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4 附件二: 核安全导则 HA D202/06 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 国家核安全局 2010 年 6 月 23 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北京 2010 55 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 (2010年6月2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10年6月23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 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56 目 录 1 引 言 . .58 1.1 概述 . 58 1.2 目的 . 58 1.3 范围 . 58 2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综述 .59 2.1 概述
2、 . 59 2.2 维修 . 60 2.3 定期试验 . 62 2.4 检查 . 63 2.5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之间的相互关系 . 64 3 设计考虑 .6 4 3.1 概述 . 64 3.2 可维修性设计 . 65 3.3 可试验性设计 . 66 3.4 可检查性设计 . 67 4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 .68 4.1 概述 . 68 4.2 大纲的内容 . 69 4.3 增加的非例行维修、试验和检查 . 74 5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组织 机构和职责分工 .76 5.1 组织机构 . 76 5.2 协调与接口 . 77 5.3 职责分工 . 78 6 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82 7
3、 程 序 . .84 7.1 概述 . 84 7.2 管理程序 . 84 57 7.3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程序 . 85 8 管理控制 .8 7 8.1 概述 . 87 8.2 工作授权(工作许可) . 87 8.3 工作协调 . 90 8.4 承包商进行的工作 . 91 9 维修设施 .9 1 9.1 车间设施 . 91 9.2 放射性物项维修设施 . 91 9.3 去污设施 . 92 9.4 起重和装卸设施 . 93 9.5 专用设备和工具 . 93 9.6 仿真和模型 . 94 10 采购和贮存 .94 10.1 采购 . 94 10.2 验收 . 95 10.3 贮存 . 95 11
4、 试验和检查的方法和技术 .96 11.1 概述 . 96 11.2 目视检验 . 96 11.3 表面检验 . 96 11.4 体积检验 . 96 11.5 其它试验方法 . 97 附件 本导则所用术语之间的关系.98 附录 A 预防性维修活动的例子.99 附录 B 定期试验活动的例子.101 附录 C 工作许可证表格的例子.104 名词解释 .10 5 58 1 引 言 1.1 概述 1.1.1 本导则是对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和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有关内容的说明和补充。 1.1.2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 全监管部门证明所采用的方法
5、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同等的安全水平,不会对研究堆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增加风险。 1.2 目的 本导则为研究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指导性要求。本导则虽不直接涉及使 研究堆运行更有效的方法,但为保证安全而进行的适当的维修、定 期试验和检查无疑会提高研究堆的运行效率。 1.3 范围 1.3.1 本导则适用于对公众潜在危害有限的各种类型非均匀热中子研究堆的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均匀研究堆、快中子研究堆、小的试验性动力堆、带有特殊装置( 如热或冷中子源、高压和高温回路)的研究堆以及功率超过几十兆 瓦的研究堆等可能还需另外的要求,在某些方面可能需要采用动力堆相应的安全导则。 1.3.
6、2 对于功率为几十千瓦的研究堆和临界装置, 可能适宜采用 59 详尽程度低于本导则要求的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而本导则的某些要求也可能不适用于这类研究堆。因此,本导则中的要求应根据其对具体研究堆的适用性进行分类。 分类应该考虑这些要求所涉及的系统和设备对安全和运行的重要性、 所涉及活动和领域的成熟性和复杂性。分类也可能有助于确定维修、定 期试验和检查适当的频度。 2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综述 2.1 概述 2.1.1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目的是保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功能满足设计要求,并与安全分析 报告和运行限值和条件相符,以确保研究堆的长期安全。维修、定 期试验和检查大纲应满足以下方面
