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 Grading and Assessment of Travel Services 2006-11-03发布 2007-0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11/T 393 2006 ICS 03.080.01 A 10 备案号: 19852-2007 DB11/T 393 2006 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等级标志 .2 5 基本要求 .2 6 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依据 .2 7 等级的划分条件 .2 8 等级的评定 .
2、7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旅行社等级评分标准和计分表 .9 A.1 评分说明 .9 A.2 最低总分要求 .9 A.3 评分标准 .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旅行社服务质量暗访制度及评分表 33 B.1 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暗访评分表的目的 .33 B.2 旅行社暗访制度的实施 .33 B.3 检查结果的处理 .33 B.4 评分说明 .33 B.5 评分标准 .34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旅行社服务质量顾客调查 .38 C.1 调查说明 .38 C.2 调查标准 .38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旅游合同 .40 D.1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 .40 D.2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4
3、5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劳动合同书 .51 E.1 劳动合同书(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导游人员使用) 51 E.2 劳动合同书(供有 固 定用 工 期限的导游人员使用) 52 DB11/T 3932006 II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B和附录C 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D 和附录E仅为资料性附录 。 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 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旅游 局、北京 第二外国语 学院。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于长江、杜江、 顾 晓园、刘莉莉、王洪声、林亮、戴斌、李宏、乔花芳、马爱 萍。 本标准于2007 年 2月 1日起执行 。 DB11/T 3932006 III 引 言
4、 为 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 实 维护 和 保障 旅游 者权益,促 使旅行社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和服务 质量,优化 旅行社产业 结 构,促进北京市旅游市 场健康、持续和 稳定发展,根据 旅行社管 理条例、 导游人员 管理条例 和国家 标准化管 理的相关 规定 ,制定本标准 。 DB11/T 3932006 1 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旅行社等级的等级标志、 基本要求、 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依据、 等级的划分条件和等级 的评定。 本标准适用 于开展旅游 业 务的旅行社的等级划分 、评定与复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 的条款通过 本标准的引用而 成为本标准的条 款
5、 。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 有的 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 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部分 : 通用 符号 (GB/T10001.1-2000.neg ISO 7001:1990) GB/T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2部分: 旅游 设施与服务 符号 (GB/T10001.2-2002.neg ISO 7001:1990) LB/T15971-1995 导游服务质量 LB/
