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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10.7-2008 可移式通用灯具.pdf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10.7-2008 可移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可移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 及针对特殊 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抽查电源电压不超过 1000V 的以钨丝灯、固体发光器件、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为光源的可移式通用灯具。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

2、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0 210.7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照明光源及灯具 可移式通用灯具 2.2 产品种类 可移式通用灯具按安装形式不同可分为台式、落地式、夹式和挂壁式。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固定式通用灯具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0 1000 且10000 10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7000.11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

3、要求 ; GB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 GB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 GB17625.1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 GB/T15482产品质量监督总体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 。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CCGF 210.7-2008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序号 可移式灯具形式 配用光源 1 台式 2 落地式 3 夹式 4 挂壁式 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白炽灯;卤钨灯;特殊灯泡;L

4、ED。 每个企业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样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 抽样基数不少于 10 台,共抽取 2 台样品,其中 1 台作为检验样品,1 台作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承检单位。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方法及数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5.3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抽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保存时不应重压、受潮、雨淋、爆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

5、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可移式通用灯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A类 B类 C类 1 标记(灯具上的标记) GB7000.11 第 5 条 GB7000.1 第 3.2.1 3.2.9, 3.2.12 条 强制性 2 标记(使用说明书或类似 文件的 附加内容) GB7000.11 第 5 条 GB7000.1 第 3.3.2 3.3.4,3.3.9,3.3.17 条 强制性 2C

6、CGF 210.7-2008 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A类 B类 C类 3 标记位置和语言 GB7000.11 第 5 条GB7000.1 第 3.2 条、第 3.3条 强制性 4 标记的试验 GB7000.11 第 5 条 GB7000.1 第 3.4 条 强制性 5 结构(导线管) GB7000.11 第 6 条 GB7000.1 第 4.3 条 强制性 6 结构(平稳性) /结构(夹紧力) GB7000.11 第 6.3 条 / GB7000.11 第 6 条GB7000.1 第 4.14.1 条 强制性 7 外部接线(电源连接方式) GB7

7、000.11 第 10 条 GB7000.1 第 5.2.1 条 强制性 8 外部接线(截面积) GB7000.11 第 10 条 GB7000.1 第 5.2.2 条 强制性 9 外部接线(软线固定架) GB7000.11 第 10 条 GB7000.1 第 5.2.10 条 强制性 10 内部接线(截面积) GB7000.11 第 10 条 GB7000.1 第 5.3.1.1 条 GB7000.1 第 5.3.1.2 条 强制性 11 防触电保护 GB7000.11 第 11 条 GB7000.1 第 8 条 强制性 12 耐久性试验 GB7000.11 第 12 条 GB7000.1

8、第 12.3 条 强制性 13 耐热、耐火和耐电痕(耐热) GB7000.11 第 15 条 GB7000.1 第 13.2 条 强制性 14 耐热、耐火和耐电痕(耐火) GB7000.11 第 15 条 GB7000.1 第 13.3 条 强制性 15 插入损耗(骚扰电压) GB17743 第 5.3.3 条(GB17743 第 5.3.4 条) 强制性 16 谐波电流 GB17625.1 第 7 条 强制性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 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识质量检查项目 可移式通用灯具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结构(导线管),结构(平稳性)

9、/ 结构(夹紧力) ,外部接线(电源连接方式) ,外部接 线(截面积),内部接线(截面积),防触电保护,耐久性试验,耐热、耐火和耐电痕(耐热),耐热、耐火和耐电痕(耐火) ,插入损耗(骚扰电压)和谐波电流等项目。 可移式通用灯具产品标识质量检查项目包括标记(灯具上的标记)、标记(附加内容)、标记位3CCGF 210.7-2008 置和语言、标记的试验项目。 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 (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4 个以上(包括 4 个

10、)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存在 2 个或 3 个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1 个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7.2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标识质量检查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 产品实物质 量严重不合格或产品实物质量较严重不合格且标签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仅有产品实物质量较严重不合格或产品实物质量轻微不合格且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仅有产品实物质量轻微不合格或仅有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 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 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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