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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T 5245-1995 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doc

1、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 技 术 规 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ing of ash slag damming of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DL/T 5245-95 主编单位: 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等 两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电技 1995 701号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局,电规院: 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等两项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 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其编号、名称如下: 1.DL/T

2、 5045 95,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定; 2.DL/T 5046 95,火力发电厂废水治理设计技术规程。 以上标准自 1996年 5月 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 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 总 则 1.0.1 为在燃煤火力发电厂湿式贮灰场采用灰渣筑坝技术、统一设计标准、指导施 工和运行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山谷灰场的灰坝设计,也适用于平原灰场和江、河、湖、海 滩 (涂 )灰场 (以下简称滩涂灰场 )的灰堤设计。 1.0.3 灰渣筑坝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0.3.1

3、 坝体应有满足设计标准要求的稳定性; 1.0.3.2 坝体应设置有效的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加速灰渣固结; 1.0.3.3 坝前应合理布置放灰管,均匀放灰,沉积粗颗粒灰渣; 1.0.3.4 灰场应设可靠的排水系统,及时排除灰水和洪水,保持足够的干滩长度; 1.0.3.5 应有健全的施工及运行管理组织,进行专业化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及运行 安全。 1.0.4 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规程、 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灰坝 ash dam 山谷灰场中用以贮灰挡水的水工建筑物。 2.0.2 灰堤 ash embankment 平原灰场及滩涂灰场中用以

4、贮灰挡水的水 (海 )工建筑物。 2.0.3 坝体 dam body 由初期坝 、子坝及沉积灰渣组成的灰坝整体。 2.0.4 初期坝 primary dam 灰坝采用分期施工时的第一期坝体。 2.0.5 子坝 subdam 灰坝采用分期施工时在坝前沉积灰面上加高的坝体。 2.0.6 灰渣筑坝 ashslag damming 贮灰场先建成初期坝,然后在坝前沉积的灰渣滩面 上加筑子坝,逐级加高坝体的分期筑坝技术。 2.0.7 设计坝高 design dam height 本期设计灰坝的子坝坝顶标高与初期坝最低坝 底标高间的高度。 2.0.8 最终坝高 terminal dam height 按贮灰

5、场的自然地形、地质条件和电厂需要等因 素确定的可能最大坝高。 2.0.9 总容积 aggregate capacity 最终坝高时灰场所能容纳的灰渣量及洪水量的总 和。 2.0.10 干滩长度 length of dry bank 垂直坝轴线的断面上,灰场水面与灰面的交 点至灰面与上游坝坡交点间的水平距离。 2.0.11 计算干滩长度 count length of dry bank 在计算中采用的某种工况的干滩长 度。 2.0.12 设计干滩长度 design length of dry bank 在运行中能限制浸润线高度,保 证坝体安全,而经常维持的干滩长度。 2.0.13 限制干滩长度

6、limit length of dry bank 在洪水期为保证坝体安全而要求的 最短干滩长度。 2.0.14 贮灰标高 ash storage elevation 贮灰场沉积灰面与坝上游坡交接处的标高。 2.0.15 限制贮灰标高 limit ash storage elevation 各期设计坝顶标高所允许的最高 贮灰标高。 2.0.16 子坝高度 subdam height 上下两级坝顶标高之差。 2.0.17 子坝填筑高度 subdam placement height 在沉积灰面上加筑子坝的高度。 3 一 般 规 定 3.1 设计标准及设计阶段 3.1.1 贮灰场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7、 3.1.1.1 规划阶段时,贮灰场容积应能存放 20年左右按电厂规划容量计算的灰渣 量。 3.1.1.2 设计阶段时,贮灰场容积应能存放 10年左右按电厂本期设计容量计算的灰 渣量。 3.1.1.3 灰渣筑坝时,初期坝形成的容积应能存放 3 5年按电厂本期设计容量计 算的灰渣量。每级子坝加高形成的容积宜能存放 1 3年实际排入的灰渣量,最多 不超过 5年。 3.1.2 山谷灰场灰坝的设计标准应根据贮灰场容积大小、灰坝高度和灰坝失事后对 附近及下游的危害程度,按下列要求确定: 3.1.2.1 灰渣筑坝的山谷灰场灰坝设计标准按 表 3.1.2采用。 表 3.1.2 灰渣筑坝的山谷灰场灰坝设计标准