6、T004-1997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旅行社管理条 例 国务 院 2001年 12月11 日 导游人员管 理条例 国 家 旅游 局 1999 年5月14 日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 国 家 旅游局 2002年 7月27 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标准 。 3.1 旅游业务 Travel Business 指为旅游者 代办出境 、 入境和 签证手续, 招徕、 接待旅游者, 为旅游 者 安排食宿等有 偿 服务的 经营 活动。 3.2 旅行社 Travel Service 指依照国务 院旅行社 管 理条 例规定成 立 , 有营 利目的,从事 旅游业务的 企 业。 3.3
7、旅行社门市部 Travel Service Outlet 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 、 区 、 县 行 政区域以内 设立的 不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 为 设立社招徕 旅游者并 提 供 咨询、 宣传等服务的收客 网点。 3.4 导游人员 Tour Guide 指依照国务 院 导游人员管理条 例 的规定取得 导游 证, 接受旅行社 委派, 为旅游 者提供向 导、 讲 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3.5 旅游产品 Tourism Product 指旅行社向 旅游者提 供的团队 包价旅游 线路、散 客包 价旅游线路 和各种单 项委托业 务。DB11/T 3932006 2 3.6 五险一金 Insurance
8、 and Housing Fund 指 现 行 养老 保险、医疗 保 险 、失 业保险 、工伤保 险、 生育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 。 4 等级标志 等级以英文 字母A为符号 来 表 示, 用 三个 A表示3A 级, 四个A表示4A 级,五个 A表示5A 级。 5 基本要求 5.1 参评企业必须 是独立法 人 。 分设在不同 区域的旅行社 经营部门和 非独立法 人实体不 能单独参加 等 级评定。 5.2 旅行社的办公 和 营业场 所 、 附属 设 施 、服务项目和 运行 管 理 应 符合 安 全、 消防、卫生 、 文 化、 环 境 保护等现 行的国家 法律、地方法规和标准。 6 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依
9、据 6.1 旅行社等级分为 3A、 4A和 5A三个等级 ,A 的数 量越多 等级越高。 6.2 等级的划分以旅行社的基本条件 、经营业 绩 、营业 条件 、 服务项 目、管理 机制、财 务管理、营 销 管 理 、 商 业信 用和社 会声誉为依据。 6.3 等级的评定 遵照本标准及附录 A、附录 B和附录 C的规定。 6.4 第 7章“等级的划分条件”规定 相 应 等级的所有条件 必须具备,并 遵 照 附录 A、 附录 B和附录 C 的规定,最 后由旅行社等级评定 委 员 会综 合评定 。 7 等级的划分条件 7.1 3A级 7.1.1 基本条件 a) 正式成立并营业两年 以上; b) 近两年
10、均参加 并 通过 旅行社业 务年检和 工商年检 ; c) 近两年内未受到旅游行 政 管 理部 门 的行 政处罚; d) 是北京市旅游行业协 会会员。 7.1.2 经营业绩 a) 近两年年平 均组织和 接待旅游 者 4万人 次以上; b) 近两年年平 均营业收入 3 000万元人民币 以 上 。 7.1.3 营业条件 a) 有与旅行社规模和等级相适 应 的 独立产权或 两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的使用面 积总和不低 于 200 m 2 ; b) 营业场所提供本社的服务 项目宣传品、旅游 线路价目表 、 与本社业务有关的旅游目的地介绍和 旅游交通图、主 要 交 通 工 具 时刻 表以及由
11、 旅游行 政管 理部门指定 发放的宣传 品 , 以 备顾客查阅 ; c) 旅行社营业场 所设有 咨询与接待设施,相关装饰 和标志有规范的 中英文说明 ; d) 接待人员统 一着装,并 佩 戴 企业 标 识 或岗 位 标 牌; e) 接待人员在工作日和节假 日每天以普通话提 供咨询、 接待、签订合同、付款等 项服务,且服务 时间不少于 八个小时; f) 有电话、传真、互联网等 通讯工具,顾客可 以通过电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等方 式向旅行社咨询 和预订旅游 产品; g) 旅行社应使用 并 与旅游 者 签订 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 参见 附录 D;DB11/T 2006 3 h) 营业区域设
