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CNAS-RC01 认证机 构认 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 评定国 家认可委 员会 CNAS-RC01 :2013 第 1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目 次 前 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则 5 5 认可程序 . 5 5.1 初次认可申请 . 5 5.2 评审准备 7 5.3 评审 . 7 5.4 不符合的
2、验证 . 9 5.5 评审报告 10 6 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 . 10 7 监督评审 11 7.1 监督评审周期 11 7.2 监督评审程序 11 8 复评 12 9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 13 10 认可后的情况通报 . 1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分类 16 CNAS-RC01 :2013 第 2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为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 同形成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
3、文件代替CNAS-RC01:2010。 CNAS-RC01 :2013 第 3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1 范围 1.1 为确保 CNAS 对 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公正、有效,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国际标准、指南的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认 证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 适用于 CNAS 对认证机构的认可。 1.3 需要时,对于特别 领域或行业,CNAS 还将补充相应规定。 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 明日期的, 仅引
4、用的版本适用; 未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GB/T27011-2005/ISO/IEC17011:2004合 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GB/T 19011 质量和( 或)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RC02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7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认可规范 CNA
5、S 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程序、准则及其说明和应用指南,包括认可规则、 认可准则、认可指南和认可方案等文件。 1 )认可规则(RC 系列)是 CNAS 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通用规则 和专项规则等文件。 2 )认可准则(CC 系列)是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等 同采用相关 ISO/IEC 标准、导则和 IAF 对 相关 ISO/IEC 标准、导 则的应用指南,以 及特别行业的特定要求等文件。 3 )认可指南(GC 系列)是 CNAS 对认可准则的说明或应用指南,包括通用和 专项说明或应用指南等文件。 CNAS-RC01 :2013 第 4 页 共 17 页 201
6、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4 )认 可方 案(SC 系 列)是 针对 特别 领域 或 行业对 认可 规则 、认 可 准则和 认可 指南的补充。 3.2 认证领域 特定的认证活动类型, 如: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领域。 注:产品认证包括:产品、过程和服务。 3.3 认证业务范围 在特定的认证领域内,认证活动所涉及的特定技术领域。 注:可以根据行业或活动的不同特征(如初级生产、制造、服务业等) 、产品或 服务实现的不同过程(如机械、电子、食品、金融、医疗等)和活动的不同属性(
7、如 质量、安全、环境等) 、产品标准等进行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根据不同的认证目的, 对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可能有多种分类方法。 3.4 认可范围 寻求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特定的认证服务, 如: 认可所覆盖的认证领域以及相关 认证领域内的特定认证业务范围。 3.5 严重不符合 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适用的认可规则、 认可准则和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的一个或多个要求, 或根据获得的客观证据, 足以怀疑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可 信性的评审发现。 3.6 一般不符合 可能发展为严重不符合的评审发现,如: 1 )单个或孤立地缺少 或未能实施和保持 认可 规则和认可准则中 某一 项条款的要 求,但其后果对