8、 3.1.2.2 当灰坝下游有重要工矿企业或居民集中区时,通过论证,可提高一级设计。 3.1.2.3 当最终坝高与总容积不相应时,可视情况降低或提高一级标准设计,如 0.1 108m3 V 1 108m3、 H 70m时,可 提高一级设计; 0.1 108m3 V 1 108m3、H 50m时,可降低一级设计。 3.1.2.4 坝顶标高距限制贮灰标高对二、三级灰坝应有 1.0 1.5m的超高,对一级 灰坝至少应有 1.5m的超高。 3.1.2.5 当最终坝高远大于本期设计坝高时,可按本期设计坝高和容积确定灰坝设 计级别,并应进行灰场分期建设直至最终坝高的全面规划,论证子坝加高、坝体排 渗和灰场

9、排水等续建条件的合理性。 3.1.3 滩涂灰场灰堤设计标准应根据容积大小、失事后的危害程度和当地堤防与围 垦的设计标准,按下列要求确定: 3.1.3.1 灰渣筑坝的滩涂灰场灰堤设计标准按 表 3.1.3采用。 表 3.1.3 灰渣筑坝的滩涂灰场灰堤设计标准 3.1.3.2 当灰场总容积为主要决定因素时, V 0.1 108m3为一级, V 0.1 108m3为二级。 3.1.3.3 堤顶标高距限制贮灰标高至少应有 1.0m超高。 3.1.3.4 当为海滩灰场时,如当地主管部门未对风浪波高累积频率提出要求,可按 下列标准采用: (1) 胸墙、堤顶方块强度和稳定 1%; (2) 护面、护底块体稳定

10、 13%; (3) 计算爬高 (允许越浪 )13%。 3.1.4 平原灰场灰堤设计标准应按第 3.1.3.2款总容积大小确定级别,并按 表 3.1.3 执行。 3.1.5 灰坝设计应按灰场的下列运行工况进行计算,选择控制工况,确定设计干滩 长度: 3.1.5.1 基本工况: (1)在灰场限制贮灰标高及计算干滩长度时的稳定渗流; (2)在限制贮灰标高及限制干滩长度情况下遇设计洪水时的稳定渗流或非稳定 渗流。 3.1.5.2 特殊工况: (1)在限制贮灰标高及限制干滩长度情况下遇校核洪水时的稳定渗流或 非稳定 渗流; (2)在限制贮灰标高及设计干滩长度时与地震遭遇。 3.1.6 灰渣筑坝设计应包括

11、总体规划、初期坝设计和子坝加高设计,并符合下列要 求: 3.1.6.1 总体规划应对所选场址按自然地形、地质条件和电厂需要拟定坝轴线位 置、绘制容积曲线、计算贮灰年限、规划最终坝高、规划分期建设顺序及规模、划 定规划用地范围,通过优化,确定初期坝坝高及分期加高方式,并合理规划排渗系 统、排水系统、灰水回收系统及其他设施; 3.1.6.2 初期坝设计应结合子坝加高规划,确定初期坝坝型和坝高,进行坝体 及坝 基设计; 3.1.6.3 子坝加高设计应在充分掌握子坝坝基灰渣特性的基础上,分期进行设计。 3.2 基 本 资 料 3.2.1 初期坝的勘测试验工作应包括地形测量、水文气象、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12、、 建筑材料调查与试验、施工条件调查等。 3.2.2 子坝设计时应掌握原坝体的设计基础资料及施工运行情况,并应进行子坝坝 基即沉积灰渣的勘测与试验、子坝筑坝材料的调查与试验、施工条件的调查等。 3.2.3 勘测工作各阶段的深度和提供的基础资料的内容除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 厂水工设计基础资料及深度要求 外,尚应符合火力发电厂贮灰场工程地质勘测 规定、电力工程水文技术规定、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水利水电 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粉煤灰试验方法规定 等规程、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初 期 坝 4.1 初期坝轴线 4.1.1 山谷灰场灰坝的坝轴线应根据坝址地区的地形、地质条件,并考

13、虑后期子坝 加高、排 水系统、施工条件和环境影响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1.2 滩涂及平原灰场灰堤的堤轴线应考虑地形、地质、潮 (洪水 )位及风浪、占地范 围、后期 子坝加高、施工条件和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圈围面积与堤高等技术经济 比较确定。 4.2 初 期 坝 高 4.2.1 E e h 1 1 (4.2.1-1) E e h 2 1 (4.2.1-2) E e 3 (4.2.1-3) 式中 E 坝顶标高 (m); e 灰场限制贮灰标高,即为满足电厂设计灰渣量 (计入容积利用系数 )在灰 场内所占容积的相应标高 值 (m); h1 设计蓄洪深度,即设计洪量经调洪演算后在限制贮灰标

