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01 A 1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6132012 红色旅游景区(点)设施规范 Revolutionary Tourist Scenic Area(Spot)Infrastructure Specification 2012 - 09 - 11 发布 2012 - 09 - 30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1613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河北省旅
2、游研究会、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海生、龚月芳、张葳、陈胜、路源、张欣、季娜娜、聂学东。 DB13/T 16132012 1 红色旅游景区(点)设施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色旅游景区(点)设施的总要求、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红色旅游景区(点)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
3、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 GB/T 19095-2008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3863-2009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GB/T 26355-2010 旅游景区服务指南 JGJ 66-1991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1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3 总要求 3.1 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3.2 制定红色旅游景区(点)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规划,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批准。 3.3 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以旅游主体的需求为满足,应充分体现红色文化主题,体现人性
4、化要求和人文关怀。 3.4 围绕红色旅游本体景观建设教育、展陈、体验设施和旅游活动空间,以及接待游客的旅游服务设施。 3.5 保持红色文物本体的真实性、完整性。 3.6 体现红色主题和文化多元性的和谐统一,在突出红色主题的同时反映文化多元性。 3.7 体现承载的革命精神和历史文化。 3.8 应与景区自然景观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遵循自然和谐的原则。 3.9 注重保护当地环境,制定环境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遵循环保优先的原则。 3.10 建设完备的文物本体及特色景观的保护设施,预防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 3.11 建立系统的文物保护、安全预警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4 基础设施
5、 DB13/T 16132012 2 4.1 本体景观 4.1.1 本体景观的保护和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4.1.2 旧址类红色旅游景区(点),如故居、旧居、革命活动地等应保持原有建筑与格局,修缮应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4.1.3 遗址类红色旅游景区(点),如战役、战斗、惨案、重要事件的发生地等,应保持事件的历史遗存与景观遗迹,明确事件遗址的范围。 4.1.4 遗产类红色旅游景区(点),如历史遗迹和文化遗产,应保持其原有的景观和历史风貌。 4.1.5 祭奠类红色旅游景区(点),如纪念碑、陵园、雕塑性建筑等,应设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严格控制新建建筑,保持景区的庄严肃穆。 4
6、.1.6 博物馆、纪念馆类红色旅游景区(点),设施建设应突出历史感,建筑风格应符合历史文化内涵。 4.2 展陈设施 4.2.1 陈列和展览的策划、设计应符合红色旅游景区(点)的红色文化内涵,以史为线、以物为本,突出特色。设计方案应由专业资质技术单位承担,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4.2.2 应配备举办展览所必需的装备装具、展品储藏和保护设备。有条件时宜配备保证档案原件安全的复制设备。 4.2.3 展厅建设符合JGJ 66-1991的要求。 4.2.4 展厅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环境优美、空气质量好,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展柜内微环境适宜展品保护。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场馆,控制
7、建筑面积、高度。 4.2.5 展厅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展览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4.2.6 展厅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宜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通道、楼道的宽度应按客流高峰设计。 4.2.7 展厅照明设施符合GB/T 23863-2009的要求。除特殊要求全部采用人工照明外,普通展厅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 4.2.8 宜配备控制展厅温湿度、洁净度和均匀度的空气调节系统。 4.2.9 宜配备播放电视片、幻灯片等辅助形式的多媒体播放场所及多媒体展陈设施。 4.3 文物藏品 4.3.1 馆藏文
8、物的保护应严格遵守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4.3.2 建立馆藏文物征集、分类、保护、利用等制度。 4.3.3 建立规范的文物藏品征集制度,广泛征集文物,明确文物征集的时间、范围、对象、内容和要求,逐步形成馆藏文物的完整体系。 4.3.4 建立科学合理的鉴定制度,组织党史、文物、史学专家和相关人士分级鉴定和甄别。 4.3.5 对馆藏文物进行分级、分类存放,设置专门的文物藏品库,确保文物安全。 4.3.6 文物藏品库应满足收藏需要,宜配备完善的存放、安全、防火、防潮、防蛀、防霉等基础设施,藏品存放合理、规范,一级文物或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有专柜或专库存放。 4.3.7 文物入藏手续齐全,背景
9、信息、资料完整,记录规范、档案要素完备,实行文物档案管理制。 4.3.8 建立馆藏文物修复的评估、保护、评审制度,针对藏品特性,制定保护措施。 4.3.9 重要文物的复制,应建立制作、展示、保管、登记、销毁制度。 4.3.10 宜建设与馆藏文物相匹配,功能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 4.4 体验设施 DB13/T 16132012 3 4.4.1 应围绕红色文化主题,根据会议学术体验、生活体验、模拟体验、拓展体验的实际需要,建设体验设施。 4.4.2 宜建立报告厅、多功能演示厅、会议室、活动室等设施,为党课、团课、报告、演讲、研讨、座谈、会议旅游活动提供体验场所。 4.4.3 宜建立与历史环境相同的
10、生活体验区,还原革命战争时期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等场景。 4.4.4 宜利用地形、地貌和历史场景,复原战斗、生产场地,提供模拟体验场所。 4.4.5 宜利用文物本体所承载的革命精神、革命事迹,为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企业文化培训提供训练素材,建立拓展训练设施。 4.4.6 应建立体验保护系统和应急预案,对体验项目进行实时监控和保护,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4.5 导览标识 4.5.1 景区导览标识应内容全面、准确、简洁、清晰,包括景点说明牌、景观介绍牌、匾额、景区全景牌、引导牌等。区内各种标识应按照GB/T 10001.12006、GB/T 10001.22006和GB 289
