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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C72-2006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应用指南.pdf

1、 CNAS CC72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 IAF GD24: 2004)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Operating Certification of Person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CC72: 2006 第 1 页 共 26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认可降低了业界及其顾客的风险,向他们保证 被认可的机构有能力实施其承担的工作。国际认可论坛要求作为其成员的认

2、可机构以最高标准运作,这些认可机构又要求他们认可的认证机构遵循适当的国际标准和 IAF 对这些标准的应用指南。 以认可制度等效性为基础,国际认可论坛多边 承认协议的认可机构成员所批准的认可, 允许组织持有在世界的某一地区已被认可的合格评定证书能在世界的任何地区被承认。 因此,被 IAF 多边承认协议成员所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和其它类似的合格评定领域所颁发的证书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信任。 CNAS-CC72: 2006 第 2 页 共 26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目 录 前言 . .4IAF 指南引言 . 51 范围 .

3、 6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1 的指南(G.1.1)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63 术语和定义 7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3 的指南(G.3.1) 84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84.1 认证机构 8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4.1 的指南(G.4.1.1 to G.4.1.2) 84.2 组织结构 8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4.2 的指南(G.4.2.1 to G.4.2.31) 10组织的安排 10结构 11公正性/独立性 12培训 13申诉和投诉 134.3 认证制度的开发和保持 14CN

4、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4.3 的指南(G.4.3.1 to G.4.3.6) 154.4 管理体系 15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4.4 的指南 164.5 分包 16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4.5 的指南(G.4.5.1 to G.4.5.3) 164.6 记录 17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4.6 的指南(G.4.6.1 to G.4.6.2) 174.7 保密 18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4.7 的指南(G.4.7.1 to G.4.7.2) 184.8 安全 18

5、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4.8 的指南(G.4.8.1 to G.4.8.3) 185 对认证机构聘用或雇佣的人员的要求 185.1 总则 19CNAS-CC72: 2006 第 3 页 共 26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5.1 的指南(G.5.1.1 to G.5.1.3) 195.2 对考核员的要求 20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5.2 的指南(G.5.2.1 to 5.2.3) 206 认证过程 206.1 申请 20CNAS-CC7

6、2 对 CNAS-CC71 条款 6.1 的指南(G.6.1.1) 216.2 评价 21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6.2 的指南(G.6.2.1 to 6.2.2) 226.3 认证决定 22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6.3 的指南(G.6.3.1 to 6.3.7) 226.4 监督 23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6.4 的指南(G.6.4.1 to 6.4.4) 236.5 再认证 24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6.5 的指南(G.6.5.1 to 6.5.3) 246.6 证书和徽标、标志的

7、使用 25CNAS-CC72 对 CNAS-CC71 条款 6.6 的指南(G.6.6.1 to 6.6.5) 25CNAS-CC72: 2006 第 4 页 共 26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前 言 本认可准则等同采用 IAF 指南文件 24:2004 IAF 对 ISO/IEC 17024:2003 的应用指南(英文版)。 需要说明的是,为保持和 GB/T27024ISO/IEC 17024: 2003 翻译上的统一,文中的 “certification scheme”翻译为 “认证制度 ”, “certification syste

8、m”翻译为 “认证体系 ”。这与 CNAS 在 CC21、 CC22 中已等同采用的 GB/T270652004/ISO/IEC Guide 65: 1996 的翻译有所不同。 CNAS-CC72: 2006 第 5 页 共 26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IAF 指南引言 ISO/IEC 17024:2003 是一个国际标准,其规定了对人员认证机构的要求。如果这些机构希望以一个世界范围内广泛的、协调的按照 ISO/IEC17024方式被认可,对于该标准的指南也是必需满足的。 本文件提供了 IAF对 ISO/IEC 17024:2003的指