14、高以上所占深 度值 (m); h2 校核蓄洪深度,即校核洪量经调洪演算后在限制贮灰标高以上所占深 度值 (m); 1 设计坝顶超高值 (m); 2 校核坝顶超高值 (m); 3 坝顶标高距限制贮灰标高应有的超高值 (m)。 4.2.2 滩涂灰场的堤顶标高应按堤内侧和堤外侧分别计算,经协调后选用。 按堤内贮灰工作条件,堤顶标高按第 4.2.1条确定。 按堤外防洪工作条件 E e R 1 1 1 (4.2.2-1) E e R 2 2 2 (4.2.2-2) 式中 E 堤顶标高 (m); e1 设计潮 (洪水 )位标高值 (m); e2 校核潮 (洪水 )位标高值 (m); R1 设计潮位下设计风

15、浪在堤前产生的波浪爬高值 (m); R2 校核潮位下校核风浪在堤前产生的波浪爬高值 (m); 1 设计堤顶超高值 (m); 2 校 核堤顶超高值 (m)。 4.2.3 平原灰场的堤顶标高按第 4.2.1条中式 (4.2.1-3)确定。 4.3 坝 型 选 择 4.3.1 坝型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4.3.1.1 当地可利用筑坝材料的种类、性质、储量、分布、埋深、开采运输等条件; 4.3.1.2 后期子坝加高对降低浸润线及加速灰渣固结的要求; 4.3.1.3 地质条件、地震烈度等条件; 4.3.1.4 贮灰场下游环境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 4.3.1.5 施工进度、施工场地、施工机具、施工技术水

16、平等条件; 4.3.1.6 总 工程量、工期与总造价。 4.3.2 初期坝按筑坝材料与灰渣相对透水程度的差异,可选用下列坝型: 4.3.2.1 当选用强透水坝时,坝体材料的渗透系数 K应大于灰渣渗透系数 50倍或大 于1 10-2cm/s;当选用弱透水坝时,坝体材料的渗透系数 K应接近灰渣的渗透系 数。 4.3.2.2 当选用不透水坝时,坝体材料的渗透系数 K应小于灰渣渗透系数 50倍或小 于1 10-5cm/s。 4.3.2.3 当选用坝前设排渗体的不透水坝时,坝体可由不透水或弱透水性的材料筑 成,在坝前应设置有效的排渗体。 4.3.3 初期坝按坝体横断面结构型式不同,可选用下列坝型: 4.

17、3.3.1 当选用均质坝时,坝体可由均一的材料筑成透水坝、不透水坝、坝前设排 渗体的不透水坝; 4.3.3.2 当选用分区坝时,坝体可由若干透水性不同的土料分区筑成透水坝、不透 水坝、坝前设排渗体的不透水坝。 4.3.4 初期坝按筑坝材料来源,可选用强透水的堆石坝、砌石坝、砂砾石坝;弱透 水的砂质土坝;不透水的粘性土坝及其他材料坝。 4.3.5 初期坝的材料为土石料时,宜选用碾压坝;材料为砂土或砂质粘土,且有水 源条件时,可采用水力冲填坝。 4.3.6 当地砂石料丰富时,应采用渗水性强的透水坝。当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时,在 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后可采用透水坝。 4.3.7 新建的初期坝不宜采用不透

18、水坝。当附近有丰富的粘性土源,或因下游环保 要求需建不透水坝时,应选用坝前设排渗体的不透水坝。 4.4 筑 坝 材 料 4.4.1 筑坝材料的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4.4.1.1 应充分利用当地材料,少占或不占农田,优先在灰场内取材; 4.4.1.2 应结合筑坝材料开采、运输、压实和季节等施工条件,择优选取经济合理 的材料; 4.4.1.3 应满足初期坝、后期子坝加高、排渗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并进行 全面技术论证。 4.4.2 合理选用筑坝材料,必须在灰场内及附近地区对筑坝材料进行调查和试验, 查明所需筑坝材料的种类、性质、储量、分布、埋深及开采、运输、施工条件。 4.4.3 坝体材料应

