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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T 2828 1-2003 抽样方案.pdf

1、ICS 03.120.30 A 41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 代替 GB/T 2828-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 Sampling procedures for inspection by attributes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Part 1: Sampling schemes indexed by acceptance quality limit (AQL) for lot-by-lot inspection (ISO 2859-1:1999, IDT)

2、2003-09-15发布 200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前 言 GB/T 282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由若干部分构成,其预期结构及对应的国际标准和将代替的国 家标准为: 第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ISO 2859-l: 1999, IDT,代替 GB/T 2828-1987) 第 2部分: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 (对应 ISO 2859-2;代替 GB/T 15239-1994) 第 3部分:跳批计数抽样检查程序 (对应 ISO 2859-3;代替 GB/T 13263-1991) 第 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价程序 (对应 ISO 2

3、859-4;代替 GB/T 14437-1997、 GB/T 14162-1993) 第 10部分:计数抽样系统介绍 (对应 ISO 2859-10) 本部分为 GB/T 2828的第 l部分。 GB/T 2828的本部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 ISO 2859-1: 1999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部分:按接 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及 ISO于 2003年 3月 1日发布的对 ISO 2859-1: 1999的 技术修正案 1,同时对 ISO 2859-l: 1999文本中的错误做了如下更正: 在表 9中去掉了 Ac=4的曲 线 ; 在表 9中 Ac=9的曲 线 中去掉 箭头

4、; 在表 9中 Ac=7的曲 线 中, 箭头位置从 3移至 3.15; 在表 9中 Ac=27, Ac=30, Ac=41, Ac=44的曲 线 中,其 横坐 标 改 为 n乘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 数。 本部分 自实施之 日 起 代替 GB/T 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 用于 连续 批的检 查 )。本部分 与 GB/T 2828-1987相比较 ,技术 内容 的 变化主要包括 : 将 合格 质量水平 (AQL)改 为接收质量限 (AQL); 增加 了 可 用于孤立批检验的 内容 (见 1.2); 改变从 正 常 检验 到放宽 检验的 转移规则 ; 在 满足有关要求

5、的 情况 下 (见 9.5), 允许以 跳批抽样替代 放宽 检验; 消除包含 在 放宽 检查中的 特宽 检查和 放宽方 案接收数 与拒 收数 间 的 间隙 ; 增加供选择 的分数接收数 一次 抽样 方 案; 消除设 计 值一次 抽样 方 案的抽检 特性 曲 线图 和表, 增加单个一次 抽样 方 案的抽检 特性 曲 线图 和表; 增加不考虑暂停 检验 影响 的抽样计划的 设 计 值 抽检 特性 曲 线 (见 表 12)。 本部分的 附录 A为 资料性附录 。 本部分由中国标准 化研究院提出 。 本部分由 全 国统计 方法 应用标准 化 技术 委员会归口 。 本部分 起 草 单位 :中国标准 化研

6、究院 、中国 科学 院 数 学 与 系统 科学 研究院 、中国 人民解 放 军军械 工 程 学 院 、 凌云工业股份 有 限 公司 。 本部分 主要起 草人 : 肖 惠 、 马毅林 、 张玉柱 、 刘 文、于 振凡 、于计 俊 。 本部分于 1981年 首 次 发布 试行版 , 1987年发布 版 本为第 一 版 。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 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1 范围 1.1 GB/T 2828的本部分 规 定 了 一个 计数抽样检验系统 .本部分采用术 语 接收质量限 (AQL)来 检索。

7、 本部分的 目 的 是通过 批 不 接收 使 供方 在 经济上 和 心理上 产 生 的 压力 , 促使 其将 过 程平 均 至 少保持 在和 规 定 的接收质量限 一 样 好 , 而 同时 给使 用 方 偶尔 接收 劣 质批的 风险 提供一个 上 限。 GB/T 2828的 本部分 指定 的抽样计划 可 用于 (但 不 限于 )下 述 检验: 最终 产品 ; 零 部 件 和 原材 料 ; 操作 ; 在 制 品 ; 库存 品 ; 维 修 操作 ; 数 据或记 录 ; 管理 程序。 1.2 这些 抽样计划 主要 用于 连续 系 列 批。 连续 系 列 批的系 列 的 长度 足以允许 使 用 转移规

