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0400.2-2005 代替SN0400. 1-1995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2部分:原辅材料Rules for inspection of canned food for import and export Part 2: Raw and supplementary materials 2005-09-3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5-01实施060509000104 前SN/T 0400(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分为12个部分:一一第1部分z总则E一一第2部分:原辅材料;一一第3部分:加工卫生;一一一第4部分:容器
2、;一一第5部分:罐装;一一-第6部分:热力杀菌;一一第7部分:成品;一一第8部分:包装;一一-第9部分:标签;一一第10部分:蒸煮袋食品;一一第11部分z玻璃容器;一一第12部分:口岸检验。本部分为SN/T0400的第2部分。本部分代替SN0400. 1-1995出口罐头检验规程原辅材料。SN/T 0400.2-2005 本部分在SN0400. 1-1995基础上进行修订,与SN0400. 1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一一根据抓源头的原则,本部分着重强调了对罐头食品原辅料的养、种植基地进行登记、注册、验证、检疫,以保证原辅材料的安全、卫生。一一本部分注意抓住罐头食品生产环节中原辅料加工、生产
3、的关键控制点,以有助于罐头生产企业HACCP体系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英、林勇揪、方晶、黄新平。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 0400. 1-1995。I SN/T 0400.2-2005 1 范围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2部分:原辅材料SN/T 0400的本部分规定了罐头食品生产加工所用原辅材料的抽样、验证、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及处置。本部分适用于罐头食品生产加工所用各类原辅材料的验证和检验。2 规范性引
4、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04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应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造用于本部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2828. 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4789. 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理化部分总则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 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
5、 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GB/T 5009. 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理化部分总则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GB/T 5009.23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B2、G1、马的测定方法GB/T 5009. 27 食品中苯井(a)茵的测定方法GB/T 5009. 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 4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0791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GB/T 13393 抽样检查导则SN 0294 出口贝类腹泻性贝类毒
6、素检验方法SN 0352 出口贝类麻痹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SN/T 0400. 4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第4部分:容器SN/T 0400. 9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第9部分:标签SN/T 1070 进出口贝类中记忆丧失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3. 1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0400的本部分。初级生产primary 食品链中诸如收获、捕获、屠宰、挤奶等之前的环节和过程。注:食品链是指食品从初级生产直到最终消费者的所有环节和过程,一般可理解为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所有环节和过程。1 SN/T 0400.22005 3.2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残留(或污染)veno
7、mous and nocuous chemical residue(or contaminator) 食品中存在的一类具有显著或者潜在的化学危害特性的统称,主要包括t农药、兽药、激素、抗生素残留,天然毒素、生物毒素,工业污染物污染等。3.3 原辅材料的严重缺陷raw materials. serious defect 影响罐头食品安全卫生的缺陷,如动物原料的腐败、变质,以及经微生物、理化检验,存在安全卫生指标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有关规定等。3.4 原辅材料的一般缺陆raw materials normal defect 不影响罐头食品安全卫生的缺陷,如植物性原辅料的部分毒变(可剔除),原辅材料的一
8、般质量指标存在少许不符合加工要求的情况,对罐头成品质量指标有一定影响,以及经微生物、理化检验,有关非安全卫生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及有关规定等。3.5 检瘟监督quarantine supervise 对动植物原辅材料应实施了可能存在的疫情疫病情况的检疫而进行的一种监督,属验证范畴。3.6 验收check and auept 对原辅料进厂前和进厂时检疫、检验、监督管理及验证等工作。3. 7 加工整理maching and processing 验证和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时,为使原辅材料能满足安全卫生、质量指标而采取的简单的加工步骤或过程,如z剔除或部分剔除、挖除等。4 抽样4. 1 物理感冒检验抽
9、样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原辅料的物理感官检验抽样方案:的散装原辅料应规定允许一般缺陆的百分比,至少从10个不同的部位抽取不少于200个单位的原辅料:b) 以件为单位的包装原辅料,应按GB/T2828. 1规定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抽取,见表10表1物理感官检验正常一次抽样方案合格质量水平(AQL)批量范围/f牛样本大小/件2.5 6.5 10 15 25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3 。1 。1 1 2 1 2 2 3 5 。1 2 1 2 2 3 3 4 8 。1 l 2 2 3 3 4 5 6 工厂自定13 1 2 2 3 3 4 5 6 7 8 20 1 2
10、3 4 5 6 7 8 10 11 32 2 3 5 6 7 8 10 11 14 15 注:Ac为接受判定数;Re为拒受判定数。4.2 微生物检验抽样微生物检验样品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按GB/T4789. 1中规定进行。2 SN/T 0400.2-2005 法规或标准对微生物抽样方法有特殊规定时,应按有关法规或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4.3 理化检验抽样理化检验样品抽样方法按GB/T5009. 1中规定进行,抽样数量按与检验项目对应的理化检验标准的规定进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残留(或污染)的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进行。5 验收5. 1 原辅料生产者的验收原则5.