19、符合下列规定: 4.4.3.1 坝型为堆石坝、砌石坝时,坝体应采用抗压强度大于 30MPa、岩石风化系 数大于 0.75、软化系数大于 0.80的石料。 4.4.3.2 坝型为石渣坝时,各种开挖石渣或山坡风化岩均可作坝体材料,岩石风化 系数应大于 0.20,软化系数应大于 0.65。对于一级灰场坝体,岩石风化系数应大 于 0.40,软化系数应大于 0.80。 4.4.3.3 坝型为碾压式土坝时,对压实后具有较高强度和稳定性的土料及有机质含 量不大于 5%的粘性土料均可采用。当采用软岩石风化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 作坝体材料时,应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对沼泽土及含有未完全分解有机质的土 料不宜采

20、用。 4.4.4 排渗体石料应具有抗风化性、浸水后保持较高的强度。石料抗压强度应大于 40MPa,风化系数应大于 0.80,软化系数应大于 0.85,颗粒级配及控制粒径应符 合设计要求。 4.4.5 反滤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4.4.5.1 当采用砂石料为反滤材料时,各层滤料应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颗粒级配, 粒径小于 0.1mm的颗粒含量不大于 5%,质地应致密坚硬,具有高度的抗水性和抗风 化能力,风化料不得用作反滤料; 4.4.5.2 当采用土工布为反滤材料时,应满足被保护土所要求的有效孔径和渗透系 数,且材料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4.6 防渗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4.4.6.1 渗透系数

21、小于 1 10-5cm/s,具有较好塑性和渗透稳定性的粘性土及含砾石 的粘性土均可作 为防渗材料。 4.4.6.2 当采用湿陷性黄土或黄土状土作防渗材料时,需具有适当的填筑含水量与 压实密度,并注意选好反滤料。当采用膨胀土作防渗材料时,应有足够的盖重。 4.4.6.3 塑性指数大于 20和液限大于 40%的冲积粘土、浸水后膨胀软化较大的粘 土、开挖压实困难的干硬粘土、分散性土、冻土,不宜作防渗材料;若必须采用时, 应进行专门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 4.4.6.4 在当地防渗土料不足时,可采用人工防渗材料,如土工膜。土工膜的渗透 系数应小于 1 10-7cm/s。 4.4.7 护面材料应符合 下

22、列规定: 4.4.7.1 当采用石料护面时,应选用质地致密、耐风化的石料; 4.4.7.2 当采用草皮护面时,应选用易生根、蔓延、耐旱的草类; 4.4.7.3 当采用混凝土护面时,应满足强度及抗冻要求。 4.5 坝 体 填 筑 4.5.1 坝体填筑应满足坝体填土 (石 )的密实度和均匀性,不得出现填筑不均和碾压不 匀的现象。 4.5.2 填筑标准应按灰坝级别、筑坝材料、压实方式、地震烈度及经济性等因素, 通过压实试验综合分析确定。 4.5.3 粘性土的设计填筑干密度应以最大干密度乘压实系数来确 定。压实系数对 一、二级灰坝要求不低于 0.95,三级灰坝不低于 0.92。最大干密度、最优含水量

23、由击实试验确定。 4.5.4 含碎石的粘土可用全料的大型击实试验确定最大干密度,并按第 4.5.3条确定 设计填筑干密度。对碎石含量在 30%以下的,可用细料做击实试验,经修正确定设 计填筑干密度。 4.5.5 无粘性土的压实标准按密实度 (相对密度 )确定,应不低于 0.70,在地震区要 求浸润线以下不低于 0.75。 4.5.6 堆石料的密实度与其最大粒径和颗粒级配有关,可由现场试验确定,孔隙率 不宜大于 30%。 4.5.7 石渣料的压实密度与母岩性质及可压碎程度有关,应由碾压试验确定,用设 计填筑干密度控制,压实系数不低于 0.95。 4.5.8 对性质特殊的土料,填筑标准应进行专门的

24、试验确定。 4.5.9 在软弱地基上填筑坝体时,应通过计算分析,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合理 的工程措施。在施工中,应对土体位移和孔隙水压力进行试验检测,控制填筑速度, 监视坝体和地基的剪切变形。 4.5.10 水力冲填法筑坝的填筑标准可通过冲填试验确定。 4.6 坝 顶 结 构 4.6.1 坝顶最小宽度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 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的规定。当有 敷设灰管、运行检修道路、机械施工等要求时,不宜小于 4.0m。 4.6.2 坝顶应铺以盖面材料,可采用压密的砂砾石、石渣或泥结石。当滩涂灰场堤 顶考虑越浪时,宜采用干砌块石、浆砌块石或块石混凝土。当有交通道路要求时 应按相应道路标准专门确定。

