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060 X 51 备案号: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 DB52/434-2007 饮用天然泉水 2007-09-18 发布 2008-01-01 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代替DB52/434-2001DB52/434-2007 - I - 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8.1及第9章是强制性的,其余条款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DB52/434-2001饮用天然泉水。 本标准与DB52/434-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的范围、定义进行了修订完善; 修订感观要求4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见4.2); 增加了界限指标的规定(见4.3.1); 将限
2、量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合并为“常规理化指标”,增加4项(pH、余氯、三氯甲烷、总放 射性),修订4项(镉、砷、耗氧量、总放射性),删除14项(锂、锶、碘化物、锌、钡、铬(Cr 6+ )、 汞、银、硼、硒、氟化物、硝酸盐、氰化物、 26 镭放射性)(见4.3.2); 微生物指标增加2项(霉菌、酵母菌),修订1项(大肠菌群)(见4.4); 增加了净含量要求(见4.5); 试验方法细化,明确了水质各项指标的检验方法(见第6章); 修订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 修订了产品标签须标明的指标,强调主要标明反映水质特征的界限指标,不强制要求标明主要 阳离子、阴离子含量范围(见8.1.3); 明确“净含量大于30
3、00mL, 采用多次循环使用容器包装的产品(在开启封盖前)保质期不少于一 个月”(见第9章)。 对水源地评价进行了修订,将水源地的要求调整于附录A。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矿产品黄金宝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归口。 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省矿产品黄金宝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贵州省标准化协会负责主要起草;贵阳鸿远 凯维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纯露饮品有限公司、贵阳花溪联和水厂、贵州飞龙雨绿色实业有限公 司、贵州广顺凉水井酒厂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松、贾立宇、张晓丽、顾艳红、周红红、严景芬、何庆洪、曾
4、永俭、毛开华、 戚亚民。 本标准于2001年12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52/434-2007 - 1 - 饮用天然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饮用天然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89.21
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 10790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天然泉水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
6、井采集, 在一定区域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 在通常情况下, 其动态 (流 量、水质、水温、水位)相对稳定,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制成,不添加任何物质,密封于容器中可 直接饮用的水。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原料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 水源卫生防护:按GB 8537 规定执行。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3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DB52/434-2007 - 2 - 4.3 理化指标 4.3.1 界限指标 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7、。 表 2 项 目 指 标 锂/(mg/L) 0.10 5.0 锶/(mg/L) 0.10 5.0 锌/(mg/L) 0.10 1.0 碘化物/(mg/L) 0.10 0.50 偏硅酸/(mg/L) 7.0 硒/(mg/L) 0.005 0.01 溶解性总固体/(mg/L) 50 1000 电导率(251)/(S/cm) 15 4.3.2 常规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项 目 限 值 pH 6.58.5 亚硝酸盐/(mg/L) 0.005 耗氧量(以O 2计)/(mg/L) 2.0 铅/(mg/L) 0.01 总砷/(mg/L) 0.01 铜/(mg/L) 1.0 镉/(mg/L)
8、 0.005 余氯/(mg/L)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0.002 三氯甲烷/(mg/L) 0.02 总放射性/(Bq/L) 0.10 总放射性/(Bq/L) 1.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项 目 限 值 菌落总数/ (cfu/mL) 50 大肠菌群/ (MPN/100 mL) 3 霉菌/ (cfu/mL) 10 酵母菌/ (cfu/mL)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6 其它要求 4.6.1 应在保证水源卫生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开采
9、、加工与灌装。允许曝气、倾析、过滤。 4.6.2 禁止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DB52/434-2007 - 3 -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饮用天然泉水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9304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理化指标 6.2.1 锂、锶、锌、碘化物、偏硅酸、硒、溶解性总固体、pH、铜、镉、铅、总砷、耗氧量、挥发性酚、 亚硝酸盐 按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检验。 6.2.2 电导率 按GB 17323-1998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验。 6.2.3 余氯、三氯甲烷、总放射性、总放射性 按GB/T 575
10、0 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7.2.1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瓶装水 18 瓶(净含量3000mL) ;桶(袋)装水 6 桶(净含量3000mL) 。 7.2.2 将其中的 6 瓶或 1 桶(袋)用于感官、理化检验;4 瓶或 1 桶(袋)用于微生物、净含量检验;其 余的样品封存 1 个月备用。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
11、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 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净含量。 7.3.2 型式检验 7.3.2.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须进行: 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水源水质有较大波动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3.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5 规定的全部指标。 7.4 判定规则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其他指标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 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
12、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标签上应表明饮用天然泉水水源地的名称。DB52/434-2007 - 4 - 8.1.2 产品标签应按 GB 7718 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 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应排在同一展示面。 8.1.3 产品标签上应标明:pH、界限指标(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含量范围。鼓励企业标明体现自身水 质特征的其它指标。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T 10790 的要求。 8.2.2 包装容器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
13、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8.2.3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 要求。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 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 部应垫有 100 mm 以上的垫板。 8.4.3 在零摄氏度以下运输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9 保质期 在符合 8.3和 8.
