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 B 65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T 27322017 森林防火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orest fire prevention 2017 - 02 - 23发布 2017 - 03 - 23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 27322017 I 目 次 目 次. I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森林火灾的预防. 3 4.1 火源管控. 3 4.2 预警及响应. 3 4.3 森林火险区划. 3 4.4 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4 4.5
2、 宣传教育. 7 5 森林火灾扑救. 8 5.1 分级响应. 8 5.2 扑火队伍. 8 5.3 扑火方法. 8 5.4 扑火安全. 8 5.5 火灾信息处置. 9 6 森林火灾后期处置. 10 6.1 森林火灾调查和评估. 10 6.2 森林火灾信息备案. 10 6.3 森林火灾等级. 10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森林火险等级、预警信号表 . 11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森林火险区划等级表. 12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林火阻隔系统宽度表. 13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林火阻隔网控制面积表. 14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表 . 15 附 录 F(规范性附录
3、)森林消防队建设标准表. 16 DB21/T 2732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制规则依据GB/T 1.12009。 本标准是对DB21-353-90森林防火技术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与DB21-353-9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对“火源管理”的相关指标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预警及响应”; 增加了“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对“森林火险等级地段划分”的相关指标进行了修订; 对“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相关指标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预警监测系统”、“林火阻隔系统”、“防火道路系统”、“防火通信系统”、“航空消防设施”、“物资储备库”; 增加了“宣传教育”; 对“林火扑救”
4、相关指标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扑火队伍”; 增加了“火灾信息处置”; 对“森林火灾现场调查”相关指标进行了修订; 删除了“火烧木受害程度表”; 删除了“损失量统计”; 删除了“附表1”、“附表2”、“附表3”、 “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7”; 增加了“附录A”、“附录B”、“附录C”、 “附录D”、“附录E”、“附录F”。 本标准由辽宁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强、张志刚、贾斌英、刘洋、刘飞、明霞、曹华龙、李卓骋、程佳悦、田华森、姬璐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1-353-90。 DB21
5、/T 27322017 1 森林防火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火灾预防、森林火灾扑救和森林火灾后期处置的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所辖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164-2014森林火险气象预警 LY/T 2665-2016森林火险因子采集站建设及采集技术规范 LY/T 2578-2016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 LY/T 2581-2016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LY/T 2585-2
6、016森林火灾信息处置规范 LY/T 2245-2014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 LY/T 5006-2014森林航空消防工程建设标准 LY/T 5007-2014林火阻隔系统建设标准 LY/T 5009-2014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标准 LY/T 2085-2013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 LY/T 1846森林火灾成因和森林资源损失调查方法 LY/T 1063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 LY/T 1765森林防火瞭望台瞭望观测技术规程 LY/T 1679森林火灾扑救技术规程 LY 5104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LY/T 1172全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 LY/J127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MH/T 10
