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27.140 P59 备案号:J918-2009 DL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 5419-2009 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water & soil conservation technical schemes of hydropower project 2009-07-22发布 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发布 目 录 1 范 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 语.3 4 总 则.5 5 基本资料.7 6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9 7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分区. 11 8 水土流失
2、分析预测.12 9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措施布设.14 10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设计.16 11 水土保持监测.27 12 投资概(估)算.31 13 水土保持效益分析.3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内容及格式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水电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方法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水电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测方法 附录D (规范性附录)水电建设项目渣场防洪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1093号)的要求组织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
3、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水利部和原国家电力公司联合颁布的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规范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遵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的基本原则要求,在总结近年来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基本资料、设计深度、水土流失分析预测、防治分区划分原则、防治措施设计、水土保持监测、投资概(估)算和效益分析以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做出了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
4、主要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陈晨宇、喻卫奇、舒泽萍、刘月琦、陈玉英、李健、李海林、王朝阳、金弈、谢光武、崔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建议或意见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1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型、中型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水土保持设计工作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小型水电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各阶段设计工作可参照执行。 22
5、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4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 5043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645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技术规范 DL 5180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 DL/T 5353 水电水利
6、工程边坡设计规范 SL 73.6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 SL 277 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SL 379 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 33 术 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0.1 水土流失soil erosion and water loss 在水力、风力、重力及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人类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 3.0.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the range of responsibility for soil erosion control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由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组成。 3.0.3 项
7、目建设区construction area 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占用、使用及管辖的地域。 3.0.4 直接影响区probable impact area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项目建设区以外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域。 3.0.5 主体工程principal part of the project 开发建设项目所包括的主要工程及附属工程的统称,不包括专门设计的水土保持工程。 3.0.6 水土保持设施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acilities 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自然和人工植被、以及自然地物的总称。 3.0.7 设计水平年target year
8、of design 4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毕并初步发挥效益的时间。水电建设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 3.0.8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engineering measures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应用工程原理,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修建的工程设施。 3.0.9 水土保持植物措施vegetable measures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在水土流失地区,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所采取的造林、种草及封禁、抚育保护等生产活动。 54 总 则 4.0.1
9、水电建设项目应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治理工作。 4.0.2 为适应水电建设项目特点,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新增水土流失,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4.0.3 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并贯彻落实。 4.0.4 水土保持方案是水电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深度编制。 4.0.5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前,应开展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制定工作计划。对位于
