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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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经济法制度体系,本章内容概要,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教学目的,1、掌握经济法产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背景。 2、掌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3、了解经济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 4、掌握经济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5、掌握经济法制度体系。,关键词:经济法 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 经济法制度体系,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案情】20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

2、令等。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比如,1919年8月生效的魏玛宪法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之矿藏及可利用天然力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案 例,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卡特尔令)等。蕴藏于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国家有权对私人企

3、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运行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思考方向】 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经济、政治和法律背景。,【分析】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不是偶然的。经济法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进入垄断的市场经济之后,为解决垄断市场经济时期出现的、依靠已经存在的民商法无法解决的、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才产生的。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情形正说明了这一点。1871年德国统一后,经济迅猛发展

4、。进入20世纪,德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1913年,德国的工业生产超过英、法,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其经济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资本高度集中,经济垄断组织大量产生。不到全国企业数1的大企业,拥有占全国 3/4的汽力和电力。一批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国家与私人合营的企业使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渐成规模,并最终导致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成为主导性力量。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政府拥有全国44个最大的矿山、12个钢铁企业、24的发电设备、,20的制盐生产量和80的铁路线。在体现和维护“私权神圣”、“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系下,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5、便倚仗自身的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在平等的形式之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形成。要实现交易双方的实质平等,实现自由竞争,恢复市场秩序,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必须从法律上对“私权神圣”、“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制定一系列赋予国家干预、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以从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影响经济运行,在维护形式上平等的同时推进主体实质平等的实现,进而通过国家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是德国大量制定这类新型法

6、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 传统民商法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需求,是德国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 德国当时对这类新型法律现象的极大关注和开创性的学术研究,又构成经济法产生的学术背景。如鲁姆夫、卡斯凯尔、阿努斯鲍姆、杰海德曼等的研究及其成果在立法中的运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背景差异:,一是自然演进型(美)二是战争型(德、日、苏俄),人民大学潘静成、刘文华(1999)和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由于私有制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垄断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单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克眼因垄断而造

7、成的危机。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又以一种新的理念,运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即以“有形之手”直接和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于是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迥然有异的经济法律法规。,一、经济法兴起的不同观点,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1999)认为:经济法是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但是经济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则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出现的。在古代社会时期外国的亚述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罗马法典以及我国的法经、秦律、唐律等法律中就有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规定。由此可以认为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上溯到古代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当中,但是,经济法作

8、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力量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人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二、对经济法起源的认识梳理,从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在前资本主义“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许多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可以说,这些具有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特点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就是经济法规范。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是在人类社会进人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才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登上法律的大舞台的。,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经济法的理论是以重商主义为旗帜的。这 一时期,政府干预的作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 秩序,用资产阶级专政的力量,打破封建势力对国内市场形成

9、 的阻挠,为资本的原始积累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维护国 内市场不被外部势力的冲击;三是建立公共工程,为市场运行 创造条件。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经 济的法律规范,为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提供了可靠的法津保障。,第二个阶段,经济法理论是以“自由竞争”为理论基础的。对这一阶段经济生活起着直接影响作用的经济理论思潮是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其迅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经济决策的依据。在这些经济自由理论的影响下,与经济自由相暗合的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而与国家干预相暗合的经济法却受到了冷遇。,第三个阶段,经济法的理论是以李斯特的历史学派、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学说为基础的。李斯特为代

10、表的历史学派以反对经济自由人、大力宣扬国家的作用,促使了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如 1919年制定的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等。当然,这些经济法多是为战争服务的“经济控制法”或者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因此还够不上是成熟的经济法。但它们却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进人了世界法学研究领域。,第四个阶段,经济法理论是以反对凯恩斯主义的理论流派,如“供应学派”和“新制度学派”的主张为理论依据的,强调“自由与控制的调和。“供应学派”把经济分析的重点放在“供给”方面,并不否认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必要性,但他们坚决反对凯恩斯主义式的“全面”、“过多”、“过细”和“过分”的干

11、预。新制度经济学派不像其他经济学派那样,把资源的配置与利用作为研究对象,而是把资本主义制度或者结构作为研究对象。他们认为制度是内生的,对经济的影响是重大的,从而将制度纳入了他们架构的“经济模型”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经济法制度体系,本章内容概要,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一、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 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 经济法对政府失灵的克服,要点,(一)市场失灵,计划,市场,是主观的资源配置形式,动力 来自于人的功利心以及对权威 和权力的服从。,资源配置,是客观的资源配置形式,动力 来自于经济人的私利,是人性 在现有生产力条件

