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846887 本标准适用于瘦肉型猪品种(系)的鉴定和验收。 1 品种条件 1.1 有共同来源,血缘清楚。 1.2 纯种母猪在1000头以上,符合育种指标要求的应在70以上。 1.3 品种内结构完整,应建立3个以上具有不同特点的品系,以保持品种一定程度的异质性,促使品种的生存和发展。 1.4 主要经济性状的遗传性基本稳定,体质健壮,外形一致,呈瘦肉型体态结构。 1.5 生产性能较高 1.5.1 生长肥育性能 6月龄生长肥育猪体重90kg以上,在2090kg阶段,日增重600g以上,每千克增重耗消化能46MJ左右。 1.5.2 胴体品质 生长肥育猪于90kg屠宰时,其胴体瘦肉率应在55以上,
2、平均膘厚3.0cm以下,肉质良好。 1.5.3 繁殖性能 初产母猪平均产仔数(包括死胎和木乃伊等)应在10头以上,育成数8.5头以上;经产母猪平均产仔数11.5头以上,育成数10头以上。 2 品系条件 2.1 通过有计划的选育,在生长速度、饲料利用效率、繁殖性能和胴体品质等某一性状具有突出表现。 2.1.1 生长肥育性能 在2090kg阶段,父系日增重650g以上,母系600g以上。饲料利用效率均为3.4以下。 2.1.2 胴体品质 生长肥育猪于90kg屠宰时,父系胴体瘦肉率62以上,母系55以上,肉质良好。 2.1.3 繁殖性能 母系经产母猪平均产仔数12.5头以上,育成数11头以上。 2.
3、2 具有基本稳定的遗传性和较高的种用价值,与其他品种或品系杂交时,能产生明显的杂种优势。 页码,1/2GB 8468872006-3-30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bB846800A.htm 2.3 为使品系在自群繁育时能保持其突出优点,并能使群体单独存在,要求种猪数应在200头以上。 2.4 选育群需经4个世代以上选育过程,育成时,最后一个世代至少应保持种公猪6头以上和种母猪40头以上。 3 品种(系)鉴定验收程序和要求 3.1 品种(系)育成时,应由负责选育单位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等主管部门提出鉴定验收申请报告。 3.2 申请鉴定验收的单位必须提
4、供下列材料: a.品种(系)鉴定验收申请报告; b.选育方案及对方案的论证意见书; c.选育工作总结和试验研究报告及附件; d.原始记录和档案材料; e.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及技术鉴定证书; f.品种(系)在生产示范中饲养效果证明及推广应用方案。 3.3 所在省、市、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鉴定验收后,应及时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其中高级职称专家5人以上)进行鉴定验收。 3.3.1 鉴定组应认真听取课题选育工作汇报,审查鉴定报告,核实有关材料,广泛听取意见,作出正确的评价。 3.3.2 鉴定组应对有关研究资料进行重点复查或抽测,在已建立种猪测定站的地区,主要生产性能需经测定站验证。对遇不合格或有关手续不符时,鉴定组有权 拒绝验收。 3.3.3 对鉴定验收合格者,由鉴定组撰写鉴定证书,经专家签名和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上报农牧渔业部审核备案。 3.3.4 凡国家级品种(系)应由国家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和验收。 页码,2/2GB 8468872006-3-30file:/C:InetpubwwwrootdatagbbB846800A.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