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125-2013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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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310A 91DB12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DB12/ 1252013代替 DB12/ 125200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for residential area2013-12-11发布 2014-03-11实施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12/ 1252013I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规定 25 系统组成与分类及配置 36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57 住户安全防范系统 78 安全防范监控中心. 109 安全管理系统. 1110 系统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

2、养 11DB12/ 1252013II前 言本标准的5.2.2、6.3、10.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12/125200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与DB12/125200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第一部分:修改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系统。”。增加了“公寓式住宅、别墅式住宅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和已建成住宅小区或住宅楼的安全防范系统改建、扩建应参照执行。”第二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了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第三部分:术语和定义,新标准明确了GB/T21741和GB50348中界定的以及

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增加了“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C技术”、“HDcctv”定义。第四部分:新设“基本规定”,共9条,替代原标准5“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实施原则”。第五部分:新定5“系统组成与分类及配置要求”代替原标准4“住宅小区的分级及相应的安全防范系统配置”。将原标准第六章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改为6、7、8三部分。第六部分:新增“6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第七部分:新增“7住户安全防范系统”。第八部分:新增“8小区监控中心”。第九部分: 新增“9安全管理系统要求”。第十部分:将原标准第10项“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改为“10 系统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

4、维护、保养”。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技术防范监管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公安局技术防范监管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庆生、李渊韬、王洋、李艳。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2/ 1252001。DB12/ 1252013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系统组成与分类及配置要求、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系统、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系统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是

5、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及验收的基本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系统。公寓式住宅、别墅式住宅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和已建成住宅小区或住宅楼的安全防范系统改建、扩建应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T 2105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G

6、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5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要求 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A/T

7、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 99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DB12/ 480 公共图像系统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DB12/ 12520132GB/T 21741和GB 503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for residential area以住宅小区为防护对象,综合运用入侵报警系统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防范技术及产品组成的安全系统。3.2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

8、统 digital Video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System图像经前端采集、传输、控制及显示记录等采用数字设备组成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传输构成模式可分为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3.34C技术 Computer Control Communication Crt在自动化系统中应用了现代计算机技术(Computer)、现代控制技术(Control)、现代通信技术(Communication)及现代图形显示技术(CRT),即4C技术。3.4HDcctv High-Definition closed circuit

9、 television指建立在高清广播电视基础上的高清视频监控解决方案。4 基本规定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技术与设备选型,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4.2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与实施应与小区建设统一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4.3 系统设计应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相衔接,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等应符合DB12/ 480的相关要求。4.4 系统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规及现行标准的规定,并经省级以上法定机构认证或型式检验合格。4.5 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开放性、兼容

10、性、扩展性、多介质”等要求,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4.6 系统应采用适度超前的技术与设备,通过4C技术实现多元化信息、服务、管理的家居智能化集成,其功能应满足用户和有关方面的使用要求。4.7 系统设计与实施应符合“先进性、可靠性、经济性、适用性”的原则,其安全性设计应符合GB503482004中3.5的相关要求。4.8 宜采用系统化、数字化、网络化和云存储的安防技术设备。DB12/ 125201334.9 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涉及消防规范的,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管理的规定。5 系统组成与分类及配置5.1 系统组成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应由周界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

11、口控制(门禁)系统、家居(联网)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管理系统、实体防护装置以及小区监控中心等组成。其中出入口控制系统包括道闸、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和智能识读式门禁系统。5.2 系统分类5.2.1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天津市住宅建设智能化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分为A(先进型)、B(提高型)、C(基本型)三个等级。5.2.2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应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等级相适应,其最低标准不得低于C级。5.3 系统配置要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按照分类规定了与之相适应的配置要求(参照表1)。表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组成与分类及配置系统组成与相关子系统 防范区

12、域系统分类与配置要求C(基本型) B(提高型) A(先进型)公共区域综合安防系统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小区周界(有围墙、栅栏的)宜 应 应视频监控系统周界警戒区 应 应 应小区出入口 应 应 应小区内主要通道 宜 应 应机动车地下车库(停车场)应 应 应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 宜 宜 应水、暖、电、气设备间 宜 应 应会所等重要公共活动场所宜 宜 应首层电梯间电梯轿厢应 应 应楼栋出入口 应 应 应管理中心 应 应 应DB12/ 12520134表1(续)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组成与分类及配置系统组成与相关子系统 防范区域系统分类与配置要求C(基本型) B(提高型) A(先进型)公共区域综合安防系统电子

