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01:2010 第 1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保证 CNAS 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 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
2、性宣传,维护 CNAS 的信誉, 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 与认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明日期的, 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2 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 术语和总则 2.3 ISO/IEC导则 2:2004标准化和相关活动 通用术语 2.4 IAF ML
3、2:2004IAF国际互认标识使用通则 2.5 ILAC-P8ILAC-MRA 补充要求以及已认可实验室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 态的指南 2.6 ILAC-R7ILAC-MRA 标识使用规则 2.7 IAF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 2.8 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 2.9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2.10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 2.11 CNAS-RI01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2.12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ISO/IEC导则 2、ISO/IEC17000和 ISO/IEC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C
4、NAS-R01:2010 第 2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采用下列定义: 3.1 CNAS徽标:代表 CNAS 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 认可标识:CNAS 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 标识。 3.3 认可状态声明:用以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4 认可制度: CNAS 实施认可活动的规则、准则、程序和管理。 3.5 注册号:CNAS 授予获准认可的机构的唯一性代码。 3.6 IAF-MLA 国际互认标识:国际认可论坛(IAF)表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认 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
5、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 IAF-MLA 标 识。 3.7 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 表明相关国家 (或 经济体)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标识,简称 ILAC-MRA 标识。 3.8 IAF-MLA/CNAS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 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和 CNAS 徽标 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 IAF-MLA/CNAS 联合徽标。 3.9 ILAC-MRA/CNAS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 由 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和 CNAS 徽 标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 ILAC-MRA/CNAS 联合徽标。 3.10 IA
6、F-MLA/CNAS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由 IAF-MLA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识共 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 IAF-MLA/CNAS联合标识。 3.11 ILAC-MRA/CNAS 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由 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和认可标 识共同组成的图形标识,简称 ILAC-MRA/CNAS 联合标识。 3.12 认可证书: CNAS 颁发给获准认可的机构,表明所确定的范围已被认可的一组 正式文件,包括符合特定认可准则的证明和认可范围附件。 3.13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报告 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14 认可标识章: CNAS
7、颁发给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供其在认可范围内 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5 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3.16 实验室:指检测、校准实验室,也包括能力验证提供者、标准物质/标准样品 生产者等机构。 CNAS-R01:2010 第 3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4 徽标的管理 4.1 CNAS徽标 4.1.1 CNAS 徽标的式样 4.1.2 CNAS 徽标的规格 CNAS 徽标的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4.1.3 CNAS 徽标的颜色 CNAS 徽标的基本颜色
8、为蓝色或黑色。 黑色:C:0 M:0 Y:0 K:100 (标准色) 。 蓝色:C:100 M:80 Y:0 K:0 (标准色) 。 C:100 M:56 Y:0 K:0 (在 ILAC-MRA/CNAS 国际互认联合 徽标以及 ILAC-MRA/CNAS 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中应使用该颜色) 。 4.1.4 CNAS 徽标的使用 4.1.4.1 CNAS具有唯一的徽标,拥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他机构 和个人未经 CNAS 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 CNAS徽标。 CNAS-R01:2010 第 4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4
9、.1.4.2 CNAS 徽标可用于 CNAS 认可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 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4.1.4.3 CNAS 在特定情况下,对 CNAS 徽标也可以使用除基本颜色以外的其他单 一颜色。 4.2 IAF- MLA/CNAS联合徽标 4.2.1 IAF-MLA/CNAS 联合徽标由 IAF-MLA 标识和 CNAS 徽标并列组成,式样如 下: 4.2.2 国际认可论坛 (IAF)拥有 IAF-MLA标识的所有权。 4.2.3 CNAS 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多边承认协议 (MLA)成员,并与 IAF签署了IAF
