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 3月 16日 发 布 2017年 6月 1日 实施 CNAS-CL63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声像资料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 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Audio and Image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L63 第 1 页 共 6 页 2017年 3月 16日 发 布 2017年 6月 1日 实施 前 言 声像资料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英文缩写: CNAS)对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 的认可领域之一。声像资料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 , 鉴定人运用声学、光学、语音学、计算机科学等 理论 和 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领域涉及录音资料鉴定、图像资料鉴定、照相技术和录像技术等内容。 本应用说明是 CNAS 根据声像资料鉴定领域的特性而对 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 CNAS-CL08:2013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 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
3、续的。 本应用说明应与 CNAS-CL08:2013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CNAS-CL63 第 2 页 共 6 页 2017年 3月 16日 发 布 2017年 6月 1日 实施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在声像资料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1.2 本应用说明适用于 CNAS对 所有 从事声像资料鉴定领域活动的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 2 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 2.1 引用标准 本应用说明参考和引用了 CNAS-CL08:2013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内容。 2.2 术语和定义 本应用说明使用 CNAS-CL08:201
4、3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3 通用要求 3.1 公正性 3.2 保密性 3.3 独立性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6鉴定机构应: c) 明确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人员、授权签字人、鉴定人和技术支持人员的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称、经历、专业技能和经验要求。 d) 由熟悉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对鉴定人、技术支持人员和在培人员进行充分的监督。 e) 技术 负责人 中至少应包括一名对声像资料鉴定具有丰富 知识和经验的成员,并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和 5年以上声像资料鉴定专业的工作经历。 CNAS-CL63 第 3
5、 页 共 6 页 2017年 3月 16日 发 布 2017年 6月 1日 实施 注: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音资料 鉴定和图像资料鉴定的专业跨度较大,在有些鉴定机构中设置于不同部门,可以分别有一位专业技术 管理者 。 4.2 管理体系 4.3 文件控制 4.4 委托受理 4.4.1 鉴定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委托受理控制程序,以确保: h) 在接收检材 /样本时,应对其来源、名称、数量、状态、采集或提取的方法、 载体及 存储位置等进行审查和记录。如发现检材 /样本有异常情况,应向委托方问询和核实,并在 委托书 中注明。 如当场确认需补 充样本的,应与委托方协商补充样本的要求,并在委托书中注明。 如鉴定过
6、程中对检材 /样本可能产生损坏或改变的,应向委托方说明并得到确认。 委托受理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确认鉴定时限,鉴定时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时限的,应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并在委托书中注明。补充样本的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时限之内。 委托受理时, 如鉴定意见存在不确定性的( 如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应向委托方说明并得到确认。 4.4.6 工作开始后,如发现需补充样本的,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协商确认补充样本的要求,并记录有 关情况。 4.5 分包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7 服务客户 4.8 投诉 4.9 不符合鉴定工作的控制 4.10 改进 4.11 纠正