8、则 (见 9.3)。 这些 规则 为: a) 一 旦 发 现 质量 变 劣 , 通过 转移到加 严 检验 或 暂停 抽样检验 给使 用 方提供一 种保护 ; b) 一 旦达 到一 致 好 的质量, 经 负责 部 门决 定 , 通过 转移到放宽 检验 提供一 种 鼓励 , 以 减 少 检验 费 用。 对孤立批的检验 也 可 使 用本部分的抽样 方 案, 但 在 此 情况 下,为 找 到一个 能 给 予所 期 望 保护 的抽 样 方 案, 特 别建议 使 用 者 查 阅 抽样 方 案的抽检 特性 曲 线 (见 12.1)。 使 用 者也 可 参阅 在 GB/T 15239-1994 中 给 出 的

9、按 极 限质量 (LQ)检索的抽样 方 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 中的 条款 通过 GB/T 2828的本部分的 引 用 而 成为本部分的 条款 。 凡是 注 日期的 引 用文 件 , 其 随后所 有 的修 改单 (不包括 勘 误的 内容 )或 修 订 版 本 均 不适 用于本部分, 然 而 , 鼓励根 据 本部分 达 成 协议 的 各 方研究 是 否 可 使 用 这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凡是 不 注 日期的 引 用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于本部 分。 GB/T 13263-1991 跳批计数抽样检查程序 (eqv ISO 2859-3:1993) GB

10、/T 3358.1-1993 统计 学 术 语 第 一 部分 一 般 统计术 语 (对应于 ISO 3534-1:1993) GB/T 3358.2-1993 统计 学 术 语 第 二 部分 统计质量 控 制 术 语 (对应于 ISO 3534-2:1993)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术 语 和 定 义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 GB/T 3358.1、 GB/T 3358.2确 立的 以 及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于 GB/T 2828的本部分。 注 :为 便 于 参 考 , 引 用了 GB/T 3358.1和 GB/T 3358.2的

11、 一 些 术 语 的 定 义 ,其 他 术 语是 重新 定 义 的。 3.1.1 检验 inspection 为 确 定 产品 或 服务 的 各 特性 是 否 合格 , 测 定 、检查、 试 验 或度 量 产品 或 服务 的 一 种或 多 种 特性 , 并且 与规 定 要求 进 行 比较 的 活动 。 3.1.2 初次检验 original inspection 按 照 本标准对批 进 行 的第 一次 检验。 注 : 必须 将 初 次 检验和 以 前未 接收 而 再 次提 交 批的检验 加以 区别 。 3.1.3 计数检验 inspection by attributes 关 于 规 定 的

12、一个 或 一 组 要求 , 或 者仅 将 单位产品 划分为 合格 或 不合格 , 或 者仅 计 算 单位产品 中 不 合格 数的检验。 注 :计数检验 既 包括产品 是 否 合格 的检验, 又 包括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 数的检验。 3.1.4 单位产品 item 可单 独描 述 和 考 察 的 事物 。 例 如: 一个有 形 的 实 体 ; 一 定 量的 材 料 ; 一 项服务 , 一次 活动 或 一个 过 程; 一个 组织 或 个 人 ; 上述 项 目 的 任何组 合 。 3.1.5 不合格 nonconformity 不满足规 范 的 要求 。 注 1:在 某 些 情况 下, 规 范 与 使

13、 用 方要求 (见 3.1.6)一 致 ;在 另 一 些 情况 它们 可 能 不一 致 , 或 更 严 , 或 更 宽 , 或 者 不 完 全 知道 或 不 了 解 两者 间 的 精确 关 系。 注 2: 通 常 按 不合格 的 严 重 程 度 将 它们 分 类 , 例 如: A类 认 为 最 被 关 注 的 一 种 类型 的 不合格 。在验收抽样中,将 给这种 类型 的 不合格 指定 一个 很小 的 AQL值 。 B类 认 为 关 注 程 度 比 A类 稍低 的 一 种 类型 的 不合格 。如 果 存 在第 三 类 (C类 )不合格 , 可以 给 B类 不合格 指 定 比 A类 不合格 大