11、42008的规定设置。无人值守的危险地段,警示标识应有夜间照明。 4.5.2 各种标识应满足中外游客的需要,使用规范、布局合理、位置醒目,设计要有艺术感并体现红色文化内涵。 4.5.3 红色旅游景区(点)应设置反映历史过程的景点说明牌和景观介绍牌,并能够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 4.5.4 全景牌(或全景导游图)要说明(或标出)景区(点)所处地点、方位、面积、主要景点、服务点、游览线路(包括无障碍游览线路);咨询投诉、紧急救援(及夜间值班)电话号码等信息。 4.5.5 引导牌设置国际通用语言导向标识,标明开放时间、参观须知、安全疏散通道、参观路线图等。 4.5.6 景点说明牌和景观介绍牌应对其所反
12、映的历史内容进行详细深入的说明,内容宜包括历史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影响。 4.5.7 宜根据景区(点)所反映的红色文化与当地的地域特色设计景区(点)形象标识。 4.5.8 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红色文物本体可设置匾额,匾额设置应经有关部门审定。 5 配套设施 5.1 接待设施 5.1.1 根据景区(点)规模或日均游客流量,应设置咨询服务台、饮水处等接待设施。 5.1.2 配备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的场所和设施,满足开展活动和对外接待的需求。 5.1.3 设置能遮阳避雨的公共休息场地,提供方便座椅;宜设置存放私人物品的寄存处。 5.1.4 景区(点)内游览线路通达、规划合理、
13、标识醒目,并设有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道路照明系统。 5.1.5 有可依托的县级以上公路网直达景区(点),交通环境良好;宜设有与景区(点)规模配套的停车场。 5.1.6 宜设置接待服务中心、会客室、休息厅,满足游客和特殊人群的需要。 5.1.7 配置相应通讯、网络设施,建立公共电话厅,移动电话信号覆盖和邮政设施。 5.1.8 配套餐饮、住宿、购物和其他社会保障性项目的建设,为游客提供社会配套服务。 5.2 保护设施 DB13/T 16132012 4 5.2.1 依照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文物进行保护。 5.2.2 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应设置等级标识、监控、护栏、通道
14、、提示牌等设施或派专人监护。 5.2.3 未列入各级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实物和馆藏资料,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合理保护,并按文物管理程序积极申报、逐级认定。 5.2.4 不可移动或体量较大以群体形式遗存的实物,宜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 5.2.5 馆藏资料应妥善存放,避免露天存放和阳光直射,应设置防潮、防水、防光、防烟尘、防有害气体、防虫、防鼠和防盗等防护设施,并按照JGJ 25-2010第5章规定的要求进行。 5.2.6 加强景区(点)安防、消防、排水等设施建设,制定预防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5.2.7 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a) 损毁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15、他设施; b) 擅自进行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围填水面等; c) 侵占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水面、道路、街巷等; d) 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e) 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文物本体风貌的标牌、广告等; f) 建设有损历史建筑、街区、风貌和景观的设施; g) 建设对街区格局、空间形态、整体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设施。 5.2.8 在景区(点)保护区范围,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应擅自兴建、增设威胁文物安全的建筑和设施,不应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应开展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5.3 经营设施 5.3.1 经营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红色旅游景区(点)规划要求,不得损
16、害红色旅游景观及相关设施。 5.3.2 餐饮、住宿、游乐、购物等设施建设,应在确保红色文物本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统一规划。 5.3.3 餐饮、住宿、游乐、购物等设施建设,应符合GB/T 26355-2010的要求。 5.3.4 经营设施建筑风格宜与文物本体和民俗民风相协调。 5.3.5 经营设施建设不应追求奢华、不宜改变当地风土民情,不应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5.4 安全、卫生设施 5.4.1 景区(点)应配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包括: a) 应急照明灯; b) 医疗急救药品; c) 医疗救护器材; d) 应急交通工具; e) 应急通信设备; f)
17、安全指引标识。 5.4.2 建设疏散通道,标识、提示牌设置明显。应有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的疏散预案,保证游客安全。 5.4.3 在出入口等主要通道和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5.4.4 厕所布局应满足游客旅游活动的实际需要,设置满足残障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需要的专用厕位。 5.4.5 合理布局垃圾箱,应实现垃圾分类回收,图示标志符合GB/T 19095-2008的要求。 5.4.6 景区(点)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和游客安全的物品,景区(点)内禁止吸烟和明火。 DB13/T 16132012 5 5.4.7 应对景区(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灰尘和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应参照JGJ 66-1991执行。 6 设施管理 6.1.1 对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管理,建立检查、维护、保养、修缮、更换等制度,大型活动场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6.1.2 定期对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建立文物安全检查登记制度,落实责任。 6.1.3 对重要的革命遗迹、遗存物等应设警示标志,应有专人巡视。 6.1.4 对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的景观环境和文物古迹应及时上报,在文物部门指导下,开展保护和修缮。 6.1.5 建立适应景区(点)基础设施管理的人才队伍,形成专职、兼职、志愿者现结合的管理队伍。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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