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6 年 10月 01日发布 2011年 04月 28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 04月 28日实施 CNAS-SC21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 认可方案 Accreditation Scheme for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GAP) Certification Bodie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SC21:2006 第 2 页 共 8 页 2006 年 10月 01日发布 2011年 04月 28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 04月 28日实施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 目的与范围 1.1 本文件对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
2、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从事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1.2 本文件R部分 是对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 C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和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 用指南(CNAS-CC22)的补充要求;G部分 是对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 施指南(CNAS-CG21)的补充。 注:本文件的R部分、C部分和G部分的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1.3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CNAS 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 可准则和指南, 如: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1,i
3、dt ISO/IEC导则65:1996) 和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应用指南 (CNAS-CC22,idt IAF对ISO/IEC导则65:1996 的应用指南)的要求等,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和/或EurepGAP 综合 农业保证通则(Eurepgap General Regulation Integrated Farm aAsurance) (以 下简称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 )的要求均适用于对从事良好农业 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 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
4、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 适用。 CNAS-CC21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2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GB/T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 EurepGAP 综合农业保证通则 (Eurepgap General Regulation Integrated CNAS-SC21:2006 第 3 页 共 8 页 2006 年 10月 01日发布 2011年
5、 04月 28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 04月 28日实施 Farm Assurance)(FoodPLUS) FoodPLUS 和IAF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FoodPLUS and IAF) 其他适用文件见本文件附件2。 3 术语、缩语和定义 3.1术语 本文件使用 GB/T20014.1-2005 良好农业规范 第一部分:术语和良好农 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附件1中的术语及其解释, EurepGAP综合农业保证通则中 的术语适用本文件。 3.2 缩语 GAP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良好农业规范 China
6、GAP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的简称 EurepGAP 欧盟良好农业规范的简称 FoodPLUS EurepGAP标准的所有者,也是EurepGAP秘书处 R部分 认可程序 R1 认可申请 R1.1 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满足以下条件:已 按本文件以及ChinaGAP规则和/或EurepGAP通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 的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通常情况下,在申请认可 领域已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 且申请人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 行6个月。 R1.2 申请人应提交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5.1.2条款所要求
7、的文件,并 对开展 ChinaGAP 和/或 EurepGAP 认证做出说明。此外,认证机构提交认可申请时应 说明其建立的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包括认证实施规则、所覆盖的认证业务范围、产 品模块和适用标准等。 注:目前 CNAS 仅受理从事 ChinaGAP 认证活动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待 CNAS 与国CNAS-SC21:2006 第 4 页 共 8 页 2006 年 10月 01日发布 2011年 04月 28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 04月 28日实施 际认可论坛(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英文缩写IAF)/太平洋认可合作 组织(Pacific A
8、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英文缩写 PAC) ,签署产品多边互认协 议(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英文缩写 MLA)后,再考虑受理从事 EurepGAP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 R2 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产品模块及适 用标准等。 R3 认可评审与认可决定 R3.1 CNAS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可评审与认可决定过程以及认可后的管理要求见 CNAS-RC01及其它认可规范。 R3.2见证评审要求 R3.2.1 接受 CNAS 见证评审的认证机构的检查员应是
9、与见证的检查项目相应模块的 检查员。 R3.2.2 对于作物和果蔬类检查项目,该作物和果蔬应是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或在田 间尚未收获的作物(不包括储藏阶段) ;对于畜禽类检查项目,该畜禽应在饲养状态。 R3.2.3 观察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认可监管部门、EurepGAP标准所有者等其他相关 部门的有关人员对其检查活动的观察活动做出安排。 R4 认可要求的变更 CNAS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与 ChinaGAP规则 和/或 EurepGAP 通则的相关文件保持一致。CNAS将以文件的形式通知申请和已获得CNAS认可的从 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针对 ChinaGAP 和/或 Eure
10、pGAP 的变化情况引发的有 关认可要求的变更情况。必要时,将对已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就认可要求变更后做出 的调整进行验证。 R5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要求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和ChinaGAP规则 (附 件 3:3.3 条款)和/或EurepGAP 通则 (附件 5:5.3 条款)的要求向 CNAS 通报相CNAS-SC21:2006 第 5 页 共 8 页 2006 年 10月 01日发布 2011年 04月 28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 04月 28日实施 关信息。 C部分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C1 基本要求 C1.1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的认可规范的要求