8、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尚未构成严重影响;或 2 )在实施中未执行或 偏离认可规则和认 可准 则的要求,尚未造 成严 重后果或对 认证结果的可信度未造成严重影响;或 3 )违反认证机构有关文件要求,进而没有达到认可规范中某一条款的要求。 3.7 观察项 尚未构成不符合,但需提请认证机构注意或改进的评审发现。 3.8 文件评审 对认证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材料所实施的评审。 3.9 办公室评审 在认证机构办公场所实施的评审。 3.10 见证评审 对认证机构在其受审核方的场所实施的审核/ 检查活动进行的评审。 3.11 初次评审 对初次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或扩大认可领域所实施的评审。 CNAS-
9、RC01 :2013 第 5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3.12 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认可规范所实施的评审。 3.13 复评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认可资格要求的认证机构所实施的评审。 4 总则 4.1 CNAS 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按照 ISO/IEC 相关标准、导 则和 IAF 的相关 应用指南的要求等建立和实施认证机构认可的相关文件,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活 动。 4.2 CNAS 对认证机构 的认可工作遵循非歧视和公正的原则。 4.3 CNAS 不对申请认 可的认证机构提
10、供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4.4 CNAS 对申请认可 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 认可评审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 保守秘密。 在法律法规要求时, CNAS 有责任将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 4.5 CNAS 对认证机构 的认可仅表明,CNAS 承认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可的认证 业务范围内具有从事认证服务的能力,但并不表明 CNAS 批准了认 证机构所颁发的 认证证书。 4.6 CNAS 对认证机构 的认可服务按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4 ) 收取认可费用,不接受任何认证机构或其他认可活动相关利益方的资助。 4.7 CNAS 按照申诉 、投诉和争议处
11、理规则 (CNAS-R03 )受理和处理对 CNAS 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4.8 对于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除本文件外,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5 )和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7 ) 提供了补充的认可规则。 4.9 对于获得与 CNAS 有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CNAS 根据有关互 认协议及相关的安排, 对相应认可评审结果的适宜性进行评价, 考虑使用相关的认可 评审结果。 5 认可程序 5.1 初次认可 申请 5.1.1 申请认可的认证 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实施认证活动 的申 请人
12、,应取得国家 认证 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的批准; 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a) 未提供国家认监委批准文件(不含境外机构)的; CNAS-RC01 :2013 第 6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b) 不满足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认证机构设立条件,国家认监委已经做出暂停批准资 格决定的。 2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 位。若申请人为一 个较 大法律实体的一部 分, 则应由这个 较大法律实体向 CNAS 提出认可申请; 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a) 未提交有效的法律地位证明
13、(如营业执照等)的; b) 实际办公地址、工商注册/登记地址、认监委批准文件中地址不一致。 3 )已按申请认可领域 的相应认可规范要 求建 立和运行其质量管 理体 系,并已实 施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通常情况下, 已在申请认可领域完整实施了至少 3 个组织的认证,且申请人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6 个月; 人员认证机构应就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制定认证制度, 并已按照该认证制度 实施一定数量的认证活动; 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CNAS 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a) 未实施内部审核(包括总部对分支机构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的; b) 未能提供申请领域已经实施3个组织认证证明的
