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30 A12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1/ T18562010 滑雪场安全服务 规范 Safety service standards for skiing place 2010 - 12 - 30 发布 2011 - 02 - 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1/ T18562010 I DB21/ T18562010 I 前 言 本标准由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辽宁省旅游局、沈阳棋盘山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棋 盘山滑雪场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德海、 刘桂娟、 王培荣、车毅、陈越、吕韬
2、、范勤勉、金宇亮、李一峰。DB21/ T18562010 I DB21/ T18562010 1 滑雪场安全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滑雪场所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场地设施设备安全要求、公共安全要求、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于辽宁省内面向社会开放,满足人们进行滑雪训练、竞赛表演、健身娱乐等雪上活(运)动的经营性滑雪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 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 GB 2894安全标志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 : 通用符号 GB/T 10001.4-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4部分 :体育运动符号 GB 12352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9079.6 体育场 所开放条件 与 技术要求 第 6部分:滑雪场所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滑雪场所
4、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滑雪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体育活动的场所。 3.2 滑雪器材 DB21/ T18562010 2 是指人们开展滑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包括滑雪板、滑雪鞋、固定器、滑雪杖、滑雪服、滑雪帽、滑雪镜、滑雪手套、滑雪头盔等。 3.3 滑雪技术指导员 是指在群众性滑雪运动中从事传授滑雪运动技能、指导科学健身、组织活动 ,并且能够起到保护滑雪者人身安全作用 的工作人员。 3.4 滑雪道 为开展滑雪运动的专门滑行区域,根据地形可分为高山滑雪道、单板滑雪道,其中高山滑雪道根据难易程度包括高级滑雪道、中级滑雪道、初级滑雪道。 3.5 从业人员资格 滑雪技术指导人员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 4 基本安全要求 4.1 滑雪场的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项目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4.2 滑雪场应建立安全管理 机构, 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救(援)助措施(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3 配备必要的、充足的、 有效的各项安全设施,确保滑雪设施、设备安全运营。 4.4 滑雪场所附属的餐饮、住宿、娱乐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标准或安全管理规范执行。 4.5 滑雪场所交通便捷,路面平坦,有水泥和沥青路面;有专用停车场,面积在 1500m2 以上,场地平整;冬
6、季对道路和停车场及时清雪。 4.6 滑雪场所根据雪场面积配备有相应比例的滑雪技术指导员、雪场巡逻、救护及雪道服务人员。 4.7 从业人员应礼貌待客并经过上岗培训佩带明显标识,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特殊岗位的服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4.8 滑雪场所内标识用公共 信息符号符合 GB/T 10001.1、 GB/T 10001.4 的要求, 滑雪场内应有向导示意图,标有场区范围、各条滑雪道、各条索道、器材出租场所、滑雪技术指导员席、救护处、问询处及其他服务内容位置。 4.9 滑雪场内应 设 有 醒目的 “滑雪者须知 ”等安全提示信息告知板等类似设置 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警示
7、。 5 场地、器材、设施(备)安全要求 5.1 滑雪场所活动场地基本要求 场地应基本呈规则形状,场内无其他可对滑雪者造成阻碍的设备(施),雪层厚度均匀。 DB21/ T18562010 3 5.1.1 高山滑雪道 5.1.1.1 滑雪道要平坦宽敞,宽度不小于 20m,长度不小于 100m,面积不小 于 5000m2; 5.1.1.2 滑行路线可保留天然转弯、斜坡和逆坡,但不得有连续起伏造成连续的腾空。有明显腾空、跃起、跳转地带的下方滑行区域宽度不小于 25m,长度不小于 50m. 5.1.1.3 滑雪道不应有急、小的弯道,陡峭和快速 转弯处要设有安全防护装置。 5.1.1.4 滑雪道的雪面要捣
8、固、踏实、压平,不得有裸露的土石和树根,雪层压实厚度不应少于 15cm。雪层表面不得形成冰状,滑行路线不得有可能撞上的障碍物,滑行终点应留有符合安全距离的缓冲区,地势平缓且面积不低于 500m2,距离应保证滑行基本自然停止。 5.1.1.5 不同级别的高山滑雪道应有明显标识, 高级滑 雪道、中级滑雪道、初级滑雪道 应适当分隔,不应交叉。 各 级高山滑雪道对不同雪道要求的技术参数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各级高山滑雪道技术参数要求 项 目 雪道技术参数要求 初级 中级 高级 宽度( m) 20 25 30 坡度( ) 8 8-15 15-30 变向角度( ) 135 150 160 人均滑