7、33-2011森林航空消防技术规范 DB21/T 2248-2014森林火险监测技术规范 DB21/T 1455.4极轨卫星遥感监测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条例 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辽宁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DB21/T 27322017 2 森林防火期 forest fire prevention seasons 一年中易发生森林火灾的时段。根据气候特点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辽宁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5月31日。 3.2 森林高火险期 high forest fire danger period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
8、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容易发生森林火灾的特定时期。 3.3 森林防火区 forest fire zone 依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出的森林防火区域。 3.4 森林高火险区 high forest fire danger zone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容易发生森林火灾的特定区域。 3.5 森林火源 causes of forest fire 引起森林可燃物燃烧的火种或物体。通常将森林火源分为自然火源和人为性火源。 3.6 火源管控 forest fire control 在森林防火期内,采取
9、各种手段,对人为性森林火源实施的管控。 3.7 森林火险等级 forest fire danger class 将森林火险按照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进行分级,表示发生森林火灾危险程度的指标。 3.8 森林火险区the regionalization on nationwide forest fire risk 依据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和发展的森林资源、气候条件、林区社会情况等因子,将森林防火区划分出的不同等级火险区。 3.9 林火阻隔系统 forest fire break system DB21/T 27322017 3 林区内由人工开设或自然形成的,符合防火标准要求的,具有一定宽度,能
10、有效阻隔林火蔓延的,封闭式的带状障碍物集成体系。 4 森林火灾的预防 4.1 火源管控 4.1.1 森林防火期内火源管控 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做到: 禁止吸烟、生火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火爆竹等;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通过森林防火区的铁路、公路,相关经营管护单位应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或建立护林防火巡护制度; 通过森林防火区的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巡护。 4.1.2 特殊情况下火源管控 确需野外用火的,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用火前,开设防火隔离带,备好扑火器材和
11、扑火人员; 在风力3级以下用火,风力超过3级的,应当停止用火; 用火后,指定专人熄灭余火,留有足够人员至少24小时看守火场。 4.1.3 森林高火险期内火源管控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2 预警及响应 4.2.1 森林火险等级 对森林火灾发生风险进行分级管理,综合空气温度、相对湿度、降水量及气候的连续无降水日数、最大风力、绿色覆盖率及积雪覆盖率和可燃物等情况,采用赋值法划分当日森林火险等级,共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危险度最低,五级危险度最高。具体划分方法依据全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LY/T1172)执行。 4.2.2 预警分级和响应 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森林火险预警
12、信号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划分方法依据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LY/T2578-2016)执行,详见附录A。依据预警级别,采取分级预警响应措施,响应措施依据辽宁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3.1.3执行。 4.2.3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会商合作,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4.3 森林火险区划 DB21/T 27322017 4 以县级行政单位为区划单位,以树种(组)燃烧类别、人口密度、防火期月平均降水量、防火期月平均气温、