14、; c) 申请认可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6个月。 4 )已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 注:未提供对申请人应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责任做出安排证明的,CNAS 将 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5 )申请认可前未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识等行为。 注:申请认可前发生误导使用认可标志等行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CNAS 将不 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5.1.2 申请人应提交的 申请文件: 1) 认可申请书 ;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实施认证活动的申请人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 对其颁发的准许其设立及实施认证活动范围的批准文件; 3) 证明申请人法律实体地位的注册文件,如
15、营业执照; 4) 申请人的管理体系文件; 5) 申请人的相关机构业务 活动与认证业务之间可 能的利益冲突( 申请人 的各种 关系对认证的公正性构成威胁)分析与控制说明; 注:申请人未提供其相关机构业务活动与认证活动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的分 析与控制说明;或未能提供申请人的各种关系对认证的公正性构成威胁的分 析与控制说明,CNAS将不受理认证机构的申请。 6) 已对申请人承担的认证活动中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做出安排的证明。 需要时, 申请人还应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以便 CNAS 获得足够的认证机构信息, 具体内容见认可申请书 。 CNAS-RC01 :2013 第 7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6、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注: 申请人可以从 CNAS 网站()或 CNAS 秘书处获取认可 规范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5.1.3 在提交认可申请书时,申请人应按照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CNAS-RC04 )的规定交纳认可申请费。 5.1.4 CNAS 通常在 收到 认可申请书 的 30 日内对认可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 解决 双方在理解上的差异,必要时可对申请人进行访问。 1) 通过审查的,CNAS 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的通知,并签署认可合同 。 2)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CNAS 将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申请的通知,并阐 明理由。 3) 对不予
17、受理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按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R03 )的规定提出申诉。 5.1.5 当一个或多个领域已经获得 CNAS 认可的申请人提出新认证领域认可申请 时, 申请人仍应按照本文件条款 5.1.1 至 5.1.4 的条件和要求向 CNAS 提出扩大认可 认证领域的申请, 并提交相应的认可申请文件和材料。 CNAS 按照上述程序受理扩大 认可认证领域的申请。 5.1.6 对于在已经获 准认可的 认证领 域申 请 扩大特别 行业认 证项 目 (如在 QMS 领 域, 申请电信行业的 TL9000 等) 的认可时, 申请 人 仍应按照本文件条款 5.1.1 至 5.1.4 的条
18、件和要求向 CNAS 提出扩大认可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认可 申请文件和材料。CNAS 按照上述程序受理扩大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认可申请。 5.2 评审准备 CNAS 对申 请人 的认可 申 请进 行审 查, 根据申请人 的具 体情 况确 定 认可评 审范 围并策划认可评审方案。 5.3 评审 CNAS 依据 认可 规范对 申 请人 实施 评审 ,评价 申 请人 的认 证能 力及其 运 作的 符 合性和有效性,评审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5.3.1 文件评审 CNAS 根据 对评 审项目 的 认可 评审 方案 指派认 可 评审 组长 或评 审员负 责 对申请 人
19、的管理体系文件等与认证活动相关的文件进行评审。 根据文件评审的结果,由 CNAS 确定是否进 行后续的办公室评审。如果申请人 针对 CNAS 文审提出的 不符合,两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均不符合要求或纠正措施超过 3 个月的, CNAS 将做出文审不通过结论。认证机构需重新提交认可申请。 5.3.2 办公室评审 5.3.2.1 CNAS 将根据 认可评审方案提出办公室评审的人日数和评审组组成, 并与申 请人确定具体的评审日期和评审组成员。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 CNAS 提出。 5.3.2.2 办公室评审计 划 评审组长负责制订办公室评审计划,提前通知申请人。 CNAS-RC01 :2013 第 8
