 防护措施 .20 7.8 应急照射的控制 .21 7.9 医学救护 .22 8 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23 8.1 应急状态的终止 .23 8.2 恢复行动 .23 9 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24 9.1 培训 .24 9.2 演习 .24 9.3 应急设施、设备的维护 .25 9.4 应急计划的评议和修改 .25 10 记录和报告 .25 10.1 记录 .25 10.2 报告 .26 10.3 事故最终评价报告 .26 名词解释 .28 iii附录 A 有关选址阶段应急工作的要求 .30 A.1 总的要求 .30 A.2 区域土地和水的使用 .30 A.3 人口分布 .30 A.4
5、 应急计划的可行性考虑 .30 附录 B 核动力厂场内应急计划的格式和内容 .32 B.1 总则 .32 B.2 核动力厂及其环境概况 .32 B.3 应急计划区 .32 B.4 应急状态分级及应急行动水平 .32 B.5 应急组织与职责 .32 B.6 应急设施与设备 .33 B.7 应急通信、报告与通知 .33 B.8 应急运行控制与系统设备抢修 .33 B.9 事故后果评价 .33 B.10 应急响应与防护措施 .34 B.11 应急照射控制 .34 B.12 医学救护 .34 B.13 应急补救行动 .34 B.14 应急终止和恢复活动 .34 B.15 公众信息与沟通 .35 B.1
6、6 记录 .35 B.17 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35 B.18 术语 .35 B.19 附件 .35 附录 C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执行程序清单示例 .36 附录 D 核动力厂应急组织举例 .37 附录 E 通用优化干预水平、食品通用行动水平 .38 E.1 紧急防护行动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 .38 E.2 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 .38 ivE.3 食品通用行动水平 .38 附录 F 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剂量控制水平 .40 核动力厂营运单 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11 引言 1.1 目的 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均需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进行。在采取种种预防性措施
7、后,核动力厂因失误或事故进入核事故应急状态的可能性虽然很小,但仍不能完全排除。核紧急情况不同于其他紧急情况,它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不可接受的释放,或不可接受的照射。为了加强应急响应能力,以便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快速有效地控制事故,并减轻其后果,每一核动力厂应有周密的应急计划和充分的应急准备。 本导则为营运单位编制场内应急计划、进行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提供指导。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案, 但应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证明所采取的方案具有不低于本导则的安全水平。 1.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 以及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营运单位应急计划的审评。 本导则概述了核动
8、力厂营运单位实施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的要点,主要包括: ( 1) 应急计划的依据和内容; ( 2) 营运单位在制定和实施应急计划过程中的职责; ( 3) 营运单位和国家及地方应急组织、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有的联系; ( 4) 应急组织; ( 5) 应急状态及应急行动水平; ( 6) 应急计划区; ( 7) 应急响应; ( 8) 场区人员的防护措施; ( 9) 应急设施和设备; ( 10) 应急终止和恢复活动; 核动力厂营运单 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2( 11) 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 12) 记录和报告。 2 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 2.1 不同阶段营运单位或有关单位的应急
9、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要求 2.1.1 厂址选择阶段 论证核动力厂厂址适宜性时, 应评价厂址区域在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计划的可行性。评价时要考虑下列与厂址有关的因素: ( 1) 人口密度和分布,离人口中心的距离,以及在核动力厂整个预计寿期内的变化; ( 2) 在应急状态下难以隐蔽或撤离的居民组,例如在医院或监狱内的人员或中、小学生; ( 3) 特殊的地理特征,例如半岛、山地地形、河流; ( 4) 当地的运输和通信网络的能力; ( 5) 场区周边和区域的经济、工业、农业、生态和环境特征; ( 6) 可能导致应急状态或限制应急响应有效性的灾害性外部事件或可预见的自然灾害。 在厂址选择阶段,在向国家核安