11、1. 1 原辅料生产养、种植场的验收原则罐头食品原辅料生产的养、种植场应建立良好的农业规范(GA凹,以控制种子、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中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学残留物质的污染,经主管机构注册、登记或备案;否则其生产的原辅料不能用作罐头食品加工。5.1.2 原辅料初级生产者的验收原则原辅料的初级生产者应符合如下条件:a) 生产企业或个人应经主管机构注册、登记或备案;b) 生产企业或个人应建立SSOP和HACCP,并有效运用。5.2 原辅料进厂验收的原则罐头食品的原辅材料在加工前应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允许采用。罐头食品原辅材料的收购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下列情况的可采用相应标准:a)
12、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且进货商要求采用企业标准的,可采用企业标准;b)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征得进货商同意后,可采用企业标准、国际标准,或进货商提供的标准。罐头食品加工企业对原辅材料的验收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实施监控。必要时,应对辐照食品原辅料中属转基因性食品原料进行监控,应对辐照食品原料的辐照源、剂量、标识进行监管。5.3 使用前的验收原则5.3. 1 运输和储藏条件的验收原则原辅材料应在卫生、适当的环境条件下运输和储藏,以保证安全卫生。采用新鲜果蔬原料加工时,应对原料从采摘到进厂加工使用的时间进行控制;采用畜禽肉类、水产类冷冻原料加工时,应在运输和储藏过程
13、中对其中心温度进行控制;对于某些冷藏鱼类原料,其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的温度控制应能有效防止组胶危害的产生。5.3.2 部分特殊原料使用前的处理验收原则为有效控制贝类毒素危害,对于贝类及某些鱼、虾、蟹类原料应进行适当的贝类净化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才允许使用。5.3.3 保质期或使用有效期的确认原辅材料投入加工使用前,企业应通过标识等确认原辅材料的保质期或使用有效期。超过保质期或使用有效期的,不能用于罐头食品生产加工。5.3.4 其他特殊指标的验收原则原辅材料如对微生物,理化,农、兽药残留等卫生指标有明确规定的,应按有关卫生学检验方法标准进行检验。冻畜禽肉类、水产类原料,应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解冻后实施
14、物理感官检验,物理感官检验室的光线照度应满足要求。3 SN/T 0400.2-2005 5.4 畜禽肉类原料验收5.4. 1 检瘦监督验证每批畜禽肉类原料应具备主管机构出具的以下证明:a) 该批原料是来自安全非疫区的证明;b) 经当地兽医部门检疫合格的证明,以及在运输过程中已按规定进行运载工具消毒的证明;c)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进口畜禽肉类原料,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合格的证明;d) 畜禽肉类原料来自经主管机构注册备案的国内外饲养场、屠宰厂(场)的证明;e) 进口畜禽肉类原料应来自经我国主管机构注册的国外肉类加工企业,并提供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书和我国口
15、岸检验栓疫合格证书。5.4.2 微生物检验5.4.2. 1 总体要求原辅材料中的菌落总数按GB/T4789. 2进行检验,大肠菌群按GB/T4789.3进行检验,其他微生物检验项目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5.4.2.2 致病性微生物检验致病性微生物项目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验。5.4.3 理化检验5.4.3.1 总体要求按GB/T5009.44规定的项目检验,其他理化检验项目按有关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进行检验。5.4.3.2 挥发性盐基氯检验对于有新鲜度要求的畜禽肉类原料,按GB/T5009.44进行挥发性盐基氮检验。5.4.4 物理感官检验5.4.4.1 色泽检验肉色应正常,