20、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5.3.2.3 评审组按照办 公室评审计划, 依据适 用的认可规范在已确定的评审范围内对 申请人进行评审。 评审组在 评审现 场召开 有申请人 代表参 加的首 次会议, 就办公 室评审 的要求和 安排等事项进一步确认落实。 评审组对 申请人 认证能 力及其运 作的符 合性和 有效性进 行综合 评价。 对不符合 事实将要求申请人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符合报告。 评审组在 评审现 场召开 有申请人 代表参 加的末 次会议, 报告评 审情况 、评审发 现和评审结论, 向申请人提出有关不符合的纠正措施验证的
21、要求和方式, 与申请人就 必要的见证项目的安排进行进一步确认。 5.3.3 见证评审 CNAS 委派评审组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核/ 检查项目/ 人员评价过程实施见证评 审, 以确定认证机构的审核/ 检查/ 评价实施能力 (包括审核/ 检查技能 、 专业技术能力 以及审核/ 检查/ 评价组管理和协调能力)和审核/ 检查/ 评价管理的有效性。 5.3.3.1 见证评审的数 量 1) 初次单领域申请认可 a) 管理体系认证: 通常情况下,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 2 个;涉及到 两个阶段 审核项目的,至少其中一个审核项目见证两个阶段; b) 产品认证: 考虑产 品 认证的特点,见证项 目 和数量的确定将根据
22、 认 证所 涉 及的产品特性(如: 安 全、质量等) 、产品 类 别、以及产品认证所 依 据的 标 准等因素具体策划。 2) 初次多领域申请认可 a) 管理体系认证: 每个领域的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 1 个, 涉及到两个阶段审核项 目的,至少其中一个审核项目见证两个阶段; b) 产品认证:考虑产品认证的特点适当增加产品领域的见证项目。 对于多领域认证结合审核项目,见证数量将适当增加。 3 )扩大认证领域的申请认可 a) 管理体系认证:每个认证领域或特别行业认证项目的见证评审项目不少于 1 个。涉及到两个阶段审核项目的,至少其中一个审核项目见证两个阶段; b) 产品认证:根据产品认证的特点适当增加
23、产品领域的见证项目。 对于多领域认证结合审核项目,见证数量将适当增加。 4 )人员认证机构申请认可 CNAS 对每种认证制度至少实施一次见证评审, 并且将覆盖每种认证 制度所包括 的笔试、面试、观察申请人的现场审核等评价方式。 5.3.3.2 见证评审的认 证审核/ 检查/ 评价项目的选择 1) 对于认可规范要求实施两阶段认证审核的项目, 至少见证一个两个阶段审核项 目; 对于其他实施两阶段认证审核的项目, 如果不安排第一阶段见证评审, 则必须见CNAS-RC01 :2013 第 9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证第二阶段审核。
24、 在对第二阶段审核实施见证时, 查证第一阶段审核的实施情况。 第 一阶段是否需要见证由 CNAS 根据项目的 复杂程度、风险等级、认证机构运作的成 熟度等因素确定。 2) CNAS 对见证项目的 选择将考虑项目的典型性,主要选择风险程度高、技术难 度高、 产品实现过程复杂、 环境或安全因素复杂、 拟认证组织规模 (如: 人员、 场地、 产品或服务种类等数量)较大的认证审核/ 检查项目作为见证评审项目。 3) 尽可能地见证申请人的不同的审核/ 检查人员。 4 )优先选择初次认证审核/检查/评价、再认证审核项目作为见证评审项目; 5 )对于人员认证机构的见证评审,CNAS 见证评审的抽样样本将考虑
25、人员认证 机构的相关的认证制度的内容, 包括: 见证对 申请认证人员的考试 (笔试和面试) 的 组织与实施和见证对申请人现场审核的观察等。 见证应覆盖人员认证机构实施上述活 动的不同人员和场所。 6) 一般情 况下, 见证 评审安排 在办公 室评审 之后。在 策划认 可评审 方案阶段, CNAS 将与申请人沟通拟选择见证的认证业务范围,申请人应按 CNAS 的具体要求 将规定时间内的审 核/ 检查项目计划提交 CNAS ,以便初步选择见 证项目。在办公室 评审期间,评审组长可根据评审情况提出调整见证评审项目,并报告 CNAS 。 7) 申请人应在认证审核/ 检查项目具体实施前 15 日将认证审
26、核/ 检查计划提交 CNAS 。 5.3.3.3 申请人有责任 要求其拟认证的组织接受 CNAS 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支 持。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 CNAS 实施见证评 审活动的组织,申请人将不能向其颁发 带有 CNAS 认可标识 的认证证书。申请人应提前将见证评审组的人员名单通知拟认 证的组织。 5.3.3.4 见证评审组对 申请人派出的审核/ 检查组的现场审核/ 检查活动实施见证。见 证评审完成后,见证评 审组向申请人的审核/检查组通报见证评审情 况、评审发现和 评审结论,对不符合事实将要求申请人代表予以确认,并提出不符合报告。 5.3.4 对从事产品认证的申请人的认可评审,包括对其自有实
27、验室符合 ISO/IEC17025 相关要 求的评审, 对于已获得实验室认可的情况,CNAS 将根据具体 情况考虑其认可结果; 对申请人自有检查能力的评审包括符合 ISO/IEC17020 相关要 求的评审, 对于已获得检查机构认可的情况, CNAS 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认可结果。 5.3.5 CNAS 一般就 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实施评审。必要时,CNAS 对分 包机构实施评审以检查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机构的管理是否满足相关认可规范的要求。 5.4 不符合的 验证 5.4.1 验证时限 1) 初评时,申请人应在不符合提出 3 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采取有效的特定措施, 并向评审组提交必要的证明材
