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SC 27.010 F01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046.32-2008 代替DB12/T 046.6-1994 纯碱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Calculation method and stipulation of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norm for per unit product of sodium carbonate 2008-01-21发布 2008-03-01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2/046.322008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章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为产品单位产
2、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系列标准的第32项。本系列标准的其它标准见DB12/046.012008附录A。 本标准代替DB12/T 046.61994纯碱电耗定额制定方法。 本标准与DB12/T 046.6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原标准格式、结构进行了调整,使其与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相一致; 标准名称改为纯碱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标准中关于纯碱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的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 主题内容由纯碱电耗定额扩大为纯碱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 产品单位产量能耗计算方法由计算单项电耗扩大为计算综合能耗; 产品单位产量能耗限额指
3、标由对工艺系统、辅助系统各工序和纯碱产品分别规定电耗指标范围,改为仅对最终产品规定限定值。 本标准的编写符合DB12/046.012008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的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DB12 /T046.61994纯碱电耗定额制定方法废止。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节能协会检测与标准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节能监测四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祥、苗长青、霍全兰、贾军、任长青、王景良、朱天利、李志、张莹。 140 DB12/046.322008 纯碱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氨碱法纯碱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指标。 本标准
4、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化工行业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12/046.012008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制定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氨碱法纯碱总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ammonia-soda process sodium carbonate
5、 报告期内氨碱法纯碱(以下简称纯碱)从原料进厂至成品包装入库生产全过程所消耗的能源(包括一次、二次能源和耗能工质)并折算成标准煤。是直接生产系统(工序)与间接生产系统(辅助、附属、损失)能耗之和。 3.2 纯碱单位产量综合能耗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sodium carbonate 企业生产纯碱的总综合能耗与同期内产出的该种产品合格品总量的比值。 4 计算方法 纯碱的总综合能耗及其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的计算按DB12/046.012008规定的方法进行。 4.1 纯碱产量计算 4.1.1 纯碱产量计算单位采用同行业及
6、上级管理部门相一致的单位:吨。 4.1.2 纯碱以本企业检验合格品产量计算,M 吨。 4.2 纯碱直接生产综合能耗 4.2.1 纯碱直接生产工序综合能耗包括: a原料工序综合能耗:E1 吨(标准煤); b石灰石煅烧工序综合能耗:E2吨(标准煤); c盐水精工序综合能耗:E3 吨(标准煤); d盐水吸氨工序综合能耗: E4 吨(标准煤); e氨盐水碳工序综合能耗:E5 吨(标准煤); f重碱过滤工序综合能耗:E6 吨(标准煤); g重碱煅烧工序综合能耗:E7吨(标准煤); h包装入库工序综合能耗:E8 吨(标准煤)。 4.2.2 纯碱直接生产综合能耗按(1)式或(2) 式计算: k EZ = (
7、Ess)(1) s1 式中: 141 DB12/046.322008 EZ报告期内纯碱直接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 Es报告期内纯碱直接生产系统消耗的第s种能源实物量,实物单位; s第s种能源的折标准煤系数,吨(标准煤)/实物单位; k报告期内该种产品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种类数。 Ez=nsEs1(2) 式中: Es报告期内纯碱第s道工序的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n报告期内该产品生产工序数。 4.3 纯碱间接生产综合能耗 纯碱间接生产综合能耗等于企业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在报告期内为生产该产品所实际消耗的综合能耗加上同期内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储存、转换、分配供应
8、中的损失综合能耗分摊到纯碱上的量之和,详见 DB12/046.01-2008第5.1.2条。 纯碱间接生产综合能耗包括: a辅助生产综合能耗: 1E 吨(标准煤); b附属生产综合能耗: 2E 吨(标准煤); c损失综合能耗: 3E 吨(标准煤)。 纯碱间接生产综合能耗按(3)式计算。 JE 1E +2E +3E (3) 式中: JE 纯碱间接生产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4.4 纯碱总综合能耗 纯碱总综合能耗按(4)式计算: EEz + JE (4) 式中: E 纯碱总综合能耗,吨(标准煤)。 4.5 纯碱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纯碱单位产量综合能耗按(5)式计算: e ME 1000(5) 式中: e 纯碱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5 纯碱单位产量综合能耗限额指标 142 DB12/046.322008 纯碱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应不大于461千克(标准煤)/吨。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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