16、肌肉应有光泽,脂肪的色泽应符合标准,应无异常、霉点现象。5.4.4.2 组织与形态检验用手在表层触摸,手感应有韧性,有微干或微湿润现象,应粘手;用手指压表层,被检查的组织应紧密有弹性。5.4.4.3 气昧和滋昧检验用鼻嗅闻辨别,被检查的原料应具有正常气昧,不应有异昧或哈喇昧等不新鲜的昧道。必要时,可取适量样品洗净后放入锅内,加适量的清水(以淹没样品为限)后进行加热,当加热至50 C 60oC时,开盖嗅闻,被检查的原料应具有正常气味;继续加热煮沸20min30 min,趁热将汤汁倒入烧杯中静止3mn,汤汁应澄清,脂肪团应聚于表面;将煮熟的原料放入白色搪资盘中,切成小块进行品尝,应具有正常的滋味。
17、5.5 水产类原料验收5.5. 1 捡瘟监督验证水产类原料应来自主管机构许可的养殖、捕捞水域(或海域)。对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进口水产类原料,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合格。5.5.2 微生物检验按本部分5.4.2进行检验。4 SN/T 0400.2-2005 5.5.3 理化检验5.5.3. 1 总体要求按GB/T5009.44规定的项目检验,其他的理化检验项目按有关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进行检验。5.5.3.2 挥发性盐基氯检验对于有新鲜度要求的水产类原料,按GB/T5009.45进行挥发性盐基氮检验。5.5.3.3 组肢检验对于控制不当易产生组胶危害的
18、某些鱼类原料,按GB/T5009.45进行组胶检验。5.5.3.4 贝类毒素检验对于贝类及某些鱼、虾、蟹类原料,按SN0294进行腹泻性贝类毒素CDSP)检验,按SN0352进行麻痹性贝类毒素CPSP)检验,按SN/T1070进行记忆丧失性贝类毒素CASP)检验。其他贝类毒素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验。5.5.4 物理感官检验5.5.4.1 色泽检验5.5.4. 1. 1 鱼类检查鱼体表面应有光泽、应具有一层清洁透明的粘液,鱼鲤、应呈鲜红或粉红色、鲍丝应清晰、柑液应透明,鱼眼应黑白分明、角膜应清晰明亮。5.5.4. 1.2 软体类检查色泽应鲜艳自然,表面应有光泽,粘液应透明。贝壳类还应检查贝壳的
19、色泽应正常,肉色应符合该原料品种应有的色泽。5.5.4. 1. 3 虾类检查虾体及两侧、背部的色泽应正常,应有光泽、半透明。5.5.4. 1.4 蟹类检查蟹的背腹部色泽应正常、有光泽,蟹盖的纹理应清楚。5.5.4.2 组织与形态检验5.5.4.2. 1 鱼类检查鱼盖应紧闭,鱼鳞应完整,眼球应饱满、凸出,胆门应呈凹陷紧缩状,腹部不应膨胀,鱼骨刺无外露,用手触感肌肉应柔软、光滑。5.5.4.2.2 软体贝壳类检查形态应紧闭收缩,贝壳相互碰撞时应发出实响,肉质应紧密有弹性,有无破损现象。5.5.4.2.3 虾类检查头体应紧密连接,甲壳应坚硬而有弹性,肉质应紧密。5.5.4.2.4 蟹类用于掂蟹体应有
20、实重感,按压头、胸两侧壳肉应有坚实感,检查蟹腿、钳应挺而坚硬,并与蟹体联接牢固,伸直不下垂。5.5.4.3 气昧和滋昧检验按本部分5.4.4.3进行检验。5.6 果蔬类原料验收5.6. 1 检擅监督验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进口果蔬类原料,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合格。5 SN/T 0400.2-2005 当法规有规定时,应检查果蔬类原料应来自经主管机构注册备案的国内外种殖场。对于转基因的果蔬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转基因规定。5.6.2 微生物检验按本部分5.4.2进行检验。对于某些低酸性蔬菜类原料,按GB/T4789. 26中使用澳甲酣紫葡萄糖肉汤(带倒管)接种培养进行平酸菌
21、检验。5.6.3 理化检验根据需要选择,按GB/T5009.38中相应的项目检验,其他规定的理化检验项目按有关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的规定进行检验。5.6.4 物理感冒检验5.6.4.1 色泽检验检查色泽应具有该原料品种应有的色泽,表面应光泽,应有合适的新鲜度。5.6.4.2 组织与形态检验检查应具有适宜罐头加工的成熟度,品种、规楠、形态应符合质量要求,不应有腐烂变质、病虫害等。5.6.4.3 气昧和滋昧检验嗅闻应具有正常气味,无异味,经品尝其滋味应正常。5. 7 其他类原料验收5. 7. 1 检瘟监督验证根据原料特性,参照本部分5.15.3、5.4.1、5.5.1、5.6.
