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 年 6 月 30 日发布 2014 年 7 月 30 日实施 CNAS-CI16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 在用工业锅炉节能 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nspection Body Competence Accreditation Criteria in the Field of Energy Conservation Industrial Boiler in-use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4 年 6 月 30 日发布 2014 年 7 月 30 日实施 目录 1 范围 .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4 3 术语和
2、定义 . 4 4 通用要求 . 4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 4 4.2 保密性 . 4 5 结构要求 . 4 5.1 行政管理要求 . 4 5.2 组织和管理 . 4 6 资源要求 . 5 6.1 人员 . 5 6.2 设施与设备 . 5 6.3 分包 . 5 7 过程要求 . 5 7.1 检查方法和程序 . 5 7.2 检查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 6 7.3 检查记录 . 6 7.4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 6 7.5 投诉和申诉 . 6 8 管理体系要求 . 6 2014 年 6 月 30 日发布 2014 年 7 月 30 日实施 前 言 在用工业锅炉节能检查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认可委
3、员会 (以下简称认可委,英文缩写 CNAS) 对检查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该领域涉及工业锅炉和锅炉辅机运行能效评 价 。 本文件是认可委员会根据在用工业锅炉节能检查的特性而对检查机构认可准则( CNAS CI01:2012)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文件采用针对认可委员会检查机构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 本文件 须 与检查机构认可准则( CNAS/CI01:2012)同时使用。 2014 年 6 月 30 日发布 2014 年 7 月 30 日实施 检查机构认可准则在 在用工业锅炉节能 检查领域 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2 规范性引
4、用文件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 (包括任何的修订 )。 CNAS-CI0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在 CNAS-CI0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通用要求 4.1 公正性和独立性 4.1.1 检查机构应独立于其检查活动所涉及的各方。 4.2 保密性 5 结构 要求 5.1 行政 管理要求 5.2 组织和管理 5.2.2 检查机构应当采取 举办工业锅炉节能检查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定期进行工业锅炉节能检查技术总结等形式对节能检查人员进行培训。 2014 年 6 月 30 日
5、发布 2014 年 7 月 30 日实施 6 资源要求 6.1 人员 6.1.2 检查机构应当拥有至少 8名工业锅炉节能检查人员。其中工业锅炉节能检查项目负责人、监督人员各不少于 2名;工业锅炉节能检查人员中具有锅炉 /热能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2名,锅炉 /热能专业的硕士 /工程师不少于 5名。 6.1.3 工业锅炉节能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工业锅炉系统能效评价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方法,能够对采集数据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度进行专业判断,具备工业锅炉系统节能分析、 诊断能力和经验。 ( 1) 在用 工业锅炉节能检查人员具有理工科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工业锅炉节能检查 2年以上经历。 ( 2) 在用 工业
6、锅炉节能检查项目负责人和监督人员应当具有锅炉 /热能专业的硕士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工业锅炉节能检查 3年以上经历。 6.1.10 检查机构应当保存工业锅炉节能检查人员具备相关能力和经历的证明资料。 6.2 设施与设备 6.3 分包 6.3.1 检查机构应独立完成工业锅炉节能检查工作,工业锅炉节能检查的数据分析、节能诊断与评价不得分包。 只有当由于不可预见或异常的工作量、关键检查人员丧 失能力或关键设施或设备部件暂时不宜使用时才可以分包检查机构认可范围内的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锅炉辅机能效检测的数据采集工作。 7 过程要求 7.1 检查方法和程序 7.1.1 检查机构应当制定包括项目承揽,项目
7、负责人的确定,项目情况调查与背景资料收集,工业锅炉节能检查方案制定,数据采集、数据分析、节能诊断、评价报告等过程控制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 7.1.8 采集的工业锅炉及其系统数据应当进行核查。核查方法可以包括交叉检查,即对同一数据将从已配置的监测仪器采集的 与独立 采集 (直接或间接 获得 )的 进行比较。如 果数据出现严重的不一致,应该复核数据采集时的采样程序、仪器校准情况、设备安装位置和操作方法等。 7.1.9 检 查 机构应当对危及人员安全 和 职业健康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 评价 其 风险 并且 实施必要的 风险 控制 ,并行成文件 。 2014 年 6 月 30 日发布 2014 年 7 月 30 日实施 7.2 检查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3 检查记录 7.3.1 检查记录应在较长期限 (不少于五年) 内保存,并做到安全和保密。 7.4 检查报告和检查证书 7.5 投诉和申诉 8 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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