14、但 比 C类 不合格 小 的 AQL值 ,其 余 不合格 依 此类 推 。 注 3: 增加特性 和 不合格 分 类 通 常 会 影响产品 的 总 接收 概率 。 注 4: 不合格 分 类 的 项 目 、 归 属 于 哪 个 类 和为 各类 选择 接收质量限,应 适合特 定 情况 的质量 要求 。 3.1.6 缺陷 defect 不满足 预期的 使 用 要求 。 注 1: 当 按 习惯 来 评价 产品 蛀 服务 的质量 特性 时,术 语 “缺陷 ”是 适 用的 (与 符 合规 范 相 反 )。 注 2:由于术 语 “缺陷 ”在 法 律 范 畴 内 目 前 有 明 确 含 义 , 不 应用 作 一

15、 般 术 语 。 3.1.7 不合格品 nonconforming item 具 有一个 或 一个以 上 不合格 的 产品 。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 注 : 不合格品 通 常 按 不合格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类 , 例 如: A类 包含一个 或 一个以 上 A类 不合格 ,同时 还 可 能 包含 B类 和 (或 )C类 不合格 的 产品 。 B类 包含一个 或 一个以 上 B类 不合格 ,同时 还 可 能 包含 C类 等 不合格 , 但 不包含 A类 不合格 的 产品 。 3.1.8 (样本 )不合格品百分数 percent nonconform

16、ing (in a sample) 样本中的 不合格 晶 数 除以 样本量 再 乘 上 100, 即 : d/n 100 式 中: d 样本中的 不合格品 数; n 样本量。 3.1.9 (总体或批 )不合格品百分数 percent nonconforming (in a population or lot) 总 体 或 批中的 不合格品 数 除以 总 体 量 或 批量 再 乘 上 100, 即 : 100p=100D/N 式 中: p 不合格品 率 ; D 总 体 或 批中的 不合格品 数; N 总 体 量 或 批量。 注 : GB/T 2828的本部分的术 语 “不合格品百 分数 ” (见

17、 3.1.8和 3.1.9)和 “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 数 ” (见 3.1.10和 3.1.11), 主要 用于替代 理 论 术 语 “不合格品 率 ”和 “每单位产品不合格 数 ”, 因 为 前者 使 用 最 为 普遍 。 3.1.10 (样本 )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 nonconformities per 100 items(in a sample) 样本中 不合格 数 除以 样本量 再 乘 上 100, 即 : 100d/n 式 中: d 样本中的 不合格 敷 ; n 样本量。 3.1.11 (总体或批 )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 nonconformities per 100 items(

18、in a population or lot) 总 体 或 批中的 不合格 数 除以 总 体 量 或 批量 再 乘 上 100, 即 : 100p=100D/N 式 中: p 每单位产品不合格 数; D 总 体 或 批中 不合格 数; N 总 体 量 或 批量。 注 : 一个单位产品可 能 包含一个 或 一个以 上 的 不合格 。 3.1.12 负责部门 responsible authority 为 维护 GB/T 2828的本部分的中立 地 位 面 使 用的 概念 (主要 用于 规 范 ), 而 不 管是 否 正在 被 第 一 、 第 二 或 第 三 方 援 引 或 利 用。 注 1: 负

19、责 部 门 可以 是 : a) 供方 组织 内 部的质量部 门 (第 一方 ); b) 采 购 方 或 采 购 组织 (第 二 方 ); c) 独 立验 证 或 认 证机 构 (第 三 方 );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 d) 按 双 方 的 书面 协议 (如 供方 和采 购 方 的文 件 )上 所 述 职 能 (见 注 2), 不 同于 a)、 b)或 c)的 任何 一方 。 注 2: GB/T 2828的本部分 概 述 了 负责 部 门 的 责任 和 职 能 (见 5.2、 6.2、 7.2、 7.3、 7.5、 7.6、 9.1、 9.3.3、 9

20、.4、 10.1、 10.3和 13.1)。 3.1.13 批 lot 汇集 在 一起 的 一 定 数量的 某 种 产品 、 材 料 或 服务 。 注 :检验批 可 由 几 个 投 产 批 或 投 产 批的 一 部分 组 成。 3.1.14 批量 lot size 批中 产品 的数量。 3.1.15 样本 sample 取 自一个 批 并且 提供有关 该 批的 信息 的 一个 或 一 组 产品 。 3.1.16 样本量 sample size 样本中 产品 的数量。 3.1.17 抽样方案 sampling plan 所 使 用的样本量和 有关 批接收准 则 的 组 合 。 注 1: 一次 抽