12、下的最集中 体现 。,资源浪费和低效率,能激励市场主体创造财富,更具有信 息优势,因而能产生更高的效率。,我不管有多少蛋糕,只要 我拿着分蛋糕的刀叉就行!,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如果没有有 效的制度约束,往往会不择手段,如果他们不能实 现收入的最大化,就会力图实施成本的最小化,比 如“搭便车” 、转嫁成本乃至侵权等,这几乎成了经 济人的一种天性偏好。这种偏好集中表现为他们的 本性并不追求生产性努力,而只追求分配性努力。 在经济活动中,并不力图把蛋糕做得更大,而只会 力图在有限的蛋糕中尽量得到最大的份额 。,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所谓市场失灵,就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 或者不完全

13、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公共产品,外部性,现代学者对市场失灵表现形式的概括,市场的不完全 市场的不普遍 信息失灵,外部性问题 公共产品 存在经济周期,市场是一个没有 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市场的不完全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在自由竞争中,企业为了使利润最大化,一方面通过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而获得递增利润,另一方面当其不断扩大的企业的规模达到垄断程度后,它就可以获得垄断利润。因此,经济人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会竭力通过垄断的手段实现利润最大化。 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如: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处于低价或“无价

14、”状态的话,那么经济发展的资源代价和环境代价就不会被纳人利润计算的范围,由此就必然会导致资源的滥用和环境的破坏。,信息失灵主要是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例如证券市场。 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不需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或不能获得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利益的情形,或者说它是一种非交换意义上的外部影响。又可分为负外部效应和正外部效应,负外部效应是指个体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个体收益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形,它就可能造成有损于他人的影响,如环境污染等。,对排污者收取排污费还是建立排污许可交易制度?,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是指不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如公共基础设施、国防、教育、通讯、交通

15、、能源、供水、供电、公共安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必然能够产生出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导致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建设公共设施。 经济周期通常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的经济扩张与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这样一种现象。,(二)政府失灵,从理论渊源上讲,比较明确地提出 “政府失灵”的问题是公共选择理论 的倡导者,该理论的杰出代表诺贝 尔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指出: 政府的缺陷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 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在试 图矫正市场失灵时,往往又导致 “管制失灵。,美布坎南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8

16、页。,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过度干预 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政府不受产权约束 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权力寻租。个人或者利益集团为了牟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对权力执掌者施加影响的活动 。,政府失灵的表现,“政府失灵”是“看得见的手” 难以 发挥作用,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 政府干预错位、政府干预不起作 用等。,1、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 它能够合法地取走市场主体的财产而不侵犯财产(如依法罚款),从而拥有干预财力; 它能够赋予生产者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而不侵犯商业秘密,从而强制性地实现信息分布的均衡; 它能够对垄断企业进行强制性解散而不侵犯其经营权,从而确保竞争的市场态势等。,(三)

17、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2、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法律彻底改变不了经济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偏好,但经济法可以通过直接改变经济人的利益结构以达到干预的目的。经济人时时在进行成本收益的核算,经济法通过改变经济人行为的成本构成或利益归属从而使经济人在进行成本收益核算时作出既有利于其自身又有利于社会的选择。 以对环境公害这种负外部性问题的处理为例 。 以税收为例。,3、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市场主体是自利型的,它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市场本身又具有“近视”的性格,也就是说,它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市场在运行过程中还会迷失方向或越轨。而国家则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

18、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私和克服市场的“近视”的弱点为目的,还可能通过给市场安装虚拟的大脑和心脏使市场能够有效运行。,案例:用正确的方法解决市场失灵,现措施:控制价格、限制购买 ?价格控制的负面结果是抑制供给,造成短缺,隐形价格就会更高。市场导向的经济越发展,市场失灵的问题也越严重。“十二五”规划关注这些问题是必要的,但一定要采取正确的方法。我们解决市场价格太高的问题,最主要的是要增加供给,包括医疗问题,教育问题,住房问题,核心的措施是要依靠市场依靠民营企业增加供给,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房地产,1、干预程序的规范 政府不是通过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而是通过对市场的调节而

19、实现对宏观总量的控制的。 政府的干预行为,绝不是政府首长的随意行为,而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的政府行为。 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干预程序的法定化,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干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便减少乃至杜绝干预权的滥用。,(四)经济法对政府失灵的克服,2、干预方法的规范 公权介入和私权介入两种方法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称。 私权介人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如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等均属于这种调整方法。,3、干预领域的规范 市场经济条件下,

20、必须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具体情况,确定干预的程度和范围。 以农业为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农业又是一个既存在市场风险又面临自然风险的天生的弱质产业。需要国家从整体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创设必要的差别待遇,在保护农民权利、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农业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农业实行倾斜和支持,以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农问题”。,4、干预责任的规范 现在我国不少经济法律和法规,热衷于对政府干预权限的赋予,而很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干预中的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规范。 治理“三乱”问题(乱设卡

21、、乱罚款、乱收费)。 “问责制”。,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案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失灵,从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来看,如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及在美国发生的花生酱被沙门氏菌感染事件,这些食品中的毒物都不是由政府监管机构发现的,而是相关科研机构首先发现,之后向监管部门发出预警信息.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学派的观点:与市场失灵一样,政府监管也会失灵。,首先是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不可能掌握食品生产供应企业的全面信息;其次,人们常以为政府监管机构会以实现公众利益为其根本目标,但实际情况常常并非如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官员常常出于自身私利的考虑,可能会同被监