13、巡查系统周界警戒区住宅楼周围重要公共场所水暖电气设备间外围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停车库地面机动车停放区应 应 应停 车 库(场)管理系统停车库(场)及其出入口应 应 应出入口控制系统小区主要出入口 应 应 应会所等重要活动场所 宜 宜 宜水、暖、电、气设备间 宜 宜 宜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应 应 应住户安全防范系统楼宇(可视)对讲系统楼栋出入口、住户厅应 应 应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监控中心及小区出入口门卫宜 宜 应实体防护楼栋口电控防盗门应 应 应单元分户防盗安全门监控中心门、窗住户报警系统住宅厅、门、窗 宜 宜 宜高层住宅商铺、裙房顶部平台与住宅连

14、接层的窗户、通道宜 宜 宜会所、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宜 宜 宜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客厅、卧室(卫生间) 宜 宜 宜门卫、停车库(场)岗亭应 应 应小区监控管理中心综合控制、记录、显示、存储装置,有、无线通信设备、安保防护设施应 应 应DB12/ 125201356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6.1 周界电子防护系统6.1.1 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GB 50394的规定。6.1.2 周界入侵报警系统设防应无盲区和死角,并24h设防。6.1.3 小区监控中心在收到警情时应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具有记录、存储、打印功能。并应在模拟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6.1.4 在小区周界设

15、置视频监控系统的,系统应具有联动功能,当周界入侵探测器发出警报信号时,监控中心图像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自动切换出与报警相关的视频图像(晚间报警区域的灯光自动开启)。6.1.5 周界防护系统可采用动态侦测等行为分析技术。6.1.6 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离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6.1.7实体墙、栅栏围墙、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6.1.8 入侵探测器的选用与安装应充分考虑环境气候、各种干扰因素引起的误报以及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等,应选用抗干扰能力强的产品。6.1.9 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宜采用脉冲式电子围栏、张力式电子围栏等周界报警系统

16、。6.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6.2.1 住宅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地下车库、周界警戒区、水暖电气设备间、楼栋出入口、首层电梯间、电梯轿厢、会所、管理中心等重要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6.2.2 系统应符合GB 50395及DB12/ 480的相关规定。6.2.3 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采用智能化视频处理技术,其功能检测及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说明。6.2.4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符合GA/T 669.5及相关标准的规定;非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符合HDcctv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与城市监控报警中心联网的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接口协议应符合DB12/

17、480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6.2.5 系统宜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系统传输与布线应符合GB 50198-2011中2.3、GB 50348-2004中3.11的相关规定;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传输与布线设计还应符合GB 50311中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换设备设计应符合GB/T 21050的相关规定。6.2.6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6.2.7 系统应能在小区监控中心显示、记录监控图像,能自动、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镜头等摄像机辅助设备。6.2.8 带有云台、变焦镜

18、头控制的摄像机,应根据管理要求设定初始位置,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5min0.5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设定状态。DB12/ 125201366.2.9 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6.2.10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如:周界越线检测分析、物品滞留、丢失分析、方向判断等)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6.2.11 视频监控系统宜选用符合技防管理要求的彩色摄像机,大型的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数字分布存储方式,并支持系统内授权用户通

19、过网络搜寻存储数据。6.2.12 系统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数字录像设备应符合GB 20815的相关规定,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h记录,并保存30d。6.2.13 图像质量要求:在系统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DB12/ 480的相关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GB 50198的相关规定。6.2.14 摄像机安装要求a) 摄像机点位设置、安装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b)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应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应45。监控区域应无盲区、避免或减少图像出现逆光现象。c) 摄像机应采用稳定、固定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不易受外界干扰、损伤,且应不影响

20、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d) 应选择宽动态、低照度、有逆光补偿功能、性能指标与环境相适应的摄像机,必要时应配置辅助照明光源。e) 大范围监控宜选用带有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配置防护罩。f)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上方的左或右侧,并配置楼层显示器。6.2.15 视频监控图像要求a) 住宅小区周界警戒区、主要通道、地下车库、水暖电气设备间、楼栋出入口、首层电梯间、电梯轿厢、会所、管理中心等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应清晰摄录往来(出入)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b) 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编解码、存储、显示等终端设备应与前端信息采集设备相匹配。c) 应配置专用图像存储设备,存储、回放