25、 4.6.3 坝顶设有灰管时,灰管线应尽量靠近坝顶上游侧。 4.6.4 坝顶面应设坡向两侧或一侧的排水坡,坡度宜采用 2% 3%。 4.6.5 滩涂灰场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墙体应设置伸缩缝,做好缝间处理。 4.7 坝 坡 结 构 4.7.1 坝坡坡度应按坝高、坝体材料、坝基条件、浸润线位置、地震烈度等因素, 经稳定验算确定。上游坡可陡于下游坡。 4.7.2 灰坝在坡度变化处应设置马道,宽度不宜小于 1.5m。下游坡无变化时,坝高 小于 10m可不设马道;坝高大于 10m且小于 20m时,可在坝中部设一条马道;坝 高大于 20m时,第一条马道设在 10m处,以上每隔 10 20m高设一条马道。上

26、游坡无变化时,每隔 20 30m设一条马道。当滩涂灰场外侧有消浪戗台时,其顶部 可兼作马道。 4.7.3 当灰坝下游坡材料易遭受雨水冲刷、大风剥蚀、 冻胀干裂等因素的破坏时, 应设置护坡。当下游坝坡由块石、卵石、碎石组成时可不设。 4.7.4 灰坝上游坡面由石料组成时可不设护面;由土料组成时在下列情况宜设置护 面: 4.7.4.1 坝面材料由粉土、砂土等易冲刷材料组成时; 4.7.4.2 灰场内经常蓄水的区域; 4.7.4.3 灰场最低排水口上 1m以下的范围; 4.7.4.4 坝坡放灰管两侧一定范围内。 4.7.5 护坡型式按就地取材,经济适用的原则,可选用抛石、干砌块石、铺卵石或 碎石、种

27、植草皮、混凝土护面等。 4.7.6 滩涂贮灰场灰堤 的外侧护坡结构型式和选用材料应根据防潮防浪的要求,经 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必要时尚应进行断面模型试验。 4.7.7 山谷灰场灰坝下游坡面应设置上坝人行踏步。 4.7.8 灰坝下游坡可能产生坡面迳流时,应布置竖向及纵向排水沟。竖向排水沟沿 坝长每隔 50 100m设置一条,纵向排水沟宜设在马道内侧。坝体与岸坡连接处 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砌筑。 4.8 坝 体 排 渗 设 施 4.8.1 初期坝体应合理设置排渗设施,按不同坝型和后期子坝加筑的高度,考虑排 渗设施的型式及设置位置。排 渗设施应严格做好反滤层,防止堵塞,有效地排

28、出渗 水。 4.8.2 坝体下游排渗设施的型式应按坝型、坝体材料、坝基土性质、气候条件、石 料供应等情况选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4.8.2.1 排水棱体的高度应保证坝体浸润线距下游坡面的距离大于该地区的冻结深 度,可取初期坝最大坝高的 1/4 1/5,棱体顶面宽度不小于 1.5m,排水棱体上游 坡脚处应尽量避免出现锐角,下游坡脚应设排水沟。 4.8.2.2 贴坡排水的顶标高应高于坝体浸润线的逸出点,超出的高度应大于该地区 冻结深度,且不小于 1.5m,贴坡排水的厚度 应不小于冻结深度,坡脚应设排水沟。 4.8.2.3 当坝内水平排水采用褥垫式排水时,其厚度和伸入坝体内的深度应根据渗 流计算确定

29、。采用网状排水时,其纵向排水带 (平行坝轴线 )的厚度和宽度应根据渗 流计算确定,横向排水带宽度应不小于 0.5m,间距 30 100m,坡度不超过 1%。 4.8.3 坝体上游排渗设施应根据初期坝的透水程度及后期子坝的加高高度,经渗流 计算或渗流试验,合理确定其型式及设置位置。排渗设施的型式可选用水平排渗 管、竖向排渗管、网状排渗管、坝坡排渗层、岸坡排渗层、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及 它们的 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8.3.1 当采用水平排渗管时,应平行坝轴线敷设于坝前,管材宜选用开孔的钢管、 钢筋混凝土管、塑料管,排渗管外应敷设石料及反滤层。 4.8.3.2 当水平排渗管不能满足排渗要求时