22、管者私下勾结起来,充当被监管者的保护伞,更有甚者,甚至会根据被监管者的利益来制定或采取监管措施,使得监管完全失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府失灵,尤以地方保护主义现象表现得最为严重。地方政府以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就业为借口,与当地食品企业结成了利益联盟,或明或暗地支持当地食品企业的造假、掺假行为。如此一来,不安全食品生产供应企业自然就会肆无忌惮、有恃无恐。如前不久发生的双汇瘦肉精事件,该企业所在的沁阳市副市长向媒体公开道歉,坦承“没有尽到职责”,可见地方政府及食品监管机构其实是只“纸老虎”,几近形同虚设。,案例:政府失灵助推债务危机,美欧债务危机愈演愈烈,而且大有向金融领域蔓延、进而演变成新一轮金

23、融危机的势头。如果以2008年9月15日美国雷曼兄弟宣布破产为金融危机爆发的标志,那么在总结这次长达3年多的金融风暴时,我们经常面对的一个问题是: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一场百年一遇的大灾难?如果说最初是因为华尔街的金融企业贪婪无度导致信用崩溃是主因的话,那么,其后政府一系列措施失当的做法,则是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的助推器。,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初,美国政府即推出了规模庞大的经济刺激计划。在美国的带动下,欧盟各国也争先恐后地推出了各自的经济刺激计划,试图通过极度宽松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给疲弱的市场打下强心剂。在政府支出剧烈增加的情况下,为了刺激经济,减税政策又开始大规模实行,使得政府财政状况雪上

24、加霜。 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经济刺激计划对欧美各国的经济复苏并没有带来根本性的改观。一方面,被政府注资扶持的大批企业效益依然不佳,甚至不少还进一步恶化,使政府想要短期内回收资金的想法落空。以金融业为例,美欧的众多银行和实体企业的经营状况仍在恶化,资信评级被不断的降低。,高企的失业率、低迷的增长率和沉重的债务负担,都预示着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失灵了。之所以会导致政府失灵,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是政府不作为。比如欧洲国家在债务危机面前,迟迟不愿意救市导致多次丧失良机,债务危机不断扩大。德法两个大经济体对于欧元共同债券发行迟迟达不成共识。再加上德法两国自己债务缠身,对救治其他国家明显地心有余而力不足。

25、在美国,情况也类似,两党为债务上限问题一直拖到最后一天,也显示了美国政党政治为了一己之私而宁肯不作为的弊端。另一方面是政府乱作为。为了防止企业倒闭,欧美各国将大量资金注入本就效率低下、复活无望的企业,造成了一批“僵尸企业”。这些“僵尸企业”吞噬了经济活力,因为它们消耗了原本可以投入新兴企业和部门的税款、资本和劳动力。原本为了挽救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金融危机,由于政府的举措失当,陷入了政府失灵的境地。在市场和政府均处于失灵状态的双重夹击下,金融危机的阴影始终难以消除,而债务危机却越演越烈,二、经济法的定位,(一)经济法是一种现代法 (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1、理论框架:市场失灵国家干预2、理论基础

26、: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统一 (三)经济法是需要国家干预法,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经济法制度体系,本章内容概要,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调整的概述(1)法律调整的一般含义:法律上的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上的调整是指主体违反了法律规定时,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也就是运用法律的规定把人们的行为或者活动纳入可操作的轨道

27、。(2)经济法调整的含义: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机制。,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3、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在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和实施政策、进行信息指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活动中与不同性质或不同组织形式的经济个体所发生的调控关系。国家在对经

28、济个体的内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即国家对经济个体在进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其组织机构和成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民事立法之外制定和实施经济法以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这可以说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

29、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几乎是一个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 (4)社会分配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在全部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社会关系,也包括在初次分配中所发生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部分分配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三、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的综合性(调整范围、手段、规范构成)2、经济法规范的相对易变性(稳定性、滞后性)3.经济法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社会整体效益原则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3、经济民主原则(市场主体自主

30、、利益共享、合作参与、结构均衡),四、经济法的形式(渊源),(一)宪法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构成其主体和核心部分。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六)司法解

31、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对法院审判工作有指导意义,对于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有帮助。 (七)国际条约或协定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经济法制度体系,本章内容概要,经济法制度体系,经济制度体系,经济法制度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以及社会分配法。,一、市场主体规制法,1、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定化;2、对企业组织形式有关的行为的法律规制。,二、市场秩序规制法,1、反垄断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产品质量法 5、对特殊行业的监管法,三、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1、宏观经济调控法2、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四、社会分配规制法,1、有关初次分配的法律制度2、有关再分配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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