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 言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制 定本标准。生产环境 中 的致 癌因 素 是造 成劳 动 者癌 症超 量 发病 的原 因 ,在 生产 过 程中 长期 接 触焦 炉烟气、 无机砷、 氯甲醚、 铬酸盐 (制造 )、石 棉、联苯 胺、苯、氯 乙烯等有可 能诱发特定 恶性肿瘤 。为了有 效地防治职 业性肿瘤, 保护劳动者 的健康和权 益特制定本 标准。本标准 的附录 A是资料 性附录。本标准 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卫生 部提出并归 口。本标准 由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 心职业卫生 与中毒控制 所、 复 旦 大学公共卫 生学院、 鞍 山钢 铁公司劳 动卫生研究 所、天津渤 海化工集团 公司劳动卫
2、生研究所、 四川大学华 西公共卫生 学院负 责起草 。本标准 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卫生 部负责解释 。 职 业性 肿瘤 诊 断标 准 职 业性 肿瘤 诊 断标 准 职 业性 肿瘤 诊 断标 准职 业性 肿瘤 诊 断标 准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CancerGBZ94-2002GBZ94-200211范围 本标准 规定了职业 性肿瘤的诊 断与处理原 则。本标准 适用于职业 性接触石棉 所致肺癌、 间皮瘤的诊 断与处理; 职业性接触 联苯胺所致 膀胱癌 的诊断 与处理;职 业性接触苯 所致白血病 的诊断与处 理;职业性 接触氯乙烯 所致肝血管 肉瘤的 诊断与
3、处理;职业 性接触氯甲 醚、砷及其 无机化合物 、焦炉烟气 、铬酸盐 (制造 )所致肺 癌的诊断与处 理。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 件中的条款 通过本标准 的引用而成 为本标准的 条款。凡是 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 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 版均不适用 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 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 否使用这些 文件的最新 版本。凡是 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 本标准 。 GB/T16180 职业 工伤与职业 病致残程度 鉴定33诊断总则3.1肿瘤诊 断明确3.1.1必须是 原发性肿瘤 。3.1.2肿瘤的 发生部位与 所接触致癌 物的
4、特定靶 器官一致。3.1.3经细胞 病理或组织 病理检查, 或临床影像 检查,或腔 内镜检查等 确诊。3.2有明确 的职业性致 癌物接触史3.2.1接触致 癌物的年限 符合诊断细 则的相关规 定。3.2.2肿瘤发 病潜隐期符 合诊断细则 的相关规定 。3.2.3结合工 作场所有关 致癌物接触 状况综合判 断。44诊断细则4.1石棉所 致肺癌、间 皮瘤4.1.1肺癌4.1.1.1原发性 肺癌诊断明 确。4.1.1.2接触石 棉粉尘累计 工龄 7年以上 (含 7年 )。4.1.1.3潜隐期 10年以上 (含 10年 )。4.1.1.4石棉肺 合并肺癌者 即可诊断。4.1.2间皮瘤4.1.2.1必须
5、有 细胞病理学 诊断。4.1.2.2接触石 棉粉尘累计 工龄 1年以上 (含 1年 )。4.1.2.3潜隐期 15年以上 (含 15年 )。4.2联苯胺 所致膀胱癌4.2.1原发性 膀胱癌诊断 明确。4.2.2生产或 使用联苯胺 人员累计接 触工龄 1年以上 (含 1年 )。4.2.3潜隐期 3年以上 (含 3年 )。4.2.4联苯胺 接触人员所 患肾盂、输 尿管移行上 皮细胞癌可 参照本标准 。4.3苯所致 白血病4.3.1经细胞 病理学检查 确诊。4.3.2苯作业 累计接触工 龄 1年以上 (含 1年 )。4.3.3潜隐期 1年以上 (含 1年 )。4.3.4如有慢 性苯中毒史 者所患白血
6、 病即可诊断 。4.4氯甲醚 所致肺癌4.4.1原发性 肺癌诊断明 确。4.4.2生产和 使用氯甲醚 (二氯甲 醚或工业品 一氯甲醚 )累计接 触工龄 1年以上 (含 1年 )。4.4.3潜隐期 4年以上 (含 4年 )。4.4.4工作场 所中甲醛、 盐酸及水蒸 气共存时产 生的二氯甲 醚所致肺癌 可参照本标 准。4.5砷所致 肺癌、皮肤 癌4.5.1肺癌4.5.1.1原发性 肺癌诊断明 确。4.5.1.2含砷采 矿及冶炼累 计接触工龄 3年以上 (含 3年 )。4.5.1.3潜隐期 6年以上 (含 6年 )。4.5.2皮肤癌4.5.2.1原发性 皮肤癌诊断 明确。4.5.2.2无机砷 作业接
7、触工 龄 5年以上 (含 5年 )。4.5.2.3潜隐期 5年以上 (含 5年 )。4.5.2.4有慢性 砷中毒病史 者所患皮肤 癌即可诊断 。4.6氯乙烯 所致肝血管 肉瘤4.6.1病理组 织学诊断为 原发性肝血 管肉瘤。4.6.2从事聚 氯乙烯生产 ,有明确的 氯乙烯单体 接触史,累 计接触工龄 1年以上 (含 1年 )。4.6.3潜隐期 1年以上 (含 1年 )。4.7焦炉工 人肺癌4.7.1原发性 肺癌诊断明 确。4.7.2焦炉工 累计接触工 龄 1年以上 (含 1年 )。4.7.3潜隐期 10年以上 (含 10年 )。4.8铬酸盐 制造业工人 肺癌4.8.1原发性 肺癌诊断明 确。4
8、.8.2从事铬 酸盐制造累 计接触工龄 1年以上 (含 1年 )。4.8.3潜隐期 4年以上 (含 4年 )。55处理原则5.1脱离致 癌物的接触 。5.2按恶性 肿瘤积极治 疗,定期复 查。5.3需劳动 能力鉴定者 ,按 GB/T16180处理。6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 A(资料性 附录 )。附录 附录 附录附录AA(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根据本 标准规定, 患者必须是 确诊的原发 肿瘤。A.2明确患 者所在工作 场所存在相 关致癌物。A.3明确患 者所在工作 场所有肿瘤 超量发生人 群。A.4患者的 肿瘤部位与 接触致癌物 作用的靶器 官一致。A.5临床诊 断时要参考 既往致癌物 接触状况 (检测记 录, 或 企业原材 料、 产 品、 工 艺记录 , 或 同期同类 企业检测资 料等 )。A.6潜隐期 指患者初次 接触致癌物 至肿瘤确诊 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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