21、样 方 案 是 样本量、接收数和 拒 收数的 组 合 。 二 次 抽样 方 案 是 两 个 样本量、第 一 样本的接收数和 拒 收数 及 联 合 样本的接收数和 拒 收数的 组 合 。 注 2:抽样 方 案 不包括 如 何 抽 出 样本的 规则 。 注 3:对于 GB/T 2828的本部分,在术 语 抽样 方 案 (见 3.1.17)、抽样计划 (见 3.1.18)和抽样系统 (见 3.1.19)间 应 作 出 区别 . 3.1.18 抽样计划 sampling scheme 抽样 方 案和 从一个 抽样 方 案 改变到 另 一 抽样 方 案的 规则 的 组 合 。 注 : 见 9.3。 3.

22、1.19 抽样系统 sampling system 抽样 方 案 或 抽样计划及抽样程序的 集 合 。其中,抽样计划 带 有改变 抽样 方 案的 规则 , 而 抽样程序 则包括选择适 当 的抽样 方 案 或 抽样计划的准 则 。 注 : GB/T 2828的本部分 是 一个 按批量 范 围 、检验水平和 AQL检索的抽样系 境 。在 GB/T 15239-1994中 给 出关 于 LQ抽样 方 案的 另 一 抽样系统。 3.1.20 正常检验 normal inspection 当 过 程平 均 (见 3.1.25)优 于接收质量限 (见 3.1.26)时抽样 方 案 (见 3.1.17)的

23、一 种使 用 法 。 此 时抽样 方 案 具 有 为 保 证 生 产方以 高概率 接收 而 设 计的接收准 则 。 注 : 当没 有 理 由 怀疑 过 程平 均 (见 3.1.25)不 同于 某 一可 接收水平时, 进 行 正 常 检验。 3.1.21 加严检验 tightened inspection 具 有比相 应正 常 检验抽样 方 案接收准 则 更 严 厉 的接收准 则 的抽样 方 案的 一 种使 用 法 。 注 :当 预 先 规 定 的 连续 批 敷 的检验结 果 表 明 过 程平 均 (见 3.1.25)可 能 比 接收质量限 (见 3.1.26)低 劣 时, 进 行 加 严 检验

24、。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 3.1.22 放宽检验 reduced inspection 具 有 样本量 比相 应正 常 检验抽样 方 案 小 ,接收准 则 和正 常 检验抽样 方 案的接收准 则相 差 不 大 的抽 样 方 案的 一 种使 用 法 。 注 1: 放宽 检验的 鉴 别能 力 小 于正 常 检验。 注 2: 当 预 先 规 定 连续 批数的检验结构表 明 过 程平 均 (见 3.1.25)优 于接收质量限 (见 3.1.26)时, 可 进 行 放宽 检验。 3.1.23 转移得分 switching score 在正 常 检验 情况 下,

25、用于 确 定 当 前 的检验结 果 是 否 足以允许转移到放宽 检验的 一 种指 示 数。 注 : 见 9.3.3。 3.1.24 接收得分 acceptance score 对于分数接收数抽样 方 案,用于 确 定 批接收 性 的 一 种指 示 数。 注 : 见 13.2.1.2。 3.1.25 过程平均 press average 在 规 定 的时 段 或生 产 量 内 平 均 的 过 程水平。 注 :在 GB/T 2828的本部分中, 过 程平 均是过 程 处 于统计 控 制 状态 期 间 的质量水平 (不合格品百 分数 或 每百单位产 品不合格 数 )。 3.1.26 接收质量限 ac

26、ceptance quality limit 当 一个连续 系 列 批 被 提 交 验收抽样时, 可允许 的 最 差 过 程平 均 质量水平。 注 1: 仅 当 抽样计划 具 有 如在 GB/T 2828的本部分中 使 用的 转移规则 和 暂停规则 时 使 用 此 术 语 。 注 2: 尽 管 具 有 质量 与 接收质量限同样 差 的批 也 可 能 以较 高 的 概率 被 接收, 但 所 指定 的接收质量限 并 不 表 示 接收质 量限 就 是 所 希 望 的质量水平。 GB/T 2828的本部分中的抽样计划及其 转移规则 和 暂停 抽样检验 规则 是 为 鼓励 供方 具 有比 AQL一 贯地

