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 168881997 前 言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在国家标准 GB 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4.4 中规定“在车辆长大于 7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车顶上应装设安全顶窗”,并对客车安全顶窗出口截面面积及在客车上的安装数量、位置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保证客车安全顶窗的性能与质量,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通车辆机械技术开发公司、江苏省丹阳市车船装饰件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长民、王云耀、李明、杨生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8881997客 车 安 全 顶 窗The escape hatch
2、 of bu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客车安全顶窗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车长大于 7m 的客车的安全顶窗。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30691 标牌GB 13094199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JB 286481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JB 415985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ZB T35 00187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3 产品分类31 结构
3、类型客车安全顶窗按开启方式分为:翻转式、平推式等,均有通风和安全出口的功能,还可按通风型式分为带风扇和不带风扇的两类。32 产品型号321 客车安全顶窗的型号组成如下:a)产品代号按产品的结构型式名称适当选择其中 2 个单字,以该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FC”代表翻转式客车安全顶窗,“PC”代表平推式客车安全顶窗;b)分类代号按产品是否带换气扇和带换气扇时使用的直流电压,分别用“0”、“1”、“2”三个阿拉伯数字表示;“0”代表不带换气扇的客车安全顶窗,“1”、“2”分别代表带换气扇的 12 V 和 24 V 直流电压的客车安全顶窗;c)分组代号按通道的出口截面面积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2”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3.001053.4910 5mm2;“3”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3.501053.9910 5mm2,“4”代表出口截面面积为4.001054.4910 5mm2,;d)设计序号按产品设计先后顺序,以 1 位阿拉伯数字表示;e)变型代号按产品的变型(某些参数和结构有改变)顺序以汉字拼音大写字母“A”、“B”、“C”顺序表示;基本型变型代号省略不标。322 型号举例第一代设计的带换气扇翻转式基本型客车安全顶窗,直流电压等级为24V,出口截面面积为 3.O105mm2,其型号表示为:FC 2214 技术要求41 客车安全顶窗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
5、造。42 客车安全顶窗应能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工作:a)周围空气温度为-3555;b)最湿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 90,同时该月最低温度为 25。43 客车安全顶窗的电镀层及化学处理层应符合 JB 2864 中的有关规定。44 零部件的联接应牢固可靠。45 塑料零件的外观质量不得低于 JB 4159 中 2.4.3 塑料零件外观分级方法的二级要求。46 客车安全顶窗开启后,安全出口通道截面面积应符合 GB 130941997中 4.4.3.1 的有关规定。47 在安全出口扳手处,应贴有明显的推拉方向标志和开启方法标牌。48 客车安全顶窗开启应符合 GB 130941997 中 4.4.8 的要求,从
6、通风窗开启至安全出口通道开启时间不得大于 20s。49 客车安全顶窗连续启闭 1000 次应无卡滞及零件损坏等情况发生。410 耐震性试验按 ZB T35 001 一 87 中 3.6 表 2、表 3 的条件进行试验后应满足如下规定:a)紧固件应无松动,各零部件应无损坏;b)通风窗及安全出口通道应开启灵活;c)对于带换气扇的客车安全顶窗接通额定电压应能正常运转。411 客车安全顶窗呈关闭状态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412 客车安全顶窗在开启通风窗后,应有足够的强度。5 试验方法51 耐震性试验按 ZB T35 001 中 3.6 的有关规定进行。52 镀层、化学处理层的检验,按 JB 2864
7、中的有关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每台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证明质量合格的文件。6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3、4.4、4.74.11。62 型式试验621 凡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a)新产品鉴定前;b)结构、工艺及原材料有重大改变时;c)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二年不少于一次;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622 型式试验的数量为三台,应从出厂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23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624 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要求。若有个别试验项目
8、不合格时,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7 标志、包装、贮存71 标志每台产品应有明显的标志。711 在产品内壁醒目处应粘贴标识、标牌。71、2 在产品内部显著部位粘贴合格证,并注明产品型号、额定电压、出厂日期等,要求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72 包装产品包装箱外部的文字、标记,包括以下内容:a)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重量、到站、发站等;b)收货单位、小心轻放、叠层数规定、防潮等字样标志;c)字样符号应符合 GB 191 的规定。随同产品包装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有:a)装箱单;b)产品检验出厂合格证;c)产品使用说明书。73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场所,按不超过规定 6 层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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