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22.20-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0部分 科研单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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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65 备案号: 55985-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322.20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0部分:科研单位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0: Research institutes and enterprises 2017 - 09 - 14发布 2018 - 04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202017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2、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2 3.4 特种设备 . 4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4 3.6 用电 . 5 3.7 消防 . 5 3.8 危险化学品 . 5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5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5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5 4 评定细则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则 . 2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

3、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6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2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8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2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2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3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

4、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4 DB11/T 1322.20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 1部分:总则;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部分: 加油站 ; 第 4部分: 石油库 ;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 第 6部分: 食品制 造企 业; 第 7部分: 饮料 制造企 业; 第 8部分: 纺织企 业; 第 9部分: 服装 制造加工企 业; 第 10部分: 木材加工企 业; 第 11部分: 家具 制造企 业; 第 12部分: 纸制品制 造企业; 第 13部分: 机械 制造企 业; 第 14部分: 汽车 制造企 业;

5、 第 15部分: 仓储企 业; 第 16部分: 印刷企 业; 第 17部分: 机动 车维修企业; 第 18部分: 燃气供应企 业; 第 19部分:环 卫从 业单位; 第 20部分: 科研单位 ; 本部分为 DB11/T 1322的第20部分 。 本部分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组织实 施。 本 部分 起草单位 : 北京市劳动保 护科学 研究 所、中国长峰机 电技术 研究 设 计院、北京 环境特性 研 究所、北京遥感 设备 研究 所。 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贾海江、汪彤

6、、吕良海、吴芳谷、方向明、赵明、马耀丽、丛山、 李隆庭、 韩 志忠、 胡玢 、王小雷 、庞雷 、 张积锐 、徐亚博 。 DB11/T 1322.20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0 部分:科研单位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 了科研单位 (以下简称“ 单位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 适用 于通 过从 事化学 实 验、 生物 实验 、 物 理实验开展 科学 研究企 业的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分与 评定,其他 科研单位 参照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 。 凡是

7、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 2893 安全 色 GB 2894 安全标 志及 其使用 导 则 GB 7231 工业管 道的基 本 识别色 、识别符号和 安全标 识 GB 8702 电磁 环境控制 限值 GB/T 11651 个体 防护 装备 选 用规范 GB 14925 实验 动物 环境及设施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 通则 GB 18871 电离辐射 防护与 辐射源 安全基 本标 准 GB 19489 实验室 生物 安全通用要求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 单位 特 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 设计

8、 防火 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 气站 设计 规范 GB 50030 氧气站 设计 规范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 防雷 设计 规范 GB 50058 爆炸 危险环境电 力 装置 设计 规范 GB 50177 氢气站 设计 规范 GB 50447 实验 动物 设施 建筑技术规范 GB 50646 特种 气体 系统 工程技术规范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 标识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

9、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 应符 合DB11/T 1322.2的规定 。 DB11/T 1322.202017 2 3.2 场所环境 3.2.1 实 验 应在 符合 安全要求的特定实 验场所 进行 实验 。 3.2.2 实 验室 耐火 等级 应符 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3 实 验室 具有爆炸 危险的环境 , 电力 装置 应按照 防爆 要求进 行设 置。 3.2.4 有 害作业与 无害作业 应分 开布置 。 3.2.5 单位内 应设 置醒目 的禁止吸烟、 限速 等安全 警示 标志 。 3.2.6 对 涉 及安全的 区域 和设施 应有效 控制 并正确 标识 。 3.2.7 工位器

10、具和物 料应实 行定 置管理 ,摆放整齐 、平稳 ,高度合 适,不 应占 用通 道。 3.2.8 实 验室不 应存 放与 实验 无关 的 其他 危险化学品 和放 射性物 品。 3.2.9 作业区 应有 足够 的人员安全 活 动空 间。 3.2.10 应按 GB 50057的规定设 置 防雷与 接地系统 ,委托 有资质的 单位 对建筑物 防雷 设施每年进 行一 次检测 ,对 甲 、 乙类 爆炸 危险环境场所的防 雷装 置应 每半年检测 一次 , 并应 取得专 业部 门测试合格证书。 3.2.11 实 验室 墙壁 、地板 应当易清洁、 防渗漏 并耐 消毒剂 的腐蚀 ;地面 应当 防滑 、耐磨。 使