30、,可采用网状排渗管 (沟 )或竖向排水配合 网状排渗管 (沟 )的组合型式。 4.8.3.3 当需要增加排渗能力时,可在坝上游坡设坝坡排渗层、两岸设岸坡排渗层, 并与排渗管网相衔接,共同作用。 4.8.3.4 当坝体上游排渗设施的渗透水需要回收时,由排水管引至灰水回收系统。 排水管路上可设置控制闸门,在 灰坝加高前开启使用,防止排渗设施堵塞。 4.9 防 渗 体 4.9.1 当初期坝需设防渗体时,可根据当地材料情况采用土质防渗体或人工防渗 体。 4.9.2 土质防渗体的结构型式按下列因素确定: 4.9.2.1 当地防渗土料储量及开采条件。 4.9.2.2 防渗土料允许的渗透比降、塑性、抗裂等性

31、能。 4.9.2.3 当地的地震烈度。 4.9.2.4 防渗体下部地基的性质及处理方式。 4.9.2.5 防渗体的断面应自上而下逐渐加厚,其顶部的水平宽度宜满足施工机具的 需要。其底部的厚度对斜墙不 宜小于水头的 1/5,心墙不宜小于水头的 1/4。防渗 体顶部标高应不低于限制贮灰标高以上的蓄洪水位。 4.9.3 在土质防渗体的顶部和上游坡应设置保护体。保护体可用透水材料,除防止 防渗土冰冻和干裂外,可将渗水导至坝前排渗体。保护体的厚度应不小于该地区的 冻结或干燥深度。 4.9.4 人工防渗体当选用防渗土工膜时,坝坡面应理平、压实。土工膜表面应设砂 砾石保护层,外铺护面。土工膜接缝处不得漏水。

32、 4.10 反 滤 层 4.10.1 坝体上下游排渗设施与坝体或灰渣接触面、土质防渗体与坝体或透水坝基之 间、坝体各种土料之间、坝体与坝基土料之间当不满足层间系数要求时,应设置反 滤层。 4.10.2 砂砾料反滤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4.10.2.1 反滤层每层的颗粒不应穿过粒径较大的相邻层,要求满足保土准则: D15/ d85 4 5 (4.10.2-1) 式中 D15 保护层土料的粒径 (mm),小于该粒径的土料占总重量的 15%; d85 被保护层土料的粒径 (mm),小于该粒径的土料占总重量的 85%。 当渗流方向由上向下时取 小值,由下向上时取大值。 4.10.2.2 反滤层应具有

33、良好的透水性,要求满足透水准则: D15/d15 5 (4.10.2-2) 式中 D15 保护层土料的粒径 (mm),小于该粒径的土料占总重量的 15%; d15 被保护层土料的粒径 (mm),小于该粒径的土料占总重量的 15%。 4.10.2.3 每一层内的颗粒不应发生相对移动,每层反滤料的不均匀系数 Cu小于 5 8。 4.10.3 土工布 (针刺无纺 ) 保 土准则 O90 d85 (4.10.3-1) 透水准则 O90 d15 (4.10.3-2) Kg 25 Ks (4.10.3-3) 式中 O90 土工布的有效孔径 (mm),表示在土工布上的筛余量为 90%的粒料直 径; d85

34、被保护土料的粒径 (mm),小于该粒径的土料占总重量的 85%; d15 被保护土料的粒径 (mm),小于该粒径的土料占总重量的 15%; Kg 土工布的渗透系数 (cm/s); Ks 被保护土的渗透系数 (cm/s)。 4.11 坝体与坝基、岸坡、埋管的连接 4.11.1 坝体与坝基、岸坡、埋管的连接处应妥善处理,防止产生集中渗透水流,引 起渗透破坏,防止形成影响坝体稳定的软弱层面,防止因连接不当产生不均匀沉 陷。 4.11.2 坝体与土质地基及岸坡连接时,应彻底清除草皮、树根、含有机质的表土、 垃圾或其他废料,清理后 地基表面土层应进行压实,岸坡不宜陡于 1 1.5 4.11.3 坝体与岩

35、石地基及岸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3.1 与坝体接触范围内的岩石地基与岸坡应清除表面松动石块、突出的石块、 积土,清理后的岸坡不宜陡于 1 0.5 1 0.75; 4.11.3.2 坝体设有土质防渗体时,防渗体与岩石地基及岸坡连接处可开挖齿槽,在 开挖清理完毕后,先用混凝土或砂浆封堵节理裂隙和断层,邻近接触面处的防渗土 料应采用略大于最优含水量的粘性土填筑,使其结合良好。 4.11.4 坝基和岸坡清基后应及时进行验槽,并与 原始地质资料对照复查,确认清基 合格后方可填筑坝体。 4.11.5 坝体与排水管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5.1 混凝土排水管应采用柔性连接,不得漏水,