7、提出的安全要求: (1)安全分析报告; (2)运行限值和条件; (3)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 (4)反应堆管理部门的要求; (5)制造商的建议。 任何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活动都应在确保反应堆始终得到控制,其安全性不会降低或受到危害的 前提下进行。尽管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有时包括在同一个大纲里 ,并且可能由相同的运行人员来完成,但本导则对这三种活动作了 明确区分,这些活动的区别及其专用术语见附件和名词解释。 60 2.1.2 维修可能包括一些类似于在定期试验中进行的试验(即检查、可用性核查和标定) 。虽然这些试验主要目的是验证维修已经按要求完成,但如果某个试验满足其 定期试验频度的要求,则可
8、认为该试验满足了定期试验的要求。 2.1.3 定期试验包括保证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 以验证反应堆安全状况的试验。 2.1.4 检查是所有维修和定期试验中固有的一项活动,用于检验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性能劣化状 况,以确定这些受检物项对研究堆的继续安全运行是否可以接受, 或确定是否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在本导则中,检查也用于评价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老化效应的特殊的、非例行检验。检查包括在役检查。 2.2 维修 维修通常可分为两类:预防性维修(也称为例行维修或计划维修)和纠正性维修(或补救性维修) 。大部分维修活动在停堆期间进行。但如果能满足运行限值和条件, 包括满足运行的限制条件,维修也可以在运行
9、时进行。 2.2.1 预防性维修 2.2.1.1 预防性维修是指按正式计划进行的检查、试验、保养、大修和更换等活动,其目的是增强设 备的可靠性,探测和预防初期故障,以及保证反应堆构筑物、系统 和部件连续地保持其执行预定功能的能力。附录 A 列出了典型预防性维修活动的清单。 2.2.1.2 对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进行预防性维修的物项有: 61 (1)设计部门和制造商确定的物项; (2)由法规和其它管理要求规定的物项; (3)由反应堆管理部门根据安全审查、以往的运行经验或其他理由(如满足保险约定)提出的物项。 2.2.1.3 可以根据经验修改制造商给出的预防性维修细则。但是,该项工作应该谨慎,必要时
10、应向制造商咨询。 2.2.1.4 预防性维修包括以下定期维修、预测维修和计划维修: (1)定期维修活动应作为日常工作执行,可以包括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检查、调准或标定、修理或更换。 (2)预测维修活动应包括对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连续或定期的监测,并在可能时预报其故障。 (3)计划维修活动应在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性能劣化或失效前进行。可以根据预测维修或定期维修的结果,或在 2.2.1.5 节所述原因基础上启动计划维修活动。 2.2.1.5 在预防性维修过程中确认的有缺陷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应进行正确、及时和充分的修理或更换。 2.2.1.6 为了预测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故障,应该收集和保存与故障有
11、关的信息,包括故障的根 本原因。应对通常以报告形式给出的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并用作编制预防性维修大纲的输入。 2.2.2 纠正性维修 2.2.2.1 纠正性维修(有时称为补救性维修)包括不属于正式计划的修理和/或更换活动。预防性维修大纲可减少对纠正性维修的 62 要求,并且可延长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可用性和降低成本。但是,预防性维修不可能达到完全不需要纠 正性维修的程度。因此,应为纠正性维修配置适当的资源,如人力、备件和资金。 2.2.2.2 如果某项修理活动需要变更一个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需要改变原设计,则应该遵循实施修改的程序。 2.2.2.3 营运单位应该制定足够的、 用于应对纠正性维修
12、紧急要求的措施。对于即时维修行动,可能 需要一种合格人员或维修机构随叫随到的机制。 2.2.2.4 维修或修理活动后,应对相应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重新标定、试 验并由负责协调维修工作的人员批准后才能投入运行。 2.3 定期试验 2.3.1 应进行定期试验以维持并改善设备的可用性,确保与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一致性,并查明和纠 正能够对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异常工况。这些异常工况不仅包括构 筑物、系统和部件以及软件性能的缺陷,也包括构筑物、系统和部 件的状况虽处于可接受的限值范围内,但存在偏离设计要求的趋向。 2.3.2 定期试验的实施常常要满足运行许可证条件中规定的监督要求。 2.