11、用 强酸、 强碱的 实验室 地面 应作防 腐蚀处 理。 3.2.12 实 验 中产生 噪声 、 振 动、 电磁辐射 时, 应采取隔声 、 吸声、 减震 、 屏蔽措 施 , 避免 对环境 造成 污染; 实验室 产生的 废气经 排风 管道 排放 , 在 排放 口前安 装净 化装 置; 实验 中产生的 固态 、 液态废弃物 应按环 保要求 和主 管单位 有关规定 进行分 类收集 和处 理 ,不 应随意排 放。 3.2.13 应 有 足够 的固 定电 源插座 ,避免多台 设备使用 共同 的电源 插座 ,应 有可 靠的 接地系统 。 3.2.14 对 具 有感 染性 物品的环境 应具有 避免 危险 因子

12、 造成 实验室 人员 暴露 、向实 验室外扩散 并导 致 危 害的综 合措 施。 3.2.15 生产、 销售 、 使用 、 贮存 放 射性同 位素 和射 线装 置的场所, 应当 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设 置明 显 的 放射性标 志,其 入 口 处 应 当 按照国家 有关 安全 和防护标准 的要求 , 设 置安全 和防护设施 以及 必 要的防护 安全联锁 、 报 警装 置或者 工作信 号。 射线 装置 的生产 调 试和 使用场所 , 应 当具 有 防止 误操作 、 防 止 工 作 人员和 公众受到意外 照射 的安全 措施 。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通用要求 3.3.1.1 非标准 设备

13、 、自 制设备 应经 安全 论证合格 后方 可使用 。 3.3.1.2 实验台台 面按 使用性 质不 同应具 有相 应的 耐磨 、 耐腐 、 耐火 、 耐高 温、 防水 及 易清洗 等性能。 3.3.1.3 产生灼热或 过冷 部位 可能 造成危险的设备 ,应 配置 防接触 屏蔽 并张 贴警示 标示 等 。 3.3.1.4 对于危险性 较大 设备 宜选 用光电 急停 、脚踢急停 、胸停、 拉绳急停 及加装 护栏 等技术 措施 。 所 有 设备防护 罩、 盖、 护栏 、 各种 保险 、联锁 、过 载保护等 装置 齐全 、灵敏 可靠, 形成 限位装 置齐全, 牢固可 靠。 3.3.1.5 实验仪 器

14、设备 应有 明显 的标 识 来表 明其 状态 。 3.3.1.6 振、转 、摆 动台 应符 合下列 要求: a) 电气绝缘 可靠 ,保 护接地 (零) 措施 有效 ; b) 夹具安 装牢固 ; c) 气、液 管道 无老 化、 破损 、渗漏 ; d) 防护措 施可 靠有 效。 3.3.1.7 试验箱 应符 合下列 要求: a) 用于易 燃易 爆物 实验 的试 验箱应 为防 爆型 试验 箱; DB11/T 1322.202017 3 b) 线路与 负荷匹 配, 绝缘 良好 ; c) 仪表、 开关 等控制 系统 应保 持完好 可靠 。 3.3.1.8 无人值 守长 期运 转的设备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15、: a) 标示“ 请远 离” 的警示 标签 ; b) 装置安 装在 实验室 防火 系统 控制的 区间 内; c) 标明包 含至 少两 个紧 急电 话号码 ,以 及试 验负责 人; d) 标明发 生紧 急情况 时的 处置 措 施, 标明 控制 开关 ; e) 电压、 压力 、液 位及 温度 等关键 参数根据 监测 设置 自动断 电控制 系统 。 3.3.2 机械实验设备 3.3.2.1 机械传 动部 位安全防护 装置 、 安全 保险 装置 应齐 全可 靠 。 3.3.2.2 设备的 传动 皮带 、裸 露齿轮传动 系统 应加装 防护 罩。 3.3.2.3 设备凡离 地面高度 不足 2m的 链传 动

