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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C07-2011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1、 2011 年 04月 28日发布 201 1年 04月 28日实施 CNAS-RC07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with Foreign Critical Location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RC07:201 1 第 1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4月 28日发布 201 1年 04月 28日实施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为CNAS对具有境外关键场所认证机构认可的专用规则,与其他必要认 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

2、形成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是代替了CNAS-RC07:2007,修订内容包括: 1.增加前言; 2.调整引用文件CNAS-RC02的名称; 3.参考CNAS-RC05及IAF-ILAC A5调整了对“境外关键场所”的定义; 4.删除附则、统一认可规范文件格式等编辑修订。 CNAS-RC07:201 1 第 2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4月 28日发布 201 1年 04月 28日实施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1 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 /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

3、为履行成员义务,实施 IAF/PAC跨国认可政策,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 CNAS 对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 ) 实施认可的政策和程序,是对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的补充和进一步说 明,适用于 CNAS 对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 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 修订)适用。 GB/T 27000:2006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 27011:2004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 CNAS-RC

4、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7000,GB/T 27011、CNAS-RC01 和 CNAS-RC05 中给出的术语和定 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境外关键场所 认证机构的满足以下条件的物理场所: (1)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或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 (2)在该场所进行的活动,或由该场所进行控制的活动,决定或证实了认证 机构实施认证的有效性,例如该场所进行了 CNAS-RC05 中定义的“关键场所”能

5、够开展的关键活动。 认证机构的物理场所是否是境外关键场所,与该场所的组成(如办公室、人员CNAS-RC07:201 1 第 3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4月 28日发布 201 1年 04月 28日实施 等)或其与认证机构的法律关系(如分包、授权等)无关。 注:认证机构的总部和 CNAS-RC05 所定义的“关键场所” ,如果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是境外关键场所。 3.2 当地认可机构 境外关键场所所处经济体内的 IAF/PAC MLA 签约认可机构。 4 总则 4.1 所有境外关键场所均应接受 CNAS 的现场评审, 包括 CNAS 直接

6、对境外关键场 所实施现场评审,或通过适当的安排(如与当地认可机构的协议)来确认认证机构能 够依靠境外关键场所的工作来实施经认可的认证。 CNAS 的评审方案及初次认可评审 覆盖所有境外关键场所。除评审境外关键场所外, CNAS 还就认证机构总部对境外关 键场所活动的管理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 4.2 当境外关键场所是分场所时,CNAS 在监督评审和复评中,依据 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对其进行抽样。境外关键场所现场监督评审和复评的频 次,通常应等于同等规模单一场所认证机构的现场监督评审和复评的频次。 4.3 如果 CNAS 没有收到关于境外关键场所的有正当理由的投诉,对境外关

7、键场所 现场监督评审的频次可视下列因素酌减: (1) 较少的工作量; (2) 根据获取的工作状况证明信息, 有理由相信认证机构对境外关键场所运 作的管理控制; (3) 在正式协议的保障下,能够获取其他 MLA 认可机构关于境外关键场所 活动的评审结果。 5. 认可程序 5.1 初次认可申请 5.1.1 认证机构在申请认可时,应提供 CNAS-RC01:2006 的 5.1.2要求的文件和材 料,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所有境外关键场所的名称、地址、组成、活动及其与认证 机构的关系。 5.1.2 CNAS 在收到认可申请后,确定是否有当地认可机构可以覆盖境外关键场所。 如有当地认可机构可以覆盖境外关

8、键场所, CNAS 以书面形式询问认证机构是否已就 境外关键场所获得或申请当地认可,并向认证机构 (1) 建议由当地认可机构对境外关键场所实施认可可能更为经济; (2) 指出 MLA证实当地认可与 CNAS 认可等效。 5.1.3 认证机构接到 5.1.2 所述书面信息后,应向 CNAS 做出书面答复,包括确认CNAS-RC07:201 1 第 4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4月 28日发布 201 1年 04月 28日实施 是否就境外关键场所选择 CNAS 认可。如果认证机构的总部是境外关键场所,则认 证机构在申请 CNAS 认可时,应申请 CNAS 对其总部进行评审和认可,否则 CN