12、有顾客休 息场所。 7.1.4 服务项目 a) 提供普通话 、至少两种 以 上 主要 方 言和/ 或两种 以上 外语的导游服务; b) 提供两种以 上旅游交 通票务代 理服务; c) 提供餐饮、 娱乐、购物 、 景 区门 票 、 机场 接 送 等两种 以上委托代办 服务; d) 提供常规旅游 团队、 散客的旅游 线路预 订或接待 服务 。 7.1.5 管理机制 7.1.5.1 人力资源管理 a) 应与导游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参见附录 E; b) 应为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提供基本工资和 “五险一金”,未拖欠 导游人员和领队 工资,未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垫付团款,未向导游人员和
13、领队收取“人头费”、“保证金”等 与法律法规 相违背的 不合理费 用; c) 负责旅行社 运营的高 级管理人员有三年 以上旅行社 管理 经 验 ; d) 管理人员中具 有 大 学本 科 以 上学 历 者 所占比例不 低于 40%; e) 制定并执行业务培训制度以及管理培训制度 ,且有固 定的培训经费预算保证, 旅行社职员按照 要求参加由 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 举办的培训 活 动 ,并 通过 考 核 。 7.1.5.2 财务管理 a) 至少有两名 具有初级以 上 级 别职称的财 务人员, 其中 至少一名具 有中级以 上级别职称 ; b) 具有符合国 家规定的 财务制度 。 7.1.5.3 营销管理
14、 a) 拥有本企业 独立的网 站; b) 拥有完善的 数字化办公 系统; c) 拥有客户档案库; d) 拥有企业形 象识别系统 ; e) 旅行社设立的从事旅游业 务的非独立法人机 构应与总 部实行联网销售,并实行 “统一管理、统 一财务、统 一招徕、 统一接待 ”。 7.1.5.4 危机管理 a) 制订危机事 件处理预案 , 具备 危机事件处理机制 ,并 有培训记录 ; b) 具有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 。 7.1.6 商业信用和社会声誉 a) 制定并执行 周期性的顾客意见反馈制度 ; b) 每半年对顾客 满意度 进行评价 ,近两年 每年顾客 抽样 调查平均满意率不低 于 85%; c) 近两年中
15、,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每年接到对该 旅行社的有 效 投诉不超过当年组织 和接待人次的万 分之二; d) 与旅游者签订 旅游合同 , 且 此种 合同使用 率 达 到 100%,旅游合同 参见附录 D; e) 与供应商和同 业 客 户签订合同 ,并按约 定的期限和 付款 条件履约 。 7.2 4A级 7.2.1 基本条件 a) 正式成立并营业三年 以上; b) 近三年均参加 并 通过 旅行社业 务年检和 工商年检 ; c) 近三年内未受到旅游行 政 管 理部 门 的行 政处罚; d) 是北京市旅游行业协 会会员; e) 有员工手册 和接待服务 流程标准 化 文件 ;DB11/T 3932006 4
16、f) 在境内拥有五家以上全资 、绝对控股或相对 控股的子 公司、分公司和旅行社门 市部,外商独资 和中外合资旅行社不 做要求。 7.2.2 经营业绩 a) 近两年年平 均组织和 接待旅游 者 10万人 次以上; b) 近两年年平 均营业收入 8 000万元人民币 以 上; c) 近两年所缴税 金 均 居北京市旅行社前 150名 。 7.2.3 营业条件 a) 有与旅行社规模和等级相适 应 的 独立产权或 五年以上租赁合同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的使用面 积总和不低 于 800 m 2 ; b) 营业场所提供本社的服务 项目宣传品、旅游 线路价目表 、 与本社业务有关的旅游目的地介绍和 旅游交通图、
17、主 要 交 通 工 具 时刻 表以及 由旅游行 政管 理部门指定 发放的宣传 品 , 以备 顾客查 阅; c) 旅行社营业场 所设有 咨询与接待设施,相关装饰 和标志有规范的 中英文说明 ; d) 接待人员统 一着装,并 佩 戴 企业 标 识 和岗 位 标 牌, 且不 同 岗 位 应有明显区 别; e) 接待人员在工作日和节假 日每天以普通话和一 种 以 上外 语 向 顾客提供咨询、接待 、 签订合同、 付款等项服务 , 且 服务 时 间 不少 于 八 个小 时; f) 有电话、传真、互联网通 讯工具,顾客可以 通过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 旅行社咨询和 预订旅游产 品; g) 旅行社应
18、使用 并 与旅游 者 签订 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 参见 附录 D; h) 门市部服务 符合 LB/T004-1997的规定; i) 营业区域设 有顾客休 息场所。 7.2.4 服务项目 a) 提供普通话 、至少两种 主 要 方言和/或五种 外 语的导游服务; b) 提供两种以 上旅游交 通票务代 理服务; c) 提供餐饮、 娱乐、购物 、 景 区门 票 、 机场 接 送 等五种 以上委托代办 服务; d) 提供常规旅游 团队、 散客的旅游 线路预 订与接待 服务 ; e) 提供按照顾客要求而 定制的旅游 团队、 散客的旅游 线路 预 订 与 接待 服务; f) 有专门的部 门或人员 提供紧急救