9、南,指导那些寻求认可的认证机构,并使该国际标准在不同的认可机构的认可活动中得到协调一致的应用。这是一个达到认可互认的一个重要步骤。 本文件不包括 ISO/IEC 17024的内容。使用者应从相关的标准组织那里购买该标准。为方便使用,本指南以粗体在每段的开头给出在 ISO/IEC 17024:2003中相对于的题目,并以 G表明后面的内容是 IAF给出的指南。同时还分别给出了所对应的条款的二位字码。在条款 4.2 下面列出了五个子条款应方便阅读。确定是否符合所依据的是 ISO/IEC 17024中的相应条款 . 本指南并没有提出额外的要求。 本指南构成了认可机构间互认协议的基础,并且也是确保 I

10、SO/IEC 17024得到一致应用的基础。 IAF多边互认集团的成员以及申请成为该集团成员的认可机构将对彼此应用 ISO/IEC 17024的情况进行评审,同时还希望认可机构将本指南的全部内容纳入其通用的运作准则中。 本指南中的 “应( shall) ”的内容是对 ISO/IEC 17024中要求的说明,是必须得到满足的要求。 “宜( should) ”是 IAF给出的指南,尽管不是强制的要求,也是由 IAF提供的满足要求的被承认的方法。为得到 IAF成员认可机构的认可,申请的认证机构除非能够证明其以同等的方式满足了 ISO/IEC 17024中相应条款的规定,否则,不满足这些指南,也是不可

11、接受的。 认证机构可以就任何可以影响到其认可的问题向认可机构寻求指导。认可机构应当对此给出进一步的指导或做出决定。 CNAS-CC72: 2006 第 6 页 共 26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人员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依据特定要求实施人员认证(包括人员认证制度的开发和保持)的机构的要求。 注:对人员能力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 进行验证的机构,有些国家称作 “认证机构 ”( certification bodies) ,有些国家称作 “注册机构 ”( registration bodies) ,也有的称作 “评估和

12、注册机构 ”( assessment and registration bodies) 或 “认证、注册、许可机构 ”( certification/registration licensure bodies) ,还有的称作 “注册者 ”( registrars) ;本标准使用 “认证机构 ”。 CNAS-CC72 对 CNAS-CC71条款 1的指南 (G.1.1) G.1.1 对人员认证机构的认可范围以认证的类型进行界定,如焊接工、审核员、安全检查员等。适用时,以人员的制度或分类中的级别、适用的能力准则或规范性文件进行界定。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如限定认证机构的某些物理位置或限定提供特写

13、服务的某些行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0000.1-2002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ISO/IEC Guide 2:1996,MOD) GB/T 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ISO 9000:2000,IDT) CNAS-CC72: 2006 第 7 页 共 26 页 200

14、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3.术语和定义 针对本标准的目的, GB/T 20000.1-2002和 GB/T 19000-2000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申诉( appeal) 申请人、候选人或获得认证的人员对认证机构做出的与其认证资格有关的不利决定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3.2 候选人( candidate) 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 ,准许进入认证过程的申请人 3.3 认证过程( certification process) 认证机构用以确定人员满足规定能力要求的全部活动,包括申请、评价、认证决定、监督和再认证,以及证书

15、和徽标、标志的使用 3.4 认证制度( certification scheme) 针对可应用同样的特定标准、规则和程序的规定类别的人员的具体认证要求 3.5 认证体系( certification system) 依据认证制度、实施认证过程并以颁发(包括保持)能力证书为结果的一组程序和资源 3.6 能力( competence) 认证制度中确定的,经证实的应用知识和(或)技能的本领以及相关的经证实的个人素质 3.7 投诉( complaint) 为了对认证机构或其顾客的活动采取纠正措施,由组织或个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的(有别于申诉的)符合性评定的请求 3.8 评价( evaluation) 为了

16、作出认证决定,对人员满足认证制度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 3.9 考核( examination) 评价的一部分,即采用一种或多种诸如书面的、口头的、实践的和观察的方法,对候CNAS-CC72: 2006 第 8 页 共 26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选人的能力进行测量的机制 3.10 考核员( examiner) 具有相关技术资格和人员资格,有能力实施考核和(或)进行考核评分的人员 3.11 资格( qualification) 个人素质、教育、培训和(或)工作经验的证明 CNAS-CC72 对 CNAS-CC71条款 3的指南 (G.