27、 好 的 过 程平 均而 设 计的。如 果 过 程平 均 不比 AQL一 贯地 好 , 就 会 有转移到加 严 检验, 使 接收准 则变 得 更 加 苛刻 的 风险 。 一 旦 进 行 加 严 检验, 必须 采 取 改 进 行 动 对 过 程 进 行 改 进 , 不 然 可 能 导 致 暂停 抽样检验, 3.1.27 使用方风险质量 consunmer s risk quality 对抽样 方 案, 相 应于 某 一规 定使 用 方 风险 的批质量水平 或过 程质量水平。 注 : 使 用 方 风险通 常规 定 为 10%。 3.1.28 极限质量 limiting quality 对 一个 被

28、认 为 处 于孤立 状态 的批,为了抽样检验,限 制 在 某 一 低 接收 概率 的质量水平。 3.2 符号 和 缩略 语 GB/T 2828的本部分 使 用的 符号 和 缩略 语 如下: Ac 接收数 AQL 接收质量限 (以不合格品百 分数 或 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 数表 示 ) AOQ 平 均 检 出 质量 (以不合格品百 分数 或 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 数表 示 ) AOQL 平 均 检 出 质量 上 限 (以不合格品百 分数 或 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 数表 示 ) CRQ 使 用 方 风险 质量 (以不合格品百 分数 或 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 数表 示 ) d 从 批中抽 取 的样本中发 现

29、 的 不合格品 数 或 不合格 数 D 批中的 不合格品 数 或 不合格 数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 LQ 极 限质量 (以不合格品百 分数 或 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 数表 示 ) N 批量 n 样本量 p 过 程平 均 p s 接收 概率 为 x的质量水平, 此 处 x为 一个 分数 P a 接收 概率 (以百 分数表 示 ) Re 拒 收数 注 : 符号 n可以有 下标,数 字 下标 1到 5分 别 表 示 第 1个 样本 到 第 5个 样本。 一 般 n i 表 示 二 次 或 多 次 抽样的第 i 个 样本的样本量。 4 不合格的表示 4.1 总

30、 则 不合格 的程 度 以不合格品百 分数 (见 3.1.8和 3.1.9)或 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 数 (见 3.1.10和 3.1.11)表 示 。表 7、表 8和表 10是 基 于 假 定 不合格 的 出 现是 随 机 且 统计 独 立的。如 果已 知 产品 的 某 个不合格可 能 由 某 一 条 件 引 起 的, 此条 件 还 可 能引 起 其 他 一 些 不合格 , 则 应 仅 考虑 该 产品 是 否 为 合格品 , 而 不 管 该 产品有 多 少 个不合格 。 4.2 不合格 的分 类 因 为 大 多 数验收抽样 涉 及 到一个以 上 的质量 特性 ,同时 因 为 它们 在质量和 (

31、或 )经济 效果 上 的 重 要 性可 能 不 同, 往往需 要 根 据 如 3.1.5中 定 义 的分 类 来 划分 不合格 类型 。 类型 的数 目 、 不合格 类 的 指定 和 给 每个 类 选择 的 AQL应 适合特 定 场 合 的质量 要求 。 5 接收质量限 (AQL) 5.1 用 法 和应用 GB/T 2828的本部分 使 用 AQL和样本量 字码 (见 10.2)检索 所 需 要 的抽样 方 案和抽样计划。 当 为 某 个不合格 或 一 组 不合格 指定 一个规 定 的 AQL值 时, 它 表 明 如 果 质量水平 (不合格品百 分数 或 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 数 )不 大 于

32、指定 的 AQL,抽样计划 会 接收 绝大 多 数的 提 交 批。 所 提供 的抽样 方 案 是这 样 安排 的,对 给定 的 AQL,在 AQL处 的接收 概率依赖 于样本量, 一 般 讲 , 大 样本的接收 概率 要 高 于 小 样本的接收 概率 。 AQL是 抽样计划的 一个 参 数, 不 应 与 描 述制 造 过 程 操作 水平的 过 程平 均 相 混淆 ,在本抽样系统下, 为 避免 过 多 的批 被 拒 收, 要求 过 程平 均 比 AQL更 好 。 注 意 : 指定 AQL并 不 意味着 供方有 权故意 供 应 任何 不合格品 。 5.2 AQL的 规 定 所 使 用的 AQL应在