19、援服务 ,或者与有 关国 际救援组织 签订合 作协议。 7.2.5 管理机制 7.2.5.1 人力资源管理 a) 应与不少于 10名 的导游人员签订 劳动合同 , 或 与 15名 以 上 导游人员签订 稳定的兼 职用工协议 , 劳动合同参 见附录 E; b) 应为与旅行社签订半年以 上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提供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 ,未拖欠导游人 员和领队工资,未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垫付团款,未向 导游人员和领队收取“人头费”、“保 证金”等与 法律法规 相违背的 不合理费 用; c) 负责旅行社 运营的高 级管理人员有五年 以上旅行社 管理 经 验 ; d) 管理人员中具 有 大 学本 科 以
20、上学 历 者 所占比例不 低于 60%; e) 制定并执行业务培训制度以及管理培训制度 ,且有固 定的培训经费预算保证, 旅行社职员按照 要求参加由 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 举办的培训 活 动 ,并 通过 考 核 。 7.2.5.2 财务管理 a) 至少有两名 具有中级 或中级以 上级别职称 的 财 务人员 ; b) 具有符合国 家规定的 财务制度 ; c) 具有业务人员 能 够 及时 付 款 、按 时 报 账的 管 理制度 ; d) 建立并执行 坏账准备 金制度; e) 具有财务分 析制度。DB11/T 2006 5 7.2.5.3 营销管理 a) 拥有本企业 独立的网 站,并可 以接受顾客的网
21、上 预订 ; b) 拥有健全的 管理信息 系统; c) 建立并执行规范的销 售渠道管 理制度; d) 拥有客户档案库; e) 顾客可以通过 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向旅行社 预订旅游产 品; f) 拥有本旅行社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并在所 有全资、 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子 公司、分公司和 门市部统一使用; g) 旅行社设立的从事旅游业 务的非独立法人机 构应与总 部实行联网销售,并实行 “统一管理、统 一财务、统 一招徕、 统一接待 ”; h) 拥有两项以 上自主产 品品牌; i) 近三年每年 推出五项 以上新线路 或 专 项旅游产品 。 7.2.5.4 危机管理 a) 制订危机事 件处理
22、预案 , 具备 危机事件处理机制 ,并 有培训记录 ; b) 具有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 。 7.2.6 商业信用和社会声誉 a) 制定并执行 周期性顾客 意见反馈 制度, 对顾客反馈 信息 和处理结果有详实的 记 录 ; b) 每月对顾客 满意度进 行评价, 近三年每 年顾客抽样 调查 平 均 满意率 不 低 于 90%; c) 近三年中,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每年接到对该 旅行社的有 效 投诉不超过当年组织 和接待人次的万 分之一; d) 与顾客签订 旅游合同 ,且此种 合同使用 率达到 100%, 旅游合同参 见附录 D; e) 与供应商和同 业 客 户签订合同 ,并按约 定的期限和 付款 条件
23、履约 ; f) 每年参加两项 以 上 社会 公 益 活动 。 7.3 5A级 7.3.1 基本条件 a) 正式成立并营业五年 以上; b) 近五年均参加 并 通过 旅行社业 务年检和 工商年检 ; c) 近五年内未受到旅游行 政 管 理部 门 的行 政处罚; d) 具有完整的员 工 手册 、部门化 运作规范 ,以及服务和 专业技术人员 岗 位工 作说明书 ; e) 是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和 中国旅行社协会会 员,同时 也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洲际以上的国际 旅游与旅行服务组织 的正式会 员; f) 在境内外拥 有 15家以 上全资、 绝 对控股或 相对控股 子 公司、 分公司和旅行社门 市部,
24、其中至少 有 五 家 分 布在 北京市以 外 区域 ,并 且至少 有一家 分布 在境外,外 商独 资和 中外合资旅行社不 做 要求。 7.3.2 经营业绩 a) 近两年年平 均组织和 接待旅游 者 30万人 次以上; b) 近两年年平 均营业收入 两 亿 元人 民币以 上; c) 近两年所缴税 金 均 居于 北京市旅行社业 前 50名 。 7.3.3 营业条件 a) 有与本社规 模和等级 相适应的 独立产权 的营业场 所,营业场所的使用面积 总和不低 于 2 000 m 2 ; b) 营业场所提供本社的服务 项目宣传品、旅游 线路价目表 、 与本社业务有关的旅游目的地介绍和 旅游交通图、主 要