16、, 应加装 防护 罩; 在 通 道上 方时 ,其下 部应 设 有防护 挡板 。 3.3.2.4 设备外 壳上 所有 易于 接触到 的 边缘 、凸 起物 、拐角 、开孔 、挡 板、 把手 等应 光滑圆润 。 3.3.2.5 对安装 在墙 上或 天花 板上 的设备 ,其 支架 应具 有足够 的 承载 力。 3.3.2.6 可动零 部件 应符 合下列 要求: a) 人员可 触及的 可动 零部件 ,尽可 能封闭 或隔 离; b) 对运动 过程 中可 能超 过极 限位置 的生产设备 或零 部件 , 配置可 靠的 限位装 置; c) 可动零 部件( 含 其 载 荷 )所 具 有 的动 能或 势能 存在 风

17、险 时 , 配 置设 限速 、 防 坠落或 放 逆转 装置。 3.3.3 辐射设备设施 3.3.3.1 辐射防护 应符 合下列 要求: a) 屏蔽辐射源 满足时间 防护 、距离 防护及 屏蔽 防护的要求; b) 辐射的设备设施安全 联锁 措施满 足故障 安全 原则 ,冗余、 多样 以及 相对 独立 性原则; c) 开放性 放射 性工 作场所 满足 相 对封闭 性、 隔离和 合理的气 流布 置; d) 限制非 授权 人员 进入 ; e) 定期进 行场所的 辐射 水平测 量 ,实 施个 人剂 量监 测。 3.3.3.2 实验室 应根据 辐射 危险等级设置 相应 的安全标 志,存 在 危险的 区域

18、应设 置警 告标志, 非授权 人员不 应入 内 , 或 根据 危险等级设 置相 应的 屏障; 警 告 标志 应明 确辐射 类型 、实 验室 所使用的所 有防护 服 或 防护 装备 ,并 且规定 进入以 及授权 进入 的人员 。 3.3.3.3 放射源 库、 放射 线物 料及 废料堆 放处 理场所 ,应 有安全防护 措施 ,并应 设有 明显的标 识、 警 示 牌 和禁区 范围 。 3.3.3.4 使用激 光的作业环境 ,不 应使用产生 镜面 反射 的材料 , 光通 路应 设置 密闭式 防护罩 。 3.3.3.5 高频、 微波 、激 光、 紫外线 、 红外线 等非 电离辐射 作业, 应按 危害 因

19、素的 不同 性 质, 采取屏 蔽辐射源 、加 强个体 防护等 相 应的防护 措施 。 3.3.3.6 对放射源 应当 根据 其潜 在危害的 大小,建 立相 应的 多层防护 和安全 措施 ,并 对可移 动的 放射 源定期 进行 盘存, 确保 其处 于 指定 位置, 具有可 靠的安全 保障 。 3.3.4 生物实验设备设施 3.3.4.1 生物因 素应 符 合 GB 19489的规定 。 3.3.4.2 实验动 物设施 建筑 技术规范 应 符合 GB 50447的规定。 3.3.4.3 实验动 物环境及设施 GB 14925的规定 。 DB11/T 1322.202017 4 3.3.4.4 生物

20、实 验室 应按 要求 配备生 物 安全 柜。 3.3.4.5 生物实 验室 的门 应有可 视窗 并 可锁 闭, 门锁 及门 的开 启 方向应 不妨碍 室内人员 逃 生。 3.3.4.6 实验室 的墙壁 、天花 板和 地面应 易清洁 、不 渗水 、耐 化学品 和消 毒灭菌 剂的 腐蚀。 地面 应平 整、防 滑,不 应铺 设地 毯。 3.3.4.7 生物实 验室 应设 应急 照明装 置 。 3.3.4.8 应在关 键节点 安装 漏电 保护 装 置或 监测 报警 装置 。 3.3.4.9 生物实 验室 生物 安全 柜、 送风机 和排风 机、照明、 自控系统 、监 视和 报警系统 应 配备 不间 断

21、备用电 源, 电力 供应应 至少 维持 30 min。 3.3.5 化学实验设备设施 3.3.5.1 实验室 的通 风能 力应 符 合 GB 15603的规定 ,与 当前实 验室 运行 情况 相适 应。 3.3.5.2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 和 岗位 设置 明显 的安全 警示标 志。 3.3.5.3 工作岗 位临 时放 置的危险化学品 应划 定专门 的区域 或专柜 储存,不 应与 其他物 品 混放 。 3.3.5.4 易燃化学品 应且 只能 在通 风良好 的地 方或 通风 橱内使用。 3.3.5.5 通风橱 内的公用设施管 线应 暗敷 ,向 柜内 伸出 的龙头 配 件应具 有耐腐 及耐 火