33、 合 同中 或 由 负责 部 门 (或 由 负责 部 门 按 规 定 的 惯 例 )指定 。如在 3.1.5中 定 义 的 那 样, 可以 给 不合格 组 或 单个 的 不合格 指定 不 同的 AQL。 不合格 组 的划分应 适 应 特 定 插 合 的质量 要求 。 除 了 给 单个 的 不合格 指定 AQL外 , 还 可 给 不合格 组 指定 AQL。 当 以不合格品百 分数 (3.1.8和 3.1.9)表 示 质量水平时, AQL值 应 不 超 过 10%不合格品 。 当 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 数 (见 3.1.10和 3.1.11)表 示 质量水平时, 可 使 用的 AQL值 最 高 可

34、 达 每百单位产品 中 有 1000个不合格 。 5.3 优先 的 AQL 表中 给 出 的 AQL值 称为 优先 的 AQL系 列 。对 任何 产品 ,如 果 指定 的 AQL不 是这些 数 值 中的 某 一个 , 则 这些 表 不适 用。 6 抽样产品的提交 6.1 批的 组 成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 产品 应 汇集 成 可 识 别 的批、 子 批 或 可 交 付 的其 他形 式 (见 6.2)。 就 实 用 而 言 , 每个 批应由同 型 号 、 同等 级 、同 类 、同 尺寸 和同成分,在 基 本 相 同的时 段 和 一 致 的 条 件 下

35、制 造 的 产品 组 成。 6.2 批的 提出 批的 组 成、批量及由 供方提出 和 识 别 每个 批的 方 式 ,应 经 负责 部 门 指定或 批准。 必 要 时, 供方 应 对 每个 批 提供足 够 且 合适 的 贮 存 场地 ,为正 确 识 别 和 提出 所 需 的 设 备 , 以 及为抽 取 样本 而 运送 产品 的 所 有 人员 。 7 接收与不接收 7.1 批的 可 接收 性 批的接收 性 应 通过使 用 一个 或 多 个 抽样 方 案 来 确 定 。 当涉 及采用本程序的结 果 时,用术 语 “不 接收 ”来 代替 “拒 收 ”。术 语 “拒 收 ”仅 保 留 当涉 及 使 用

36、方可 能 采 取 行 动 的 场 合 , 保 留 术 语 “拒 收 ”,如 “ 拒 收数 ”。 7.2 不 接收批的 处 置 负责 部 门 应 决 定 怎 样 处 置不 接收的批。 这 样的批 可以 报废 ,分 选 (替 换 或 不 替 换 不合格品 ), 返 工 , 针 对更 专 门 的 适 用准 则 再 评 定 , 或作 为 一 种 辅助 信息 保存 。 7.3 不合格品 如 果 批 已 被 接收, 有 权 不 接收在检验中发 现 的 任何 不合格品 , 而 不 管 该 产品 是 否 构成样本的 一 部 分。 所 发 现 的 不合格品可以 返 工或 以合格品 代替。 经 负责 部 门 批准

37、, 可 按 负责 部 门 规 定 的 方 式 再 次提 交 检验。 7.4 不合格 或 不合格品 的分 类 对于 两类 或 两类 以 上 的 不合格 或 不合格品 的 特 别 规 定 , 要求 使 用 一 组 抽样 方 案。 通 常 , 这 组 抽样 方 案 有一个 公 共 的样本量; 但是 , 因 各类 具 有不 同的 AQL, 它们 有不 同的接收数,如表 2、表 3和表 4所 示 。 7.5 对 致 命 不合格 类 的 特 别 保 留 条款 某 些 不合格 类型 可 能极 为 重 要 。本 条 对 这种指定 的 不合格 类型 专 门 规 定 了 特 殊 条款 。 经 负责 部 门 同 意

38、 ,对 这些指定 的 不合格 类型 有 权 保 留 检验 提 交 的 每个产品 , 并且 只 要 发 现 一个 这种 类型 的 不合格 有 立 即 不 接收 该 批的 权 利 。同时 有 权 对 指定 的 不合格 类 ,抽 取 供方提 交 的 每个 批, 只 要从一个 批 取 出 的样本中发 现 包含一个 或 一个以 上这种 类型 的 不合格 就 不 接收 任何 批。 7.6 批的 再 提 交 如 果 发 现 一个 批 是 不可 接收的,应立 即 通 知所 有 各 方 。在 所 有产品 被重新 检 测 或 重新 试 验, 而 且 确 信 供方 已 剔 除 所 有不合格品 或 以合格品 代替,