22、1中有关要求及有关规定实施验证。5.7.2 微生物检验按本部分5.4.2进行检验。5.7.3 理化检验按GB/T5009. 22、GB/T5009. 23和GB/T5009. 27中相应的项目检验,其他规定的理化检验项目按有关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进行检验。5.7.4 物理感冒检验根据原料特性,参照本部分5.4.4、5.5.4、5.6.4及有关要求实施检验。5.8 辅料验收5.8. 1 配汤水罐头食品配汤水应符合GB/T10791要求。5.8.2 调昧料和香辛料检查其色泽、组织形态、气昧和滋味等应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关安全卫生指标应符合有关验收标准。5.8.3 食品添加
23、剂罐头食品生产所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应符合GB2760规定,所采购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安全卫生、质量指标应符合相关添加剂产品标准。5.8.4 罐头容器罐头容器应按SN/T0400. 4的有关规定对容器密封性能进行控制和检验,使用规范的生产或(和)检验记录。必要时,外购罐头容器的生产企业应经主管机构注册或备案。5.8.5 标识按SN/T0400. 9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5.8.6 其他辅料根据辅料特性,参照本部分5.15.3及有关要求验收。6 6 验收结果的判定及处置6. 1 缺陷的判定6.1.1 -般缺陆的判定6. 1. 1. 1 检疫监督验证-般缺陆的判定SN/T 0400.2-200
24、5 验证结果有本部分5.4.1、5.5.1、5.6.1、5.7.1中存在1项不符合要求的,但所有的微生物、理化检验项目符合要求,且不影响罐头成品的安全卫生指标。6. 1. 1.2 物理感冒检验-般缺陆的判定物理感官检验结果有本部分5.4.4、5.5.4、5.6.4、5.7.4中存在1项非安全卫生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以件为抽样单位时,当不符合要求的个数之和超过每件数量或重量的5%。6. 1. 2 严重缺陷的判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为严重缺陷za) 检疫监督验证结果有本部分5.4.1、5.5.1、5.6.1、5.7.1中存在2项以上非安全卫生指标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存在1项安全卫生指标不符合要求
25、的;b) 微生物、理化检验结果有本部分5.4. 25. 4. 3、5.5. 25. 5. 3、5.6. 25. 6. 3、5.7. 25. 7. 3 中有关安全卫生指标任意1项不符合要求的;c) 物理感官检验结果有本部分5.4.4、5.5.4、5.6.4、5.7.4中,发现动物性原料有腐败、变质或病虫害的。6.2 合格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判为合格:a) 按照本部分第4章和第5章规定的抽样方案、验证方法和检验方法,验证结果和微生物、理化结果均符合要求,或只存在1个一般缺陷的;b) 物理感官检验结果一般缺陷个数不超过接受判定数(或百分比)的。6.3 不合格判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为不合格:a
26、) 出现本部分6.1.2中的任意一种情况的pb) 物理感官检验结果一般缺陷个数超过接受判定数(或百分比)的。6.4 不合格的让步接受物理感官检验结果-般缺陷个数超过接受判定数(或百分比),当工厂确认存在的缺陷可以采取相应的工艺措施纠正,且不影响罐头成品的品质指标,可考虑让步接受。mCON-N.oogH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2部分:原辅材料SN/T 0400. 2-2005 略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旦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呼开本880X12301/16 印张O.75 字数16千字2006年1月第一版2006年1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2000峰书号:155066.2-16617 定价8.00元SN/T 0400.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