13、3.3 定期试验通常按固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但也包括根据具体任务(例如:运行前仪控系统 的核查,高架吊车在重要提吊操作前的负荷试验、与新堆芯布置 有关的试验等)在可变的时间 63 间隔内进行的重复性试验。 2.3.4 定期试验应该包括可运行性核查(定性试验)和标定核查(定性和定量试验) 。 2.3.5 应进行可运行性核查以提供仪器通道给出正确信号能力和安全重要系统正确发挥功能的信息。 2.3.6 应进行仪表的标定核查以确认给某一仪器或通道一个已知的输入就能得到一个在规定限值内的输出。 2.4 检查 2.4.1 在预先确定的计划中,营运单位应对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性能劣化状况进行检验,并评估老化
14、机理对他们的影响,以便确定这些受检物项对研究堆的继续安全运行 是否可以接受,或确定是否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重点应放在安全 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评估上,尤其是放在管道、水箱 和通常情况下观察受限制的区域。 2.4.2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例行检查包括几类活动,例如: (1)设备状况(如泄漏、噪声、振动)的观察,一般在对研究堆定期巡检期间进行。对于有些系统 ,检查可能需要一些工具,如望远镜和双目显微镜。 (2)通过固定或便携式设备测量过程变量和运行参数。 (3)在线或离线监测。 (4)取样作化学和放化分析。 (5)安全系统响应时间测量(如控制棒释放时间、控制棒落棒时间) 。 64 (6)进行
15、计算(如热通道因子、燃耗)或测量(例如对带测量装置的燃料元件进行测量) ,以验证是否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 2.4.3 应利用役前检查和后续检验期间收集的基准数据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在评估中应该考虑下 一次检查时预计的性能劣化。评估结果应加到基准数据库中。 2.4.4 本导则第 11 章中讨论的非破坏性试验和无损检验技术应该与测量和化学分析技术一起使用。 2.5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之间的相互关系 2.5.1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具有 2.1.1 节所述的共同目标。维修后总是要进行试验。定期试验或 检查的结果应满足被试验或检查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验收准则 。如果试验和检查的结果超出验收准则,就
16、应启动如调整、修理或更换的纠正行动(即维修) 。纠正行动完成以后应重新进行试验或检 查,以保证其结果已恢复到验收值范围内。应建立一个公共数据库 ,便于计划和实施这些活动的组织机构能共享相关数据和评价结果。 2.5.2 试验包括定期试验、维修后试验和检查试验。所有试验的目的都是确认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继 续满足安全分析报告和运行限值和条件中所说明的设计要求。本导则分别考虑这 3 类试验。 3 设计考虑 3.1 概述 3.1.1 本章为新建研究堆、 现有研究堆修改及新实验的设计人员 65 提供指导,以保证在设计中考虑营运 单位对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要求。 3.1.2 可维修性、可试验性和可检查性设
17、计应基于使实施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人员所受辐照剂 量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这可通过使反应堆系统(特别是 处于放射性区域的那些系统)的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所需的人力尽量少的设计特性来实现。 3.2 可维修性设计 3.2.1 在反应堆设计阶段应该考虑下列问题以便于维修: (1)构筑物、系统和部件适当的可达性; (2)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足够的屏蔽; (3)远距离操作; (4)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辐照后的放射性水平; (5)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去污。 3.2.2 应该通过在构筑物、 系统和部件周围留出足够的空间实现适当的可达性,从而使得工作时以及 拆卸和更换它们时有良好、便利的工作条件。维修空间
18、应该包括为 了装卸材料可能需要安置附加设备的空间。应该特别注意门、走廊、升降机和闸门的宽度和高度。 3.2.3 反应堆设计应该使带放射性的部件在维修过程中有足够的屏蔽。可以实现足够屏蔽的一个方 法是把放射性的和非放射性的部件分别放在隔开的房间里。例如, 净化系统的调节阀连同必要的最短管道可放在走廊里,而过滤器和 树脂容器(存有放射性物质)则放在密闭的、屏蔽的房间里。 66 3.2.4 对于安装在正常不能接近的房间里的设备, 也应考虑设置足够的局部屏蔽, 以便于停堆期间的维修 (例如更换过滤器和树脂) 。 3.2.5 远距离操作设施一般用于操作已辐照的燃料元件和其它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这些设施还
19、包 括诸如水下电视摄像机之类的检查设备以及远距离控制的操作和切割设备。 3.2.6 设计应考虑在工作现场进行就地去污的措施。 3.2.7 研究堆的设计应该考虑设置适当的机械、电气和电子车间,以使其能进行反应堆所有构筑物 、系统和部件,包括被污染的和带有放射性的设备和部件的装卸和操作。进一步的指南见第 9 章。 3.3 可试验性设计 3.3.1 在反应堆设计中必须考虑以下方面: (1)能便于所有安全重要的物项进行适当的功能试验和检查,以确保这些系统在需要时执行其安全 功能。这对非能动部件和通常不能由日常运行验证其执行功能能力的系统尤其重要; (2)能使进行的试验和检查尽可能接近真实工况; (3)
20、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使电气和电子系统有自检电路。 3.3.2 适当功能试验的设计是指所有系统、装置、仪器和逻辑电路在可能时应有内置装置,以便快速、方便地进行其安全功能试验。 3.3.3 在真实工况下试验是指应该将系统的传感器放在真实的过程变量中,而不是放在模拟变量中 进行功能核查(例如应用中子源试验电子停堆通道) 。安全系统性能的测试应从输入信号开始到最终安全功能的实现。 67 3.3.4 自检电路可能有两类: (1)连续监测重要电路参数并在参数偏离技术规格书要求时触发指示、报警或安全功能,以及(2)仅在对系统作功能核查时起作用。 3.3.5 系统中不包括自检电路时, 设计应通过采用外接试验装
