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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T 494.6-2007 人才服务规范 第6部分:人才派遣.pdf

1、 ICS 03.08.020 A 10 备案号:21139-2007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DB11/T 494.62007 人才服务规范 第6部分:人才派遣 Talent Service Standard Part 6:Talent Dispatching 2007-08-13发布 2007-12-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494.6200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3 基本要求.1 4 派遣服务.1 5 工作流程.1 6 时点控制.3 DB11/T 494.62007 II 前 言 DB11/T 494人才服务规范分为11

2、部分。 第1部分 通则 第2部分 人才招聘洽谈会 第3部分 人事档案管理 第4部分 人事代理 第5部分 人才培训 第6部分 人才派遣 第7部分 人才网站 第8部分 人才素质测评 第9部分 高级人才寻访 第10部分 人力资源咨询顾问 第11部分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本部分为DB11/T 494的第6部分。 本部分为推荐性标准。 本部分为第一次制定。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事局提出。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才服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向东、张宇泉、鞠洪芬、王美贤、王玺、李桂香、朱志望、张旭岩。

3、 本部分于2007年8月13日首次发布。 DB11/T 494.62007 1 人才服务标准 第6部分:人才派遣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人才派遣业务的基本要求、注册资本、机构条件、派遣方式、工作流程及时点控制。 本部分适用于开展人才派遣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人才派遣 Talent Dispatching 派遣机构将与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合作形式。 2.2 时点控制 Time Control 指全部或阶段完成工作任务的最后时间要求。 2.3 竞业避止 Competing and Averting 是单

4、位约束员工行为的一种保密形式,又称“竞业限制”。 3 基本要求 应符合DB11/T 494.1-2007要求,同时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3.1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有独立的业务操作与结算系统。 3.2 派遣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3 有供派遣人员及用工单位洽谈业务的场所。 3.4 应建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派遣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4 派遣服务 4.1 全程派遣 由派遣机构自人员的选择直至其离职的全过程服务。 4.2 转移派遣 用工单位现有员工转为派遣方式,并由派遣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 5 工作流程 5.1 协议(合同)签订 5.1.1

5、派遣机构接到用工单位委托后,提供咨询服务。 5.1.2 通知用工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a)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 b) 单位介绍信 c)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d) 办理相关业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5.1.3 审核用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 DB11/T 494.62007 2 5.1.4 与用工单位签订人才派遣协议书,内容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付费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等。 5.2 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及需求,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工作方案。 5.3 人才选择与确定 5.3.1 招聘人选 通过社会招聘和人才库查询。 5.3.2

6、需求满足情况评估 5.3.3 培训和调整 对初选人员进行面试前培训和调整,使其达到用工单位的需求。 5.3.4 确认拟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状态和基本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并确定派遣人员。 5.4 确认劳动关系 5.4.1 明确派遣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合同期限、执行工时制度等要素。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签约率应为100%。 5.4.2 对派遣人员进行入职教育,内容包括: a) 派遣制度 b) 办事流程 c) 服务内容 d) 劳动人事政策等 5.4.3 发放雇员手册(员工手册),内容包括: a) 入职与离职注意事项 b) 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的转递与管理 c) 工资及福利待遇 d) 社会保险缴

7、纳等事项 e) 劳动纪律 f) 其他 5.4.4 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签订岗位管理或服务约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为派遣人员自愿 b) 应为用工单位岗位特殊需要 c) 不得同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内容冲突 d) 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5.4.5 工资与社会保险 a)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 b) 为派遣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费率应为100%; c) 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5.5 劳动合同的变更 5.5.1 用工单位提出变更 派遣机构接到用工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包括岗位、工资、工时制度、加班工资、病事假工资、合同期以及其它约定事项)应听

8、取派遣人员意见,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5.5.2 派遣人员提出变更 派遣机构接到派遣人员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包括岗位、工资、工时制度、加班工资、病事假工资、合同期以及其它约定事项)应听取用工单位意见,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5.5.3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5.6 终止派遣关系 DB11/T 494.62007 3 5.6.1 劳动合同终止 5.6.1.1 派遣机构接到用工单位及派遣员工提出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后,应在确认终止日期、岗位交接手续办理情况等事项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5.6.1.2 劳动合同终止后,派遣机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终止劳

9、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在社保中心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5.6.2 劳动合同解除 5.6.2.1 派遣机构接到用工单位提出解除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申请后,应就解除合同的原因、日期,以及岗位交接手续情况、经济补偿等事宜与用工单位及派遣人员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5.6.2.2 在用工单位支付的补偿金额到账后,派遣机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5.6.3 派遣人员离职 5.6.3.1 派遣机构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申请后,应就工资发放及缴纳保险的最后日期、解除合同的原因、日期,以及岗位交接手续情况、违约金、过失赔偿金、培训补偿金等事宜与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5.6.3.2 派

10、遣机构在确认没有遗留问题后,结清相关费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6 时点控制 6.1 工资发放时点 6.1.1 派遣人员工资发放时点一旦确定,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6.1.2 派遣机构应提示用工单位在确定的时点前,2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性费用转入派遣机构指定账户。 6.1.3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为派遣人员发放工资。 6.2 社会保险办理时点 社会保险相关数据的汇总截止时点为每月22日16时整,社会保险数据的报出截止时点为每月24日17时整。 6.3 工伤办理时点 按现行的工伤保险规定,工伤申报的最后截止时点为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的第28天。 6.4 竞业避止 6.4.1 确认派遣人员有关竞业避止的期限、范围及竞业避止补偿等事项。 6.4.2 派遣机构确保派遣人员了解竞业避止相关协议的内容。 6.5 服务反应速度 6.5.1 派遣人员的增减,应在当月末报表中体现。 6.5.2 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从接报到介入处理时间不超过12小时。 6.5.3 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从接到介入请求到介入处理时间不超过48小时。 6.5.4 派遣人员或用工单位投诉,从接报到介入处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6.6 对派遣机构的投诉率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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