36、管体设置混凝土止水环; 4.11.5.2 钢管应做好防腐工作,管体设钢止水环; 4.11.5.3 管体周围坝体土料要仔细分层夯实,防止接触面的集中渗流或因不均匀沉 陷而产生坝体裂缝; 4.11.5.4 排水管通过堆石体时,管周围应分层填以砂砾或碎石垫层,块石不得直接 接触管壁。 4.12 坝 基 处 理 4.12.1 坝基处理应满足渗 透稳定、控制渗流量、静力和动力稳定、不均匀沉降等方 面的要求,保证坝体安全运行及保护下游环境。 4.12.2 当坝基遇到下列不良地基时应进行处理: 4.12.2.1 淤泥层或其他强度低、压缩性高的软弱土层; 4.12.2.2 在地震时可能液化的土层; 4.12.

37、2.3 湿陷性黄土; 4.12.2.4 岩溶。 4.12.3 地基处理的措施应根据地基土的种类,结合施工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选取经济合理的处理方法。 4.12.4 对软弱土的地基处理:当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且埋深 较浅时,可采用挖除换 填的方法处理。当软弱土层厚度较大,视具体情况可采用镇压、预压、打砂井、插 排水板、爆破挤淤、振冲等方法处理。 4.12.5 对可能液化土层的地基处理,视具体情况可采用挖除、加强排水、振动压 密、强夯、振冲、设置砂石桩等方法处理。 4.12.6 对湿陷性黄土的地基处理,视具体情况可采用挖除、翻压、预浸水、强夯、 灰土挤密桩等方法处理。 4.

38、12.7 地基为断裂破碎的岩石或山坡土时,应根据其在渗漏、管涌、溶蚀方面对坝 基和坝体的影响,确定是否需要处理。需处理时可采用水泥灌浆,铺土工膜 等 方法。 4.12.8 对不透水灰坝处于砂卵石透水地基,需要控制渗漏水量时,可采用坝基开挖 截水槽回填粘土或建混凝土截水墙的截流措施,深度至相对不透水层。当坝体设有 防渗体时,其位置应和防渗体紧密联接。当坝体为均质坝时,可设在离上游坝脚 1/3 1/2坝底宽度处。 4.12.9 坝基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进行专项验收。 5 子 坝 5.1 子 坝 加 高 5.1.1 子坝加高应按灰场总体规划进行。子坝分级及每级高度应综合考虑灰场地 形、贮灰年限、子坝材

39、料、施工条件、灰渣固结程度、坝体稳定、电 厂运行经验等 因素确定。 5.1.2 当电厂有丰富运行管理经验、有专业施工队伍时,可考虑每 1 3年加高一 级。当灰场内取土条件、施工队伍等受到限制时,最多不宜超过 5年加高一级。加 高应在汛期或冰冻前完成。 5.1.3 每级子坝高度应满足设计贮灰年限及防洪要求。灰渣堆筑子坝高度宜为 1.0 1.5m。土石料堆筑子坝高度宜为 5 6。考虑子坝稳定边坡的经济性和减少沉 降,最大子坝填筑高度不宜超过 10m。 5.1.4 子坝加高宜采用碾压法施工。当采用其他施工方法时,应有充分论证。 5.1.5 子坝轴线宜紧 靠前期坝的坝顶上游侧平行布置。当坝体稳定不能满

40、足要求 时,子坝轴线可上移一定距离。 5.2 子坝材料与子坝结构 5.2.1 子坝材料可采用当地土石料或沉积灰渣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 当采用土石料时,宜选择弱透水性材料筑成均质子坝或斜墙分区子坝,其 渗透系数应低于沉积灰渣的渗透系数,避免渗透水在子坝下游坡逸出; 5.2.1.2 当地缺乏弱透水材料时,应在坝体上游面设置人工防渗材料; 5.2.1.3 当采用灰渣填筑子坝时,坝坡表面宜设土石料盖面。 5.2.2 子坝坝体填筑、坝顶结构 、坝坡结构、子坝与岸边连接的要求按本规定第 4.5 节、第 4.6节、第 4.7节、第 4.11节执行。 5.2.3 子坝坡度应按坝高、子坝材料、