21、置为安全有关设备电路参数(如:电源电压和稳定性)提供试验手段。对自检电路应进行定期再标定。 3.3.6 辐射区中系统的试验设计应该使工作人员所受的辐照减至最小。远距离试验、屏蔽以及适当 的时间安排可以显著地减少辐照。 3.3.7 如果安全系统必须满足量化的可靠性目标,则设计应允许通过试验验证这些目标得到满足。 3.4 可检查性设计 3.4.1 反应堆应设计成便于在役检查。在役检查的目的是查明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腐蚀、侵蚀、 疲劳和老化效应。为此,应考虑以下事项: (1)提供足够的空间使人员和设备得以出入并便于采用必要的方法和技术。 (2)必须使工作人员所受的辐照最少; (3)便于进行与系统或部
22、件的修理或更换有关的操作; (4)去污设施的可用性。 3.4.2 可检查性的其它设计考虑包括材料的选择、焊缝结构形式、表面涂层以及杂质或腐蚀产物的累积等方面。 68 4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 4.1 概述 4.1.1 必须根据安全分析报告对反应堆设备,尤其是所有安全重要物项编写书面的维修、定期试验 和检查大纲。这些大纲可能是一个文件,也可能是多个文件,并且 应覆盖实验装置。在本导则中将这些大纲视为一个单一的大纲。 4.1.2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应该在研究堆项目早期编制,在正常运行开始前的调试期间实施, 并在反应堆整个寿期内不断完善。特别应注意收集基准数据,以便 于研究堆后续寿期内观测
23、结果的比较。 4.1.3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应包括所有实施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所需要的管理和技术上的措 施。这些措施包括:保养、修理、零部件更换、大修、试验、标定和检查。 4.1.4 为了编写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应参照下列资料: (1)安全分析报告; (2)运行限值和条件; (3)质量保证要求; (4)管道和仪表布置图; (5)工艺流程图; (6)简图和详图(包括竣工图) ; 69 (7)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技术规格书; (8)制造厂的资料(例如:说明书、技术规格书、操作和维护手册) ; (9)故障数据(如果适用的话) ; (10)其他反应堆维修实践的资料。 4.1.5 如果维修、
24、 定期试验和检查活动彼此之间以及与反应堆运行之间没有合适的接口,这些活动就 可能对安全有不利的影响。应该从反应堆全面管理的角度安排这些活动。 4.2 大纲的内容 编写的大纲应使审查、评价和实施者能理解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目的和方法,并可实现管理控 制和协调。大纲应包括以下方面: (1)概述; (2)质量保证; (3)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4)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人员的选择、培训和资质; (5)大纲中包括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 (6)管理程序和技术程序; (7)管理控制; (8)进度安排; (9)大纲的审查和验证; (10)文件编制; 70 (11)结果审查; (12)维修设施; (13)备
25、品、备件的采购和贮存。 下面将对上述各项予以说明。 4.2.1 概述 概述应阐明大纲的总体目标、技术要求和范围。 4.2.2 质量保证 大纲应详细说明在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活动中的质量保证措施,它们应符合研究堆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 4.2.3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本节应说明组织机构并规定营运单 位和反应堆设施内部的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职责分工。本节的内容在本导则的第 5 章中有更详细的描述。 4.2.4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人员的选择、培训和资质 大纲应规定实施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这些人员的选择、培训和资质详见本导则的第 6 章。 4.2.5 大纲中包括的构筑物、系统和部
26、件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应包括所有需要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清单。 这个清单应包括所有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该清单应概 述每一个物项需实施的预防性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附录 B 提供了一个定期试验清单中应包括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例子。 71 4.2.6 技术程序和管理控制 4.2.6.1 程序是本大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纲应该包括所有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程序的清单 。有时可将这些程序编制成一份单独文件。 4.2.6.2 当和维修、 定期试验和检查程序一起使用不属于具体维修活动的通用程序(如:管理程序或 辐射防护程序)时,应适当地给予说明。有关维修、定期试验和
