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 可 说 明 编号: CNAS-EC 010: 2007 发布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修订日期: 2007 年 3 月 21 日 关于产品认证中产品标准变更的相关要求的说明 问题: 产品认证机构应如何就产品标准的变更作出安排? CNAS 应如何对此实施认可评审? 答复: CNAS 在认可评审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认证机构存在产品标准变更未及时向 CNAS 通报变更的情况,对此, CNAS 就上述情况的处理要求和程序说明如下: 1、 产品认证机构变更产品标准时应按照 CNAS-CC21:2006 和 CNAS-CC22:2006条款 6“认证要求的变更”实施。 2、产品认证机构变更
2、产品标准应及时向 CNAS 通报变更的情况, CNAS 将根据变更情况组织评审确 认。 3、 已获 CNAS 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的产品标准换版更新时 ,需及时向 CNAS 认证机构处提交变更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标准变更的申请; 2) 与本说明条款 1.相关的证明材料; 3)实验室按此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实验室认可证书和附件); 4)产品标准变更内容的对照及按照新版标准实施认证的能力分析; 5)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4、发生变更的产品标准未经 CNAS 认可,认证机构不得发带 CNAS 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5、 CNAS 处理产品标准的变更程序同产品认证业务范围扩大程序,并按照CNAS-RC04:2006 附件 2 第 5 条款的规定收取评审费,但不需交纳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