41、地基灰渣固结程度、浸润线位置、地震烈度 等因素,考虑子坝个体及灰坝整体的稳定性确定。个体子坝上游边坡不宜陡于 1 1.5,下游边坡不宜陡于 1 2.0,初期坝以上各级子坝的下游平均坡度不宜陡于 1 3.5。 5.2.4 子坝下游坡脚与前期坝坝坡接触面应紧密结合,结合长度不小于 2.5m,以防 止灰渣的渗透破坏。 5.2.5 子坝坝前是否设置排渗体应结合初期坝排渗情况,经渗 流计算或渗流试验确 定。 5.3 子 坝 坝 基 5.3.1 当子坝坝基的沉积灰渣满足下列要求时,可在灰渣滩面上直接加高子坝: 5.3.1.1 坝前均匀放灰,沉积粗颗粒; 5.3.1.2 保持足够的干滩长度,保证坝基灰渣是非

42、饱和的; 5.3.1.3 沉积灰渣的承载力经碾压后不小于 0.1MPa。 5.3.2 当灰渣滩面上不能直接加高子坝时应进行灰渣地基处理。处理措施应根据灰 渣特性、加坝高度、地震烈度、结合施工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填石 碾压加固,必要时可采用铺设加筋布、排水砂井、碎石 振冲桩等处理措施,并应进 行专门试验。 6 坝 体 浸 润 线 6.1 坝体浸润线控制 6.1.1 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通过渗流计算或渗流试验确定。 6.1.2 降低浸润线应采取下列工程措施: 6.1.2.1 初期坝宜选择透水坝或坝前设排渗体的不透水坝; 6.1.2.2 子坝宜选择不透水坝,必要时在子坝前设置排渗设施; 6

43、.1.2.3 坝前均匀放灰,保持足够的干滩长度。 6.2 坝 体 渗 流 计 算 6.2.1 坝体渗流计算应进行包括初期坝、子坝、地基在内的渗流场计算。给出坝体 浸润 线及其下游逸出点的位置、等势线分布、渗透流速、渗透流量。提供坝体稳定验 算、排渗设施的设置、渗透稳定分析的依据。 6.2.2 坝体渗流应对灰场灰面为限制贮灰标高时的下列各种工况,进行必要的计算 与分析: 6.2.2.1 计算干滩长度可为 0、 50、 100、 150、 200m的稳定流工况; 6.2.2.2 限制干滩长度中纳入设计洪水的稳定流和非稳定流工况; 6.2.2.3 限制干滩长度中纳入校核洪水的稳定流和非稳定流工况;

44、6.2.2.4 地震时设计干滩长度的稳定流工况; 6.2.2.5 排渗设施的型 式及设置位置不同的工况,以及排渗设施可能失效的工况。 6.2.3 灰坝渗流计算宜采用经鉴定的“贮灰场灰坝渗流和静动力分析”中的“坝体 渗流计算程序”进行计算。开阔的山谷灰场、平原灰场和滩涂灰场可采用二向渗 流数值计算。 V形、 U形、窄深的山谷灰场应采用三向渗流数值计算。在子坝加 高设计中,尚应与现场实测浸润线对比。重要工程应同时进行电模拟渗流试验。 6.2.4 灰渣的渗透系数在初期坝设计时可参照类似灰场的灰渣资料取用。对子坝加 高工程,应对该灰场拟建子坝处的沉积灰渣进行取样试验确定。 7 坝 体 稳 定 验 算

45、7.1 一 般 规 定 7.1.1 坝体稳定验算应视坝的级别、坝址所处地区的地震烈度、不同设计阶段,选 择进行坝体抗滑稳定计算和判断液化可能性的静动力分析。 7.1.2 初期坝稳定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7.1.2.1 初期坝稳定验算应结合子坝加高一并考虑; 7.1.2.2 在灰场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参照类似灰场的资料进行规划,可不进行稳定 验算; 7.1.2.3 在灰场设计阶段,应按类似灰场的灰渣物理力学性质,进行初期坝体和子 坝加高后的抗滑稳定计算,可不进行静动力分析。 7.1.3 子坝加高稳定验算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7.1.3.1 子坝加高设计应进行子坝个体的稳定验算,以及连同灰渣地基和初期坝一 起的坝体总体稳定验算; 7.1.3.2 对七度地震烈度区的子坝加高设计应进行静动力分析,对八度地震烈度区 的子坝加高设计必须进行专项技术经济论证; 7.1.3.3 子坝加高设计进行静动力分析时,应具有该灰场灰渣沉积层的物理、静力 及动力特性试验资料,及现场原位测试 (标准贯入试验与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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