27、检查程序的进一步要求见第 7 章。 4.2.6.3 除了对每个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列出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程序清单外,大纲还应该在 一个专门章节中或在某一管理程序中给出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工 作行政管理方面的详细指导。这个指导应说明实施这些任务的先后 步骤(例如:工作许可、工作执行、工作控制、试验、恢复运行状态和记录保存) 。有关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管理控制的更进一步的指导见本导则第 8 章。 4.2.7 进度安排 4.2.7.1 大纲应说明进行预防性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频度。两次连续的定期活动之间的时间间隔 通常给出一个时间范围,以使这些活动的安排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安全重要物项的定期试验
28、频度应包括在运行限值和条件的监督要求中。 4.2.7.2 各个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频度必须根据经验予以调整,必须保证 足够的可靠性,并考虑以下方面: (1)它们对安全的相对重要性; 72 (2)它们不能执行预定功能的可能性; (3)在安全限值和条件中规定的要求。 此外,各个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频度的确定,适当时也应遵照设计者和制造 者的建议,并根据营运单位得到的经验予以调整。必要时,频度也 应适当考虑反应堆运行的计划安排。 4.2.8 大纲的审查和验证 大纲应包括审查和验证的要求,其中包括实施前对程序的审查。 4.2.9 文件编制 4.2.9.1 大纲应
29、规定所要求编制的文件以及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记录归档的要求。所要求的文件 应按照质量保证程序的要求颁布、批准、审查和保存。 4.2.9.2 与本大纲有关的典型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文件包括: (1)质量保证文件; (2)程序; (3)工作许可证; (4)支持性文件(如:图纸、技术规格书) ; (5)工作完成报告; (6)维修记录; (7)定期试验结果; (8)检查结果。 4.2.9.3 大纲应要求对所有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工作编写报告。 73 当对安全重要物项进行维修、 定期试验和检查时, 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已完成工作的描述; (2)工作负责人和参与者的姓名; (3)执行日期; (4)
30、工作的理由; (5)发现的缺陷和补救行动; (6)使用的资源(工时、材料和备件) ; (7)使用的程序; (8)试验结果; (9)工作人员的累计辐照剂量; (10)进行该工作获得的经验; (11)设备状况; (12)今后行动的建议。 4.2.9.4 应该在大纲里规定这些记录和报告必须保存的时间。 4.2.10 结果审查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结果必须由合格人员评价,他们必须验证这些活动是否已按合适的程序完 成,并验证其是否符合运行限值和条件。 4.2.11 维修设施 在大纲中应该简要描述用于维修任务的现场设施。可能包括以下设施的描述: (1)车间; 74 (2)去污设施; (3)用于维修放射性
31、物项的设施; (4)起重和装卸设施; (5)专用的设施和工具; (6)储存设施。 本导则的第 9 章给出有关本节内容的进一步的资料。 4.2.12 备品、备件的采购和贮存 大纲应该说明采购的过程并确定任何时候都应保有的备件和器材的条目和数量。在大纲中还应规定 贮存的条件和贮存的时限。更进一步的资料见本导则第 10 章。 4.3 增加的非例行维修、试验和检查 4.3.1 在日常运行中,应该通过预防性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满足研究堆的维修、试验和检查 的主要要求。然而,可能会出现一些未预见的因素(如报废、新技 术、未预见的故障机理、过早失效)并提出该大纲中未列入的专门的维修、试验和检查的要求。
32、4.3.2 除大纲规定的正常维修、试验和检查外,为专门目的确定的非例行维修、试验和检查能改进 研究堆的总体状况。这种活动要求有时可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提 出,也可由营运单位提出,以评价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特定方面的 安全状况(如在升级修改前或评价老化影响时) 。 4.3.3 在研究堆寿期内,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将经受高应力及如高温和高辐射水平等的恶劣环境条 件。这些条件可引起材料特性 75 发生变化(老化效应)从而导致未预 计的失效。需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老化引起的失效。 4.3.4 安排这些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中未考虑的专门检查,其目的是确定经受腐蚀、侵蚀、疲劳或其它老化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
33、件的状况。这些检查是反应 堆运行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在许多研究堆设施中,把它们作为一项 例行工作列入进度计划。这些检查的例子有: (1) 堆容器、堆池衬里或冷却系统的检验; (2) 堆内构件的检验; (3) 中子束流管内表面和可能时外表面的检验; (4) 管道(尤其是埋置管道) 、泵和阀的一般性检验; (5) 乏燃料池、液体贮存罐的检验; (6) 电气柜、电缆、开关设备和变压器的检验; (7) 包容体、安全壳和通风系统的检验。 4.3.5 这些检查通常需要停堆进行,有时需要全部卸掉燃料和排干冷却剂。反应堆的所有易损部件 都应受到检查。某些部件可在运行期间或例行停堆期间进行检查, 这些检查有可能发
34、现一些涉及其它部件的问题的征兆。重大检查的 时间安排和范围可能会受到这些结果的影响。 4.3.6 应在构筑物、系统和部件预计失效时间前适当地作出进行非例行检查(或例行在役检查)的 决定。应根据对劣化速率保守的假设安排检查的时间。 76 5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5.1 组织机构 5.1.1 维修、 定期试验和检查的组织机构形式与研究堆的实际情况和堆型有关。营运单位应设立一个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组,以实施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在 某些研究堆,运行组可在培训后完成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任务, 从而起到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组的作用。在某些研究堆,营运单 位内部共用的维修、定期
