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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660-2013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df

1、ICS 13.040.50 Z64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 660 2013 代替 DB 33/ 660-2008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Limit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in-use vehicle equipped ignition engine in short transient loaded mode 2013 - 07 - 09 发布 2013 - 07 - 09 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 660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 第 4 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 标准 依据 GB/T

2、 1.1-2009 给出 的 规则 起草 。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卫伟、金鑫、高利、刘弘、刘长军、祝斌、叶旭红、黄芳 、舒 畅、楼淑芬 。 本标准 2008年 10月 1日起在杭州市先行试点实施, 2010年 10月 1日起在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四个重点城市宁波、温州、绍兴、湖州实施,到 2015年全省全部实施。 DB33/ 660 2013 1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 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

3、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轻型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285 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 HJ/T 290-2006 汽油车简易瞬态 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M1、 M2、 N1类车辆 M1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 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 8 个的载

4、客车辆 。 M2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 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 8 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 000kg 的载客车辆。 N1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量最大总质量超过 1 000 kg ,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 500 kg 的载货车辆。 3.2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 500kg 的 M1类、 M2类和 N1类车辆。 3.3 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 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 2 500 kg 的 M1类车。 3.4 DB33/ 660 2013 2 第二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

5、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5 在用汽车 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6 基准质量 ( RM) 指整车整备质量加 100kg 质量。 3.7 最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8 当量惯量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 模拟器 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 3.9 排气 污染物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 CO)、碳氢化合物( HC)及氮氧化物( NOx)。氮氧化物( NOx)用二氧化氮( 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 HC)以碳( 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汽油; C1H1.85, 柴油; C1H1.86, LP

6、G; C1H2.525, NG; CH4。 3.10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 LPG)或天燃气( NG)。 3.11 两用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 3.12 单一气体燃料车 DB33/ 660 2013 3 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 LPG 或 NG)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 LPG 或 NG)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汽车。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20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

7、表 1。 表 1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基准质量( RM) kg 一氧化碳( CO) g/km 碳氢化合物( HC) g/km 氮氧化物( NOx) g/km RM 1020 41.9 5.9 6.7 1020 RM 1470 45.2 6.6 6.9 1470 RM 1930 48.5 7.3 7.1 RM 1930 51.8 8.0 7.2 4.2 200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2。 表 2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 RM) kg 一氧化碳( CO) g/km 碳氢化合物(

8、HC) 氮氧化物( NOx) g/km 第一类轻型车 全 部 12.0 4.5 第二类轻型车 RM 1250 12.0 4.5 1250 RM 1700 18.0 6.3 RM 1700 24.0 8.1 5 测量方法 按照 GB 18285-2005 附录 D 中“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的规定执行。排放检测所需设备的工作原理,测量精度必须满足 GB 18285-2005、 HJ/T 290-2006 对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系统的技术要求。 6 判定原则 6.1 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排放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 6.2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汽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汽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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