13、防火期月平均风速及路网密度为赋值因子,结合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未成林造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等与森林火灾相关的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需特殊保护的火险敏感地区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相应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共分为三个等级,级危险性最高、级危险性最低,详见附录B。具体区划方法依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LY/T 1063)执行。 4.4 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4.4.1 预警监测系统 实施森林火险预警和林火监测工作。 4.4.1.1 森林火险监测站 监测可能引起森林火灾发生,以及影响火行为和控制难易程度的气
14、象因子、火源情况、可燃物因子等森林火险因子。监测站由森林火险气象监测站、森林火险因子采集站组成。森林火险气象监测的设置选址、设备要求及技术指标依据森林火险监测站技术规范(LY/T25792016)执行。森林火险因子采集站的设置及监测方法依据森林火险因子采集站建设及采集技术规范(LY/T26652016)执行。 4.4.1.2 卫星林火监测系统 利用对地观测卫星,探测林火。由卫星数据接收预处理子系统、火点信息提取子系统、监测成果发布浏览反馈网络子系统等部分组成。监测方法依据极轨卫星遥感监测森林火灾(DB21/T1455.4)执行。 4.4.1.3 航空巡护系统 利用巡护飞机进行林火的探测。航空护
15、林站、森林航空消防机场、森林航空消防移动保障系统和森林航空消防巡护区设施的建设依据森林航空消防工程建设标准(LY/T5006-2014)执行;巡护设备及巡护方法依据森林航空消防技术规范(MH/T1033-2011)执行。 4.4.1.4 视频监控系统 由前端监控设备、烟火识别系统、网络传输系统、监控塔、供电保障系统、安全防护系统、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及其他必要设备组成。监控塔的设置要求、系统功能及主要技术指标依据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LY/T25581-2016)执行。 4.4.1.5 瞭望塔 位置应在整体布局的基础上选择地势较高、视野宽阔、不受其他干扰或自然灾害的危害。 设置密度应根据地
16、形、地势、森林分布、观测方法和可见度等条件确定,瞭望塔之间的视线应相互交错衔接。 结构应采用永久性钢结构或砖石结构。 具体工程标准依据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LYJ127)第三章执行,瞭望设备、瞭望人员及瞭望技术依据森林防火瞭望台瞭望观测技术规程(LY/T1765)执行。 4.4.2 林火阻隔系统 DB21/T 27322017 5 林火阻隔系统的宽度应根据阻隔系统周边的地物、所处位置分别确定,具体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林火阻隔网密度应根据防火区的地形、火险区等级、多年森林火灾平均受害面积、森林经营水平、人口密度、林木经济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应符合附录D规定。 林火阻隔系统宜布设在山脊、林缘
17、、道路、水渠或自然阻隔带两侧,以及居民村屯和生产场点的周围,与防火期主风方向相垂直,坡地上的林火阻隔系统宜沿等高线方向布设。 林火阻隔带建设应原地保留国家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确因防火需要,可适当疏伐保护植物、或清理保护林木贴近地面2米高度内的枝条和地表可燃物,或迁移保护植物;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不应建立林火阻隔系统,缓冲区、实验区和保护区外围边界可按需建立林火阻隔系统。 4.4.2.1 生物隔离带 由活立植物构成的林火阻隔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经济作物带、天然植被带等。树种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的选择难燃类树种,按照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LY/T1063)3.3节指定的树
18、种执行。 生物防火林带的建设包括新建、改造和更新生物防火林带。 1、新建生物防火林带:林分结构宜营造单层同龄纯林;在林带长度方向上,于林带的中心线或林带一侧,预留一条2.5米宽的连续的人行通道,供林带抚育、防火人员快速疏散使用,通道上应全部清除妨碍通行的乔木、灌木、地表可燃物;林带造林密度宜控制在1.5米2米2米2米之间;宜采用穴状整地,整地规格因立地条件、植苗大小而异,种植穴的水平布置以矩形为宜;应定期抚育及维护,清理后的地标可燃物干重应控制在2.0吨/公顷以下。 2、改造生物防火林带:对分布在林火阻隔系统规划的位置上,难燃树种的株数比例大于60%,林分郁闭度大于0.70,防火树树干抗火烧、
19、不易引燃树冠火的现有林分进行改造。伐除病腐木、非目的(易燃)树种、人工整枝(枝下高不低于3.5米)、分散运出或归堆烧除地表可燃物;当保留的防火林木的郁闭度低于0.50时,应加密补植新的防火林木;应定期抚育及维护,清理后的地标可燃物干重应控制在2.0吨/公顷以下。 3、更新生物防火林带:对进入过熟龄,林木防火功能逐渐丧失的和林带遭受外力破坏或林分结构发生变化,阻火功能下降或濒死木、盗伐防火林木超过30%时进行更新。采取择伐的方式伐除部分老龄木,采取天然下种和人工更新相结合的方法,恢复林带,待更新幼树成活、郁闭后,再伐除老龄木;或采取渐伐方式更新一侧林带,待新林带郁闭后,再更新另一侧老林带。 4.
20、4.2.2 工程隔离带 通过人工措施,用无生命的阻火障碍物营建的防火区域。包括防火线、生土带、道路、水渠、电力高压线走廊等。建设方法按照林火阻隔系统建设标准(LY/T5007-2014)第五章执行。 防火线:常绿针叶树林每200公顷中间须开设一条防火线,带宽一般不小于树高的1.5倍,新植幼林在造林时要留出防火线,阔叶树林也应依据情况适当开设;针叶树林的林缘开设20米30米宽的防火线。地形不复杂地区以各种机械清除设计防火线内的可燃物,翻成生土带;地形复杂地区,用人工清除设计防火线内的林木杂草及其它可燃物;可采用化学除草剂开设防火线。须10月份完成。 道路:划入林火阻隔系统的林区道路,两旁边沟外侧