10、全监管部门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关于厂址执行应急计划可行性分析的内容。有关选址阶段应急准备的要求参见附录 A。 2.1.2 设计建造阶段 在核动力厂设计建造阶段,应对核动力厂事故类型(包括严重事故)及其后果作出分析,对场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作出安排。 在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PSAR)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 其内容包括:应急计划的目的,依据的法规和适用范围,营运单位拟设置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的框架,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其环境(人口、道路、交通等)概况,主要应急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离路线;说明应急资源及接口的安排。 核动力厂营运单 位的应急准备
11、和应急响应 3若正在建设的核动力厂场区内或附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动力厂, 应保证正在建设的核动力厂工作人员的安全。对于扩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在其原应急计划的基础上增加针对新建机组情况的内容;对于新建核动力厂,新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针对附近正在运行的核动力厂潜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 2.1.3 首次装料前阶段 营运单位应编制场内应急计划, 该应急计划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应作为独立文件,于首次装料前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并按本导则的规定,进行装料前的综合应急演习。在首次装料前,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作好全部应急准备。 新建的核动力厂只有在其场内和场外应急计划被审批后,方可
12、装料。 2.1.4 运行阶段 在整个核动力厂运行阶段,应急准备应做到常备不懈;应急状态下需要使用的设施、设备和通信系统等必须妥为维护,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应定期进行应急演习和对应急计划进行复审和修订。 在核动力厂进入应急状态时,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及时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与场外应急机构协调配合,以保证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2.1.5 退役阶段 在核动力厂退役报告中应有应急计划的内容, 说明在退役期间可能出现的应急状态及其对策,考虑待退役的核动力厂可能产生的辐射危害,规定营运单位负责控制这些危害的组织和应急设施。在退役期间一旦发生事故,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以保证工作人员、公众
13、和环境的安全。 2.2 应急计划的制定 2.2.1 应急计划要考虑的事故 营运单位在编制场内应急计划时,不仅要考虑预期的运行工况和事故工况,而且应考虑那些发生概率很小、但后果更为严重的事故,包括其环境后果大于设计基准事故的严重事故。 应急计划还应考虑到非核危害与核危害同时发生所形成的应急状态,诸如火灾与严重辐射危害或污染同时发生、有毒气体或窒息性气体 核动力厂营运单 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4与辐射和污染并存等,同时要考虑特定的厂址条件。 2.2.2 应急计划的内容 场内应急计划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 1) 总则(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 ; ( 2) 核动力厂及其环境概况; ( 3) 应急
14、计划区; ( 4) 应急状态分级及应急行动水平; ( 5) 应急组织与职责; ( 6) 应急设施与设备; ( 7) 应急通信、报告与通知; ( 8) 应急运行控制与系统设备抢修; ( 9) 事故后果评价; ( 10) 应急响应与防护措施; ( 11) 应急照射控制; ( 12) 医学救护; ( 13) 应急纠正行动; ( 14) 应急终止和恢复活动; ( 15) 公众信息与沟通; ( 16) 记录; ( 17) 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 18) 术语; ( 19) 附件。 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场内应急计划的格式和内容提出的要求与建议见附录B。 2.3 应急计划执行程序 营运单位应根据其场内应急计
15、划, 编制相应的包括用于应急期间采取应急响应行动的程序和用于应急准备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清单应列入应急计划中。不要求将执行程序纳入应急计划文本, 一般也不要求将它们提供国家核安全监管部 核动力厂营运单 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5门审评。但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评应急计划或进行核安全检查时,可能会对这些程序文本进行检查。 应急计划执行程序应为应急工作人员执行应急计划提供全面的、 具体的方法和步骤,以保证有协调一致和及时有效的行动。 营运单位应急计划执行程序清单示例见附录 C。 2.4 应急计划的协调 场内应急计划和场外应急计划应相互补充和协调。 在可能出现影响场外的应急期间,营运单位应对可能的事
16、故估计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数量,并向场外核应急组织提供相应的实施公众防护措施的内容和方法的建议。 多堆厂址的各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应相互进行协调; 按本导则编制的针对核事故的场内应急计划,应与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协调。 3 应急组织 3.1 应急组织的主要职责和基本组织结构 营运单位应成立场内统一的应急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 1) 执行国家核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 2) 制定、修订和实施场内核应急计划,做好核应急准备; ( 3) 规定应急行动组织的任务及相互间的接口; ( 4) 确定核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应急响应行动; ( 5) 及时采取措施,缓解事故后果; ( 6) 保护场