39、或 者 已 校 正 所 有 的 不合格之 前 , 这 样的批 不 应 再 提 交 。 负责 部 门 应 确 定 再 检验应 使 用正 常 检验 还 是 加 严 检验, 再 检验 是 包含 所 有 类型 的 不合格 还 是 只 包含 最 初 造 成 不合格 的 个 别类型 。 8 样本的抽取 8.1 样本的抽 选 应按 简 单 随 机 抽样 (见 GB/T 3358.1-1993的 5.7)从 批中抽 取 作 为样本的 产品 。 但是 , 当 批由 子 批 或 (按 某 个合 理 的准 则 识 别 的 )层 组 成时,应 使 用分 层 抽样。按 此 方 式 , 各 于批 或 各 层 的样本量 与

40、 子 批 或 层 的 大 小 是 成 比 例 的。 8.2 抽 取 样本的时 间 样本 可 在批 生 产出 来 以 后 或 在批 生 产 期 间 抽 取 .两 种 情 形 均 应按 8.1抽 选 样本 . 8.3 二 次 或 多 次 抽样 使 用 二 次 或 多 次 抽样时, 每个 后 继 的样本应 从 同 一 批的 剩 余 部分中抽 选 。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 9 正常、加严和放宽检验 9.1 检验的 开始 除 非 负责 部 门另 有 指 示 , 开始 检验时应采用正 常 检验。 9.2 检验的 继 续 除 非 转移 程序 (见 9.3)要求改变

41、 检验的 严 格 度 ,对接 连 的批,正 常 、 加 严或 者 放宽 检验应 继 续不变 。 转移 程序应分 别 地 用于 各类 不合格 或 不合格品 。 9.3 转移规则 和程序 (见图 1) 图 1 转移规则简图 9.3.1 正 常到加 严 当 正在采用正 常 检验时, 只 要 初 次 检验中 连续 5批 或少 于 5批中 有 2批 是 不可 接收的, 则转移到 加 严 检验。本程序 不考虑 再 提 交 批。 9.3.2 加 严 到 正 常 当 正在采用 加 严 检验时,如 果 初 次 检验的接 连 5批 已 被认 为 是 可 接收的,应 恢复 正 常 检验, 9.3.3 正 常到放宽

42、9.3.3.1 总 则 当 正在采用正 常 检验时,如 果 下 列 各条 件均 满足 。应 转移到放宽 检验: a) 当 前 的 转移 得 分 (见 9.3.3.2)至 少是 30分; b) 生 产 稳 定 ; c) 负责 部 门认 为 放宽 检验 可 取 。 9.3.3.2 转移 得 分 除 非 负责 部 门另 有规 定 ,在正 常 检验 一 开始 就 应计 算 转移 得 分。 在正 常 检验 开始 时,应将 转移 得 分 设 定 为 0, 而 在检验 每个 后 继 的批 以 后 应更 新 转移 得 分。 a) 一次 抽样 方 案 1) 当 接收数等于 或 大 于 2时,如 果当 AQL加

43、严 一 级 后 该 批 被 接收, 则 给 转移 得 分 加 3分, 否 则 将 转移 得 分 重新 设 定 为 0。 2) 当 接收数为 0或 1时,如 果该 批 被 接收, 则 给 转移 得 分 加 2分; 否 则 将 转移 得 分 重新 设 定 为 0。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 b) 二 次 和 多 次 抽样 1) 当 使 用 二 次 抽样 方 案时,如 果该 批在检验第 一 样本 后被 接收, 给 转移 得 分 加 3分; 否 则 将 转移 得 分 重新 设 定 为 0。 2) 当 使 用 多 次 抽样 方 案时,如 果该 批在检验第 一 样本

44、 或 第 二 样本 后被 接收, 则 给 转移 得 分 加 3分, 否 则 将 转移 得 分 重新 设 定 为 0。 注 :在 附录 A中 举 例 说 明 了 转移 得 分的用 法 。 9.3.4 放宽到 正 常 当 正在 执 行 放宽 检验时,如 果 初 次 检验 出 现 下 列 任 一情况 ,应 恢复 正 常 检验。 a) 一个 批 未被 接收; b) 生 产不 稳 定或 延迟 ; c) 认 为 恢复 正 常 检验 是 正 当 的其 他 情况 。 9.4 暂停 检验 如 果 在 初 次加 严 检验的 一 系 列 连续 批中 未 接收批的 累 计数 达 到 5批,应 暂 时 停 止 检验,