35、试验和检查部门或外部承包商可在维修、 定期试验和检查负责人的监督下完成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任务。 不同来源的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人员可以成功地组合使用。 5.1.2 营运单位对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负全面责任,而实施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的直接责任 应授予本导则所说的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负责人。在某些情况下 ,反应堆负责人也可以履行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负责人的职责。 5.1.3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组应尽早设立,并且这个组应与设计组、建造组和调试组之间保持紧密的联系。 5.1.4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组可分成几个班(例如:机械、电气、仪表和控制) ,每个班由一名班长领导。在较小的单位内,维修、
36、定期试验和检查负责人和维修、定期 试验和检查技术人员之间可不设这一中间职位。例如,维修、定期 试验和检查负责人可以负责仪 77 表和控制系统的维修,而反应堆设施 工程师可以负责机械和电气系统的维修。授权的反应堆操纵员可以 完成维修,偶而他们可以得到外部专家的协助。维修、定期试验和 检查组也可以雇佣外部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组或外部营运单位的专家(如电工、焊工、冶金专家以及泵维修和无损检验方面专家)。 5.1.5 维修、 定期试验和检查的组织机构里也应包括辐射防护人员,他们必须与反应堆运行小组合作 ,但也必须具有独立于反应堆运行管理机构的向营运单位报告的渠道。 5.1.6 许多 研究堆通常在持续一
37、周或更长的停堆期间进行大量的维修和检查工作。而且维修和检 查的大部分工作只可以在这个时期完成。这将导致对维修和检查资 源的需求高峰。为了满足该需求高峰,应对维修和检查小组进行很好的组织和调配。 5.1.7 对已完成的维修、 定期试验和检查活动与质量保证要求一致性的独立验证应由与这些需验证活 动没有直接关系的营运单位工作人员执行。 5.2 协调与接口 5.2.1 应在以下组织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协作关系: (1)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组不同的班组之间(机械、电气、仪表和控制以及土木工程); (2) 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组与运行组、辐射防护组之间; (3)研究堆各部门和承包商之间。 5.2.2 接口
38、控制 78 5.2.2.1 应为所有的维修、定 期试验和检查活动设置接口控制系统或程序,该接口控制系统或程 序应为所有参与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活动的机构提供明确的职责 划分。特别是为了保证承包工作期间和之后的研究堆安全,应对营 运单位和承包商间的接口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对技术状态控制的保持作出明确规定。 5.2.2.2 在质量保证大纲中应描述与维修、 定期试验和检查活动有关的接口。 5.3 职责分工 5.3.1 营运单位 营运单位的责任是保证研究堆由合格的、有经验的人员按照安全要求进行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 尽管营运单位可以将某些工作委托或分包给一些其他的机构进行, 但这并不转移营运单位的安全
39、责任。在履行这些责任中,营运单位应该保证: (1)已建立质量保证大纲并得到实施; (2)已编制并实施了控制和进行反应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程序; (3) 对维修、 定期试验和检查负有责任的人员接受了适当培训,培训和再培训大纲已被编制、实施和 更新,并得到定期审查以验证其有效性; (4)在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期间可得到足够的设施和服务; (5)在机构内建立了安全文化氛围,且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环境有助于安全地进行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 79 (6)认真审视运行经验,包括其它同类设施的运行经验反馈,以便发现不利于安全的征兆,从而在 严重工况出现之前采取纠正行动,并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7)赋予负责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管理部门足够的权力和提供足够的资源,使他们能有效地实施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 (8)完成与人员和反应堆安全有关的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活动要优先于运行或生产的要求。 5.3.2 安全委员会 安全委员会应该对以下各项进行审查并向营运单位和反应堆负责人提出建议: (1)在反应堆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2)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大纲; (3)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程序; (4)维修、定期试验和检查的结果和结论。 5.3.3 反应堆负责人 5.3.3.1 反应堆负责人应对维修、 定期试验和检查的各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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