10、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国界、省界,或现状水土流失情况复杂区域的项目,或工程装机规模超过2000MW,宜根据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大纲。 4.0.6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开展项目所在地基础资料收集和实地查勘工作,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进行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程度和危害,明确防治责任范围,规划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水土保持措施的总体布局,开展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提出水土保持监测计划,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投资概算,进行效益分析,并提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各项保证措施。 4.0.7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下列情况可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编报专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项目水土
11、保持方案报告书中应包含各专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内容。 1 主体工程建设引起移民规模较大,其专项设施改建、大规模移民集中安置点或为安置移民而进行的大规模土地开发活动、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可编制移民安置专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2 因主体工程建设需要,单独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规模较大的对外交通公路、铁路、航道等交通设施,可编制对外交通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3 水电建设项目在核准或审批前,需开展前期筹建工程施工的项目,应针 6对筹建项目编制筹建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4.0.8 水电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监测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应充分考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12、。 4.0.9 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内容应遵循附录A的规定。 75 基本资料 5.1 项目概况 5.1.1 项目概况的调查和分析应在全面调查工程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根据水电工程水土流失的特点,分析项目有可能对水土流失产生影响的施工环节,有针对性的加以分析总结,并重点说明。 5.1.2 项目概况调查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规模及特性。 2 流域规划及项目建设背景。 3 项目建设内容。 4 项目施工设计。 5 项目征占地和移民安置规划。 6 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5.2 自然环境概况 5.2.1 应对项目建设区开展详细的自然环境状况调查,并调查项目建设活动所涉及的流域、区域
13、或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自然环境特征。 5.2.2 根据项目区环境特点和水土流失成因确定调查内容和重点,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泥沙、土壤、植被等要素。 5.3 社会经济状况 5.3.1 社会经济调查内容包括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土地利用、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结构、经济收入来源等要素。 5.3.2 土地利用现状重点调查项目区及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形式和发展规划。 5.3.3 结合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查分析项目区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5.4 水土流失与水土保持现状 5.4.1 明确项目所在地现状水土流失类型、水土流失强度、容许土壤流失量, 8调查项目区水土流失类型、面积、侵蚀强度、侵蚀量、
14、成因和危害,并分析说明项目周边区域水土流失对项目建设运行的影响。 5.4.2 水土流失现状调查宜采用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和卫星遥感图片或航拍照片解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4.3 了解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现状、水土流失治理经验和教训,调查项目区现有的水土保持设施类型。 5.4.4 项目区水土保持现状调查和分析应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和防治特点,为项目水土流失预测和危害分析提供依据,同时为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设计提供参考意见。 5.4.5 对改建和扩建项目,应重点调查已建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和危害情况,并对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和成败经验进行总结分析,为拟建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提
15、供参考。 5.4.6 对流域开发项目,可对上、下游已建、在建梯级电站,或附近区域同类型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重点调查分析。 96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以项目所在区域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水土保持现状为基础,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设计中已包含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设施和措施,并对其防治作用进行评估,对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设计方案提出要求和建议。 6.1.2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和评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各方案的选址及总体布局。 2 各方案的占地类型、面积。 3 施工组织:包括施工总布置、场内外交通、施工支洞设置、主要施工工
16、艺和时序。 4 当地建筑材料料场的位置、开采量、开采方式等。 5 土石方开挖、填筑和弃渣量,弃渣方式、渣场位置、与其他项目的综合利用情况等。 6 主体工程已采取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永久措施和临时措施。 6.1.3 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参与主体工程的方案比选,并提出方案比选建议。 6.1.4 对推荐方案,应列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设施和措施的名称、位置、工程量,明确各项建设内容和管理措施具有的水土保持功能。 6.2 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设施和措施分析 6.2.1 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设施和措施的选取应根据主体工程各项建(构)筑物和施工组织设计成果,分析其具有的水土保持功能后确定,主要
17、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工程选址和总布置设计。 2 工程施工和运行方法对原地貌的扰动,对水土保持设施的损坏和保护。 103 土石方挖填施工方法和工艺。 4 工程弃渣数量和堆置处理方案。 5 施工交通方案对水土保持的影响。 6 当地建筑材料开采对水土保持的影响。 7 施工场地临时防护,如临时排水、临时拦挡等。 对工程土石方开挖、填筑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组织应进行重点分析和评价,包括各单项工程的土石方组成成分、施工时序、运距、综合利用等,明确土石方调运过程、弃渣成分和数量、弃渣场选址和防护措施等,并对弃渣场选址进行合理性分析,对高填深挖施工区域的防护应作详细分析和说明,从水土保持角度提
