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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L32-2012 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领域定性检验鉴定能力验证实施指南.pdf

1、 2012 年 12月 24日发布 2012年 12月 24日实施 CNAS-GL32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定性检验鉴定 能力验证实施指南 Guid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Qualitative Proficiency Testing Schemes in Forensic Science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GL32:2012 第 1 页 共 5 页 2012 年 12月 24日发布 2012年 12月 24日实施 目 次 1 目的和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内容 3 CNAS-GL32:2012

2、第 2 页 共 5 页 2012 年 12月 24日发布 2012年 12月 24日实施 前 言 本指南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司法 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检验鉴定特性而对CNAS-CL03: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 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及具体解释,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指南与CNAS-CL03: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本指南针对能力验证组织实施、人员、能力验证物品均匀性稳定性检验及结果评 价等质量管理和技术建议,介绍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开展能力验证可遵循的要 求。 在结构编排上, 本指南章、 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

3、AS-CL03:2010中章、 节条款号和名称,解释和说明内容在相应条款后给出,故章节号不是连续的。 CNAS-GL32:2012 第 3 页 共 5 页 2012 年 12月 24日发布 2012年 12月 24日实施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定性检验鉴定能力验证实施指南 1 目的和范围 本指南是为适应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开展能力验证的需要和我国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需求而编制。其目的是促进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定性能力验证 计划的规范性。 当前,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无校准能力验证计划的需求。凡CNAS-CL03中涉 及校准能力验证计划的相关要求,在本领域不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CNAS-CL03 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文件。 4 内容 4.2 人员 4.2.2 负责能力验证计划的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a) 策划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通常 10 年以上)从事检验鉴定工 作、熟悉能力验证运作过程并了解相应的统计学知识; (b) 能力评价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通常 10 年以上)从事检验鉴 定工作、精通本专业技术并具有必要的统计学知识; (c) 结果报告批准人员: 熟悉本专业技术、 熟悉能力验证各项政策程序和法律责任; (d) 能力验证物品均匀性、稳定

5、性评价人员:长期(通常 10 年以上)从事本专业 检验鉴定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统计学知识。 注:鉴于声像资料、电子物证等专业现状,其策划人员和能力评价人员从事检验 鉴定工作年限的要求可适当降低。 4.4 能力验证计划的设计 4.4.1 策划 4.4.1.2 从建立的能力验证专家库中选择3名以上技术专家完成能力验证计划的策划 工作。 4.4.1.4 能力验证提供者可建立能力验证专家库,以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库中的专家 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长期(通常10年以上)从事检验鉴定工作,拥有丰富的鉴CNAS-GL32:2012 第 4 页 共 5 页 2012 年 12月 24日发布 2012年 12月 2

6、4日实施 定工作经验。 协调者可为能力验证提供者的长期雇用人员。 4.4.2 能力验证物品的制备 4.4.2.1 各项能力验证计划中物品的制备,应当按照能力验证计划方案中样品设计的 总体要求,可遵循以下原则: (a) 以尽量符合本专业检验鉴定实践为原则, 样品应尽可能与检案实际情况一致或 类似; (b) 能力验证物品的设计考虑参加对象的整体水平, 添加被测物的量宜高于行业推 荐方法的定量下限; (c) 制作样品的载体、生物检材来源等信息须明确; (d) 样品的制作过程及与检验鉴定要求有关的客观结果均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4.4.2.2 本领域能力验证物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实物形式的样品或以电

7、子存储介质 为载体的样品。 (a) 在制备实物样品前,确保基体或载体不对检验鉴定结果造成影响; (b) 以电子存储介质为载体的样品可采用同一母本复制。 4.4.3 均匀性和稳定性 4.4.3.2 均匀性检验要求:定性检验的样品,可按如下要求进行检验: (a) 对于制作的样品,通常至少随机抽取全样品的 510%进行检验,每个被抽取 样品的检验结果与预设结果一致; (b) 对于采用自动、重复方式(例如利用打印机、复印机等)连续制作的样品,可 抽取初始、中间和最终位置的样本进行均匀性检查,每个被抽取样品的检验结 果应一致; (c) 对于执行非破坏性检验的笔迹、印迹等样品,宜进行全样检验,每个样品的检

8、 验结果与预设结果一致; (d) 对于同一样品利用电子存储介质为载体时,一般情况下无需进行均匀性检验。 4.4.3.5 稳定性检验要求: 对于生物、化学等样品,应进行稳定性检验。稳定性检验的条件宜考虑到样品储 存、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最极端条件;检验结果需与预设结果一致。 4.4.5 指定值(标准答案) 4.4.5.1 计量溯源性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估当前不适用定性能力验证计划。但当定性 结论基于定量数据得出时,只要可行,应给出指定值(标准答案)的计量溯源性和测 量不确定度。 4.7 数据分析和能力验证计划结果的评价 4.7.2 能力评定 4.7.2.1定性检验鉴定能力验证计划能力评定的专家公议

9、原则: (a) 专家评分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CNAS-GL32:2012 第 5 页 共 5 页 2012 年 12月 24日发布 2012年 12月 24日实施 (b) 专家组的成员数为 3人(含)以上并为奇数; (c) 每个项目的专家组正式评分前应当统一理解评分标准,专家组随机抽取 3至 5 份案卷,按照确定的评分原则,每位成员独立进行打分。对同一份案卷,如果 专家组成员间分数极差超过预设总分的 10%时,可重新统一对评分标准的理 解; (d) 每份案卷由 2名(含)以上专家分别独立做出评价。 对于同一案卷,如果不同专家的评分产生不同性质的结论时,可由第三人或者 由专家组全部成员复核,按多数原则确定结论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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