21、的视频监控图像与前端设备采集的图像质量相一致。d) 应保证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性、有效性,重要点位的视频监控回放的图像分辨率应符合 GA/T 367的要求。6.3 小区出入口摄像机要求a) 住宅小区出入口应设置进出双向分别安装的两台200万像素以上高清彩色摄像机,并与城市监控报警网络联网。b) 小区出入口的摄像机应能清楚地识别出入人员的面部、体貌行为特征,夜间应采取辅助照明光源,保证监控图像的实时有效。c) 小区出入口摄像机应能清楚识别、摄录进出机动车辆牌号、颜色及驾乘人员面部特征。d) 小区出入口摄像机、镜头选型,存储联网设备,后台存储空间,安装高度等应符合技防监管部门的规定。e) 小区出入口

22、视频图像要求应符合DB12/ 480的相关规定。DB12/ 125201376.4 电子巡查系统6.4.1 系统应符合GA/T 64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4.2 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的需要选择离线式和在线式两种类型。6.4.3 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的需要设置巡查点,设定保安人员巡查路线。并能对巡查点、巡查路线、时间进行调整和修改。6.4.4 小区监控中心应具有巡查时间、地点、人员、路线等数据的显示、查询、打印等功能。6.4.5 巡查钮或读卡器应设置合理,安装牢固。6.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6.5.1 系统应符合GA/T 761和 GA/T 992的标准规定;系统安装应符合GB 5034

23、82004第6章相关规定。6.5.2 系统应重点对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管。6.5.3 在车辆出入小区大门和出入小区停车库(场)时,宜采用感应式刷卡或远距离自动识别系统,并自动记录车辆进出时间。6.5.4 停车库控制系统宜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有人值守的岗亭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6.5.5 对小区内非机动车存放区宜集中封闭管理。6.6 出入口控制系统6.6.1 系统应符合GB 50396的相关规定。6.6.2 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6.6.3 楼栋出入口

24、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宜安装门禁刷卡系统。6.6.4 不同级别的公用设施入口应持有不同的识别密码,以确定不同级别证卡的有效进入。6.6.5 系统应对进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进入时间,进行有效的统计和记录存档。6.6.6 有效证卡应有防止同类设备非法复制的密码系统,密码应能定期修改。6.6.7 有效证卡在规定时间内超时、用户保管不当丢失时系统可设定这些证卡为作废。6.6.8 其有效证卡的数量应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系统也应对非法卡试图进入出入口的打卡进行记录。6.6.9 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应符合GB 50396的相关规定。7 住户安全防范系统7.1 楼宇(可视)对讲系

25、统7.1.1 楼栋口的电控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A/T 72 的要求。DB12/ 125201387.1.2 住宅小区的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的配置应与小区类型相对应。7.1.3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应符合GA/T 678的相关规定。7.1.4 楼宇对讲管理主机a) 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管理副机、楼栋口的对讲主机,住户对讲分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b) 应有访客呼叫、户主应答等记录和查询功能,因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楼宇电控安全门开启状态的持续时间120s时;应有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发生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c) 管理容量不宜大于500户,当单机容量大于500户或多片区需要联网时

26、,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d) 可视对讲系统图像应能清晰分辨访客的面部特征,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的对讲分机宜具有访客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宜4G。7.1.5 小区出入口警卫室的管理副机应能正确选呼小区内各住户分机,实现双向通话。7.1.6 对讲主机应安装在小区的管理中心、楼栋口的侧面墙壁或电控防盗安全门上。7.1.7 安装在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的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该楼栋内任一户分机,实现双向通话。7.1.8 住户室内分机应具有通话对讲、控制开锁功能。7.1.9 对讲系统振铃声应不影响相邻住户,电控防盗安全门应采用静音

27、处理,不影响住户的生活。7.1.10 楼栋口进出门电控开锁除由用户分机操作外,应能通过钥匙或感应卡等方式打开。7.2 实体防护7.2.1 住宅小区设置有围墙、栅栏等封闭式屏障的,围墙、栅栏的高度宜不低于1.8m。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cm。屏障应不易翻越。7.2.2 每个楼栋口应安装电控防盗安全门,电控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A/T 72的要求。7.2.3 小区住户单元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7.2.4 小区住宅一楼窗户宜安装不影响环境、不易攀爬的金属护栏。7.2.5 高层住宅窗户宜安装防护设施,防止人及物体坠落。7.2.6 监控中心门窗应安装实体防护装置。7.