17、3.1) G 3.1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认可的认证证书 : 依据认可要求,由认证机构颁发的带有认可标识或陈述的证书。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 认证机构 4.1.1 认证机构的政策和程序以及对它们的管理应与实施认证所依据的准则相关,应对所有候选人保持公平和公正,应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除本标准规定之外,认证机构不应利用程序对申请人和候选人的申请加以阻止或限制。 4.1.2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的批准、保持、更新,认证范围的扩大、缩小及认证的暂停和撤销确定政策和程序。 4.1.3 认证机构应将其要求、评价和认证决定限定在与认证范围明确相关的事宜上。 CNAS-CC72 对 CNAS

18、-CC71条款 4.1的指南 (G.4.1.1 to G.4.1.2) G.4.1.1 除非有任何相关政策和程序的例外情况,宜对其进行判定并形成文件。 G.4.1.2 认证机构宜有能力向认可机构证明其已经评价了其对适用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并且对不合规的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4.2 组织结构 4.2.1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能够在其能力、公正性和诚信度方面向其利益相关方提供信任。认证机构尤其: CNAS-CC72: 2006 第 9 页 共 26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a) 应在与申请人、候选人和获得认证的人员(包括他们的雇主和顾客)的关系

19、方面保持独立和公正,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证规范运作; b) 应对其关于认证的批准、保持、更新,范围的扩大、缩小及认证的暂停和撤销的决定负责; c) 应确定对下列方面全面负责的管理者(集体或个人): 1) 在本标准、适用的能力标准和其他相关文件中确定的评价、认证和监督活动; 2) 关于人员认证的机构运作政策的制定; 3) 认证的决定; 4) 政策和程序的实施; 5) 认证机构的财务; 6) 对以机构名义承担规定活动的委员会或个人的授权; d) 应具有确定其为一个法律实体或一个法律实体的一部分的文件。 4.2.2 认证机构应具有一个用以维护公正性的文件化的组织结构,其中包括保证认证机构运作公正

20、性的规定。对于那些与认证体系的内容和职能方面的政策和原则的制定有重要关联关系的相关方,该组织结构应使他们能够参与,而且没有任何特殊利益方占支配地位。 4.2.3 认证机构应指定一个认证制度委员会,负责开发和保持要开展的每类认证的认证制度。认证制度委员会应公平和公正地代表密切关注认证制度的各相关方的利益,而且没有任何特殊利益方占支配地位。如果由认证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发认证制度,则该开发组织也应遵守同样的原则。 4.2.4 认证机构: a) 应具有认证体系运作所必需的并能承担相应责任的财力; b) 应具有区分人员认证和任何其他活动的政策和程序; c) 应保证其相关机构的活动不会损害认证的保密性和

21、公正性。 4.2.5 认证机构不应提供培训,也不应帮助他人准备这种服务,除非能证实其培训与人员的评价和认证无关,以确保保密性和公正性不受到损害。 4.2.6 认证机构应确定政策和程序(如行为规范),用以解决申请人、候选人、获得认证的人员及他们的雇主以及其他各方关于认证过程和准则的申诉和投诉,还应确定关于获得认证的人员表现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确保以非歧视性的方式独立地处理申诉CNAS-CC72: 2006 第 10 页 共 26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和投诉。 4.2.7 认证机构应聘用或雇用足够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具有必要的教育

22、、培训、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在主管人员领导下开展相应类别、范围和数量的认证工作。 CNAS-CC72 对 CNAS-CC71条款 4.2的指南 (G.4.2.1 to G.4.2.31) 组织的安排 G.4.2.1认可资格只能授予给 ISO/IEC 17024的 4.2.1 d)条所述的法律实体, 认可应限于认证机构声明的范围、活动和场所。如果进行认证活动的法律实体是一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则应清楚地说明同该组织其它部分的联系,并宜证明不存在本指南 G.4.2.6 至 G.4.2.8条所述的利益冲突。 认证机构应向 CNAS提交该较大组织中其它部分所从事活动的有关信息。 G.4.2.2按照 ISO