7、措施 4.12 预防措施 4.13 记录的控制 4.13.1 总则 4.13.1.2 鉴定中以电子形式存储的各类记录应能够按照来源进行识别,每 项 鉴定的电子记录应有唯一性标识,并及时进行备份保存。 CNAS-CL63 第 4 页 共 6 页 2017年 3月 16日 发 布 2017年 6月 1日 实施 4.13.2 技术记录 4.13.2.1 声像资料鉴定的技术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对鉴定结果提供有效的支撑,保证每 项 鉴定的检验过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追溯。 对 于依赖于经验性判断的鉴定项目(如同一认定、真实性鉴定等),应记录鉴定人独立检验 的意见及鉴定组 共同讨论的过程。
8、特别是当鉴定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应记录不同鉴定人的意见以及做出最终鉴定意见的过程。 对于涉及现场取样的 (包括检材和样本 ),应记录取样人及取样的条件、时间、地点等信息。 4.13.2.2 声像资料鉴定的技术记录除仪器检验 /检测图片、图谱及数据外,同一 认定 鉴定项目还应包括特征 (如语音特征、人像特征) 比对表 (或图谱、数据比对记录) 。特征比对表 (或图谱、数据比对记录) 应包含支持鉴定意见的足够信息,应包括特征的标识或说明、制作人、制作日期等信息。 4.14 内部审核 4.15 管理评审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2 人员 5.2.1 鉴定人应取得声像资料鉴定执业资格证书;具
9、备鉴定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 10年以上本专业鉴定经历;鉴定人应有声像资料鉴定专业技术系统培训经历。 声像资料鉴定授权签字人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本鉴定专业连续从业 5年以上。 5.2.3 使用外部专家 时, 鉴定机构应有程序以评估与 选择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 ; 应对外部专家的资历、经验和能力水平进行审查 ; 鉴定人应对 外部 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并对适用性负责。 5.2.6 鉴定机构 应在 24个月内 , 对参与鉴定的全部人员进行至少一次现场见证监督。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 鉴定机构应考虑声像资料鉴定中不同鉴定项
10、目对设施和环境的要求, 需要时, 录音资料鉴定区域应 能达到 隔音 效果 ,照相技术区域应能达到暗室效果 。 CNAS-CL63 第 5 页 共 6 页 2017年 3月 16日 发 布 2017年 6月 1日 实施 5.3.3 鉴定机构的办公与鉴定区域应进行有效的隔离。 5.4 鉴定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5.4.2 方法的选择 鉴定机构应尽量 使用声像资料鉴定 领 域已经发布的 国家和行业 标准 , 或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发布 的方法及技术规范。 对首次采用的标准方法应进行技术能力的证实,保证鉴定机构的人员、设施和环境、设备、检材 /样本的处置等条件能够满足标准方法的正确实施。 5.5 设备
11、5.5.2 鉴定机构应有对鉴定结果有影响的鉴定设备进行核查的程序。鉴定设备的核查用以确认鉴定设备能 正常 运行并且所产生的结果与有关标准或规范相一致。鉴定设备的软硬件升级或配置发生改变时,应重新核查。 5.5.5 鉴定机构应保存主要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除满足准则本条款所列之外,还应包括设备的使用 记录;设备核查和重新核查的记录;设备软硬件的配置及升级或更新记录。 5.5.10 需要时,鉴定机构应有程序对鉴定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进行期间 /功能核查,以保持其状态的可靠性。 5.6 测量溯源性 5.7 抽样 /取样 5.7.2 当鉴定工作涉及现场取样时,鉴定机构应制定取样程序和采取适当的措
12、施,确保取样过程的公正性、客观性 和合法性。 5.8 检材 /样本的处置 5.8.1 鉴定机构应有专门的程序或方法保证检材 /样本的完整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对 检材 /样本进行备份或采集,并尽量在副本上进行处理与分析。 5.8.2 检材 /样本的标识系统设计和使用应确保检材 /样本在传递与处置过程当中不被混淆。鉴定过程中备份或采集的检材 /样本也应进行有效的标识。 5.9 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 5.9.1 获认可的领域应满足能力验证的频次要求,无法参加能力验证的鉴定对象, 至少 2年 进行一次实验室间比对。 5.9.2 声像资料鉴定领域的每项 检验 /鉴定活动,至少 2名鉴定人参与。对于依
13、赖经验性判断的鉴定项目(如同一认定、真实性鉴定),鉴定人应先独立检验,再共同讨论。 当鉴定人之间出现分歧,不能 形成一致意见时, 鉴定机构应 依据 制定 的 程序 采 用增加鉴定人或外 CNAS-CL63 第 6 页 共 6 页 2017年 3月 16日 发 布 2017年 6月 1日 实施 聘专家会诊等方式 , 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正确 。 5.10 鉴定文书 5.10.2 鉴定文书的格式 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包含的要素应符合法规或行业所规定的要求。 5.10.3 鉴定文书的信息 5.10.3.1 鉴定文书的信息除准则所列内容外,还应满足: f) 检材 /样本的描述,应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被有效识别。适用时,应包括检材 /样本的完整性校验值。 i) 鉴定意见的表述应 规范 。不能作出确定性鉴定意见 的 ,应说明理由。 l) 使用仪器设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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