22、性 能 。各 种公用 设施的 开闭 阀、 电源 插座 及开关 等应 设于 通风 柜外 壳上或 柜体以 外易 操作 处。 3.3.5.6 化学因 素的防护 应符 合 DB11/T 1191的规定 。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应符 合DB11/T 1322.2的规定 。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3.5.1.1 锅炉房 宜为 独立 的建筑物 。当锅炉 房和其他建筑物 相连或 设置 在其 内部 时,不 应 设置 在重 要 部 门 的上 一层 、 下 一层 、 贴 邻 位置以 及主 要通 道、 疏散口 的两 旁, 并应 设置 在首层 或地 下室 一 层 靠 建筑 物 外

23、墙部 位。 3.5.1.2 锅炉房的 耐火 等级 、防 火间 距 以及 出入 口的设 置应 符合 GB 50016和 GB 50041的规定 。 3.5.1.3 燃油或 燃气 锅炉 房内通 风设施的设 置应 符合 GB 50016规定 。 3.5.1.4 燃油锅炉 房室 内油 箱的设 置应符 合 GB 50041的规定。 3.5.1.5 燃气调 压装 置应 设置 在有 围护的 露天 场所 上或 地上独立的 建、 构筑物 内,不 应 设 置 在地 下建、 构 筑物 内。 3.5.1.6 燃油、燃气 锅炉 房的 锅炉 间、燃气 调压 间、燃油 泵房等有爆炸和火 灾危险场所的电 气使用 应 符 合

24、防爆 要求 。燃油、燃气 锅炉 后的 烟道 上, 应装 设防爆 门。 3.5.1.7 锅炉间 的外 墙或 屋顶 至少 应有相 当于锅炉 间占地面 积 10%的泄 压面 积( 如玻璃窗、 天窗 、薄 弱墙等) ,泄 压处 不应 与聚 集 人多 的房 间和 通道 相邻 。 3.5.1.8 燃气锅炉 现场 应配 置燃气 泄漏报 警装 置, 并与 监控 室联网 ;定 期检 定校 准, 保存记 录。 3.5.1.9 水处理设备及 加药 装置 运行 正 常, 水质 符合 要求 。酸 、 碱贮存 区和 使用 区内 应设操作人员安 全冲洗 设施 。 3.5.1.10 锅炉作业 应符 合下列 要求: a) 设备

25、有 排气 试验 装置 的, 运行时每 月进 行一 次自 动排 气 试验, 并做 好运 行记 录; b) 锅炉房 应有锅炉 及附 属设备的运 行记 录 、 交 接班记录 、 水 处理设备 运行及 水 质化验 记录 、 设备 检修保 养记 录,以 及设备管理人员 每月 一次 的锅炉 检查记 录、 事件 事故 记录; DB11/T 1322.202017 5 c) 锅炉运 行时 ,司 炉人员 2人 当 班;人员 进出 锅炉 房执 行 出入 登记 制度 。 3.5.2 供气站 3.5.2.1 特种气 体应 符 合 GB 50646的规定 。 3.5.2.2 压缩空 气站应 符合 GB 50029的规定

26、 。 3.5.2.3 氧气站应 符合 GB 50030的规定。 3.5.2.4 氢气站应 符合 GB 50177的规定。 3.6 用电 用电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7 消防 消防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 应符 合DB11/T 1322.2 的规定 。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 与控制 3.9.1 存 在 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工作场所 、作业 岗位、 设备 、 设施 ,应按照 GBZ 158的要求设 置职业 病危害 警示 标 3.9.2 对可能 发生 急性职业 损伤 的有毒 、有 害工 作场所 ,设 置 报警 装置,

27、 配置 现场 急救用品 、冲 洗设 备 、应 急撤 离通 道。 3.9.3 对 职业病防护设备 、应 急救援设施 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应 当进 行经 常 性的 维护 、检 修 , 定期 检测 其性 能和 效果 并保 存记 录, 确保 其处 于正常 状态 ,不 应擅 自拆除 或者停 止使用 。 3.9.4 通 风 、防 尘、 排毒 、降 噪、 减震 、防电 离辐射 、浓 度监测 、泄 漏报 警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应运 行 正 常。 3.10 劳动防 护用品 使用 3.10.1 单位根据 个体 防护 装备的 配备标 准或 使用 数量 、有 效使用 时间 及环境条件 ,应 合 理足 额发

