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4 年 第 11 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 发布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 155 号令)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 2011 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对 2011 年第 34 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国家认监委 2011 年第 34 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相关认证机构结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 局 155
2、 号令),一并贯彻执行好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加强对获证组织和新申请认证组织的宣传贯彻,共同维护有机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NCA-N-009: 2014) 国家认监委 2014 年 4 月 23 日 附件 编号: CNCA-N-009: 2014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目的和范围 5 2.认证机构要求 5 3.认证人员要求 6 4.认证依据 6 5.认证程序 6 6.认证后管理 17 7.再认证 19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19 9.信息报告 21 10.认证收费 22 1.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
3、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第 155 号令,下同)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对从与中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有机产品进 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1.4 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
4、认证机构要求 2.1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 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 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可证实其具备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 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能力 的证明文件 。 认证机构 在未提交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前, 每个批准 认证 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 得超过 5 张。 2.3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 认证机构不得将
5、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 3.1 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 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全体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 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5.认证程序 5.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 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 5.1.3
6、认证依据。 5.1.4 认证收费标准。 5.1.5 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8 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 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 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 : 5.2.1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 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 5.2.2 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
7、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 并 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5.2.3 申请认证的产品 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 条所列情况。 5.2.5 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2.6 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 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当认证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农户或个体加工组织的,应
8、当同时提交 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生产 单元 或 加工场所概况。 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 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 ; 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 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加工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 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 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申请和 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 3) 产地(基地) 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
9、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 ;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包括水、气和有无 面源污染)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 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 6) 承诺守法诚信 ,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及销售证管理的声明。 ( 7) 有机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
10、 8) 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 ( 9) 其他相关材料。 5.3 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 5.2 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 10 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 审查要求如下: (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3.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3 认
11、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 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 5.4 现场检查准备 5.4.1 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并担任检查组组长。 5.4.2 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4.3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可向检查组下达检查 任务书,应 包含以下内容: (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 认证实施规则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
12、类、生产加工过程和生产加工基地等。 ( 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 ( 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 ( 5)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 (适用时) 。 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 5.4.4 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 ( 1)检查计划应保证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 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 对由 多个农户、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 +农户”型组织)申请有机认证的,应检查全部农户和个体生产加工组织; 对加工场所要逐一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
13、场所进行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应对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完整性。 ( 2)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申请认证组织内的各农户间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的相似程度。 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再次加工分装分 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4.5 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 场补充检查。 5.4.6 认证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 5 日将
14、认证委托人、检查通知及检查计划等基本信息登录到国家认监委网站“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等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 2 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 检查。 5.5 现场检查的实施检查组应当根据认证依据要求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 5.2.6 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 5.5.1 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或加工 时 也应对其非有机部分进行检查。
15、( 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 3)对 GB/T 19630.4 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汇总和核 算 。 ( 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情况进行评价 和验证。 (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 8)采集必要的样品。 (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 和 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5.5.2 对产品的样品检
16、测 ( 1)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安排样品检验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 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 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得到检验检测结果。 ( 2)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 ( 3)有机生产 或 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5.5.3 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 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 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 GB/T 19630有机产品规定
17、的要求。 5.5.4 对有机转换的检查 有机 转换计划须事前获得认证机构认定。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 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5.5.5 对投入品的检查 ( 1)有机生产 或 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 GB/T 19630.1 附录A、附录 B 及 GB/T 19630.2 附录 A、附录 B 列出的物质。 ( 2 )对未列入 GB/T 19630.1 附录 A 、附 录 B 及GB/T19630.2 附录 A、附录 B 的投入品,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
18、础上公布有机 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5.5.6 检查报告 ( 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的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 2)检查报告应叙述 5.5.1 至 5.5.5 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 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和申请获证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 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 3)检查报告应当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视频资料。 ( 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 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 5)认证机
19、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6 认证决定 5.6.1 认证机构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的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评估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同时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特点,认证委托人或直接生产加工者的管理体系稳定性,当地农兽药使用、环境保护和区域性社会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 5.6.2 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基本格式见附件 1、 2)。 ( 1)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 2)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纠正措
20、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5.6.3 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 机构不应批准认证 。 ( 1) 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 3)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 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 5)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 6)存在认证现场 检查 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 7)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 8)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
21、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 9)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 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 10) 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5.6.4 申诉 认证委托人 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 10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 30 日内处理并将 处理结果书面通知 认证委托人 。 认证委托人 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6.认证后的管理 6.1 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
22、场检查频次及项目。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 还 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 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 6.2 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以保证 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 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6.3.1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6.3.2 获证组织管理层、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6.3.3 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过程或生产加工场所变更的信息。 6.
