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22ICS 13.060.30 Z 60 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4262005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 Control Requirement for Furfural Industrial Pollutants 2005-12-01 发布 2006-01-01 实施吉林省技术监督局发布DB22/ 4262005 1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环境保护产品监督管理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志永、于广军、董德明、张文华、刘壮、寇艳秋、陈群、耿丽娟、冯燕。 本标准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22/ 4262005 1糠醛工业
2、污染物控制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厂界噪声、固体废物控制要求,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糠醛工业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8978
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6920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11914 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7488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788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T74798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HJ/T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T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4、GB/T11903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GBZ/T160.5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醛类化合物 糠醛的苯胺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指在糠醛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排水和生活污水。 3.3 卫生防护距离 指正常生产条件下,散发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装置、“三废”处理设施等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4
5、 技术内容 DB22/ 4262005 2 4.1 水污染物排放 4.1.1 排入 GB38382002 中类水域的糠醛工业企业废水,执行表 1 规定的一级标准值。 4.1.2 排入 GB38382002 中、类水域的糠醛工业企业废水,执行表 1 规定的二级标准值。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城镇排水系统的糠醛工业企业的废水,应执行表 1 规定的三级标准值。 4.1.4 标准值 本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执行GB8978,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表1规定。 表1 糠醛工业企业水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化学需氧量(CODCr) 生化需氧量(BOD5) 氨氮 (NH3-N)悬浮
6、物 (SS) 色度排水量污染物项目 PH kg/t 产品mg/Lkg/t产品mg/Lkg/t产品mg/Lkg/t产品 mg/L 稀释倍数m3/t产品一级标准 69 0. 48 60 0.16 20 0.12 15 0.16 20 50 8 二级标准 69 1.0 100 0.3 30 0.25 25 0.5 50 50 10 三级标准 69 4.5 300 1.5 100 0.75 50 1.5 100 80 15 注: 1.产品指糠醛 2.排水量为推荐值 4.1.5 采样与监测 4.1.5.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的标志、污水流量连续计量装置和污水
7、比例采样装置。企业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5.2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排放浓度取日均值。 4.1.5.3 产品产量的统计 产品产量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根据企业实际正常生产天数,计算出产品的日均产量。 4.1.5.4 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污染物项目的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pH 玻璃电极法 GB/T692086 2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GB/T1191489 3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8887 4 氨氮(
8、NH3-N) 蒸馏和滴定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GB/T747887 GB/T747987 HJ/T1952005 5 悬浮物(SS ) 重量法 GB/T1190189 6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89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 4.2.1 糠醛工业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 GB13271 。 4.2.2 恶臭污染物及气态糠醛排放 DB22/ 4262005 34.2.2.1 标准分级 根据糠醛企业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二级。 根据糠醛企业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二级。4.2.
9、2.1.1 位于 GB3095 1996 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的和改建、扩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4.2.2.1.2 位于 GB3095 1996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糠醛企业,执行二级标准。 4.2.2.2 标准值 糠醛企业恶臭污染物及气态糠醛的排放标准值按表3 的规定执行。 表3 厂界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mg/m3序号 序号 项目 项目 一级标准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 20 2 糠醛 不得检出 0.3 4.2.2.3 取样与监测 4.2.2.3.1 臭气浓度、气态糠醛监测点设于糠醛企业厂界。 4.2.2.3.2 监测点的布置
10、方法与采样方法按 GB16297 附录 C 和 HJ/T5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2.3.3 采样频率,每 2h 采样一次,共采集 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4 执行。 表4 恶臭及糠醛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臭气浓度(无量纲)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5 2 糠醛 糠醛的苯胺分光光度法 GBZ/T160.542004 4.3 厂界噪声控制要求 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 。 4.4 固体废物控制要求 糠醛渣等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回收处理率应达到95%以上,外排废物处理处置应执行GB18599。糠醛渣棚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防止飞渣外逸。 糠醛厂厂区地面采用硬覆盖,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糠醛渣场的渗出液必须设立收集系统,并排入废水处理设施。 4.5 卫生防护距离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至少为 1000m。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但宜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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