9、AS 将不受理其认可申请。如果认证机构的某境外关键场所是认证机构的分场所,而认证 机构未就该境外关键场所选择 CNAS 认可,则 CNAS 认可范围将不包括该境外关键 场所。 5.2 评审 5.2.1 认证机构就境外关键场所选择 CNAS 认可时,CNAS 依据 CNAS-RC01认 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和本规则对境外关键 场所实施评审。 5.2.1.1 认证机构未就境外关键场所获得当地认可,且未申请当地认可时,CNAS (1) 告知当地认可机构 CNAS 拟实施相关认可活动,并在获得认证机构同意后, 就有关情况向当地认可机构做出解释; (2) 在评审中,

10、视具体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与当地认可机构合作: a) 邀请当地认可机构人员作为 CNAS 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 b) 将评审的适当部分分包给当地认可机构; (3) 在认证机构同意且有可能时,考虑在合理时间内将对境外关键场所的认可转 移给当地认可机构。 5.2.1.2 认证机构已就境外关键场获得或申请当地认可时,CNAS (1) 在获得认证机构书面同意后,在认可活动中与当地认可机构共享相关信息; (2) 在评审中,视具体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与当地认可机构合作: a) 邀请当地认可机构人员作为 CNAS 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 b) 与当地认可机构进行联合评审; c) 将评审的适当部分分

11、保给当地认可机构; d) 认证机构接受的其它方式。 (3) 适宜时,充分考虑当地认可机构的评审结果; 5.2.1.3 CNAS与当地认可机构合作时,将事先征得认证机构同意。 5.2.2 CNAS 对参加 CNAS 评审组的当地认可机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管理和监 控,并赋予其评审组成员的通常职责,以使其在评审组中充分发挥作用。除通常职责 外, CNAB 还将针对评审中受到当地问题和情况影响的那些方面,赋予当地认可机构 人员特别职责,如对投诉和利益冲突问题进行调查等。 6. 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 6.1 CNAS 在确定包括境外关键场所在内的认证机构整体符合 CNAS 认可规范要 求,并验证了认证

12、机构对所有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后,做出认可决定。 6.2 CNAS 在评价认可评审中发现的与境外关键场所有关的问题时,将从当地以及CNAS-RC07:201 1 第 5 页 共 5 页 2011 年 04月 28日发布 201 1年 04月 28日实施 认证机构活动覆盖的全部地域两个角度来评价(见下注) ,以使认证机构对有关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 CNAS 在就境外关键场所做出决定时,将充分考虑当地市场是否实际 将该境外关键场所视为在当地运作的认证机构。 注:例如,对某认证机构在全球范围内的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时,在一个国家发现的公 正性问题,相对于该机构活动的整体规模而言可能是轻微的,但从该国角度来看

13、则可 能是严重的。 6.3 境外关键场所如为认证机构总部,其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在认可证书正文中予以 描述;如为分场所,其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在认可证书附件中予以说明。 7 新设境外关键场所的认可 7.1 认证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以确保在获得 CNAS 认可后新设立的境外关键 场所将符合 CNAS 认可要求。CNAS 在初次认可评审中对该程序进行评审和确认。 7.2 认证机构获得 CNAS 认可后,可依据 7.1 所述程序设立新的境外关键场所。 CNAS依据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新设境外关键场 所予以认可。 8 CNAS与其他 MLA 签约认可机构的沟通 CNAS将与其他 IAF/PAC MLA 签约认可机构就境外关键场所的有关情况(如投 诉处理、暂停或撤销的通报、认可范围变更等)进行良好的沟通。 9 认可后的情况通报 获准认可后的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就其认可 后的变化情况通知 CNAS。未能按要求通报的,CNAS 根据 CNAS-RC02认证机 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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