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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 144.2-2010 汽车内饰材料技术要求 第2部分:人造皮革.pdf

1、ICS 59.080.99 W 59 备案号:28044-2010 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DB50/144.2-2010 代替DB50/1442003汽车内饰材料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人造革TechnicalCodeforInteriorMaterialofVehiclesPart2:ArtificialLeather2010-04-20 发布 2010-07-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0/144.22010前 言 本部分的阻燃性能、甲醛含量、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为强制性指标, 其余为推荐性指标。 DB50/144-2010汽车内饰材料技术规范分

2、为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纺织品; 第 2 部分:人造革; 第 3 部分:塑料制品。 本部分为DB50/144-2010汽车内饰材料技术规范系列标准的第2部分。 本部分编制依据的规则是GB/T1.1-2009。 本部分代替DB50/144-2003 汽车内饰材料技术条件 人造革及皮革部分。 本部分与DB50/144-2003 的技术差异如下: 1. 由原来一个独立标准调整为包括3个部分的系列标准,第1部分是原标准的纺织品部分,第2 部分是原标准的人造革部分,第3部分是新增部分;名称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相关标准,取消了部分标准的引用; 3. 增加了气味等考核指标,提高

3、了部分指标; 4. 增加和修改了有害物质考核方式和试验方法; 5. 修改了分类方式; 6. 修改了检验规则; 7. 删除了规范性附录 8.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 本部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重庆市纤维织品检验所,重庆凌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茜、张智、刘刚、高维全、何勇、李昌丽、陈谊书、张益文、张文可、陈 锋、王卿。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50/144-2003。DB50/144.220101汽车内饰材料技术规范 第2部分:人造革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内饰材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4、本部分适用于汽车座椅套、座/靠垫、头枕、扶手、装饰性衬板、里衬等装饰用的各类聚氯乙烯、 聚氨酯、聚酰胺、聚烯烃人造革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689.20 皮革 涂层粘着牢度测定方法 GB/T 4694 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 GB/T 8948 聚氯乙烯人造革 GB/T 19941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 GB/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5、 20400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QB/T 253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 QB/T 2710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测定 QB/T 2711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撕裂力的测定:双边撕裂 QB/T 2714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折牢度的测定 QB/T 2724 皮革 化学试验 pH值的测定 QB/T 2725 皮革 气味的测定 QB/T 2726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磨性能的测定 QB/T 272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耐光色牢度:氙弧 QB/T 2729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水平燃烧性能的测定 QB/T 2779 鞋面用聚氯乙烯人造革 3 分类

6、 产品按布基编织方法分类,见表 1。 表 1 分类 类 别 布基品种 A 类 机织布、非织造布 B 类 针织品DB50/144.2201024 要求 4.1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外观质量要求 项 目 要 求 花纹 清晰 色泽、色差 不明显 布折、布基透油、底基破裂 不允许 拖线、道痕、皱折、丝路 两侧边缘15cm以内不允许存在,以外允许一侧不连续存在 破洞、赃物、浮斑等明显分散缺陷 每段0.002m 2 以下缺陷不多于3处,间隔不下于1m,整卷革5处 整件 色泽相称,平服且松紧适宜,不允许有污渍、烫痕、划破等 4.2 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3的规定。 表3 理化性能

7、指标 指 标 A 类 B 类 厚度/mm 项 目 1.00 1.00-1.40 1.40 0.70-1.20 1.20 经(纵)向 200 250 300 150 200 拉伸负荷/ N 纬(横)向 150 200 250 110 160 经(纵)向 10 15 20 10 20 断裂伸长率/ % 纬(横)向 25 30 35 25 35 经(纵)向 20 25 20 15 20 撕裂负荷/ N 纬(横)向 10 15 10 12 15 干摩擦(2000次) 4-5 湿摩擦( 300次) 4 碱性汗液(200 次) 4 汽油( 10 次) 4 摩擦色牢度/ 级 中性皂液(20次) 4 耐光色牢

