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NAS 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Rules for Impartiality and Confidentiality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 CNAS-R02: 2006 第 1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公正性与保密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 为确保认可工作的公正性,维护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机构的信息保密权利,特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在认可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及 保密方面的原则与要求,适用于CNAS 在认可工作中涉及的所有过程及活动。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 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2、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 2.2 ISO/IEC17011: 2004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2.3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4 CNASR03 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 2.5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2.6 CNASRL01 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 ISO/IEC 指南 2、 ISO/IEC17000 和 ISO/IEC17011 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申请人:正在寻求 CNAS 认可的
3、机构。 3.2 获准认可机构:已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机构。 3.3 评审员: CNAS 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或已认可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4.公正性 CNAS-R02: 2006 第 2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4.1 CNAS 在组织结构、方针政策制定、评审过程及认可决定等方面,充分体现和保证认可工作的公正性。 4.2 凡自愿提出申请,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CNAS 认可要求的机构,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有权获得认可。 CNAS 不以已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数量作为认可的限制条件。
4、 4.3 决定 CNAS 方针、政策的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 员会由与认可有关的利益方 代表组成,任何一方代表均不占支配地位。 4.4 CNAS 的认可决定和申诉裁定通过公正投票方式,由具备能力且未参与相关评审的人员作出。 4.5 CNAS 及其认可相关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包括认可对象所从事的合格评定服务和咨询。 CNAS 的活动不与咨询活动发生联系; CNAS 也不以任何方式推荐使用任何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 4.6 当 CNAS需要以共同拥有所有权或合同安排的方式, 与其他法律实体合作时, CNAS将要求这些相关机构的活动
5、也不得损害认可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7 CNAS不接受任何影响认可工作公正性的经济资助。 4.8 CNAS 的认可相关人员,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 术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 诉委员会和必要的专门委员会委员、秘书处工作人员、评审 员、技术专家等,在参与认 可决定、从事评审或处理申、投诉前均须签署 “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承诺遵守各项公正性及保密守则,主动报告本人及所在机构与工作对象之间存在 的或潜在的行政、经济、商 务等方面的利害关系,并对公正性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凡有利益冲突可能的人员均应主动回避。 4.9 CNAS 要求所有可
6、能影响认可过程和结果的人员客观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可能损害认可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的影响。 5.保密 5.1 CNAS对在认可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 准认可的机构的商业、技术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申请人或获认可机构的书面同意, CNAS均不对外透露其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要履行法定责任的除外。 CNAS-R02: 2006 第 3 页 共 3 页 2006 年 06 月 01 日发布 2006 年 07 月 01 日实施 5.2 CNAS 所有与认可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所有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评审员、技术专家以及其他参 与认可活动的人员均须对在 认可工作过
7、程中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信息保密。 5.3 CNAS 应保密的信息包括: a) 申请人申请认可的资料及文件; b) 评审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 c) 申请人档案; d) 其它专门确定的保密信息。 5.4 在下列情况下, CNAS 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a) 得到被认可的机构的书面同意; b) 履行法定责任。 5.5 下列信息不属于 CNAS 保密范围: a) CNAS 公布的关于获准认可机构认可状态的信息; b) 某机构被认可、拒绝认可、暂缓认可、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扩大或缩小认可范围的事实及认可范围的详细情况; c) 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已公开或应公开的信息; d) CNAS 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有关申请人或获准认可机构的公开信息。 6.附则 6.1 本规则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 CNAS 主任批准后实施。 6.2 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 6.3 本规则由 CNAS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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