23、/IEC 17024中 4.2.1 d)条的要求,证明认证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意味着如果提出申请的认证机构是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认可应仅授予给整个法律实体。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法律实体的组织结构可能要由认可机构进行评审以便采取特定的评审路线和 /或复核与认证机构有关的记录。 该法律实体中构成实际认证机构的部分可以用一个单独的名称从事活动,该名称宜出现在认可证书上。 G.4.2.3为了达到 ISO/IEC 17024中 4.2.1 d) 条的目的,如认证机构是政府的一部分或是政府部门,根据其政府地位可视其为法律实体。这些机构的地位和结构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且机构应与 ISO/IEC 17024的

24、所有要求相符。 G.4.2.4 ISO/IEC 17024中的 4.2.2规定认证机构不宜因其商业或其它考虑而影响到认证过 程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当认证机构存在某一方控股和 /或在董事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时,这尤为必要。 G 4.2.5 ISO/IEC17024中 4.2.4 a)条提到的财力的要求, 需要认证机构证明其具有能够按照合同责任继续提供服务的合理预期。认证机构负责向 CNAS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独立生存的能力,如管理报告或纪要、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财务计划等。 CNAS不宜试图直接对认证机构的财务帐目进行审核。 G.4.2.6 相关机构是指与认证机构有共同的所有者或董事、

25、合同关系、名称中有共同的要素、共同的员工、非正式协定或其它关系的机构,以使相关机构对认证决定有既得利益或对认证过程有潜在的影响力。 CNAS-CC72: 2006 第 11 页 共 26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G.4.2.7虽然对相关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或活动没有明确的限制, 认证机构宜分析与这些相关机构的关系并形成文件,以确定在提供认证时产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应识别那些如果不进行适当的控制就可能对保密性、 客观性或公正性造成影响的那些相关机构及其活动。但这些服务或活动不应影响认证机构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 G.4.2.8认证机构应

26、证明其如何管理认证业务和任何其它活动, 以消除实际的利益冲突以及把任何已识别出的对公正性的风险减至最低。上述证明应包括所有利益冲突的潜在来源,无论它们来自认证机构内部或是来自相关机构的活动。 CNAS期望认证机构开放这些过程以供评审。在可行和有正当理由的范围内,这可包括追踪评审线索以复核认证机构和相关机构有关活动的记录。在考虑这些评审线索的范围时,宜考虑认证机构以往的认证公正性。如果发现有违反公正性的证据,评审线索可能需要扩大至相关机构以保证对潜在利益冲突的控制已经重新建立。 结构 G.4.2.9 ISO/IEC 17024中的 4.2.2条要求认证机构建立文件化的组织结构,规定在其运作的不同

27、行业的所有重要相关方的参与,包括考虑来自公共利益方面的相关方,这通常宜体现为某种形式的委员会。 这种组织结构应在组织内部的最高层正式建立,并在确立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文件中加以规定或以其它方式加以规定,但规定的方式要确保该结构发生变化时其公正性不受影响。该结构的任何变化宜考虑 ISO/IEC17024中 4.2.2.条提到的委员会或等同机构的意见。 G.4.2.10 ISO/IEC 17024中的 4.2.2条所要求的所有重要相关方是否都能参与有关活动是一个判断上的问题,关键是所有可以确认的主要利益方宜有机会参与,并且一定要利益均衡,没有哪个利益方占支配地位。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考虑,可以采取限制成

28、员的数量来保证。 G.4.2.11ISO/IEC 17024中的 4.2.1 c) 条中所述负责各项职能的管理者宜向 ISO/IEC 17024中的 4.2.2 条中提到的委员会或等同机构提供与认证有关的所有必要的信息,包括所有重大决定和活动的理由以及负责特定活动的人员的选择,使它能确保恰当、公正地进行认证。如果管理者在任何事情上不尊重委员会或等同机构的建议,委员会或等同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可包括通知 CNAS。 G.4.2.12如果按照 ISO/IEC 17024中的 4.2.1.c) 3) 条,对于问题而决定拒绝或撤销认证的CNAS-CC72: 2006 第 12 页 共 26 页 200