8、度/级 4 涂层粘着牢度/ ( N/10mm ) 3.5 耐磨性( CS-10,1000g,500转 ) 无明显损伤、剥落 耐折牢度/ (23,25000 次) 无裂纹 耐热不黏着性 表面无异状 耐寒性 表面不裂 耐老化性 表面不裂 气味/级 3 阻燃性/( mm/min ) 100 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 mg/kg ) 30DB50/144.220103表3 续 pH 值 3.5-8.0 稀释差(当 pH4.0 时,检验稀释差) 0.7 游离甲醛(分光光度法) / ( mg/kg ) 20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gC/g 50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质量 5.1.1

9、一般采用灯光检验,用 40W 青光或白光日光灯两支,上面加灯罩,灯罩与检验中心垂直距离 为 80cm5cm,或在 D65 光源下。 5.1.2 如在室内利用自然光,光源射入方向为北向左(或右)上角,不能使阳光直射产品。 5.1.3 检验时,应将产品平摊在检验台上,台面铺一层白布,检验人员视线应正视平摊产品的表面, 目视距离为 35cm 以上。 5.2 理化性能 5.2.1 拉伸负荷和断裂伸长率试验方法按 QB/T 2710 进行。 5.2.2 撕裂负荷试验方法按QB/T 2711 进行。 5.2.3 摩擦色牢度试验方法按 QB/T 2537 进行,其中: 测试头质量:1000g。 碱性汗液:C

10、6H9O2N3 HClH2O ( L-组氨酸盐酸盐一水合物) 0.5g + NaCl 5g + Na2HPO412H2O 5 g(或 Na2HPO42H2O 2.5g) 配制成 1L 水溶液,用 NaOH 溶液(0.1moL/L) 调节 pH值至 8.0。 汽油:沸点 8 0-110。 中性皂液:中性皂水溶液(2.5 %)。 5.2.4 耐光色牢度试验方法按 QB/T 2727 中方法 3 进行,仪器采用水冷式氙弧灯,其中: 暗处标准温度 (1003) 试验箱温度 (653) 相对湿度 (2010) 辐射强度(波长 420nm) 1.1W/m 2 滤过系统 硼硅酸盐/碱石灰 终点以辐射能量为基

11、础,曝晒终点的总辐射能量为200kJ/m 2 。用变色用灰色样卡进行等级评定。 5.2.5 涂层粘着牢度试验方法按 GB/T 4689.20进行。 5.2.6 耐磨性试验方法按 QB/T 2726进行。 5.2.7 耐折牢度试验方法按QB/T 2714 进行,六个试样应全部合格。 5.2.8 耐热不黏着性试验方法按 GB/T 8948 进行。 5.2.9 耐寒性和耐老化性试验方法按QB/T 2779 进行。DB50/144.2201045.2.10 气味试验方法按 QB/T 2725 进行。 5.2.11 阻燃性能试验方法按QB/T 2729 进行。 5.2.12 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试验方法

12、按 GB/T 19942进行。 5.2.13 pH 值和稀释差试验方法按 QB/T 2724 进行。 5.2.14 甲醛试验方法按 GB/T 19941 进行。 5.2.1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试验方法按附录 A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成品检验一般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出厂检验项目 4.1 条规定。 6.1.2 型式检验项目按 4.1和 4.2 条规定。 6.2 抽样数量 6.2.1 外观检验按同品种交货批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随机抽取,总数量超过10匹(件)时抽3匹(件), 总数量在10匹(件)及以下时抽取2匹(件)。 6.2.2 性能试验按同品种交货

13、批原料随机抽取2.5m全幅,半成品及成品抽取2件。 6.2.3 染色牢度和环境污染指标试验用样品,应在同一批号的全部色号中抽取,每个色号抽取0.5m 全幅,半成品及成品抽取1件。 6.3 外观质量判定 外观质量应符合本部分表2要求,若其中任两条及以上不符合时,则判断外观质量不合格。 6.4 理化性能判定 理化性能符合表3要求,判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合格。若不符合表3中任一项时,允许对不合格项加 倍抽样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性能不合格。 6.5 合格批判定 综合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进行判定,凡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都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4、应符合GB/T 4694的规定。DB50/144.220105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方法 A.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碳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饰件成品、半成品以及所用材料有机化合物的总散发,也适用于单种有机化 合物的散发测定。 A.2 原理 用顶空进样装置提取样品中残留可挥发的有机物,采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检测器(GC/ FID) 进行测定,以碳总量计。 A.3 试剂和标准溶液 A.3.1 丙酮(色谱纯)。 A.3.2 正丁醇(色谱纯)。 A.4 仪器与设备 A.4.1 气相色谱仪: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 。 A.4.2 自动顶空