28、3 住户报警系统7.3.1 住户室内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 50348和GB 50394的相关要求,并根据住宅小区的类型,配置与之相对应的智能家居(联网)报警系统。7.3.2 室内入侵报警系统由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和传输网络等组成。7.3.3 带有住户报警功能的楼宇(可视)对讲系统,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 12663 的相关规定。DB12/ 125201397.3.4 报警系统传输网络宜采用专用网络或与公用网络相结合的方式,传输网络应符合GB 50348的相关规定。7.3.5 监控中心报警控制主机a) 应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具备同时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b)

29、应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功能。c) 应具有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d) 应能准确显示各防区报警或故障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及类型等信息。e) 应设置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网接口;系统应留有与属地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f) 应具有编程、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的功能。g) 应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正常工作8h。h)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7.3.6 防盗报警控制器a) 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

30、警及故障信号。b) 应具有按时间、部位任意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等功能,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c) 应通过专线或其他方式与中心报警控制主机联网。d) 应满足防区数量设置的需要,并能统一控制所有防区或分别控制不同防区。e) 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f) 各种类探测器,应具有防误报和防漏报的技术措施。g) 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时,应符合GB 50394的相关要求。7.3.7 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a) 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

31、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的误报警。b)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c) 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d)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e)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等。

32、f)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g)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h) 可以进入室内的门口及窗户旁宜使用幕帘式入侵探测器,或使用微波和被动红外双鉴探测器。i) 高层住宅商铺、裙房等建筑物顶部平台连接层的住宅窗户或通道,应安装入侵探测器。7.3.8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DB12/ 125201310a)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符合GB 12663的相关要求。b) 人工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c) 人工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紧急情况易于靠近和触发的位置。d) 紧急报警防区

33、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e) 报警管理主机应能接收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并能确定具体报警(故障)点位。7.3.9 火灾自动报警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探测系统的设计安装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执行。8 安全防范监控中心8.1 住宅小区应配置专门的监控管理中心,监控管理中心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 第3章的相关规定。8.2 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集成要求,对应各类安全防范系统配置相应的接收、显示、记录、控制、存储、管理等硬件设备和操作管理软件。8.3 住宅小区监控中心面积宜不小于20 m2。大型住宅区应根据设备数量、安

34、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生活等需求,确定监控中心面积。8.4 监控中心管理控制主机a) 报警控制主机应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等信息,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报警种类等各种信息功能。b) 视频控制主机应能对监控目标进行实时视频监控,实现图像切换、镜头光圈控制、焦距的放大与缩小等功能,并实现录像功能。c) 监控中心应具有不少于两种对外有线、无线通信联络手段,具备自身防范(如防盗安全门、内置式防护窗、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门禁)和防火等安全措施。8.5 监控中心布线、设备安装、供电、防雷8.5.1 监控

35、中心温度、环境、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等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8.5.2 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8.5.3 传输网络中的中继箱/中继间应具有防水、防晒、防潮、防火、防破坏等措施。8.5.4 安全防范系统的供电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监控中心的交流供电应单独线路专门供电,交流电的引入功率应不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监控中心同时应有交流或直流备用供电设备,备用电容量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工作8h,并满足GB/T 15408的相关要求。8.5.5 监控中心的接地应采用联合接地

36、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DB12/ 1252013119 安全管理系统9.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系统的集成模式根据系统的集成要求、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可分为分散式、组合式、集成式三种类型,各类安全管理系统的主要区别应符合GB 503482004中3.3要求。9.2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由多媒体计算机及相应的应用软件构成,实现对系统的管理和监控。9.3 系统的应用软件应先进、成熟、稳定,能在人机交互的操作环境下运行;应使用中文图形界面;简化操作。9.4 采用系统集成的计算机综合管理方式,各子系统应联网设置;采用共享同一管理

37、软件并集中统一操作。9.5 各子系统应能单独运行;某一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他子系统的正常工作。9.6 系统应用软件9.6.1 设定操作员的登录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9.6.2 以声光和/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状况。9.6.3 能对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的设防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9.6.4 入侵报警发生时入侵部位、图像和/或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或处警预案。9.6.5 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或回放。9.6.6 可根据管理需要生成和打印各种类型的报表。其中报警报告应包括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警情类别、操作员、警情响应情况等。10 系统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10.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10.2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评审、系统检验、竣工验收应依据GB 50348和相关标准,并遵守地方法规及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10.3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使用、维护、保养应由建设方(物业管理)和原设计施工单位或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建立有效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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