25、 交 通 工 具 时刻 表以及由 旅游行 政管 理部门指定 发放的宣传 品 , 以 备顾客查阅 ; c) 有供顾客使用的旅游电子 信息查询系统,提 供本社的旅游线路和委托代办服务的 产 品介绍和价 格、交通时刻 表 、 旅游目的地 主要景点信息;DB11/T 3932006 6 d) 旅行社营业场 所设有 咨询与接待设施,并 有 统 一装饰 和统一标志 ,有规范的 中 英 文说明; e) 接待人员统 一着装,并 佩 戴 企业 标 识 和岗 位 标 牌, 不同 岗 位 应 有明 显 区 别; f) 接待人员在工作日和节假 日每天以普通话和一 种 以 上外 语 向 顾客提供咨询、接待 、 签订合同
26、、 付款等项服务 , 且 服务 时 间 不少 于 十 个小 时; g) 外联接待人员在工作日和 节假日每天以普通 话和至少 两种外语向旅游批发商和旅游代理商客户 提供咨询、 接待、签订 合同、 付款等项 服务,且 服务 时间不少于 八个小时; h) 门市部服务 符合 LB/T004的规定 ; i) 有电话、传真、互联网等 通讯工具,顾客可 以通过电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等方 式向旅行社咨询 和预订旅游 产品; j) 旅行社应使用 并 与旅游 者 签订 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 参见 附录 D; k) 营业区域设 有顾客休 息场所,并提供必 要的饮水、 阅读 、 信息查 询等设备或 物 品;
27、l) 设有固定的 24小 时 旅游 投诉热 线电话,并 向 顾客明 示。 7.3.4 服务项目 a) 提供普通话 、至少两种 主 要 方言和/或 10种 以 上外 语导游服务; b) 提供包括飞 机、火车 、汽车、 游船、客 轮等五种 以上 旅游交通代 理服务; c) 提供餐饮、 演出票务 、娱乐、 景区门票 、机场接 送等 10种以上委托 代办服务 ; d) 提供常规旅游 团队、 散客的旅游 线路预 订与接待 服务 ; e) 提供按照顾客要求而 定制的旅游 团队、 散客的旅游 线路 预 订 与 接待 ; f) 提供会议、 奖励、展 览、教育 等专项旅游服务; g) 有专门的部 门或人员 提供
28、紧急救援服务 ,或者与有 关国 际救援组织 签订合 作协议; h) 有免费的咨询 和 预 订电话。 7.3.5 管理机制 7.3.5.1 人力资源管理 a) 应与不少于 20名 专 职导游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 建 立固 定的劳动雇佣 关 系 , 劳动合同参 见附录 E; b) 应为与旅行社签订三个月 以上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提 供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 , 未 拖欠导游 人员和领队 工资, 未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 垫付团款, 未向导游人员和领队 收取 “人头费 ” 、 “ 保 证 金”等与 法律法规 相违背的 不合理费 用; c) 负责旅行社 运营的高 级管理人员有八年 以上旅行社 管理 经 验
29、, 且无 政 府 部门 认 定的 不良记录 ; d) 管理人员中具 有 大 学本 科 以 上学 历 者 所占比例不 低于 80%; e) 制定并执行全员培训制度 ,且有固定的培训 经费预算 保证,旅行社职员按照要求 参加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 举办的培训 活 动 ,并 通过考 核; f) 高级管理人员 无 行 政处 罚 记 录和 不 良 信用 记 录 。 7.3.5.2 财务管理 a) 至少有五名 具有中级 或者中级以 上 职称 的财务人员 , 或 者 至少有 五名具有 10年以上 旅行社从 业 经验的财务人员,其中 至少两 名拥有高 级职称或中 国注册会计师 从业资格 ; b) 具有符合国 家
30、规定的 财务制度 ; c) 具有业务人员 能 够 及时 付 款 、按 时 报 账的 管 理制度 ; d) 建立并执行 坏账准备 金制度; e) 具有财务分 析制度和定期的财 务审计制度 ,并有完 好记 录 。 7.3.5.3 营销管理 a) 拥有本企业 独立的网 站,可以 接受顾客的 网 上 预订 和网 上 支 付 ; b) 拥有健全的 管理信息 系统和客 户关系管 理系统,并 与预 订 系统互联互通; c) 建立并执行规范的销 售渠道管 理制度; d) 拥有经营数 据库;DB11/T 2006 7 e) 与全球分销 系统(GDS )或其它 国际旅游分 销 预订 系统互联互通 ; f) 拥有本
31、旅行社的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并在所 有全资、 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子 公司、分公司和 门市部统一使用; g) 旅行社设立的从事旅游业 务的非独立法人机 构应与总 部实行联网销售,并实行 “统一管理、统 一财务、统 一招徕、 统一接待 ”; h) 拥有五项以 上旅行社 自有产品品 牌 , 且具备吸收其 他旅行社品牌 加盟的能 力; i) 近两年自主 创新的旅游 产 品数 量每年达 到 10%的 递增 。 7.3.5.4 危机管理 7.3.6 商业信用和社会声誉 a) 制定并执行周期性顾客意见反馈制度,由专 门的部门 或人员负责顾客回访,对 顾客反馈信息和 处理结果等有 详 实的 记录; b) 每周