28、放, 并应定 期对其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确 认失 效时 应及 时报废或 更换 。 3.10.2 在进行与 机械、 化学 、 物 理、 生 物、 放射 性等危险 因素相 关的作业 时, 操作人员应 正确 佩戴个 体 劳动防护用品 。 3.10.3 单位应督 促劳动 者正确 使用 个体 防护 装备 。 3.11 操作人员行为 规范 3.11.1 操作人员 上岗 前应 正确 佩戴 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3.11.2 作业人员 开始 作业前 应检 查设备设施 、 作业环境的安全状 况 , 发 现隐患 立即排 除; 确认 无隐患 后, 方 可开 启设备 进行作业 。 作业 结束 后 , 应 关

29、闭电 源 、气 源 、火源 等,对 设备设施 和作业环境 进 行 检 查,确 认无 隐患 后, 方可离开。 3.11.3 作业过 程中 ,作业人员 不应从事 与操作 无关 的活 动。 3.11.4 从 事 与有 毒有 害因 素相 关的作业 活动 时, 应有 监护人员。 3.11.5 设备的 检修 及故障 处理 ,应 先切 断电 源, 待设备 停稳 , 悬挂 安全 警示 牌后 进行 。 DB11/T 1322.202017 6 3.11.6 特种作业 应符合 GB 30871的规定 。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 划分 应符合 DB11/T 1322.1的规定 。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

30、定一级否决条款 见附录 A。 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B。 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C。 4.5 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D。 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E。 4.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 附录 F。 4.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G。 4.9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H。 4.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I。 4.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J。 4.12 劳动防护

31、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K。 4.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L。 DB11/T 1322.202017 7 A A 附 录 A ( 规范性 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一级 否决条款 表A.1 规定 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表 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一级 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1 2 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从业人员超过 100人的,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32、员; 从 业人员在 100人 以下的, 应配备 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 机 构 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职业 卫 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 100人 以下的,应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1 3 单位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3 4 应 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

33、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4 5 单位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 6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且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 7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 8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 DB11/T 1322.202017 8 B B 附 录 B ( 规范性 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表 B.1给出 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34、细则, 总分为 400分。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1 基础管理要求 3.1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30 3.1 1.1.1 单位应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至少应包括下列内 容: 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职责;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15 1) 责 任 制 度 内容或要素不全,每缺一处不符合 要求,扣 1分; 2)安全生产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

35、,每缺 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 1分; 3)安全生产职责描述不清晰,与实际不符的, 扣 1分; 4)安全生产目标未按照部门和岗位逐级分解的, 扣 1分; 5)未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的,扣 1分。 3.1 1.1.2 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 产责任书。 5 1) 每 缺 一 个 部 门 、 岗 位 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扣 1 分; 2)责任书内容不全的,扣 1分; 3) 责 任 书 未亲笔签字的,扣 1分。 3.1 1.1.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5 1) 未 定 期 进 行评审,不得分; 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不得分; 3)

36、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不得分。 3.1 DB11/T 1322.202017 9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 续)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1.1.4 单位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5 缺 少 部 门 或 人员责任制履职情况考核记录的,不 得 分 。 3.1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5 3.1 1.2.1 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应包括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 工,培训目的、计划、形式、

37、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 要求; b)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 排查范围、 内容、方 法 和 周 期,事 故 隐患的排查、 登记、 报告、监 控 、治 理 、验 收各环节过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 c)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 责分工, 劳动保护用品选择、 采购、 发放、 使用、维 护 、 更换、报废及台账记录等要求; d)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 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 工,考核方法、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 e)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 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事件事故报告程序、时 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及档案等要求; f)

38、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 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危险源范围、防范 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 g)危险作业( 爆 破 、吊 装、 动火、 有限空间、 高处、 临 时用电、 动土、 断路、 检维修、 盲板抽堵等作业)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记录 等要求; h)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责任部 门及职责分工,培训、取证、复审、证书保管及档案等 要求; i)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购 35 1) 现 有 规 章 制 度 中 未 包 含上述内容的(如单位 不涉及相关内容,可没有相关内容,下同) ,不 得分