10、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 ,可以在规定的 范围内使用 IAF-MLA标识。 CNAS 拥有 IAF-MLA联合徽标使用权, CNAS 不允许其 他任何机构使用该徽标,也不授权其他机构使用。 4.3 ILAC- MRA/CNAS联合徽标 4.3.1 ILAC-MRA/CNAS 联合徽标由 ILAC-MRA标识和 CNAS 徽标并列组成, 式样 如下: 4.3.2 ILAC-MRA标识的颜色 ILAC-MRA 标识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56 Y:0 K:0 黑色:C:0 M:0 Y:0 K:100 CNAS-R01:2010 第 5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ILAC-MRA 标识的背景色彩不应影响标识的清晰度,且字体应清晰可辨。 4.3.3 ILAC-MRA标识的规格 4.3.3.1 可成比例放大缩小,不允许扭曲、压缩或拉伸使用该标识,且只能水平使用, 不允许旋转或使用类似的字体替代标识中的字体,应保证标识的完整性。 4.3.3.2 CNAS徽标或 CNAS 认可标识应保持与 ILAC-MRA标识的比例相近, 高度应 在 ILAC-MRA标识的5之内,且保证标识直径大于 20mm(使用在名片上除外) 。 4.3.4 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 ILAC-MRA 标识的所有权。 4
12、.3.5 CNAS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多边承认协议(MRA)成员,并与 ILAC 签署了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 ,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ILAC-MRA 标识。CNAS 拥有 ILAC-MRA 联合徽标使用权。不允许其他任何机构使 用该徽标,也不授权其他机构使用。 4.3.6 获准认可机构不允许在其名片上单独或与合格评定机构的标志联合使用 ILAC-MRA 标识。 4.3.7 ILAC-MRA/CNAS 联合徽标标识和 ILAC-MRA 标识可用于 CNAS 认可证书、 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 使用。 5 C
13、NAS认可标识的管理 5.1 CNAS认可标识 CNAS 认可标识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由 CNAS 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 注册号组成,文字和注册号置于 CNAS 徽标的正下方,使用 Arial 字体。 5.2 CNAS认可标识式样 5.2.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 英文版 CNAS-R01:2010 第 6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 “Y” 为认 证领域代码, 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QMS) 使用字母“Q”,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4、(EMS) 使用字母“E”,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MS)使用字母“S”,食品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FSMS)使用字母“F”,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MS)使用字母“I”等。 5.2.2 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 英文版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P” 为产 品认证(PRODUCT)领域代码(不包括有机产品认证) 。 5.2.3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 英文版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O” 为有 机产品认证(ORGANIC PRODUCT)领域代码。 5.
15、2.4 服务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 英文版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V” 为服务认 证(SERVICE)领域代码。 CNAS-R01:2010 第 7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5.2.5 人员认证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 英文版 其中,“C”代表认证机构(CERTIFIER)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R” 为人 员认证(PERSON)领域代码。 5.2.6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 英文版 其中,“A”代表评估机构(ASSESSMENT
16、)认可,“XXX”为认可流水号,“S”为 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SPCA)领域代码。 5.2.7 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 英文版 其中,“L”代表实验室(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8 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CNAS-R01:2010 第 8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中文版 英文版 其中,“L”代表实验室(LABORATOR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9 医学检测实验室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 英文版 其中,“MT”代表医学检测(MEDICAL TESTING)
17、实验室认可,“XXXX”为认可 流水号。 5.2.10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 英文版 其中,“BL”代表实验室生物安全(BIOSAFETY)认可,“XXXX”为认可流水号。 5.2.11 医学实验室安全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 英文版 CNAS-R01:2010 第 9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其中,“MS”代表医学实验室安全(MEDICAL SAFETY)认可,“XXXX”为认可流 水号。 5.2.12 检查机构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 英文版 其中,“IB”代表检查机构(INSPECTION BODY)认可,“XX
18、XX”为认可流水号。 5.2.3 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 英文版 其中,“PT”代表能力验证提供者(PROFICIENCY TESTING)认可,“XXXX”为 认可流水号。 5.2.14 标准物质生产者认可标识式样: 中文版 英文版 其中,“RM”代表标准物质生产者(REFERENCE MATERIAL)认可,“XXXX” 为认可流水号。 5.2.15 获得多个认可资格的机构需要在宣传认可资格时,综合使用认可标识(出具CNAS-R01:2010 第 10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证书、报告除外) ,可采用以下示例的