28、料并经其验证; 2) 监督评审和复评时, 申请人应根据不符合的严重程度, 申请人应在 1 个月内CNAS-RC01 :2013 第 10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针对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特定措施 , 并 向评审组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经审查接 受。通常情况下,严重不符合的纠正不得超过 15 天。 3) 在其它类型或目的的评审中, 申请人应在评审后 1 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采取或 计划采取特定措施,并向评审组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经审查接受。 5.4.2 对于接受初评 的申请人,对其不能 按 期就不符合采取或计 划 采取特定措 施,
29、或在评审组要求申请人采取进一步措施而仍不满足认可规范要求的情况, CNAS 将终 止对申请人的认可活动; 对于接受监督、 复评和其他评审的申请人, 对其不能按期就 不符合采取或计划采取特定措施, 或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特定措施经评审组验证不能 满足认可规范要求的情况, CNAS 将依照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2) 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5.4.3 验证方式 评审组根 据不符 合的性 质和申请 人采 取 或计划 采取的 特定 措施 的情况 确定验证 的方式和范围。对不符合所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特定措施的验证形式,包括书面验证、 到申请人的办公室验证、和/ 或通过见证评审验证等。
30、5.5 评审报告 评审组组长在办公室评审的末次会议上向申请人报告评审情况、 评审发现和评审 结论, 并征求申请人意见。 根据评审结果, 评审组长形成认可评审报告, 并提交 CNAS 。 CNAS 在做出批准认可资格的决定后向申请人提交认可评审报告正式文本。 有关 认可评审报告中的任何与评审组在办公室评审结束时的结论的不同之处, CNAS 在正 式文本提交之前与申请人沟通。 6 认可决定和 认可 证书 6.1 CNAS 根据认可评 审报告、 评审记录、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所获得的相关信息进 行认可评定和做出认可决定。必要时,可能继续向申请人调阅必要的补充信息。 6.2 CNAS 向申请人颁发 有
31、 CNAS 授权人签章的批准申请人认可资格的认可证书, 在 认可证书的附件上注明获准认可的领域、 认可准则、 认证业务范围 (包括产品认证中 特定的认证产品、产品认证模式) 、适用的认证依据等。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 注: 对于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证书,见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5 的相关规定。 6.3 CNAS 向社会发布 认可公告,并将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列入 CNAS 认可名录。 注:CNAS 网站公布相关认可信息。 6.4 获准认可的认证 机构应以公开文件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对外公示获得 CNAS 认可 的认证业务范围, 并在其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内按照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
32、声明管理 规则 (CNAS-R01 ) 颁发带 CNAS 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 适用时, 包括国际互认标 识。 CNAS-RC01 :2013 第 11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7 监督评审 在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内, CNAS 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监督评审, 以确定 其是否持续符合 CNAS 认可规范。 7.1 监督评审 周期 通常情况下, CNAS 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第一次现场监督评审不应超过初始认 可日期 12 个月;随后 的现场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对于认证管理系 统运行良好,自律行为积极主动,持
33、续改进工作效果明显,认可风险低的认证机构, CNAS 可以适度延长现场监督评审的时间间隔,但不应超过 2 年。 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CNAS 视需要增加对认证机构的监督评审: 1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处罚; 2 ) 认证机构的运作发生了重大变动或发生了其他可能影响认可资格的变更 (包 括认证机构人员变动较频繁的情况等) ; 3 ) 对认证机构有重大投诉; 4 ) 其认证的组织、 产品或服务以及获得认证的组织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 责任事故; 5 ) 暂停后又恢复认可资格; 6 ) 认证数量增长速度异常。 7.2 监督评审 程序 7.2.1 通常情况下,
34、CNAS 提前与获 得 认可 的认证机构 确定具体 的 监督评审时 间。 如果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接受 CNAS 现场评审,则 CNAS 根据认证机构 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2 )采取相应措施。 7.2.2 监督评审采用 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 见 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 在获准认可的认 证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还将包括对变更部分的文件评审。 需要时, 还可采取其他的评审方式, 如对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专项评审、 调阅认证相关活动档案、向认证活动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或核实相关情况等。 7.2.3 监督评审的办公室评审程序与本文件规定的初次认可的办公