39、; 2)制度内容不全,或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 2 分。 3.1 DB11/T 1322.202017 10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 续)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销、出入库登记、专用储存场所(专用仓库、专用储存 室、气瓶间或专柜等)存储和使用现场管理、应急措施 及记录等要求; j)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消 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 k)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职业病危 害告知、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0、与评价,职业病防 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 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等要求; l)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设备 设施验收、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报废及台账档案等要 求; m) 相关方 (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 及职责分工,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求; n)安全投入保障: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经费提取 标准、用途、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 o) 应急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救 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演练,应急设施、 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 p)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2.2 单位

41、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新,确保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5 1) 未 明 确 获 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责 任部门或人员的,不得分; 2)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 2分; 3)每发现一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现行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不相符的,扣 1分。 3.1 1.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 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5 1) 主 要 负责人未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署公布 批准实施的,不得分;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发放的,不得分;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更新后未及时发放的,

42、扣 3 分; 3.1 DB11/T 1322.202017 11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 续)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4)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 1分。 1.2.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 时 更 新, 并保存记录。 5 1) 未 定 期 进 行评审,不得分; 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不得分; 3)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不得分。 3.1 1.2.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且至 少保存 3年。 5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43、相关执行记录未存档, 不得分; 2)制度涉及的档案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或 未保存 3年的,不得分。 3.1 1.3 安全操作规程 20 3.1 1.3.1 单位应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 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 1) 无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并追加扣 20分;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实际岗位数量不符的, 每缺一个扣 1分。 3.1 1.3.2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适用范围; 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个体防护要求; e)严禁事项; f)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5 1) 岗 位 操作规程内容每缺一项,扣 1分;

44、2)岗位操作规程不适用、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每个扣 1分。 3.1 1.3.3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 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5 1) 主 要 负责人未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签署公布 批准实施的,不得分;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发放的,扣 1分; 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更新后未及时发放的, 扣 1 分; 4)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 1分。 3.1 1.3.4 工 艺 、 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5 1) 未 及 时 修 订 或 更 新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的,不 得分; 2)无相关记录资料的,不得分。 3.1 DB

45、11/T 1322.202017 12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 续)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20 3.1 1.4.1 1) 从 业人员 100人 以下的, 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4%的 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2) 从业人员 200人 以 上 的 ,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按 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1%的 比例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10 1) 未 提供安全管理机构配置文件、

46、安全管理人 员任命文件的,不得分。 2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扣 5分。 3.1 1.4.2 单位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0 未 建 立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不得分。 3.1 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5 3.1 1.5.1 单位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5 1) 未 制 订 年度培训计划,不得分; 2)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每处扣 2分。 3.1 1.5.2 单位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 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应 急 预 案 ,本 行业危险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

47、品的使用 和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 故案例等。 5 1) 未 按 培训计划实施教育培训,不得分; 2)各类人员(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 员、一线作业人员等)培训内容相同,不得分; 3)培训内容不全,每缺 1项扣 2分 。 3.1 1.5.3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 “单位 (厂) 、 部门 (车间) 、 基层 (班组) ”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 岗 前安全培训时间不 应少于 24学 时 , 每年再培训时间 不 应 少于 8学时。 b)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

48、员初次 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 16学 时 , 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 8学时; c)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初次职业卫 生培训不应少于 8学时, 每年 继续教育不应少于 4学时。 15 1) 主 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 或培训学时不足的,每人次扣 5分;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取证或证书过期的,扣 5分; 3)新员工未进行“单位(厂) 、部门(车间) 、 基层(班组)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的 ,不得分; 4)发现一人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不完整、记 录内容不详实、学时不足的,扣 2

49、分; 3.1 1.5.4 从 事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 5 1 )每有一类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证或证书过期的, 3.1 DB11/T 1322.202017 13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 续)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 条款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 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每人次扣 2分; 2)每有一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证或证书过 期的,每人次扣 2分; 1.5.5 从 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6个月以上重 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的 安全培训。 5 3.1 1.5.6 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 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对有 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 训。 5 3.1 1.5.7 单位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 生、 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 未 对 相 关 方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未提 供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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