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43.180 R 16 备案号: 29316-2011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DB32/T 1692.1 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2010-12-20 发布 2011-02-2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T 1692.1 2010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2、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人员条件 1 5 组织管理条件 2 6 安全 条件 3 7 环境保护条件 3 8 设施条件 3 9 设备条件 4 DB32/T 1692.1 2010 II 前 言 DB32/T 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 6个部分: 第 1部分:汽车整车 维修企业 第 2部分:汽车快修 业户 第 3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 4部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第 5部分: 摩托车维修业户 第 6部分: 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 DB32/T 1692-2
3、010的第 1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 运输 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 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南通市运输管理处,扬州市运输管理处, 镇江市运输管理处, 南京市新 焦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汪学君 、 田永生 、 范健 、 李云飞 、 闫枫逸 、 蔡健 、 黄峰 、 徐道荣 、 李训东 、 黄阳 、 邵宁 、 张强 、 王贵宝 、 门涛 、 杨登荣 、 王晓平 。 DB32/T 1692.1 2010 1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1 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
4、织管理、 生产 、环境保护、 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行政许可 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 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 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DB32/T 12
5、27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 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n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 完成汽车 整车 维修 、 总成修理、 各级 维护 、维修救援及相关活动 ,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和地方标准 的规定 , 经营范围 分 为 乘用车整车维修、 客车 整车维修及 货车 整车 维修的 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6、。 3.2 乘用 车 passenger car 在其 设计 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 /或临时物品,含 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最多不超过 9个座位的汽车。 3.3 客车 bus DB32/T 1692.1 2010 2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 的 商用车辆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 。 3.4 货车 goods vehicle 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 。 4 人员条件 4.1 应配备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 员、 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 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 。 4.2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
7、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 政策 法规及 技术规范 ,且 经过有关培训, 至少有 1 人 取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上岗。 4.3 技术负责人 应 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 。 技术负责人 员 人数,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不少于2 人 ;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不少于 1 人 , 且 经过有关培训, 取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 持证上岗 。 4.4 质量检验 员 应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 。 质量 检验 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一类企业不少于 3 人 、二类企业 不少于 2 人 , 且 经过有关
8、培训, 取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 持证上岗。 企业 应 自定至少 1 名 总检验人员 , 总检验人员 应 经过有关培训, 取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 持证上岗 , 并 从事检验工作 2 年 (含 )以上 。 4.5 价格结算 员 应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 少于 2 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 少于 1 人 , 且 经过有关培训, 取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 持证上岗。 4.6 业务接待员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 掌握汽车维修行业政策法规、汽车维修检测作业内容和相关操作技能, 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9、及收费办法, 具备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 业务接待 员数量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 少 于 2 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 少于 1 人 , 且 经过有关培训, 取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 持证上岗。 4.7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 技术人员应 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 熟悉 所从事工种的维 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维修 技术人员 持证 总人数,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 少于 16 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 少于 8 人 , 且 经过有关培训, 取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 持证上岗。 其中各工种维修
10、技术人员分别至少有 1 人 持证 ,企业每增加一种车型经营 范围,则维修技术人员数量相应 至少 增加 30%,其中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 各工种 持证 维修技术人员分别至少增加 1 人 。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应具有与 汽 车维修有关的 法律 法规等文件资料 ,并 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 5.1.2 应具有规范的 维修作业 流程, 并明示 DB32/T 1227 要求 公示 的相关 内容 。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 价格结算 、 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 、投诉处理 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