17、内和受营运单位控制的区域场内人员的安全; ( 7) 进行场内的辐射监测,必要时进行场外的辐射监测; ( 8) 及时向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应急组织、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及规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保持在事故过程中的紧密联系; ( 9) 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场外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 10) 配合和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应急组织做好核应急响应工作,并指定一名负责应急指挥部与场外组织联系的代表。 核动力厂典型的核应急组织结构框图举例见附录 D。 核动力厂营运单 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63.2 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3.2.1 营运单位核应急组织包括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急指
18、挥部和若干应急行动组。 3.2.2 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若干名 其他成员组成。应急总指挥由核动力厂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代理人担任, 副总指挥由副总经理或运行负责人担任。应急计划中还应明确应急总指挥的替代顺序。指挥部成员应经过适当的培训。 3.2.3 应急总指挥的责任是统一指挥应急状态下场内的响应。 3.2.4 在向工作人员分派应急任务时,应考虑到各个班次 的有效人员和该班次不在场区的人员。 不应再分派其他任务给负责安全停堆和维修所需要的运行值班人员。 3.3 运行值班负责人 运行值班负责人负责核动力厂的运行,评价宣布应急所依据的情况和资料,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在应急总指挥
19、尚未赶到指挥岗位之前,运行值班负责人应代行应急总指挥的职责,直至应急总指挥或其替代人赶来接替为止。 3.4 应急行动组 3.4.1 营运单位应根据积极兼容的原则设置若干应急行动 组,并配备合适的人员。应急行动组一般应包括运行控制组、技术支持组、辐射防护组、运行支持组、公众信息组、行政后勤组等。 3.4.2 应急状态下运行控制组对事故机组的主要职责为: ( 1) 发布初始应急通知和事故报警信号; ( 2) 对应急状态进行初步评价,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等级的建议; ( 3) 执行应急运行规程、控制并维持机组在安全状态; ( 4) 向应急指挥部、技术支持组提供有关事故性质、事故规模的资料,并随时向应
20、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情况。 3.4.3 技术支持组的主要职责为: ( 1) 保持与主控制室、应急控制中心、运行支持中心及有关应急组织、人员通信联系; 核动力厂营运单 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7( 2) 掌握事故机组状态,分析、评价事故,向运行控制组提供有关诊断事故、采取对策方面的建议和指导; ( 3) 向应急指挥部推荐可行的应急响应行动,或者根据事故诊断、评价,提出应采取的防护行动建议。 3.4.4 辐射防护组的主要职责为: ( 1) 负责场内辐射和化学监测,对场内污染区域进行调查、评价、划分、标记和控制; ( 2) 组织场外辐射调查、取样、分析和评价; ( 3) 提出场内、外辐射防护行动建议
21、,确定工作人员服用稳定碘的要求和发放; ( 4) 组织适当人员、提供相关设备,支持核动力厂应急运行和辐射防护应急响应行动;监督和控制应急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 5) 核动力厂应急状态下其他辐射防护工作。 3.4.5 运行支持组的主要职责为: ( 1) 管理应急状态下所需的应急设计、建造、施工和工程抢险工作; ( 2) 负责专业维修,组织队伍、配备足够的各专业人员,并及时投入、补充、替换人员,对系统、设备进行维护、修理、故障的排除; ( 3) 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通报情况。 3.4.6 行政后勤组的主要职责为: ( 1) 提供通信设备,保证通信畅通; ( 2) 保证各应急组织和人员的办公条件,提供
22、办公用品、器材; ( 3) 负责应急人员和临时增援工作人员的食宿生活安排和物资供应; ( 4) 负责场内安全保卫、消防、交通管理、应急医疗救护; ( 5) 负责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的采购供应; ( 6) 负责文件、资料、通信等的整理、归档、保存; ( 7) 负责组织人员撤离。 3.4.7 公众信息组通常在应急总指挥直接领导下,管理应 急期间公众信息工作。公众信息组的主要职责为: ( 1) 接待新闻媒体、地方或社会组织的公众代表,对他们的信息要求给予 核动力厂营运单 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8响应; ( 2) 收集公众、社会的反映,以便开展适当的沟通; ( 3) 为新闻发布准备和提供有关资料; ( 4) 在经授权后,公众信息组可代表营运单位回答新闻媒体、公众代表提出的有关核动力厂事故的问题。 3.5 与场外应急组织的接口 3.5.1 场内应急组织应明确与场外应急组织的接口,并明 确职责分工。要求在应急计划中,对场外应急组织的有关部门(公安、消防、环保、应急管理、卫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