35、室评审程序相 同。 7.2.4 监督评审时, 见证评审的需要、数 量 和认证项目根据认可 的 认证领域、认 证 业务范围数量、 产品实现过程复杂程度、 环境或安全因素复杂程度、 发证数量以及认 证机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适用时)等确定。 人员认证 机构监 督评审 时,根据 认证制 度的内 容、人员 认证机 构人员 的认证分 类和/ 或人员的认证级 别、所颁发的认证证书 数量、评价人员的数量 、对人员评价方 式的种类、 认证机构的内审情况等因素, 通常情况下, 对每种认证制度实施至少一次 见证。 CNAS-RC01 :2013 第 12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
36、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优先选择初次认证 审核/ 检查/ 评价、再认证审 核项目作为见证评 审项 目;如果没 有初审/ 检查/ 评价、再认证审核项目,CNAS 可以选择监督审核项目作为见证评审项 目; 在 CNAS 实施现场评审前,认证机构应提前向 CNAS 提供月度审核计划(该计 划包括审核项目名称、 审核类型、 时间、 专业代码以及审核组成员名单) 。CNAS 根 据该计划,选择见证的审核项目和/ 或审核员。一旦 CNAS 选择了 见证项目,认证机 构有责任要求其拟认证组织接受 CNAS 的见证评审并提供条件的支持。对于无正当 理由拒绝 CNAS 实施见证活动的拟认证组织,认证机
37、构不应向其颁发带有 CNAS 认 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否则, CNAS 根据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2 ) 采取相应措施;一旦 CNAS 选择了被见证的 审核员,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不能更换 被见证的人员。否则,CNAS 将增加抽样量。 对于近期无审核项目 (指现场评审完成后 3 个 月内无审核项目供 CNAS 见证的) , 通常情况下,认证机构应上报后续的第一个审核项目供 CNAS 见证。 对于瞒报或少报审核项目的认证机构, 经核实认证机构在此期间有审核项目或开 展了认 证审核 活动 ,CNAS 根据 认证 机构认 可 资格 处理规 则 ( CNAS-RC02 )采 取相
38、应措施。 7.2.5 监督评审的决定 每次监 督评 审完 成后 ,CNAS 根据 评审 的情 况,对 获准 认可 的认 证 机构做 出保 持/ 暂停/ 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并向其提交监督评审报告的正式文本。 8 复评 8.1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 届满前, 对于提出继续保持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CNAS 在证 书有效期内对其实施复评。 8.2 因特殊情况, 需延 长认可证书有效期限的,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CNAS 安排一 次监督评审或采取替代方式实施评审,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8.3 复评程序 8.3.1 复评申请 申请人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截止 4 个月前向 CNAS 提出申请。在提出复评申请
39、时, 申请人应按照初次认可申请程序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如果认证机构未按时提供 齐全的复评申请材料,造成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还未安排评审或还未做出认可决定, CNAS 根据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2 )采取相应措施。 8.3.2 评审 评审程序与本文件规定的初次认可评审程序相同。 8.3.3 见证评审 每个领域至少见证 1 个认证审核/ 检查/ 评价项目,并考虑产品认证的特点适当增CNAS-RC01 :2013 第 13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加产品领域的见证项目。对于多领域认证结合审核项目,见证数量将适
40、当增加。 人员认证机构复评时,根据认证制度的内容、 人员认证机构人员的认证分类和/ 或人员的认证级别、 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 评价人员的数量、 对人员评价方式的种 类、 认证机构的内审情况和认可周期内的监督评审结果等因素, 对每种认证制度实施 至少一次见证。 优先选择初次认证 审核/ 检查/ 评价、再认证审 核项目作为见证评 审项 目;如果没 有初审/ 检查、再认证审核项目,CNAS 可以选择监督审核项目作为见证评审项目; 在 CNAS 实施现场评审前,认证机构应提前向 CNAS 提供月度审核计划(该计 划包括审核项目名称、 审核类型、 时间、 专业代码以及审核组成员名单) 。CNAS 根