21、1米2米宽应清除杂草灌木;路基宽度应大于4米,若路基宽度不能满足附录C的规定时,应在道路侧面加宽建设生土带、防火线、经济作物带或生物防火林带等其他林火阻隔系统。 4.4.2.3 自然隔离带 由自然障碍物组成的阻火区域。包括裸岩、戈壁、沙漠、湿地、沟壑、常年冰雪覆盖区等。分布在林火阻隔系统规划位置,宽度大于15米、地域上连片的自然阻隔带,可纳入林火阻隔系统。宽度低于附DB21/T 27322017 6 录C规定的或遭到破坏失去林火阻隔功能的,应加宽建设生物阻隔带或工程阻隔带。纳入林火阻隔系统的自然隔离带,应定期检查、维护。 4.4.3 防火道路系统 由林区等级公路和森林防火简易路组成。拟开发的林
22、区,应在规划设计生产性道路的同时,同步规划设计森林防火道路。森林防火道路的布设应尽量考虑与其他道路结合并联接成网。确定道路走向时,在不降低道路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应尽量兼顾道路阻火作用。在森林防火区,防火道路密度不低于1.7m/hm2。 4.4.3.1 林区等级公路 林区等级公路分为四级,具体划分及建设方法依据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LY5104)执行。在大片未开发利用林区的防火公路的主干线可选用一级林区公路;一般干线可选用二级林区公路;其他路段可根据护林防火面积的具体情况选用三级或四级林区公路。野外停机坪与外部相衔接的进场公路,林-1、林-2级航护机场可选用二级林区公路,林-3、林-直级航护机场
23、可采用三级或四级林区公路。 4.4.3.2 森林防火简易路 森林防火简易路分为车行道和人行道等。 车行道的基本车型为运兵车、消防水车和保障车等。建设时应遵循走向合理,短捷、顺畅、工程数量小;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以保证全路坚固耐久,便利管护;必须注意基底的整治和路堤的压实。车行道路基宽度:不小于3米(原则上不设路面,清除草皮、回填透水性强的土壤,整平压实)。 人行道建设时应尽量减少迂回展线,长坡可修建休息平台;保证排水顺畅,避免冲刷;结构形式,因地制宜。人行道宽度:0.8米1.0米。 4.4.4 防火通信系统 利用有线、无线等传输煤质,为森林火灾的预报预警、监测了望、信息传递、指挥调度、林火扑救
24、、后勤供应等提供信息传递服务。 4.4.4.1 通信网级别 防火通信应联结各级防火指挥部门和有关基层单位,在保证环节畅通和通信质量的原则下,组成通信网络。根据管理系统、隶属关系和职责范畴,按四级组网: 一级网:以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为主导,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为分系统; 二级网: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为主导,各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为分系统; 三级网:以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为主导,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为分系统; 四级网:以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为主导,各县区所辖基层单位(区、乡、林场、经营所、防火专业队、瞭望塔、防火站、气象预测预报站等)及流动台为节点; 临时通信网:根据实际需要,选定联结方案。 4.4.4.2
25、 种类及建设要求 由超短波通信网、短波通信网、卫星通信网、机动通信系统和公用有线电话网、移动电话网、计算机网络等组成。森林防火通信网以自建超短波通信网为主,充分利用公众通信资源,形成互联互通的通信网络体系。 超短波通信网:森林火险区划等级为、级的县级森林火险区应建立固定超短波网,林区内的超短波信号覆盖率应达95%以上;不需要组建超短波通信网的地区,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配备一部DB21/T 27322017 7 以上超短波移动通信基站及部分超短波车载台和手持机,确保火场超短波通信号覆盖率达90%以上;各级组建超短波通信系统应使用省统一的森林防火专用频率作为指挥和协同频率。 短波通信网:各级森
26、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建设和配置;作为应急通信保障手段之一,在超短波网和公众网不能覆盖的地区,应建立短波通信网。 卫星通信网:辖区内重点林区存在公众网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不能提供数据传输能力的省级和森林防火重点地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配备1套卫星数据传输系统;辖区内重点林区存在公众网或者其他通信手段无法保障语音通信地区的县级防火指挥机构,应配备1部以上卫星电话。 机动通信系统:重点林区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当地公众网和森林防火通信网在林区信号覆盖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通信设备,配备中继台,满足火场前线指挥的需要。 有线网、移动网、计算机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根据各地公
27、用通信资源情况和森林防火工作需求,综合运用,灵活组织实施。 4.4.5 航空消防设施 森林航空消防工程主要保障巡护预警、火场侦察、调度指挥、航空灭火等工作的开展。各地应在重点森林火险区加强野外停机坪和直升机取水池的建设。技术要求依照森林航空消防技术规范(MH/T1033-2011)执行。航空护林站、森林航空消防机场、森林航空消防移动保障系统、森林航空消防巡护区设施等的建设依照森林航空消防工程项目建设标准(LY/T5006-2014)执行。 4.4.5.1 野外直升机停机坪 建设规格标准为40米40米,其外围应建20米宽夯实的沙土带,净空要求达到60米80米,保障无障碍物。 4.4.5.2 直升
