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569-2005 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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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11.220 B41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5692005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规范 Specification of quarantine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in the pig abattoir 2005-08-09 发布 2005-09-01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 5692005 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4 章、第 5 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海平、陈晓明、朱家新、翁永祥、章玉生、杨华、周可成。D

2、B33/ 5692005 1 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的术语定义、基本条件、检疫与检疫结果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生猪屠宰场的防疫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

3、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胴体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2 内脏 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3.3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3.4 同群猪 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 、同车和同一生产线等。 3.5 急宰 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以外疫病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3.6 重大动物疫病 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以及国内新发现或者病原不明的动物疫病。 4 屠宰场防疫检疫的基本条件 4.1 选址 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

4、居民区、水源、饲养场以及动物交易市场,其中离开饲养场及动物交易市场至少 1000m。 DB33/ 5692005 2 4.2 布局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猪及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4.3 设计 、建筑 4.3.1 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屠宰间光照适宜,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 220lux,旋毛虫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 540lux。 4.3.2 设置宰前检疫室、检疫实验室和宰后检疫室(含检疫员更衣室)。日屠宰量在 500 头以下的,检疫实验室面积在 15 以上;日屠宰量在 500 头以上的,检疫实验室面积在 30 以上。 4.3.3

5、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隔离间,屠宰场的出入口设消毒池。 4.4 设备 、设施 4.4.1 屠宰线的设计应按同步检疫的要求安排检疫位置,保证宰后检疫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胴体检疫轨道面距地面高度为:单滑轮 2.5 m -2.8m,双滑轮 2.8 m-3m。自动悬挂输送机的输送速度每分钟不超过 6 头, 挂猪间距应大于 0.8 m。 半自动悬挂输送速度每分钟不超过 4 头, 平均挂猪间距应大于 0.5 m。 4.4.2 有用于病害生猪及其产品销毁和高温处理的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该设备和设施要求和日屠宰量相适应,批处理能力不低于日屠宰量的 1%。 4.4.3 现场

6、检疫应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应急照明灯、测温仪(体温表)、听诊器和废弃物专用容器。 4.4.4 检疫实验室应配备器械柜、操作台、剖解台、冰箱、干燥箱、照相机、显微镜、载玻片、用于染色、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等设备及相关试剂。消毒器具、消毒药物。 4.5 防疫制度 4.5.1 遵守动物防疫管理规定,动物防疫制度、疫病处置方案健全。不得收购、屠宰、加工未经检疫的、无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染疫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4.5.2 已经入场生猪,未经驻场动物检疫员许可,不得擅自出场;确需出场的,要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和检疫后方可出场。 4.5.3 屠宰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

7、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4.5.4 屠宰场要配置专职的防疫消毒人员,有专用的消毒场地。生猪、生猪产品运载工具和专用容器,装前卸后每次消毒;屠宰设备和工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每班消毒一次。待宰间及相关场地每班消毒一次,屠宰间每周消毒二次,急宰间和隔离间每批消毒一次。 4.6 检疫管理要求 4.6.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机构或人员实施驻厂(场)检疫,检疫员人数应与屠宰场防疫检疫工作量相适应,在宰前、头蹄部、内脏、胴体、实验室和复检等环节上设置检疫岗位,对头蹄部、内脏、胴体等实施同步检疫。 4.6.2 动物防疫法规、管理制度、操作程

8、序、收费依据、监督电话上墙公示。 4.6.3 动物检疫员应取得浙江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员证。 4.6.4 检疫员上岗时应按规定佩带证件,穿雨靴,着工作服,备两套消毒好的检疫刀具。 5 宰前检疫 5.1 查证验物 当生猪运到屠宰场后、在卸货之前,动物检疫员检查并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查验免疫标识,核对生猪数量,并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 5.2 待宰检疫 对进入待宰间后的生猪按 GB 16549 的要求进行检疫,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DB33/ 5692005 3 5.3 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5.3.1

9、准宰 经检疫合格的生猪,由检疫员签发准宰通知书后,准予进入屠宰线屠宰。 5.3.2 急宰 急宰的对象见 3.5。急宰必须由检疫员签发急宰通知书后在急宰间进行。 5.3.3 缓宰 对疑似传染病而未确诊的生猪,必须缓宰,签发缓宰通知书。并立即进入隔离间进行隔离观察。根据观察结果,再作相应处理。 5.3.4 禁宰 5.3.4.1 经宰前检疫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的病猪和同群猪,禁止屠宰,按 GB 16548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当地政府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5.3.4.2 宰前检出二类动物疫病时,病猪禁止屠宰并按 GB 16548 的办法处理。 5.3.