11、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且满 足相关要求。 C1.2 认证机构的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的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应就产品符合良好 农业规范的通用和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出规定。 C2 人员 C2.1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 认可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其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人员 进行能力分析和确定能力准则,并以此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 C2.2 认证机构应确保其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人员尤其是检查员具有应用相关知 识和技能的能力。其中,检查员具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应包括以下方面(但不限于): 1)检查原则、程序和技术:使检查员能恰当地将其应用于不同的检查活动,并 确保检查实施的一致性和系统性。
12、2)产品生产及相关活动和标准及引用文件:使检查员能够理解检查范围并运用 检查准则。 3)组织及其生产状况:使检查员能够理解组织及其生产的运作情况。 4)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与其领域相关的其他要求:使检查员能了解并在适用于 受检查方的这些要求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C2.3 认证机构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检查员至少应满足ChinaGAP 规则和/或 EurepGAP通则的要求。 C3 认证要求 C3.1 认证机构对组织及其产品的认证要求应满足 CNAS-CC21: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 求和CNAS-CC22: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的要求及ChinaGAP规则 和/或EurepGAP通则的相关要
13、求。 C3.2 认证机构应对其授予申请组织的注册号进行管理和控制。 C3.3 认证机构应有措施确保其认证的产品满足消费地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CNAS-SC21:2006 第 6 页 共 8 页 2006 年 10月 01日发布 2011年 04月 28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 04月 28日实施 求包括申请果蔬类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法规,包括制定残留物验证程序或方法。必 要时,可对所申请农产品中残留物的安全指标进行检测。 C3.4 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时应满足 CNAS-CC21: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 CNAS-CC22: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的要求及China
14、GAP 规则和/ 或EurepGAP通则的相关要求。 C3.5 监督 C3.5.1 认证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以便定期按良好农业规范系列标准 (GB/T20014.1-11-2005)的要求实施检查和确认。 C3.5.2 认证机构应通过监督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相关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重新确 认。 C3.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C3.6.1 认证证书所包含的信息应满足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的 相关要求,并包括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等信息。 C3.6.2 认证证书的描述: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中区分组织及其产品是通过 ChinaGAP一级或二级认证。 C3.6.3 对认证
15、标志的使用应满足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中对认 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C3.7 制裁 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的制裁方式有三种: 告诫、暂停和撤销。 C3.8 已认可的认证证书的转换 认证机构应按照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通则的要求对已认可的认 证证书实施转换。 G部分 CNAS 参考 CNAS-RC01 附件 1 中的第 1 类“农业、渔业”和 NACE CODE:2003 欧 共体经济活动统计术语对良好农业规范进行业务范围分类,具体内容见本文件附 件1。 CNAS-SC21:2006 第 7 页 共 8 页 2006
16、年 10月 01日发布 2011年 04月 28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 04月 28日实施 附件1: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大 类 中类 小类 内容 模块 产品范围 01 农业、渔业 01.01 谷物栽培、 蔬菜栽 培、园艺 01.01.01 谷物及其他作物 栽培 作物 用于人类消费、动物消费的作物 产品(如大麦、豆类、亚麻子、 玉米、油菜籽、水稻、向日葵、 甘蔗等) 01.01.02 蔬菜、 园艺及苗圃 产品栽培 水果和 蔬菜 用于人类消费的蔬菜 01.01.03 果物、 坚果及饮料 和香料用作物的 栽培 水果和 蔬菜 用于人类消费的水果 01.02 畜牧业 0
17、1.02.01 牛和奶牛的饲养 牛羊和/ 或奶牛 繁育、产奶和/或肉用的牛;奶牛 01.02.02 羊、马、驴及骡子 饲养 牛羊 繁育和/或肉用的羊; 01.02.03 养猪 生猪 繁育和/或肉用生猪 01.02.04 家禽类的饲养 家禽 种蛋、苗禽、肉用的圈养、散养 或放养家禽(如鸡、鸭、鹅、火 鸡、鹌鹑、鸽等) 注: 该业务范围清单是指导性的, 而非限制性的, 追加更多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允许的。 CNAS-SC21:2006 第 8 页 共 8 页 2006 年 10月 01日发布 2011年 04月 28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 04月 28日实施 附件2: 良好农业规范(GAP) 认证机
18、构认可适用文件清单 1、CNAS-R01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规则 3、CNAS-R03 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4、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5、CNAS-RC02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6、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7、CNAS-RC04 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8、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9、CNAS-CC21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10、CNAS-CC22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11、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12、GB/T20014.1-10 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 13、 GB/T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 14、EurepGAP综合农业保证通则 (FoodPLUS) 15、FoodPLUS 和IAF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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