32、对顾客 进行适当 规模的问卷 调查, 近三年每 年顾客 抽样调查 平均满意率 不 低 于 95%; c) 近五年未受 过行政处 罚、未出 现重大安 全事故、 未发 生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 的群体性 纠纷; d) 近三年中,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每年接到对该 旅行社的有 效 投诉不超过当年组织 和接待人次的五 万分之一; e) 近五年内有 两次以上 获得“全 国旅行社 100强” 称号 ; f) 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 旅游合同 , 且 此种 合同使用 率达 到 100%, 旅游合同 参见附录 D; g) 与供应商和同 业 客 户签订合同 ,并按约 定的期限和 付款 条件履约 ; h) 每年参加五项 以
33、 上 社会 公 益 活动 。 8 等级的评定 8.1 等级评定的组织 8.1.1 旅行社等级评定工作 由旅行社等级评定 委员会统 筹负责 , 其 责 任是 制 订 等级评定的实施办法 、 检查细则和检查员选择 、 确 定和 派 遣 。旅行社等级评定 委 员 会 下设办公室 负责日常 工作。 8.1.2 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 会由北京市旅游行 政管理部 门、 北京市质量 技术监督 管理部门 和北京市旅 游行业协会 等有关人员 组 成 。 8.1.3 旅行社等级评定检查员 由 旅行社等级评定 委 员 会选 聘。 8.2 等级的申请 8.2.1 旅行社申请 等级,应向 旅行社等级评定 委员会递 交申请
34、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 旅行社等级申请 报告, 自查自 评情况 说明,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相关 财 务 审 计报告, 以及 其 它 必要的文字 、 图片和 音 像资料。 8.2.2 提供虚假材 料者一经 查实将不 予受理, 且该旅行社 在三 年 内 不 得申请等级 。 8.3 等级的评定规 程 8.3.1 受理 接到旅行社等级申请 报告后, 旅行社等级评定委 员会应 在核实材 料的基础 上,于 10个 工作日 内做出 是否同意受 理的答复 。 8.3.2 检查 受理申请报告 后 , 旅行社等级评定 委 员 会应 在 一 个月内以明查和暗访的方 式派遣检查员进行评定检 查,并
35、提交检查 报告。 对检查 不合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等级评定 委员会应 予以告知 ,进 行 指 导 ,并于 三 个月内再次 安排评定检查。 两次 检查不 合格的旅行社 , 自收到正式 通知之日起 一 年 以内 不 得再 次 申 报同 等级及以上 等级。 8.3.3 评审DB11/T 3932006 8 接到检查报告 后 一 个月 内 , 旅行社等级评定 委 员 会应根 据检查员的 意见对 申请等级的旅行社 进行评 审。评审的 主要内容包括:审 定申请资 格;核实 申请 报告;认定本标准的 达标情况 ;检查违 规及事故、 投诉的处理 情况等。 8.3.4 批复 对于评审通过 的旅行社 , 旅行社等
36、级评定 委员会应 在 报北京市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备 案后予以评定等 级的批复, 授予 相应的等级标志和 证书。 对于经 评 审认 定 达不到 标准的旅行社, 旅行社等级评定 委员会 应予以告知 。 8.4 标志管理 8.4.1 等级标志使用期限为 三年。 8.4.2 品牌加盟和 代理机构 不得使用 其等级标志 。 8.4.3 已取得等级的旅行社 ,如发生 重大安全 事故,造 成恶劣影响,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 会应在北京 市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 认定后做 出降低或取 消 等级的处理 。 8.4.4 对已经评定等级的旅行社,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 会应遵 照 本标准及附录 A和附录 B的规定每 两 年复核
37、一次 。 8.4.5 复核工作由 旅行社对 照本标准 自查自纠 ,并将自 查结果 报 旅行社等级评定 委员会,由 旅行社等 级评定委员 会以明查 或暗访的 形式安排 抽查验收 。 8.4.6 对于复核达不 到 本标准 相 应 等级的旅行社 , 按 以下办法 处理: a) 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 会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 签 发 警告 通知 书 、 降 低和 取 消 等级的处理 。 b) 接到警告通知书的旅行社 逾期未整改或在整 改后未达 标者,旅行社等级评定委 员会应降低或取 消其等级,并 向 社 会公 布 。 c) 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旅行社 , 自 降 低 或取消 等级之日起 一 年 内 , 不 予