28、机取水池 新建取水池一般宜建在重点火险区内(净空条件符合直升机取水作业要求),建设标准应能满足驻场飞机或计划使用机型需要,一般建设直径宜为25米30米、深度大于3米。 改造取水池是对符合净空条件的取水点(包括水库和自然河流),进行详细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改造,是只能满足常用机型取水需要。 4.4.6 物资储备库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是指贮放、保存森林消防装备和机具的永久性建筑,为扑火救灾提供森林消防物资。分为国家级、省(区、市)级、地市级和县(国有林业局)级,具体标准见附录E。储备库的管理依据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国森防办200711号)执行。储备物资储备、保养、报废
29、和更换应依据森林消防装备、机具储备年限规范(国森防办200711号)执行。 4.5 宣传教育 利用宣传设施、设备、工具或载体,宣传森林防火相关内容。 宣传设施、工具、设备和载体主要包括: 宣传牌、宣传栏、立式森林防火吉祥物、电子显示屏、森林防火语音电子宣传杆,宣传品、警示旗,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杂志、各类LED显示屏或手机短信、微博、微信、APP客户端等。 宣传内容包括: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避险、自救知识,森林火险预报预警信息,森林火灾典型案例,倡导文明祭祀等。 森林防火宣传设施设置密度由设置所在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确定,等级高的,设置密度大。 DB21/T
30、27322017 8 5 森林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按照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立即组织实施现场扑救。 5.2 扑火队伍 森林火灾现场扑救应主要由专业或者可快速集中的森林防火扑救队伍承担。群众扑救队伍参与扑救的,应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具体人员和装备配备不低于附录F要求。 5.3 扑火方法 5.3.1 地面直接灭火 利用消防工(机)具、设备直接扑救明火,喷(撒、射)土、水或化学药剂灭火和清理余火。主要工(机)具、设备包括:锹、耙、斧、刀、锯、二号工具、三号工具、扑火拍、灭火弹、灭火水枪、自压式灭火器、风力灭火机、风水灭火
31、机、喷土机、灭火水炮、机动手抬灭火水泵、远程灭火设备、消防车等。 5.3.2 地面间接灭火 采用阻隔措施间接扑救森林火灾的方法。主要包括:在火线前方喷洒泡沫灭火剂或其他化学灭火药剂,建立不燃阻隔带;在火线前方,开设生土隔离带,阻止地表火蔓延;在火线外围,挖防火沟阻截地下火蔓延;在林火蔓延前方,点放迎面火等。 5.3.3 航空灭火 利用森林消防飞机灭火,包括机降灭火、索降灭火、吊桶灭火、化学灭火等。实施依据森林航空消防技术规程(MH/T1033-2011)执行。 5.3.4 人工增雨灭火 利用人工增雨手段直接灭火。 5.3.5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清理火场,并留
32、有足够人员24小时看守。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确无暗火的,撤出看守人员。清理方法:明火扑灭后的火场由水源,应采用水车、水泵、灭火水枪取水清理火场;无水地段,应用风力灭火机沿火场便于将可燃物吹向火烧迹地,或用土埋法;非常干旱时段,用耙子、铁锹往火场内方向刨出2米宽生土隔离带达到火线至火烧迹地内1050米处无明火、无暗火、无烟。 5.4 扑火安全 5.4.1 扑火行动安全 扑火前指挥员应及时掌握天气情况、正确分析判断火行为变化、密切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并向队员介绍火灾情况,说明灭火方法和技术,做好安全教育;接近火场时,要明确撤离路线;扑火时,要适时组织扑火队伍休整,时刻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及时掌
33、握扑火队伍行动。 DB21/T 27322017 9 扑火队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通信、照明器材及火种等,接近火场时,要密切关注可燃物、地形和火场天气的变化,选择安全避火区域或路线;遵守火场纪律,服从指挥。 扑救人员应掌握火场紧急避险措施,包括:转移避险、卧倒避险、点火避险、爆破避险、冲越火线避险等。 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扑救工作。 扑火队员应有组织地从火尾、火翼位置进入火场;严禁迎火头进入;严禁从山谷及顺风侧坡火后下方、上山火的上方和翻越马鞍形进入火场;严禁直接扑打高强度、地形复杂火头;严禁在高危险段燃烧的火线侧翼突破火险。 地势复杂地区,严禁夜间扑火。 扑火
34、或看守火场时,需离开火场,应有两人以上,并携带通信和定位设备。 遇到地下火场,应先探明其范围,避免误入将要塌陷的火坑,宜在外线实施扑救;严禁在火烧迹地内行走。 夜间行走时,应配备照明设备,人员应保持适当距离,防止火场中风倒木、陡坡上的活动石块等伤人。 紧急撤离火场时,指挥员若无法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时,应采用预先确定的信号通知扑火人员,以便有组织有秩序地快速撤离。 不在上山火的上方山坡和山脊线上开设隔离带;严禁在可燃物载量大的区域近距离开设隔离带;开设隔离带时,要确定或开设安全避险区域。 扑火人员休息,要选择沙石裸露地带、水域、非地下火的火烧迹地及无可燃物的空旷地。 5.4.2 扑火装备安全 5.