10、4.3 炭疽病猪及同群猪禁止屠宰,采取不放血的方法销毁,并严格按规定对污染场所实施消毒。 5.3.4.4 被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患者咬伤超过 8d 的猪、中毒的猪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禁止屠宰。 5.3.4.5 禁宰应由动物检疫员签发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并在检疫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6 宰后检疫 6.1 检查 生猪宰后实行现场同步检疫和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6.2 现场同步检疫 6.2.1 头、蹄部检疫 6.2.1.1 重点检查有无口蹄疫、水泡病、炭疽、结核、猪瘟、萎缩性鼻炎、囊尾蚴等疫病。 6.2.1.2 视检蹄部、鼻、唇,观察蹄冠、蹄叉、鼻唇部位有无水泡、溃疡灶。 6.2.1.3 剖检

11、两侧颌下淋巴结,观察淋巴结的形状、色泽、质地。 6.2.1.4 剖检左右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观察有无囊尾蚴寄生。 6.2.2 内脏检疫 6.2.2.1 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猪副伤寒、炭疽、结核、气喘病、传染性胸膜肺炎、细颈囊尾蚴、链球菌、肝片吸虫、弓形虫等疫病。 6.2.2.2 肠系膜淋巴结检查 抓住回盲瓣,暴露链状淋巴结,做弧形或“八”字形切口,观察大小、色泽、质地,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及猪副伤寒。 6.2.2.3 脾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检查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 6.2.2.4 肺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

12、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脏。 6.2.2.5 心脏检查 视检心包和心外膜,触检心肌弹性,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向剖开心室,观察二尖瓣、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 6.2.2.6 肝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 6.2.2.7 胃肠检查 观察胃肠浆膜有无异常,必要时剖检胃肠。 6.2.2.8 肾脏检查 DB33/ 5692005 4 在胴体检查时,进行肾脏检查。剥离肾包膜,视检形状、大小、色泽及表面情况,触检质地,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 6.2.2.9 膀胱检查 必要时,剖检膀胱有无异常,观察粘膜有无出血、充

13、血等。 6.2.3 胴体检疫 6.2.3.1 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有无猪肺疫、炭疽、结核、猪瘟、猪丹毒、囊尾蚴、住肉孢子虫、链球菌、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 6.2.3.2 外观检查 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以及胸腔、腹腔浆膜。 6.2.3.3 淋巴结 检查 剖检腹股沟浅淋巴结、髂内淋巴结、股前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腘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或髂下)淋巴结。 6.2.3.4 肌肉检查 剖检两侧腰肌、股内侧肌,必要时检查肩胛外侧肌,检查有无囊尾蚴。两侧深腰肌沿肌纤维方向切开,刀迹长 20cm。深 3cm 左右;股内侧肌和肩胛外侧肌纵切,刀迹长 15cm,深 8cm 左右。 6.2.3.5 膈肌检查 主要

14、检查旋毛虫、住肉孢子虫、囊尾蚴。旋毛虫、住肉孢子虫采用肉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在每头猪的左右横膈肌脚采取不少于 30g 肉样各一块,编上与胴体同一的号码,撕去肌膜,肉眼观察有无针尖大小的旋毛虫白色点状虫体或包囊,以及柳叶状的住肉孢子虫。可疑的,剪取上述样品24 个肉粒(左右各 12 粒) ,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或旋毛虫投影仪检查。 6.2.4 复检 上述检疫流程结束后,检疫员对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并监督检查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的摘除情况。 6.3 实验室检查 对现场无法确诊的可疑病例,采取病料送实验室确诊。 6.4 宰后检疫结果处理 6.4.1 经检疫合

15、格的,由检疫员在胴体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相关证明。验讫印章的颜料应使用无毒无害的食用色素。 6.4.2 检疫不合格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6.4.2.1 病猪及同群猪,按 GB 16548 处理。 6.4.2.2 重大动物疫病按 GB 16548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当地政府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6.4.2.3 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者,销毁处理。 6.4.2.4 检出的病变内脏一律销毁处理。 6.4.2.5 黄疸、过度消瘦者,全尸做工业用或销毁处理。 6.4.2.6 局部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淤血、出血、肥大

16、或萎缩、寄生虫损害、白肌肉、及其他有碍质量安全者,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可有条件利用。 6.4.3 动物检疫员应在需作无害化处理的胴体和产品上加盖统一的印章或相应的标记,并监督场方做好无害化处理。 7 检疫结果记录和报告 DB33/ 5692005 5 7.1 动物检疫员在检疫过程中,要对当日屠宰数量、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查验情况、准宰通知书、检疫合格头数、 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出具、 检出不合格头数及病猪数、 无害化处理及检疫责任人员等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保存 24 个月以上。 7.2 检疫员在检疫各个环节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时,按规定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7.3 对检出的重大动物疫病,依据耳标编码和检疫证明,通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追查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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