38、恢复或重 新评定等级;一 年之后方可 再次申请 等级。 8.4.7 旅行社接到 警告通知 书和降低等级的通 知后,必须 认真 整 改 并 在规定期限内 将 整 改情况向旅行 社等级评定 委员会报告 。 8.4.8 提升、降低 或取消等级的旅行社 , 应 立即将原等级标志和证书交 还旅行社等级评定 委员会。 8.5 等级的标志和 证书 8.5.1 旅行社等级的标牌、 证书和证 书副本由 旅行社等级评定 委 员 会 统一制作、 核发。 8.5.2 旅行社等级标 牌 应 置于 旅行社 主要营业场 所 的明 显位 置。 DB11/T 3932006 9 附 录 A ( 规范性附录) 旅行社等级评分标准
39、和 计 分 表 A.1 评分说明 A.1.1 国际旅行社 满分650分 ,国内旅行社满分 620分。 A.1.2 评分表分为基本条件、经营业绩 、企业管理 、服务项 目、营业场所 、产品创 新、市场营 销 和 商 业信 用与社 会声誉等8个 一级子项目 ,共38个 二级子项 目,84个三 级子项目 ,63个四 级子项目和 8个五 级子 项目。除特殊 说明外, 对 3A级 至5A级旅行社均适 用。 A.2 最低总分要求 A.2.1 各等级国际 旅行社最低总分要求 : 3A级旅行社 :270分以 上(含270 分) 4A级旅行社 :400分以 上(含400 分) 5A级旅行社 :540分以 上(含
40、540 分) A.2.2 各等级国内旅行社最低总分要求 : 3A级旅行社 :260分以 上(含260 分) 4A级旅行社 :385分以 上(含385 分) 5A级旅行社 :515分以 上(含515 分) A.3 评分标准 旅行社等级评分标准 见表A.1。 DB11/T 3932006 10 表 A.1 旅行社等级计分 表 项目 评分标准 五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四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三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二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一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项 目 分 值 评定方 法与说明 1 基本条件 94/79 1.1 企业规模 20 查 阅 旅行社 年检资料 ,查阅 银
41、行 验资报 告 , 国 际 旅行社与国内旅行社分 别计分 1.1.1 国际 旅行社 20 1.1.1.1注册 资本 金 注册 资本 金3 000 万元 5 5 1 500万元 注册 资本 金 3 000万元 3 500万元 注册 资本 金 1 500万元 1 1.1.1.2 固定资 产 固 定资 产 2000万元 5 5 1 000万元 固 定资 产 2 000万元 3 500万元 固 定资 产 1 000万元 1 1.1.1.3流动资 产 流 动资 产 3000万元 5 5 2 000万元 流 动资 产 3 000万元 3 1 000万元 流 动资 产 2 000万元 1 1.1.1.4 人
42、数 人数 150 人 5 5 100 人数 150 3 50 人数 100 1 1.1.2 国内旅行社 20 1.1.2.1注册 资本 金 注册 资本 金300 万元 5 5 150万元 注册 资本 金 300万元 3 DB11/T 3932006 11 表 A.1(续) 项目 评分标准 五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四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三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二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一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项 目 分 值 评定方 法与说明 50万元 注册 资本 金 150万元 1 1.1.2.2 固定资 产 固 定资 产 150万元 5 5 100万元 固 定资 产 150
43、万元 3 50万元 固 定资 产100 万元 1 1.1.2.3流动资 产 流 动资 产 1000万元 5 5 500万元 流 动资 产 1 000万元 3 100万元 流 动资 产 500万元 1 1.1.2.4 人数 人数 100 人 5 5 60 人数 100 3 30 人数 60 1 1.2 开业时间 正式 成立 并营业 5年以 上(含 5年) 5 5 查 阅 营业执 照 正式 成立 并营业 3年至 5年 (含 3年 ) 3 正式 成立 并营业 2年至 3年 (含 2年 ) 1 1.3 经营网络 24/ 9 查 阅 相关 证明文件, 暗访 , 国 际旅行社与 国内旅行社分 别计分 1.