35、4.2.1 森林消防车辆扑火安全 利用大型机械开设隔离带时,要先开设出大型机械安全避险区;森林消防车辆在运送扑火人员、装备、给养、火线侦察时应注意陡坡、急流水域、急转弯和盘山道路;森林消防履带车在碾压火线时,火焰高度不得超过1米,两条履带应交替使用。 5.4.2.2 扑火机具作业安全 风力灭火机、油锯、便携式水泵、割灌机、手投灭火弹、点火器等机具在使用时应按照说明书要求,实施作业。 5.5 火灾信息处置 5.5.1 扑救进程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在扑救过程中,按照上级要求时限或根据火情适时逐级上报,报告内容、格式及规范用语依照森林火灾信息处置规范(LY/T2585-2016)5.2执行。遇下列八
36、种森林火灾,要在1小时内及时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省(区、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军事禁区等地发生的森林火灾; DB21/T 27322017 10 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 5.5.2 定期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的时限,依据森林火灾日报告、月报表、年报表的规定,汇总当日、
37、当月、当年情况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6 森林火灾后期处置 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后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记入档案,并按照上级要求上报书面报告。 6.1 森林火灾调查和评估 森林火灾调查的内容和方法依照森林火灾成因和森林资源损失调查方法(LY/T1846)执行,森林火灾损失的评估指标、损失分类和损失计算方法依照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LY/T2085-2013)执行。 6.2 森林火灾信息备案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逐级建立森林火灾信息备案制度。每起森林火灾处置完毕后,森林火灾信息处置原始记录都要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收
38、集、整理、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原始记录或销毁。 6.3 森林火灾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节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D
39、B21/T 27322017 1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森林火险等级、预警信号表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标识 一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不易蔓延 二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三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四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五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DB21/T 27322017 12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森林火险区划等级表 森林火险区等级 危险程度 森林火灾危险性大 森林火灾危险性中 森林火灾危险性小 DB21/T 27322017 13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40、林火阻隔系统宽度表 序号 林火阻隔系统布设位置 林火阻隔系统宽度(m) 1 国界 50200 2 省界、县界、乡镇界、国有林场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边界,以及森林雨草原、寺庙、居民点、易燃物资储备库、墓地交界处 50 3 其他林缘、林内 30 4 水渠、河流及其它自然隔离带 30 铁路 符合TB10063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高速公路 30 国道 20 省道 15 5 道路 其他道路 10 道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单侧距离 10220千伏 30 6 电力高压线走廊 330千伏 40 DB21/T 27322017 14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林火阻隔网控制面积表 防火区域 林火阻隔
41、网控制面积(hm2) 与控制面积相对应的长度密度(m/hm2) 级火险等级区 500 大于17.88 级火险等级区 5011000 17.8812.65 级火险等级区 10015000 12.655.66 高价值人工商品林、重点公益林、国营林(企)业局、林场经营林地 100 40.00 一般公益林区 101500 40.0017.88 其他林区(林地) 5015000 17.885.66 DB21/T 27322017 15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表 级别 建库规模 物资储备 储备物资种类 国家级 建筑面积600m2,符合国家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应保证价值500万
42、元以上的物资储备,每年更新的物资应为200万元以上 省级 建筑面积300m2 应储备1000人以上的物资 地市级 建库面积应在80-150m2 应储备300-500人的物资 县(国有林业局)级 建库面积应在30-80m2 应储备100-300人的物资 装备类、机具类、通讯类和其它类等。储备物资种类应依据辖区内扑救森林火灾特点,储备与之相适应的物资,并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和新技术应用,定期对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的种类进行增加和调整。 DB21/T 27322017 16 附录F (规范性附录) 森林消防队建设标准表 类型 建队目标 主要构成 建队要求 建设标准 装备标准 专业森林消防队 以森林火灾预防
43、、扑救为主的扑火队伍 固定队员 具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经费保障稳定,在防火期实行集中食宿、准军事化管理,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接到扑火任务后在 10 分钟内集结,且出勤率不低于 90%。每支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队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0人。 一级火险县(市、区)组建2支以上、各市、二级火险县(市、区)、国有林场、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应组建 1支以上 运兵车2台,保障运输车1台,10吨位消防水车和15吨位消防车各1台以上,用于在复杂地带开设隔离带的挖掘机2台,风力灭火机10台,灭火水枪5支,油锯2台,清理锯2台,扑火服、训练服各40套,大功率照明灯2台,发电机1台,水泵2台,头盔灯20台,手投式灭火弹400枚,无线对讲机10部,中继台1部。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以森林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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