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79.010 B 60 备案号:13491-200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3942003地 板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2003-02-24发布 2003-03-24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3942003 I 前 言 为规范木地板科学安装,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收了一些大型木地板生产、经销以及装饰企业的科学施工方式,通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编制了本标准地板安装验收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林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2、杭州大庄地板有限公司、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浙江绍兴富得利木业有限公司、广州富林地板木业有限公司、浙江方圆木业有限公司、杭州大庄装饰有限公司(老木匠地板安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崇荣、徐漫平、林海、卜林海、孟荣富、毛呈贤、马少敏、董国平、曹件生、杨伟明。 DB33/T 3942003 1 地 板 安 装 验 收 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板安装的基础要求、施工程序、验收条件、验收方法、验收确认等。 本标准适用于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木地板、竹地板等室内地面装饰用饰材的安装施工及验收。也适用于因安装不当引起的地板质量状态改变所发生争议的鉴定和确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
3、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362001 实木地板 GB/T 181022000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 181032000 实木复合地板 LY/T 15732000 竹地板 WB/T 10162002 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 WB/T 10172002 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 3 基础要求 3.1水泥地面、搁栅或配制的副地板等安装的基础应平整、干燥,安装
4、地板时的环境条件应达到或低于当地年均平衡湿度和含水率,严禁含湿安装。 3.2 安装前应对已固的基础进行验收。平整度不得超过1.5/1m;主要行走区域无松动或无异常响声;应使用隔湿物(防潮膜)对地板进行隔潮处理。 3.3 严禁用水泥砂浆围固龙骨(搁栅)。 4 安装程序 4.1 清除基础表面的装修异物,同时取出墙体四周的固定限位块。 4.2 铺设防潮层。应使用防潮层对地板进行隔离,交接处,防潮层应重叠510,并用胶带封接;靠墙边处应上卷510。 4.3 安装前应得到用户对地板质量、数量等确认后,开始预铺、分检。为防止地板过大的色差,地板固定前需对其进行色差的调整。 4.4 地板的定位及固定。 4.
5、4.1 定位 起铺的第一排(离墙面约1cm处划线拉直,不直度应小于1%)。 4.4.2 实木地板 4.4.2.1 固定前,应在地板榫舌内侧进行预钻孔(孔径应略小于地板钉直径),深度约为2/3地板厚,并用专用地板钉固于龙骨上。严禁用木工胶粘剂进行实木地板的粘固! DB33/T 3942003 2 4.4.2.2 相邻两排接头距离应不小于地板宽度;和其它地面材料(如水泥、地砖、花岗岩等)街接处高低差不大于1mm,并用薄膜封隔至板面同高。若高低差超过1mm时,应采用压线过渡。铺装宽度过大时,应设分隔区。 4.4.2.3 铺设时应根据地板的材质、含水率、漆板或素板、环境条件等情况,区别对待。适度掌握铺
6、设时地板间的松紧程度。原则上应留有拼装间隙,四周留有足810的伸缩缝隙。铺设时不得用坚硬的物品冲击或敲打地板的侧、表面,以免损伤漆膜及地板。 4.4.3 竹地板的铺设方法同4.4.2。 4.4.4 实木复合地板 采用副地板的安装方法时同4.4.2;直接铺设方式在保证地面平整、干燥的前提下,铺设防潮层后,可直接用无水专用胶粘剂在榫口处粘合,四周留缝隙要求同4.4.2.3。 4.4.5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强化木地板) 4.4.5.1 起铺时,应先在不用胶的情况下,预铺三排,看一下拼装的效果。并根据房间的尺寸进行统盘考虑,使每排地板两端的最小长度不小于20cm,头尾两排地板的宽度不小于5cm后再作