44、3.1 国际 旅行社 24 1.3.1.1 境外经营 网络 在境 外有 全资 公司 6 13 在境 外有 控股 公司 4 在境 外有 参股 公司 3 DB11/T 3932006 12 表 A.1(续) 项目 评分标准 五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四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三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二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一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项 目 分 值 评定方 法与说明 1.3.1.2 境内 经营 网络 在京 外拥有 10家以 上全 资或 控股 旅行社(含 10家 ) 6 6 在京 外拥有 5至 9家全 资或 控股 旅行社 4 在京 外拥有 1至 4家全 资或 控股 旅行社
45、 3 1.3.1.3 北京 经营 网络 在北京 拥 有 10个以 上门 市部 (含 10个) 5 5 在北京 拥 有 5至 9个门 市部 3 在北京 拥 有 1至 4个门 市部 1 1.3.2 国内旅行社 9 1.3.2.1 境内 经营 网络 在京 外拥有 10家以 上全 资或 控股 旅行社(含 10家 ) 5 5 在京 外拥有 5至 9家全 资或 控股 旅行社 4 在京 外拥有 1至 4家全 资或 控股 旅行社 1 1.3.2.2 北京 经营 网络 在北京 拥 有 10个以 上门 市部 (含 10个) 4 4 在北京 拥 有 5至 9个门 市部 3 在北京 拥 有 1至 4个门 市部 1 1
46、.4 从业人员 28 查阅 学历 证书、 资格证 书 、 聘 用合同 、 用 工协议 等证 明文件 1.4.1 管理人员 10 1.4.1.1 管理人员资 历 负责 旅行社 运营 的高 级管 理人员有 8年以 上旅行社 管理 经 验 5 5 负责 旅行社 运营 的高 级管 理人员有 5年以 上旅行社 管理 经 验 3 DB11/T 3932006 13 表 A.1(续) 项目 评分标准 五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四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三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二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一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项 目 分 值 评定方 法与说明 负责 旅行社 运营 的高 级管 理人
47、员有 3年以 上旅行社 管理 经 验 1 1.4.1.2 管理人员 学历 80%以 上的 管理人员 具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5 5 60%以 上的 管理人员 具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3 40%以 上的 管理人员 具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1 1.4.2 财务人员 8 1.4.2.1 从业 时间 拥有 2名 以上 (含 2名 )从业 8年以 上的 财务人员 5 5 拥有 2名 以上 (含 2名 )从业 5年以 上的 财务人员 3 拥有 2名 以上 (含 2名 )从业 3年以 上的 财务人员 1 1.4.2.2 注册 会计 师资 格 拥有 注册 会计 师资 格的 财务人员 不少于
48、2名 3 3 拥有 1名 有注册 会计 师资 格的 财务人员 1 1.4.3 导游人员和 领队 10 1.4.3.1 聘用 关系 与不 少于 20名专 职导游人员 签订 聘用合同 ,并提 供基 本 工资和 “五险 一金” , 未让 导游人员和 领队 垫付 团款 5 5 与 10名至 19名专 职导游人员 签订 聘用合同,并提 供基 本 工资和 “五险 一金” , 未让 导游人员和 领队 垫付 团款 3 与 1名至 9名 专职 导游人员 签订 聘用合同 ,并提 供基本 工 资和 “五险 一金” ,未 让导游人员和 领队 垫付 团款 1 1.4.3.2 协议 关系 与 15名以 上导游人员 签订
49、用工 协议 5 5 与 10名至 14名导游人员 签订 用工 协议 3 DB11/T 3932006 14 表 A.1(续) 项目 评分标准 五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四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三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二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一 级 子 项 目 分 值 项 目 分 值 评定方 法与说明 与 5名至 9名 导游人员 签订 用工 协议 1 1.5 业务年检和工商年检 最 近 5年每 年通过 旅行社 业务 年检和 工商 年检 5 5 查 阅 年 检 材 料 最 近 3年 每 年 通过 旅行社 业务 年检和 工商 年检 3 最近 1年 通过 旅行社 业务 年检和 工商 年检 1 1.6 参加行业组织情况 12 查阅 相关 证明文件 1.6.1 参加 国内 组织 是 北京市旅游行 业协 会会 员 3 6 是中 国旅行社 协会会 员 3 1.6.2 参加 国际 组织 加 入 3家以 上国 际旅游与旅行服务 组织 ( 含 3个 ) 6 6 加入 2家 国际 旅游与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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