19、式样: 5.3 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 5.3.1 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通则 5.3.1.1 CNAS拥有认可标识的所有权, 并授权获准认可的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 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使用认可标识。 获准认可的机构应对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管 理和控制,并不得将认可标识使用在与被认可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 CNAS 对获 准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3.1.2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 并鼓励其在规定的范 围内使用认可标识;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和评估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并有权 在 CNAS 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获得认证的组织有条件使用认可标识(具体规
20、定见本规则 条款 5.3.2.3)并监督其使用情况。未经 CNAS 允许,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 5.3.1.3 获准认可的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 CNAS 同意的名称) 或机构的徽标与认可标识一起使用。 必要时, 应标注追溯认可标识意义的途径或方法。 5.3.1.4 获准认可的机构在使用认可标识(包括印章和电子图形)时,应保证认可标 识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可标识的颜色与认可机构的徽标颜色一 致并清晰可辨;CNAS 向获准认可机构提供硬拷贝或电子版的认可标识式样。 5.3.1.5 获准认可的机构可以将认可标识用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 网页等,但
21、不能用于报价单。可以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等使用方式。 5.3.1.6 认可标识的使用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 CNAS 对获准认可的机构 出具的证书和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5.3.1.7 被暂停或缩小认可资格的机构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 于获 CNAS 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证书、报告、文件、宣传品上继续使用认 可标识。 5.3.1.8 被撤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 CNAS 认可的宣传,并应立CNAS-R01:2010 第 11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即停止在证书、报告
22、、文件、宣传品、办公用品等上继续使用认可标识。 5.3.1.9 如果获准认可的机构签发电子版本的带认可标识的证书或报告时, 应建立特 定的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5.3.1.10 当获准认可的机构因认可标识引起法律诉讼时, 应及时通告 CNAS, CNAS 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 CNAS 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获准 认可的机构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 CNAS 书面准许。 5.3.1.11 必要时, CNAS 将与获准认可的机构协商制定对认可标识使用的其他要求, 并形成相关文件。 5.3.2 CNAS认可标识在认证机构的使用 5.3.2.1 对于宣称获得 C
23、NAS认可的认证机构, 应在其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的认可标识或“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字样与认可注册号。 5.3.2.2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使用认可标识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徽标在同一个 页面。 5.3.2.3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可以授权获得其认证的组织按照以下要求使用认可标 识: 1)认可标识应与认证机构的表明某种认证制度的认证标志并列使用,例如: 2)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应与获得认证的组织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识的协议
24、并监 督其使用情况。 3) 当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准 CNAS 认可时,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CC01 8.4.1 要求,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 CNAS 认可标识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 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4)当产品认证机构获准 CNAS 认可时,认证机构可以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按照QMS 认证标志 体系认证 CNAS CXXX - Q CNAS-R01:2010 第 12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条款 5.3.2.3 1)并列使用的要求,将认可标识用在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单个包装上。
25、5.3.2.4 认可标识的使用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 CNAS 对获得认证的特定管理体系、 产品、服务、人员或过程等进行了批准。 5.3.2.5 如果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颁发“获证牌匾”时, 该牌匾中 CNAS 认 可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并应在正式使用前将“获证牌匾”样式提交 CNAS 备案。 5.3.3 CNAS认可标识在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的使用 5.3.3.1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应将认可标识置于报告或证书首页上部适当 的位置。 5.3.3.2 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5.3.3.3 同时获得检测和校准认可资格的实验室, 检测报告或证书应