45、直 到供方 为 改 进所 提供产品 或 服务 的质量 已 采 取 行 动 , 而 且负责 部 门 承 认此 行 动 可 能 有 效 时, 才 能 恢复 GB/T 2828本部分的检验程序。 恢复 检验应按 9.3.1那 样, 从 使 用 加 严 检验 开始 。 9.5 跳批抽样 当 满足 GB/T 13263-1991的 要求 时, 可 用跳批抽样代替 GB/T 2828的本部分的逐批检验。 注 : 使 用 GB/T 13263-1991的跳批程序代替 GB/T-2828的本部分的 放宽 检验 是 有 限 制 的, 某 些 AQL值 和检验水平 不 能 使 用。 10 抽样方案 10.1 检验

46、水平 检验水平标 志着 检验量。对于 一 般 的 使 用,在表 1中 给 出 了 I、 II和 III等 3个 检验水平。 除 非 另 有规 定 ,应 使 用 水平。 当 要求 鉴 别 力 较 低 时 可 使 用 I水平, 当 要求 鉴 别 力 较 高 时 可 使 用 III水平。在 表 1中 还 给 出 了 另 外 4个特 殊 检验水平 S-1、 S-2、 S-3和 S-4, 可 用于样本量 必须 相 对 地 小 而 且能 容许 较 大 抽样 风险 的 情 形 。 任何 特 殊 应用 所 要求 的检验水平应由 负责 部 门 规 定 。对 某 些 用 途 允许 负责 部 门 要求较 高 的 鉴

47、 别 力 , 而 对 另 一 些 用 途 允许 负责 部 门 要求较 低 的 鉴 别 力 。 在 每一 检验水平下,按 照 第 9章 规 定 ,应 运 用 转移规则 来 要求 正 常 、 加 严 和 放宽 检验。检验水平 的 选择与 3种 检验的 严 格 度 完 全不 同。 因 此 , 当 在正 常 、 加 严 和 放宽 检验 间 进 行 转移 时, 已 规 定 的检 验水平应 保持 不变 。 在 指定 检验水平 S-1至 S-4时,应 小 心 避免 AQL同 这些 检验水平 不 协 凋 。 例 如,在 S-1情 形 下 字 码 (顺 序 )未 超 过 D,而 与 字码 D相 对应的正 常 检

48、验 一次 抽样 方 案的样本量为 8,如 果 规 定 AQL为 0.1(%), 其 最 小 样本量为 125, 故 指定 S-1是 无 效 的。 如 果 样本量 相 对于 被 检验批的批量 比较 小 , 那么 通过 检验 从 批中抽 取 的样本 所 获 得 的批质量的 信 息 量 仅 依赖 于样本量的 绝 对 大 小 , 而 不 依赖 样本量对于批量的 相 对 大 小 。 不 过 , 还 有以 下 三 方 面 的 原 因 ,对 不 同的批量 需 要考虑不 同的样本量: a) 当 错误 判 定 造 成的 损失 很 大 时, 作 出 正 确 判 定 更为 重 要 ; b) 对 大 批 能负 担 得

49、 起 的样本量,对 小 批 可 能 是 不 经济 的; c) 如 果 样本 占 批的 比 例 太 小 , 真 正做 到 随 机 抽样 比较 困难 。 10.2 样本量 字码 样本量由样本量 字码 确 定 。对 特 定 的批量和 规 定 的检验水平 使 用表 1查 找 适 用的 字码 。 注 :为 节省 表的 篇幅 或 避免 正文中 不 必 要 的 重 复 ,样本量 字码 有 时 简 称为 “字码 ”。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 10.3 抽样 方 案的查 取 应 使 用 AQL和样本量 字码 从 抽样 方 案表 (表 2、表 3、表 4或 表 11)中查 取 抽样 方 案。对于 一个规 定 的 AQL和 一个 给定 的批量,应 使 用 AQL和样本量 字码 的同 一 组 合 , 从 正 常 、 加 严 和 放宽 检验表查 取 抽样 方 案 . 注 :检索 方法 :由 10.2得 到 的样本量 字码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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