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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 1416-2006 压燃式轻型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pdf

1、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1416-2006 压燃式轻型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加载减速工况法) 压燃式轻型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加载减速工况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燃式轻型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

2、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3847-2005 中的有关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 1类、M 2类和 N 1类车辆。 3.2 M1、M 2、N 1类车辆 M1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 8 个的载客车辆。 M2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 8 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 N1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厂定最大总

3、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载货车辆。 3.3 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 人(包括司机) ,且最大总质量2500kg 的 M 1类车。 3.4 第二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5 在用汽车 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6 加载减速工况法 加载减速工况法是指按 GB3847-2005 中附录 J 所规定的测量方法。 3.7 光吸收系数(k)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它是单位体积的微粒数 n,微粒的平均投影面积 a 和微粒的消光系数 Q 三者的乘积。 3.8 最大轮边功率(MaxHP) 指在进行 GB3847-2005

4、规定的功率扫描过程中,得到的实测轮边功率最大值。 3.9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lMaxHP) 指在进行 GB3847-2005 规定的功率扫描试验中, 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 4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表 1 规定了根据生产日期划分的不同类型汽车的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表 1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车辆年型 光吸收系数(m-1) 20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2.13 200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05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

5、起至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86 2005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6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39 5 检验方法 按照 GB3847-2005 中附录 J 的规定执行。 6 判定原则 6.1 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排放检测时, 如果在3个工况点 (即VelMaxHP点、 90VelMaxHP点和 80VelMaxHP 点)测得的光吸收系数 k 中,有一项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则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 6.2 如果受检车辆在功率扫描过程中测得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值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标定功率值的 50,也被判定为排放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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