14、4 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开启封盖前, 净含量小于等于3000mL 的产品,保质期不少于 12 个月; 净含量大于 3000mL 时,由多次循环使用容器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个月; 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技术条件,在验证的基础上提出优于上述规定的具体保质期。DB52/434-2007 - 5 -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饮用天然泉水水源要求 A1 水源地 A1.1 水源地评价 A1.1.1 宜对水源地所在的整个水文地质单元开展以供水为目的的比例尺15000110000水文地质 详查,查明水源地水文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地下水开发利用条件。 A1.1.2 生产井宜按照国家标准GB 50027有关规定
15、进行抽水试验,并编制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表。 A1.1.3 取水点宜有一个以上水文年的地下水动态(流量、水位、水温)长期监测资料。观测频率:水 温小于25的水源点为每10天一次,雨季加密观测;水温大于25的水源点为每月观测一次。并编制相 应动态观测曲线。 A1.1.4 水源地水资源评价:当以泉作开采水源时,取保证率(P)为95的泉流量作允许开采量;当 以深井作取水水源时,宜在枯季进行抽水试验。试验采用稳定流抽水,做3次以上降深试验,各降次试 验水位、流量连续稳定时间分别为24、12、8小时。根据试验结果结合含水层特征、地下水动力条件确 定井允许开采量。 A1.1.5 水源水宜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丰
16、、平、枯水期(采样间隔约为四个月)的水质检验报告(按附 录B填写)。其主要组分(溶解性总固体、K + 、Na + 、Ca 2+ 、Mg 2+ 、HCO3 、SO4 2 、Cl - )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宜 超过30(当某一成分含量低于10mg/L时,变化范围不宜超过50)。 A1.1.6 泉水开采时,其水量、水位宜保持稳定,水位(水压)不得出现持续下降。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 2。 A1.1.7 作饮用天然泉水开发的水源地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宜大于50m 3 /d。 A1.2 水源地监测 A1.2.1 水源开发后,宜继续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的动态监测,观测频率不宜低于每季度一次。 A1.2.2 每年
17、宜进行一次水源水水质检测,监控水质变化情况。 A1.2.3 在可能遭受污染的地区,宜根据污染源特点对水质进行监测,以防止水源污染。 A2 水源地评价报告资料 A2.1 勘查单位水文地质勘查资质。 A2.2 水源地的位置、坐标、交通状况和自然地理条件,附交通位置图。 A2.3 地下水形成条件。 A2.4 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附综合水文地质图和水源地全景照片)。 A2.5 水源地、地下水动态特征(附动态监测数据和图表)。 A2.6 水质评价,附丰、平、枯水期水质检验报告。 A2.7 地下水资源量评价。 A2.8 水源地环境地质条件。 A2.9 水源地卫生防护附水源保护区图(比例尺:1:50001:
18、10000)。 A3 水源水质及检验 A3.1 水源水质宜符合 GB 5749 和 4.3.1 的要求。 A3.2 水质的检验按相关标准执行。DB52/434-2007 - 6 -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饮用天然泉水水源水水质检验报告(式样) 泉点名称 采样日期 泉点编号 送样日期 采样地点 检验日期 水 温 报告日期 离 子 (B)/ (mgL -1 ) /)(1 zBzc(mmolL -1 ) )1( zBzx / (%) 项 目 (B)/ (mgL -1 ) 项 目 (B)/ (mgL -1 ) 阳离子 K + 溶解性总固体 汞 Na + 游离二氧化碳 银 Ca 2+ 锂 锑 Mg
19、2+ 锶 镍 NH4 + 锌 砷 Fe 2+ + Fe 3+ 碘化物 锰 合计 偏硅酸 铝 阴离子 HCO3 - 硒 挥发性酚 CO3 2- 铜 氰化物 Cl - 钡 亚硝酸盐 SO4 2- 镉 余氯 F - 铬(Cr 6+ ) 三氯甲烷 NO3 - 铅 四氯化碳 合计 硼 色度 总硬度(以 CaCO3 计) mg/L 菌落总数 cfu/mL 耗氧量 mg/L 浑浊度 总碱度(以 CaCO3 计) mg/L 大肠菌群 MPN/100m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臭和味 总酸度(以 CaCO3 计) mg/L 致病菌 cfu /mL 矿物油 mg/L 肉眼可见物 电导率 S/cm 霉菌 cfu /mL 总 Bq/L pH 酵母菌 cfu /mL 总 Bq/L 检验 结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主检: 审核: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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