23、3.4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6.3.5 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 产品质量安全 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 费者重大投诉等。 6.3.6 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6.3.7 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6.3.8 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6.3.9 销售证的使用、产品核销情况。 6.3.10 其他重要信息。 6.4 销售证 6.4.1 认证机构应制定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基本格式见附
24、件 3)。 6.4.2 认证机构 应 对获证组织 与销售商签订的供货协议 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 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6.4.3 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交给 销售商或消费者 。获证组织 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 ,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6.4.4 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7.再认证 7.1 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 3 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 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7.2 认证机构
25、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 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的 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再认证检查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 3 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 3 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7.3 对超过 3 个月仍不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应当重新进行认证。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8.1 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1 年。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 1、 2 的要求。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仅依
26、据本 机构编制的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8.2 认证证书的变更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 8.3 认证证书的注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 8.4 认证证书的暂停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实施。 8.5 认证证书的撤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实施。 8.6 认证证书的恢复 8.6.1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认证证书。 8.6.2 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认证机构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8.7 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 8.7.1 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
27、,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 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8.7.2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当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8.8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由获证组织 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 , 必要时还应当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的产品。 8.9 认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
28、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9.信息报告 9.1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现场检查计划应在现场检查 5 日前录入信息系统。 9.2 认证机构应当在 10 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和该获证组织所在地认 证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9.3 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9.4 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有机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
29、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 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10.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附件: 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2.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3.有机产品销售证格式 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则 5.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编码规则 附件 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证书编号: *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委托人 (证书持有人 )名称: * 地址: *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 地址: * 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 生产 /加工(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具体类别) 认证依据: GB/T 1963
30、0.1 有机产品:生产 ( GB/T 19630.2 有机产品:加工) GB/T 19630.3 有机产品:标识与销售 GB/T 19630.4 有机产品:管理体系 序号 基地(加工厂)名称 基地(加工 厂)地址 基地 面积 产品 名称 产品 描述 生产 规模 产量 (可设附件描述,附件与本证书同等效力 ) 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特发此证。 初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负责人 ( 签字 ) : (认证机构印 章 ) 认证机构名称 : 认证机构地址 : 联系电话 : (认证机构标识 ) (认可标志 )
31、附件 2 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证书编号: * 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认证委托人 (证书持有人 )名称: * 地址: *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 地址: * 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 生产 /加工(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具体类别) 认证依据: GB/T 19630.1 有机产品:生产 ( GB/T 19630.2 有机产品:加工) GB/T 19630.3 有机产品:标识与销售 GB/T 19630.4 有机产品:管理体系 序号 基地(加工 厂)名称 基地(加工厂) 地址 基地 面积 产品 名称 产品 描述 生产 规模 产量 (可设附件描述,附件与本证书同等效力
32、) 以上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符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特发此证。 初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负责人 ( 签字 ) : (认证机构印 章 ) 认证机构名称 : 认证机构地址 : 联系 电话 : (认证机构标识 ) (认可标志 ) 注: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产品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标注含有“有机”、“ ORGANIC”等字样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附件 3 有机产品销售证基本格式 有机产品销售证 编号( TC#): 认证证书号: 认证类别: 获证组织名称: 产品名称 : 购买单位: 数(重)量: 产
33、品批号: 合同号: 交易日期: 售出单位: 此证书仅对购买单位和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交易有效。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 签字 ) : (认证机构印 章 ) 认证机构名称 : 认证机构地址 : 联系电话 : 附件 4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有机产品认证采用统一的认证证书编号规则。认证机构在食品农产品系统中录入认证证书、检查组、检查报告、现场检查照片等方面相关信息后 ,经格式校验合格后,由系统自动赋予认证证书编号,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号。 X X X X - X 子证书编号 流水号 年份 认证类型的英文简称 认证机构批准号中年份后的流水号 (一)认证机构批准号中年份后的流水号
34、认证机构批准号的编号格式为“ CNCA-R/RF-年份 -流水号”,其中 R 表示内资认证机构, RF 表示外资认证机构,年份为 4 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是内资、外资分别流水编号。 内资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编号为该机构批准号的 3 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外资认证机构认证证书编号为: F+该机构批准号的 2 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 (二)认证类型的英文简称 有机产品认证英文简称为 OP。 (三)年份 采用年份的最后 2 位数字,例如 2011 年为 11。 (四)流水号 为某认证机构在某个年份该认证类型的流水号, 5 位阿拉伯数字。 (五)子证书编号 如果某张证书有子证书,那么在母证书号后加“
35、-”和子证书顺序的阿拉伯数字。 (六)其他 再认证时,证书号不变。 附件 5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为保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基本防伪与追溯,防止假冒认证标志和获证产品的发生,各认证机构在向获证组织发放认证标 志或允许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认证标志时,应当赋予每枚认证标志一个唯一的编码,其编码由认证机构代码、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和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组成。 示例: X X X 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 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 认证机构代码 (一)认证机构代码( 3 位) 认证机构代码由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位代码形成。内资认证机构为该认证机构批准号的 3 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外资认证机构为: 9+该认证机构批准号的 2 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 ( 二)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 2 位) 采用年份的最后 2 位数字,例如 2011 年为 11。 (三)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 12位) 该代码是认证机构发放认证标志数量的 12 位阿拉伯数字随机号码。数字产生的随机规则由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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