26、仅使用检测实验 室认可标识,校准报告或证书应仅使用校准实验室认可标识。 5.3.3.4 如果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同时也通过管理体系认证, 报告或证书上只能使用认 可标识,而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5.3.3.5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 包方完成,不允许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 5.3.3.6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 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3.7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 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如果分包方获得 CNAS 认可或获得与 CNAS 签署多边
27、或双边 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的认可,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 意;如果分包方未获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3.8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有符合某规范、 标 准或对结果解释的内容时,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并明确所指规范、标准的完整标识 或具体条款,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5.3.3.9 实验室签发的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意见或解释时, 意见或解释应 获得 CNAS 认可,且意见或解释所依据的检测、校准、检查等也应获得 CNAS 认可。 如果意见或解释不在 CNAS 认可范围之内,应在报告或证书上予以注明。CNAS 建 议实验室
28、将不在认可范围内的意见或解释签发单独不带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 5.3.3.10 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 GB/T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其校准证书应CNAS-R01:2010 第 13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带认可标识。 5.3.3.11 对于实验室的安全认可,认可标识不能使用在证书或报告上,只能使用在 用于宣传的媒介上,如网页、简介等。 5.3.3.12 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得将认可标识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 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
29、认证。 5.3.4 认可标识在校准标签上的使用 5.3.4.1 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应建立签发带认可标识校准标签的管理程序。 5.3.4.2 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带 CNAS 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可以加贴在被校 准的仪器上,并且认可标识应置于标签上部的适当位置。 5.3.4.3 带 CNAS 认可标识的校准标签通常应包含以下信息: 1) 认可标识 2) 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名称或注册号 3) 仪器唯一性标识 4) 本次校准日期 5) 校准标签引用的校准证书 6 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的管理 6.1 IAF- MLA/CNAS联合标识 6.1.1 IAF-MLA/CNAS联合标识的式样 IAF-
30、MLA联合标识由 IAF-MLA标识和 CNAS 认可标识并列组成。 6.1.1.1 当 IAF-MLA/CNAS 联合标识与认证机构徽标采用紧密使用方式时,采用以 下式样,例如: 或: 认证机构徽标 体系认证 CNAS CXXX Q 认证机构徽标 产品认证 CNAS CXXX P CNAS-R01:2010 第 14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6.1.1.2 当 IAF-MLA/CNAS 联合标识与认证机构徽标采用非紧密方式使用时, IAF-MLA/CNAS 联合标识与获认可认证机构徽标应在同一个页面。IAF-MLA/CNAS 联
31、合标识采用以下式样,例如: 或: 6.1.2 IAF-MLA/CNAS联合标识的使用 6.1.2.1 获准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 可按本规则的规定使用 IAF-MLA/CNAS联合标识,其他机构不得使用。 6.1.2.2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只有与 CNAS 签署关于使用国际认可论坛多边互认 标志的许可协议后,并取得专门许可和承诺遵守 CNAS 的使用规定时,方可使用 IAF-MLA/CNAS联合标识。 6.1.2.3 使用 IAF-MLA/CNAS 联合标识的认证机构不得提及或暗示 IAF 和(或) CNAS 对其活动负责。 6.1.2.4 如果获准认可
32、的认证机构向获证组织颁发“获证牌匾”时,该牌匾中 IAF-MLA/CNAS 联合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并应在正式使用前将“获证牌 匾”样式提交 CNAS 备案。 6.1.2.5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得允许其认证的组织或在认证的产品上使用 IAF-MLA/CNAS联合标识。 6.1.2.6 如果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因 IAF-MLA/CNAS 联合标识引起法律诉讼,应及 时通告 CNAS,CNAS 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 CNAS 作为第三 体系认证 CNAS CXXX Q 产品认证 CNAS CXXX P CNAS-R01:2010 第 15 页 共 17 页 2010
33、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人参与诉讼。如果认证机构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 CNAS 书面准许。 6.2 ILAC-MRA/CNAS联合标识 6.2.1 ILAC-MRA/CNAS 联合标识的式样 ILAC-MRA/CNAS联合标识由 ILAC-MRA标识和 CNAS 认可标识并列组成。例 如: 6.2.2 ILAC-MRA/CNAS 联合标识的规格、 颜色应符合 4.1条款和 4.3条款对 CNAS 徽标和 ILAC-MRA/CNAS 联合徽标的相关规定。 6.2.3 ILAC-MRA/CNAS 联合标识的使用 6.2.3.1 获准认可的检测、校准和医
34、学实验室可按本规则的规定使用 ILAC-MRA/CNAS联合标识,其他机构不得使用。 6.2.3.2 获准认可的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只有与 CNAS 签署书面协议后,并取 得专门许可和承诺遵守 CNAS 的使用规定时, 方可使用 ILAC-MRA/CNAS 联合标识。 6.2.3.3 使用 ILAC-MRA/CNAS 联合标识的检测、校准和医学实验室不得提及或暗 示 ILAC和(或)CNAS 对其活动负责。 6.2.3.4 除非 CNAS 与其他认可机构有特定的双边协议,否则检测、校准和医学实 验室不得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MRA)认可机构的认 可标识。 6.2.3.
