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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稿).pdf

1、 ICS 130.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37/ XXXXX2013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 4 DB37/ XXXXX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 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 分的内容。 DB37/ XXXXX2013 1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 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

3、外的各种容量 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 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 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

4、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现有锅炉 DB37/ XXXXX2013 2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2 新建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3.3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4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

6、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自 2013 年9 月 1 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1 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烟气黑度除外)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监控位置 烟尘 50 30 10 SO2 300 300 100 NOx(以NO2计) 400 250 250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 1.0 烟囱排放口 4.1.2 自 2013 年9月 1 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1.3 自 2015 年1月 1 日起现有锅炉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浓

7、度限值。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 3 (烟气黑度除外)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监控位置 烟尘 30 30 10 SO2 200 200 100 NOx(以NO2计) 300 250 250 烟气林格曼黑度(级) 1.0 烟囱排放口 4.1.4 新建锅炉和现有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 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新建锅炉的排放浓度限值。 DB37/ XXXXX2013 3 4.2 其他规定 4.2.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2.1.1 每个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

8、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3 规定执行。 表3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W 2.8 2.87 714 1428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t/h 4 410 1020 20 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30 35 40 45 4.2.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 28 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 定,但不得低于 45 m。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 200 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4.2.2 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9、,但不得低于8 m。 4.2.3 补充说明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4.2.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 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 污口标志。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

10、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 HJ/T 75和 HJ/T 76 的要求,定期对 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 GB/T16157和 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5 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5.1.7 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DB37/ XXXXX2013 4 表4 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

11、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 1 烟 尘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2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 3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5.2 大气污染物

12、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各类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基准氧含量 锅炉类型 基准氧含量(O2)/% 燃煤锅炉 9 燃油锅炉 3.5 燃气锅炉 3.5 2 2 21 21 O O c c .(1)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 3 ; c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 O 2 实测的氧含量,%; O 2 基准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 是否符合标准排放限值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本标准发布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 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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