29、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决定是由一个委员会作出,该委员会包括来自与待决定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代表,则认证机构的运行程序宜确保这些代表就其利益冲突做出声明,并不能够参与认证决定。 G.4.2.13 ISO/IEC 17024 中 4.2.1 b) 条要求认证机构对认证决定负责。任何申诉程序( 4.2.6)宜为认证机构所控制,但是任何申诉处理小组或委员会应独立于其已经做出的认证建议,国际或国家法规规定的除外。 G.4.2.14 ISO/IEC 17024中 4.2.2条确定的委员会或同等的机构也可以是认证制度委员会,该认证制度委员会中有必需的技术能力以开展

30、其所负责的一个或多个认证制度。 G.4.2.15 可以在一个区域或一个国家中建立一个共同的认证制度委员会, 负责开展国际或国家的认证制度,或由多个认证机构共享。认证机构宜有程序和资源以证明其积极地参与了在其国家或区域内的任何有关的共同认证制度的活动。 公正性和独立性 G.4.2.16 认证机构宜在所有层次上保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包括: 1组织结构 2政策和程序 3评价 4对认证的决定和申诉 G.4.2.17 认证机构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公正性的活动。 G.4.2.18 认证机构不宜认证其雇员, 除非在其国家没有相应的经认可的或可以提供实际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即使如此,认证机构应向认可机构证明其

31、采用的程序仍可以保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这些包括: 1. 对所有的候选人采用了相同的评价标准和保密要求; 2. 使用了独立的考核员; 3. 对认证过程保持独立的监视。 G.4.2.19 ISO/IEC 17024中的 4.2.5 和 5.1.2 条的要求是指在过去两年内参与了向拟认证的候选人的有关培训活动,在对该候选人的认证过程中他们不宜被允许参与认证过程中的评价活动。 G.4.2.20 认证机构应要求考核者就其与候选人的考试存在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做出声明。 认证机构负责对这种情况进行识别和评价,并委派职责和任务以确保公正性不受影响。 CNAS-CC72: 2006 第 13 页 共 26 页

32、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G.4.2.21 ISO/IEC 17024中 4.2.7条提到的负责的管理者、员工和 /或人员不必是全职人员,但他们从事的其它工作不应损害他们的公正性。 G.4.2.22 人员可以包括合同雇用的人员或其他外部资源。认证机构应对其资源进行管理、控制并对他们的所有的表现负责,并保持对其具体领域中所使用的所有人员的适用性的全面的控制记录,不论其是聘用的、合同雇用的或是由外部机构提供的。 G.4.2.23 认证机构宜负责确保其在相关机构、 分承包方和外部的考核者在开展相应的活动时不得违规。认证机构还宜负责针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

33、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培训 G.4.2.24 认证机构宜要求所有的评价分承包方或外部考核者就其市场行为和 ISO/IEC 17024中 4.2. 4 c) 所确定的活动(与 G.4.2.25 和 G.4.2.26所要求的相同)的规定做出保证。 G.4.2.25 认证机构可以在其文件中规定进行认证和准备考试所必需的有关教育和培训的信息。认证机构宜列出并公开与认证制度有关的所有已知的教育培训要求。然而,认证机构不宜宣称或建议,如果使用了某一特定的教育或培训服务,认证会更简单、更容易或更经济。 G.4.2.26 当认证机构同时提供认证和教育 /培训服务,其应确保不向申请者暗示利用这些服务会给申请者带来

34、任何好处,以使认证保持公正,和被视为保持公正。 G.4.2.27 认证机构可以就其发现做出解释,或者澄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但不应将指定的建议或培训作为评价的组成部分。此限制不包括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人或候选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正常沟通。 申诉和投诉 G.4.2.28 ISO/IEC 17024中的 4.2.6条指出的政策和程序宜确保所有申诉和投诉都以建设性的和及时的方式处理。如果实施这些程序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或投诉方(或其它利益相关方)不接受建议使用的程序,认证机构的程序应规定申诉过程。申诉程序宜包括下列规定: a) 申诉方正式提出申诉的机会; b) 确定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或小组或其它方式以

