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标准规定了标准声源的声学性能要求。声功率输出的短时稳定性和重复性;频谱特征;指向性指数;声功率输出的稳定性和具有指向性的声源的指向性指数,通常只能通过标准声源的辐射指向性图评估来加以确定。由于指向性测量(55例外),辐射指向性图评估只能在半消声室环境中进行。对于常规检定测量,通常只测定频带声功率级。在这种情况下,测量可以在半消声室或混响室条件下进行。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标准声源的声源校准方法,即在标准条件下(空气的特性阻抗c等于400 Pasm)以倍频带和13倍频带以及A计权表示标准声源声功率级的校准方法,并规定了辐射图案评估和检验的不同方法。注:标准声源也可用于l2倍频程测量,例如ISO 9
2、295,但在此情况下,本标准所述的稳定性和再现性限制不再适用。本标准不仅规定了一个反射面上方自由场中标准声源的校准方法,而且规定了混响室中距离界面不同距离的标准声源的校准方法。对位于一个反射面上标准声源位置,前面提到的两个不同测试环境在大于或等于l00 Hz频带内被认为是等效的。低于100 Hz,则两个不同测试环境的测量不确定度会有明显不同(参见表1)。本标准适用于标准声源。该声源可直接放置在地板上或安装在距离地板一定高度的支架上。对于地板放置的声源,本标准只适用于高度方向最大尺寸小于05 m和水平方向最大尺寸小于08 m的声源。根据本标准,在测量表面进行测量时,只能采用地板放置的标准声源。对于混响室条件下使用或校准的标准声源,则没有最大尺寸方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