15、进样装置。 A.4.3 微量进样器:10 mL。 A.5 分析步骤 A.5.1 样品的制备 A.5.1.1 从待测材料中取出试样。 A.5.1.2 将试样剪碎成质量大于10mg小于25mg的小块。 A.5.1.3 将这些小块放在带有二氯化钙(CaCl2)的干燥器中预干燥至少24h。 A.5.1.4 将干燥后的小块试样称取2g,精确到0.001g,放入20mL顶空瓶,将带聚四氟乙烯层的密封 片装入小瓶的瓶盖中,并确保其气密性。 A.5.2 分析仪器条件 由于测试结果取决于所使用的仪器,因此不可能给出色谱分析的普遍参数。采用下列参数已被证 明对测试是合适的。 A.5.2.1 顶空进样器的参数 1)

16、 温度 a) 加热炉:120。 b) 定量管:150。 c) 转移管:180。 2) 时间,自动计时,但被作为参数输入 d) 压力升高:持续 19 秒。DB50/144.220106e) 气体压出:持续 16 秒。 f) 进样:持续5 秒。 3) 压力 g) 载气:1.25bar=18.1psi。 h) 注入压力:1.60bar=23.2psi。 A.5.2.2 气相色谱仪的参数 i) 色谱柱:TR-1MS 30m0.25mm0.25m 或相当; j) 程序升温:50(3min) 12/min 200(4min); k) 进样口温度:200 l) 检测器温度:250 。 m) 分流 比 约:1

17、:20。 n) 载气流量:2.0ml/min。 A.5.3 标准曲线 A.5.3.1 标准溶液配制 准确称取适量的丙酮(B.3.1), 用正丁醇(B.3.2)配制成质量浓度为分别有0.1g/L, 0.5 g/L, 1g/L, 5 g/L,10 g/L,25 g/L 和 50 g/L 7 种标准溶液。将 7 种浓度的溶液各分别装入 6 个小瓶中,小瓶 体积为 1.5ml。得 42个溶液密封保存。 A.5.3.2 标准曲线的绘制 1) 拔出针头,抽取 2L0.02L 的标准溶液。 2)用一张干净滤纸擦净针头表面。将标准溶液射入顶空瓶中。 3)立即用瓶盖和台式压盖机将瓶封住,并检验其气密性。 4)按

18、浓度从低到高的顺序取样,每种溶液至少3 个小瓶。按照 B.5.2 的仪器条件进行测试。 5) 气相色谱图中一个尖端(称为峰)的出现表示认出一种物质。积分仪或计算机会计算出峰的面 积,并打印出峰面积表。对于每个标准样品可从对应的表中读出“丙酮峰”的面积。 6)绘制峰面积标准溶液浓度关系图,计算出标准曲线的斜率 K(G)。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必须 大于 0.995。 A.6 结果计算 按式(1)计算总挥发性有机物总碳含量:( )0 2 0.6204( )iG A AE K G-= (1) 式中:GE 试样中的有机化合物总碳含量,单位:gC/g;iA 样液的总峰面积;DB50/144.220107oA

19、 空白样的峰面积;()KG标准曲线的斜率值; 0.6204丙酮中碳元素含量。 取两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 注1:峰值高度应大于基线噪声值的3倍。 注2:峰值面积应大于浓度为0.5g/L的标准溶液中丙酮峰面积的10%。 注3:分析过程的指示极限必须包含峰值面积和峰值高度,且都比各自值小10% A.7 精密度 在同一实验室,由同一操作者使用相同设备,按相同的测试方法,并在短时间内对同一被测对象 相互独立进行的测试获得的两次独立测试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 10%。以大于这两个测定值的算 术平均值的 10的情况不超过5%为前提。 A.8 报告 试验报告至少应给出下列内容: a样品来源及描述; b采用标准的方法和设备; c试验结果; d任何偏离本标准的细节; e试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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