35、确保申诉过程的公正性; c) 将申诉调查结果的书面陈述包括所作决定的理由提供给申诉方; CNAS-CC72: 2006 第 14 页 共 26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d)明确的申诉处理过程的时间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适当时和以适当方式确保所有利益相关方知道申诉过程的存在和所遵循的程序。 G.4.2.29在过去两年内参与了对申请人或候选人的认证过程、培训或教育活动或者任何导致申诉和投诉的人员(包括管理岗位的人员)不宜参与对申诉和投诉的决定。 G.4.2.30 申诉和投诉表明可能存在不符合。 认证机构在接收到投诉后应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必要时

36、对任何发现的不符合的原因采取措施。 G.4.2.31 认证机构宜采取诸如调查等措施以采取纠正和 /或纠正措施,包括: 最大程度地减少不符合的影响; 尽快使其符合认证要求; 防止不符合的再发生; 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审。 4.3 认证制度的开发和保持 4.3.1 认证机构应确定用以评价候选人能力的方法和机制,应对这些方法和机制的初始开发和持续保持建立适当的政策和程序。 注:附录 A提供了认证制度开发和保持的指南。 4.3.2 认证机构应确定认证制度开发和保持的过程,其中应包括认证制度委员会对认证制度的评审和确认。 4.3.3 适用时,认证机构应就其认证要求的任何变更向认证制度委员会的代

37、表进行适当的通报。在对变更的确切形式和生效日期做出决定之前,认证机构应考虑认证制度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在决定并公布已变更的要求之后,如果可行,认证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利益相关方和获得认证的人员。认证机构应在与认证制度委员会协商的合理的期限内验证每个获得认证的人员是否符合变更后的要求。 4.3.4 评价人员能力所依据的准则应由认证机构按照本标准和其他相关文件确定。当这些文件应用于特定的认证制度时,如果需要进行解释,该解释应由专家提出,经认证制度委员会同意,由认证机构发布。 4.3.5 对认证不应设定不适当的财务的或其他的限制性条件,例如某协会或团体的成员资CNAS-CC72: 2006 第 15

38、 页 共 26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格。成功的完成经批准的培训课程可以是认证制度的一项要求,但认证机构对培训课程的承认或批准不应损害公正性,也不应减少评价和认证的要求。 4.3.6认证机构应评价用以考核候选人的方法。考核应公正、有效和可靠。应确定适当的方法和程序(例如收集和维护统计数据),以便对每次考核的公正性、有效性、可靠性和总体实施情况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重新确认,同时对所有已发现并得到纠正的问题进行重新确认。 CNAS-CC72 对 CNAS-CC71条款 4.3的指南 (G.4.3.1 to G.4.3.6) G.4.3.1 成

39、功完成了经批准的培训课程意味着认证机构批准了构成认证制度要求一部分的培训课程,认证机构宜要求培训机构确保成功地完成培训课程的人员将能够达到认证制度中所确定的学习目标所规定的知识和技能。 G.4.3.2 前提条件、资格条件和其他要求应形成文件并表明其是基于数据和 /或与认证制度有关的专家的意见也确保他们是公平合理的。 G.4.3.3 制度委员会宜采用一个系统的过程确定被认证人员的能力。制度委员会宜提供证明其能力准则与行业接受的标准和法律要相一致的证据。如果存在用于开发那些有效且可靠的人员能力评审考核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制度委员会宜考虑这些国家或国际标准。 G.4.3.4 确认过程是一个通过诸如专家面谈、广泛调查等手段收集客观证据的过程,该过程由认证机构确定其具体的内容,和 /或是一个广泛接受的支持认证制度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G.4.3.5 认证机构需要依据其政策和程序对其认证制度进行定期复核和修订,贯彻那些变更并通知其股东。 G.4.3.6 对考核的定期评价记录宜被保存以确保公平、有效和可靠。 4.4 管理体系 4.4.1 认证机构应运行一个文件化的、覆盖本标准所有要求并能确保这些要求有效实施的管理体系。 注:针对本标准的要求、以 GB/T 19001标准为基础的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可以是满足本条款要求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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