11、.1.4 应 建立并 执行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悬挂制度、收费备案及公示制度、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合同制度、机动车维修 费用 结算清单制度、配件管理制度 、 维修质量保证期DB32/T 1692.1 2010 3 制度、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与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机动车维修档案制度、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等管理制度,按照 DB32/T 1227 的 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5.1.5 应 运用 计算机 进行维修业务接待、收费结算、配件、生产调度等 管理 , 采用计算机打印全省统一格式结算清单, 并按要求及时将统计信息报送至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2 质量管理 5.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 国
12、家标准 、 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 应 建立并执行 进出厂登记、 进厂 检验、 过程检验、竣工检验、 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 应具有 合法 有效 的 质量保证期制度 ,并在生产经营中得到实施 。 5.2.5 应 建立 维修登记台帐及 汽车维修档案 。 5.3 配件管理 5.3.1 应具有配件登记制度 , 建立配件登记台帐, 登记配件检验、入库、保管、出库等记录,配件登记应标明车型、规格、零件号、 产品 名称 、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 等 , 配件
13、 入库前应进行检查 、验收。 企业 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 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 5.3.2 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等配件分 类 标识, 实施 明码标价制度。 5.3.3 应 建立旧配件管理制度。 6 安全 条件 6.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 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 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 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和消防等
14、各项要求。 7 环境保护条件 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废刹车片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并有效执行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 “ 三废 ” (废油、废液、废 料 )、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在居民楼下从事钣金、涂 漆的,应 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 环境评估 报告 。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 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装置。 8 设
15、施条件 DB32/T 1692.1 2010 4 8.1 企业 应有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 停车场 、 生产厂房 等设施, 接待室 、 停车场 、 生产厂房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厂房场地 序号 项目 一类 二类 其它要求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1 接待室 (含客户休息室) 不少于 40m2 不少于 20m2 应 整 洁 明 亮 , 并 明示DB32/T 1227要求的相关内容, 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2 停车场 不少于200m2 不少于 400m2 不少于150m2 不少于 300m2 地面 应 平整坚实,区域界定 清楚, 标志明显 ,不得占道经营 3 生产厂房
16、 不少于 800m2 不少于 1000m2 不少于 300m2 不少于 500m2 应平整坚实,工位布置 合理,能满足维修 生产工艺规范的要求 8.2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间, 一类企业 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少于 30m2 ,二类企业 总成维修间面积不少于 20m2,并设置 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 8.3 生产厂房 内应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8.4 经营货车、 客车整车维修的企业,应具有 地沟设备(如客车维修企业具有客车整车 举升机,则相应数量的地沟不作要求 ), 地沟设施应能满足车辆使用要求。 8.5 企业如申请 2 个以上车型的经营范
17、围(含 2 个), 每增加一个车型 停车场及生产厂房的面积应 不少于 单个车型所要求面积最 大者的 150%。 8.6 企业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等应具有合法 使用权 的证明材料。企业租赁厂房场地等设施,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年。 9 设备条件 9.1 企业 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机工具 、 手工具 及计量器具,计量器具 应定期 进行 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 2、 表 3、表 4 中 所 要求 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 等 ,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表 2 通用 设备 序号 项目 一类 二类 其它 要求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1 钻床 安
18、装 固定 2 电焊 DB32/T 1692.1 2010 5 表 2 通用设备 (续) 序号 项目 一类 二类 其它要求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3 气焊 4 气体保护焊设备 5 压力 机 6 空气压缩机 7 砂轮机 安装固定 表 3 专用设备 序号 项目 一类 二类 其它要求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1 废油收集机 2 齿轮油加注设备 3 液压油加注设备 4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5 轮胎螺母拆装机 6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7 车轮动平衡机 可外协 8 四轮定位仪 9 转向轮定位仪 可外协 激光或红外检测 10 制动鼓、制动盘 维修设备 可外协 11 汽车空调冷媒加
19、注回收设备 12 总成吊装设备 13 汽车举升机 一类不少于 5 台,二类不少于 2 台;其中四柱举升机 一类至少有 2 台,二类至少有 1 台 14 地沟设施 一类不少于 2 个,二类不少于 1 个 15 车用数字式万用表 16 电脑解码仪 17 喷油嘴检测清洗设备 18 正时仪 19 无损探伤设备 20 外部清洗机 DB32/T 1692.1 2010 6 表 3 专用设 备 (续) 序号 项目 一类 二类 其它要求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21 打磨抛光设备 22 除尘除垢设备 23 曲线锯或型材切割机 24 车身整型设备 25 车身校正设备 26 柴油机故障诊断设 备
20、27 喷烤漆房及设备 28 柴油喷油器压力试验设备 表 4 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 序号 项目 一类 二类 其它 要求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乘用车 客车 货车 1 轮胎花纹深度尺 2 激光测距仪或塔尺 3 轮胎气压表 4 外径千分尺 5 内径千分尺 6 量缸表 7 游标卡尺 客车、货车应为500mm, 乘 用车 为300mm 8 燃油压力表 9 气缸压力表 10 真空表 11 液压油压力表 12 声级计 13 排气分析仪 或不透光 度计 14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可外协 15 侧滑试验台 可外协 16 制动检验台 可外协 可外协 17 悬架试验台 可外协 18 车速表检验台 可外协 注: 要求具备, 不要求具备。 DB32/T 1692.1 2010 7 9.3 各种设备 、工具、计量器具 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 、 行业 或企业标准 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 、工具、计量器具 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维修检测设备 应定期进行 检定。 9.5 允许设备外协 的,应 具有合法 有效 的 书面合同 书,并 附有 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 9.3和 9.4的要求 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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