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53.040.10 J 95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 T 13802011 带式输送机配件 托辊 2011 - 04 - 18 发布 2011 - 04 - 30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3/ T 1380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保定市标准化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海兰、唐金金、徐静娴、杨志强、王书峰。 DB13/ T 13802011 1 带式输送机配件 托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带式输送机配件 托辊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
2、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带式输送机用托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0595 带式输送机 3 产品分类 3.1 规格 托辊规格和尺寸应符合 GB/T 105952009中3.4的规定。 3.2 型号 4 要求 4.1 使用条件 4.1.1 环境温度-19+45。 TG 设计序号 辊径( mm) 结构型式 产品代号 DB13/ T 13802011 2 4.1.2 工作环境允许存
3、在淋水情况。 4.1.3 托辊应能适应在搬运和安装过程中出现的正常碰撞情况。 4.2 一般要求 4.2.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2 托辊所用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应具有合格证。 4.3 材质要求 托辊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 GB/T 700的规定。 4.4 零件要求 4.4.1 轴承座 轴承座可采用铸铁件或冲压件,铸铁件材料的物理机械性能不得低于 HT 150,冲压件材料的机械物理性能不得低于 08 F 优质碳素钢,名义厚度不得小于 3 mm。 4.4.2 轴承 轴承应优选采用K系列托辊专用轴承,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4.3 密封装置
4、密封件的密封端面不得有裂纹、划痕和气孔等缺陷。 密封装置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能有效防止外来杂质和水进入轴承。 4.5 装配要求 4.5.1 零部件(包括购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配使用。 4.5.2 零部件应清洗干净,应在清洁干净的环境中进行装配。 4.5.3 焊缝不得有缩孔、漏焊,轴承与托辊管体配合,不得有任何松动。 4.5.4 轴承装入托辊后,应保持适当轴向游隙。 4.5.5 安装密封件前应将各密封件清洗干净,填加润滑脂时应防止杂质进入密封部位。 4.6 性能要求 4.6.1 托辊径向圆跳动 托辊径向圆跳动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托辊径向圆跳动 带速/ ( m/s) 托辊长度/ mm 55
5、0 550 3.15 0.8 按用户要求 3.15 0.9 4.6.2 轴向位移量 在500 N轴向载荷作用下,托辊轴向窜动值不得大于1.2 mm。 DB13/ T 13802011 3 4.6.3 旋转阻力 托辊在250 N的压力作用下,在外圆线速度为2.0 m/s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托辊旋转阻力 托辊直径/ mm 108 133 旋转阻力/ N 3.0 3.6 4.6.4 轴向载荷 对托辊施加表3所规定的轴向载荷,托辊轴(包括轴承座,密封装置)与管体不得脱开。 表3 轴向载荷 托辊直径 /mm 施加的轴向载荷/N 76-108 10 133-159 15 194-245 20 4
6、.6.5 密封性能 4.6.5.1 粉尘密封性能 托辊以1450 r/min的转速运转20 h后,外来粉尘进入轴承润滑脂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8,托辊仍能正常运转。 4.6.5.2 淋水密封性能 托辊以450 r/min的转速运转24 h后,采用非接触式密封装置的托辊,进水量不得超过150 g,采用接触式密封装置的托辊,进水量不得超过20 g。 5 试验方法 5.1 测试仪表精度 5.1.1 长度测量仪表准确度不得低于 0.02 mm。 5.1.2 力度测量仪表准确度不得低于 1 级。 5.1.3 秒表最小分辨率为 0.01 s。 5.2 托辊装配 以目测手感检验。 5.3 径向圆跳动 按 GB
7、/T 105952009中5.6 规定进行。 5.4 轴向位移 按 GB/T 105952009中5.5规定进行。 DB13/ T 13802011 4 5.5 旋转阻力 按 GB/T 105952009中5.1 规定进行。 5.6 跌落试验 按 GB/T 105952009中5.4 规定进行。 5.7 轴向载荷 按 GB/T 105952009中5.3 规定进行。 5.8 密封性能 5.8.1 粉尘密封性能 按 GB/T 105952009中5.2.1 规定进行。 5.8.2 淋水密封性能 按 GB/T 105952009中5.2.2 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8、产品出厂前经厂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 4.4、4.5、4.6.1、4.6.2、4.6.3、4.6.5。 6.2 型式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所有的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定型时; b) 原材料、工艺有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长期停产(三年及三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 6.3 抽样 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6件产品进行检验。 6.4 判定 当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重新取二倍量样本进行复验,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DB13/ T 13802011 5 产品标志应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生产厂名、厂址; c) 商标; d) 产品型号规格; e) 生产日期、保质期; f) 产品标准编号; g) 注意事项。 7.2 包装 产品用打包带或木箱包装,也可按用户要求包装。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放,以免包装破损。 7.4 贮存 产品宜封闭存放,露天存放时应采用通风良好的不积水的包装,较长时间存放要防止锈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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