35、5 如果检测、 校准和医学实验室因 ILAC-MRA/CNAS 联合标识引起法律诉讼, 应及时通告 CNAS,CNAS 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 CNAS 作为 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实验室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 CNAS 书面准许。 6.2.3.6 ILAC-MRA/CNAS 联合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 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7 认可状态的声明 7.1 获准认可的机构可以在报告、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等上声明CNAS-R01:2010 第 16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
36、01 1年 01月 01日实施 其认可状态。 7.2 获准认可的机构只能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作出认可状态声明,并用准确的文字 表述被认可的能力范围,不得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有关。 7.3 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产生误导,使客户误认为 CNAS 对获准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结 果及其意见或解释负责。 7.4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 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7.5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应因使用认可状态声明使相关方误认为 CNAS对获得认 证的特定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或过程等进行了批准。 7.6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带有认可
37、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 签字人签发。 7.7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中,包括分包活动, 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 其他相关的材料也不能提及或暗 示获 CNAS 认可。 8 认可证书的使用 8.1 获准认可的机构可以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可证 书,展示的证书应清晰可辨。 8.2 当获准认可的机构的名称、 地址、 或 CNAS 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 应向 CNAS 提出申请换发认可证书。当认可范围发生变化时, CNAS 将增发或重新签发认可证书 附件,并在网页上及时公布。 8.3 获准认可的机构向客户展示的认可证书应
38、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在单独使用认 可证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地表述其认可状态和认可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 8.4 获准认可的机构被撤销认可资格后,应立即交还认可证书和认可标识章。 9 对于误用、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性宣传行为的处理 9.1 为维护合格评定认可活动的信誉,CNAS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机构和个人 误用、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宣传认可状态,并对相应事件做出处理。 9.2 CNAS将根据获准认可的机构误用或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宣传CNAS-R01:2010 第 17 页 共 17 页 2010 年 11 月 18日发布 201 1年 01月 0
39、1日实施 认可状态的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包括:警告、暂停、撤销或提起法律诉讼。如果由于 误用或滥用引起不良的影响,CNAS 将在有关的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 9.3 已经被暂停、撤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如继续使用标识、认可证书或声明认可有 效,CNAS 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 CNAS 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9.4 获准认可的机构由于使用标识、认可证书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或对其他机构 提起的诉讼,未及时通告 CNAS 或者给 CNAS 造成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CNAS 将 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撤消其认可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 CNAS 造成 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9.5 被 CNAS授权使用 CNAS 徽标的机构违反本规则的规定, CNAS 有权终止其与 CNAS 有关的活动,采用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 CNAS 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9.6 前述机构或个人应对9.1至9.5项中情形导致CNAS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该赔 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CNAS采取前述处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CNAS承担的各种罚款、 赔偿费用、裁判机构或其它机构收取的各种诉讼费用,CNAS 为此而聘请律师所支付 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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