9、雪面积( m2) 50 70 80 5.1.2 单板滑雪道 应符合 GB19079.6中 5.1.2的要求。 5.2 滑雪场所高山各滑雪区(道)内仅限高山滑雪、单板滑雪滑行。 5.2.1 雪圈(雪橇)场地要求:滑道两侧应有雪埂,雪埂高最低 20cm;弯处的弧度应大于 135 度;坡度小于 10 度;终点处有减速、停止的措施。 5.2.2 雪地摩托骑行 应 在 专设的骑行区域内进行,并应在管理人员视野监视之内。其周边不会形成对他人的危害,没有暴露的危险源,骑行线路应以平地为主,稍有起伏,不得有急剧的转弯与陡坡 直 下冲的地段,不得 “超载 ”骑行,速度应小于 50km/h。 5.3 滑雪器材安全
10、要求 5.3.1 滑雪场所应保证所提供的 滑雪服务符合保障滑雪者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使用不当 、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 5.3.2 滑雪板的固定器必须完好,初学者使用时,强度压力限小于 6; 5.3.3 滑雪器材租赁厅应临近滑雪道,地面应防滑; 5.3.4 滑雪器材及设施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保持完好 ,雪板边刃应定期保养 。 5.4 滑雪场所应设置雪具租赁、更衣及衣物存储 、 雪具店等区域,具有咨询、投诉、接待服务功能。更衣区域人均面积 应能满足滑雪者需求 ;根据相应比例设置衣物存储区(柜
11、),存储柜(箱)不得少于雪场雪具的 50%。 5.5 滑雪场所应设有专用直 拨电话及覆盖全部滑雪道的广播设 施并保证通讯网络(信号)畅通;应有天气预报服务项目;出入口及滑雪者 集中场所设有公共电话;能接收手机信号,信号清晰。 5.6 滑雪场所设有 的 购物场所,应管理有序,明码实价,无欺诈行为,无尾随兜售或强买强卖现象。 DB21/ T18562010 4 5.7 配 有安全巡视人员、医疗急救室和一台以上救护运输设备及对讲机,并至少配有一名专业医务人员,各种急救药品和救护器材要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5.8 开放晚场滑雪,滑雪区及服务区域照明应均匀覆盖整个雪场,无明显黑暗区域,亮度不低于
12、200lx(含应急照明设备) 。 5.9 为特定人群(儿童、老年人 、残疾人)提供相关的特殊服务。 5.10 滑雪场所应提供当日天气预报及异常天气、气候、环境变化预报服务,遇大风(定风级参照索道风级)等恶劣天气应停止营业。 5.11 滑雪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滑雪技术指导员、值班人员、救生安全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着装且标志明显。 6 公共安全要求 6.1 公共卫生安全要求 6.1.1 滑雪场 所 内设置的宾馆、餐厅等附属设施应依法 取得卫生许可 证,并设专人落实本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6.1.2 人工造雪用水应洁净卫生,不得使用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水进行造雪。 6.1.3 滑雪场
13、所 室内卫生应符合 GB 9664 的有关规定;滑 雪场所环境空气应符合 GB 3095 的有关规定。 6.1.4 滑雪场所的场地、更衣室(柜)、 淋浴室、卫生间、餐厅等附属的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6.1.5 滑雪场所的污水处理要符合相关要求。 6.2 公共治安安全要求。 6.2.1 滑雪场所在开放使用前,必须具备治安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构申报审查,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放使用。 6.2.2 滑雪场所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并按活动人员每 100 人配置至少 1 名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足 100 人按 100人计算)。 6.
14、3 公共消防安全要求 6.3.1 滑雪场所的 建设、施工和内部装修,应当符合 GB 50222 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相关规定。 6.3.2 滑雪场所应当按照 GB50140 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6.3.3 滑雪场所安全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13495 及 GB 15630 的规定,安全消防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GB 16179 的规定,并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7 特种设备安全要求 7.1 滑雪场 所 内特种设备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15、行政法 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7.2 滑雪场所应 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DB21/ T18562010 5 7.3 滑雪场所在客运索道每日投入使用前,应 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作出记录。 7.4 索道与滑雪道边缘要留有安全间距,不得影响滑雪者正常安全滑行。拖牵式索道 、魔毯 的运行路线应至少高出滑雪道 30cm。 7.5 滑雪场所应 将客运索道 、 拖牵式索道 、魔毯 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并应对滑雪者进行必要的特种设备使用或预防 危险 方
16、面的安全 提示,保证滑雪者能正确使用特种设备或避免特种设备对其造成伤害。 7.6 滑雪场所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在作业中应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7.7 滑雪场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 式 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7.8 滑雪场所索道 设施的各种进出站口及疏散通道应 符合建筑规范、保证滑雪者安全。运行路线与滑雪道边缘留有安全距离,要限制滑雪者直接滑向乘用位置。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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