7、正常施工。 4.4.5.2 采用有副地板的安装方式,在铺好防潮层的基础上,使用强化木地板专用胶水均匀地施布在榫舌上,轻轻敲击地板的侧面,使其相互压紧。从地板缝中挤出的胶水,待10分钟后(用手试不粘)用专用铲刀铲除,再用清洁布去擦去表面上多余的胶水。安装完前三排后,可等待20分钟,使胶水干到一定程度再装第四排。为节约时间,等待间隙可安装第二个施工单元,以便在后续安装中使用拉紧器。拉紧器的间距每米1个,拉力应适中。 4.4.5.3 无副地板时,也可在铺好防潮膜的基础上直接铺设(方法同上)。 4.4.5.4 强化木地板的安装多系悬浮式安装,与其接触的区域(如墙、水管等)应留足伸缩缝隙(一般不小于 8
8、12cm);地板铺设面积超过 80m2(横向跨度超过 8m)时,宜采取相应的分隔措施(留出伸缩缝,使用扣条),以防面积过大时产生胀缩变形。 4.4.5.5 安装12小时后,方可在地板上行走;48小时后,方可摆设家具等物品。 4.4.6 用于四周限位的限位块必须在地板安装完工后取出,以免地板产生变形。地板面层与贴脚线之间宜留有约1mm 的间隙,不得用油漆封闭。 5 验收条件 5.1地板安装完工后,7日内按表中所列条款进行验收,见表1。 5.2对安装有其它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协议进行验收。 6 验收方法 地板安装后的验收方法按见表2。 7 验收确认 在详细说明地板如何进行安全使用及维护保养的前提下,
9、用户应对安装的地板总体质量、安装的满意度、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验收确认,并办理签字手续。 DB33/T 3942003 3 表1 地板安装允许偏差 允 许 偏 差 项 目 实木地板、竹地板 实木复合地板 强化木地板 拼装高度差 0.50,表面漆膜不得损伤 多层结构,应0.20mm;三层结构同左 0.20mm。 拼装缝隙宽度 0.50,每10 m2最大拼缝为1.0的不多于3处。 0.25,每10m2最大拼缝为0.50的不多于3处 0.10,每10 m2最大拼缝为0.50的不超过3处 主要行走区域 基本无异常响声 同左 同左 表2 地板验收方法 项 目 检 量 工 具 检 测 方 法 备注 拼装高度
10、差 塞尺或坐标百分表 每室随机测量10处,取平均值 拼装缝隙宽度 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20处,取平均值和最大值 行走区域无异常响声 / 正常行走评定 踩踏时偶然响声属正常 8 保修责任 地板在竣工验收后,正常维护条件下使用一年内出现地板状态改变(如离缝、开裂、变形、虫蛀等),应按WB/T 1017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DB33/T 3942003 4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实木地板安装验收确认单 用户名称 地址(电话) 安装单位 安 装 时 间 年 月 日 购买时间 年 月 日 品牌(商标) 面积(m2) 品 种 树种: 漆板 素板 基本情况 经 销 商 生 产 单 位 外 包 装 纸
11、箱 塑封 标 识 等级 厂名 树种 合格证 生产日期 执行标准 使用说明 外观质量 购买时确认 安装前确认 未经确认 加工精度 随机取510块地板拼装,视拼缝严密性、榫槽配合松紧及拼装高低差予以确认 含 水 率 7.0%16.0% 确认 安装前验收确认 漆膜质量 手感平整、光洁,目测地板表面无油漆缺陷(颗粒、针孔、汽泡等) 安装环境评估 地垅含水率:平均 %; 最大 % ;最小 % 副地板(多层板)含水率:平均 %; 最大 % ;最小 % 评估标准:与地板接触的辅助材料必须干燥,以含水率16.0%为优良;当含水率16.0%时,应采取严密的防潮隔离措施或待其干燥后再进行施工。 与墙体四周的间隙是
12、否留足(通常应不小于 812mm);不足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检查有无明显高低(不超过0.5mm)。 安装过程 施工时应进行预铺:调整色差或根据用户要求进行色差调整;地板固定在地垅上,固定前应预先钻孔;地板块之间的铺装间隙是否进行控制:控制在0.20mm ;自然拼接 ;拼紧 ;松紧不均 ;是否采取防潮措施:是 ;否 ;地板与墙体四周预留的间隙:足8mm ;不足5mm;未留 。 验收标准 整体协调,色差自然过渡或体现和谐的跳跃属正常;主要行走区域无异常响声(偶然出现轻微声音属正常);高低差:小于0.50mm;拼装缝隙平均不大于0.5mm,每10m2允许有3处不大于1.0mm的拼缝;贴脚线与地板表面有0.51.5mm的间隙,不得封闭;铺设面积超过25 m2时应采取分隔过渡。 签 字 对安装质量的评价:满意 ;较满意 ;不满意 建议或意见: 用户签字: 年 月 日 注:强化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可依据上述条款由厂商自行设定 5 浙江省地方标准 地板安装验收规范 DB33/T394-2003 * 邮政编码:310023 电话:87798190 87798191 2003年3月第一版 第一次印刷 印数11500 DB33/T39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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