41、据该计划,选择见证的审核项目和/ 或审核员。一旦 CNAS 选择了 见证项目,认证机 构有责任要求其拟认证组织接受 CNAS 的见证评审并提供条件的支持。对于无正当 理由拒绝 CNAS 实施见证活动的拟认证组织,认证机构不应向其颁发带有 CNAS 认 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否则, CNAS 根据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2 ) 采取相应措施;一旦 CNAS 选择了被见证的 审核员,认证机构无正当理由不能更换 被见证的人员。否则,CNAS 将增加抽样量。 如果认证机构不能提交未被见证过的审核项目, 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安排对原见证 过的审核项目实施第二次见证。 对于瞒报或少报审核项
42、目的认证机构, 经核实认证机构在此期间有审核项目或开 展了认 证审核 活动 ,CNAS 根据 认证 机构认 可 资格 处理规 则 ( CNAS-RC02 )采 取相应措施。 8.3.4 复评后的认可决定 每次复评完成后, CNAS 根据评审的情况, 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更新认可 资格的决定,换发新的认可证书,并向其提交评审报告的正式文本。 9 认证业务范 围的 认可 9.1 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 9.1.1CNAS 对认证机 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采用本文附录 A (39 大类)或特定认可 规范规定的分类方法。 必要时, 对于特别领域或行业, 采用特殊的分类方法或附加相 应的说明。 CNAS
43、在相关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等文件中对附录 A 的分类提供进一步 的详细划分,包括中类和小类等。 9.1.2CNAS 对一般产品 认证机 构认 证业务 范 围的认可 采用 产品名 称 、产品标 准、认 证模式的分类方法。 9.1.3 对于人员认证机 构,根据人员认证所涉及的人员的性质或类型,人员认证机构 的认证业务可以分为管理体系审核中的审核员、 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检查员、 特种专业CNAS-RC01 :2013 第 14 页 共 17 页 2013 年 10 月 30 日发布 2013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人员和其他类型人员等人员认证领域。 必要时, 认证机构也可以对某类人员进行进一
44、 步的业务范围分类或在认证制度中划分人员的认证级别。 如: 管理体系 审核员的认证, 其认证业务范围可包括:QMS 审核员、EMS 审核员、OHSMS 审核员等人员认证, 以及相应的认证级别。 CNAS 对人员认证机构的认可范围将描述到每个认证领域的具体认证业务范围。 9.2 认可程序 9.2.1 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业务范围认可应符合 CNAS 认可规范的相关要求。 通常情况 下,在申请认可的认证 业务范围内应配备具有 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审 核/ 检查人员, 并针对有较高风险的认证业务范围,编制了相应的专业审核指导性文件。 注:审核人员应是满足相应认可规范和/或 GB/T 19011 要求的审核
45、员。 9.2.2 申请 申请人应按认可申请书的说明填写认证业务范围认可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9.2.3 评审 根据认可领域和行业的特点,CNAS 可采用分级/ 分组的方式对认证业务范围实 施认可评审, 评审采取文件评审、 办公室评审 (可结合初次认可评审、 监督评审和复 评同时实 施) 、 认证审 核记录审 查、见 证评审 、对认证 机构有 关人员 的专项评 审的一 种或其组合。 注:对于认证机构扩大认证业务范围(包括强制性或一级/高风险业务范围)的见证 项目的安排,认证机构在 CNAS 完成文件审查后,至少提前 1 个月提交相应的见证项 目以便CNAS安排见证, 否则, CNAS不能保证按认
46、证机构要求安排见证评审。 如果CNAS 发现认证机构在提交文审材料或文审结论做出之前,已经对拟提供见证的项目(指初 评审核项目) 实施了认证审核 (指第一阶段审核) , 则 CNAS不再安排对该项目的见证。 认证机构也不能为该项目颁发带有 CNAS 标志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再提交该专业的 其他审核项目供CNAS见证。 9.2.4 认可决定 1) 通常情况下, 经确认申请人建立的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运行有效, 并在一个 大类中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具备某一个小类的专业能力, CNAS 认可该大类 (特殊 情况下, 为中类 、小类 或更小的 类别) 。对于 产品认证 业务范 围的认 可,具体 到产品
47、认证模式和特定的产品及其标准。 CNAS 对某一大类的认可, 表明认证机构该大 类已满足相关认可规范要求并具备 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一定范围的专业能力, 但并不意味着认证机构在该大类中的所有中 类或小类等类别全部具备专业能力。 因此, 认 证机构应按照其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的 规定对在该大类中拟开展认证活动的中类或小类等类别进行专业能力评定, 对于那些 经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中类或小类等类别, 认证机构可以实施认证活动和颁发带 有 CNAS 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 不包括在 CNAS 相关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注有 “*” 或“ 一级” 标识的情况) 。 对于在 CNAS 相关认 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注有 “*”或“ 一级”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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