18、出意见和建议。 6.2.2 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的各比选方案,均应分析具有水土保持功能设施和措施的名称、位置、等级、规模、工程量等指标,并对防护能力进行评价。 6.3 水土保持功能评价 6.3.1 明确主体工程的水土流失特点和防治要求,对各设计比较方案的水土流失影响范围、水土流失危害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6.3.2 评价推荐方案各项防护措施能否有效控制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并满足水土保持的要求,明确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水土流失及危害的主要环节、位置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117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分区 7.1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 7.1.1 水土流失防治责
19、任范围分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两部分。 7.1.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根据工程征(占)地情况和施工组织设计成果分析确定。 7.1.3 项目建设区的划分原则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与施工直接相关、必然对水土保持能力产生影响的区域。建设区范围应以图表和文字相合的形式表述。 7.1.4 直接影响区的确定主要依据区域地形地貌、降雨、径流、植被等自然因素和主体工程设计,结合同类工程调查成果确定。 7.1.5 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范围的确定按附录B执行。 7.2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 7.2.1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应以合理布设防治措施,便于进行分区防治为主
20、要目的,根据主体工程总体布置和施工布置,结合施工扰动方式和时序,针对水土流失特点和危害进行划分。防治分区划分遵照GB 50433执行。 7.2.2 水电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宜划分为以下几个防治分区: 1 枢纽工程区。 2 弃渣场区。 3 交通设施区。 4 料场区。 5 施工生产生活区。 6 移民安置区。 7 库岸区。 8 其他区域。 在一级分区的基础上,根据防治措施设计的需要,可划分二级分区及以下逐级分区。 128 水土流失分析预测 8.1 一般规定 8.1.1 根据项目区自然条件、施工扰动特点等预测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量和水土流失危害。 8.1.2 按防治分区进行水土流失预
21、测,各分区可根据需要进一步划分预测单元。 8.1.3 预测时段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三个时段,各分区的预测时段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确定。 8.1.4 预测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扰动原地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类型及数量、弃渣数量、新增轻度以上(含轻度)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量和水土流失危害等内容。 8.2 扰动原地貌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分析 8.2.1 根据工程征(占)地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工程运行可能影响的范围,分析工程建设和运行扰动原地貌的范围、面积和土地类型。 8.2.2 根据工程扰动原地貌分析结果,对比水土保持现状调查成果,分析扰动范围内受影响的水土保持设施,统计可能损坏的各项设施的类
22、型和数量。 8.3 弃渣量分析预测 8.3.1 在施工组织设计成果基础上,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弃渣量,统计土石方开挖量、填筑量、综合利用量和借方量四类数据,经土石方平衡后计算弃渣数量。 8.3.2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区域的土石方开挖和填筑进行合理调配,优先利用开挖料,减少土料、石料、砂砾料等建筑材料料场的开采量。本工程不能利用的土石料,可结合周边区域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利用,减少弃渣量。设置自采料场时,可结合周边区域其他建设项目,优先利用其他项目产生的弃渣,或共同设置料场。 8.3.3 土石方平衡设计应划分施工区域,明确挖填施工的时序、工程量和出渣位 13置等设计要素,并明确临时
23、堆放、中转利用等临时施工管理要求。 8.3.4 土石方工程量应根据综合利用和渣场防治的要求,分类进行统计。 8.4 水土流失量预测 8.4.1 水土流失量预测包括项目区水土流失背景值分析、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量预测和新增水土流失量计算等内容。 8.4.2 预测按分区、分单元进行,预测单元的划分应根据施工扰动特点,结合现状地表物质组成、土地利用现状等进行。 8.4.3 项目区及各预测单元的水土流失预测方法按附录C执行。 8.5 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8.5.1 分析预测工程新增水土流失可能影响的范围、面积、类型、程度。 8.5.2 水土流失危害包括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区域水土资源的影响、
24、对电站安全运行的影响、对附近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对周边重要设施的影响、对下游河道行洪的影响等。 8.6 综合分析 8.6.1 在各预测单元新增水土流失量预测结果的基础上,对各分区的预测结果进行分析汇总,提出项目扰动地貌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数量和新增水土流失总量,分析工程产生新增水土流失的主要环节和时段。 8.6.2 明确产生水土流失危害的重点区域和时段,提出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区域。 8.6.3 明确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区域和时段。 149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措施布局 9.1 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9.1.1 水土流失防治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现状和水土保持特点,根据水土流失预测
25、和危害分析结果制定防治目标,具体要求按照GB 50434标准执行。 9.1.2 防治目标应按照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区、分时段制定,目标确定可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9.2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 9.2.1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总体应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及防治目标,经全面比较论证后确定。 9.2.2 根据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分区域制定措施体系,绘制措施总体布局图。 9.2.3 防治措施总体布局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工程设计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因害设防、总体设计、全面布局、科学配置。 2 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要求,结合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
26、计和主体工程布置,分区、分期合理安排防治措施的实施,同时体现“先拦后弃”、“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统一”等原则。 3 按照保护生态和保护土地资源的设计理念,尽量减少对原地貌的扰动和植被的损坏,具备植被恢复或复耕条件的区域应全面恢复。在降水量较少或年内分布不均的干旱、干热等地区,恢复措施宜采用植物措施、土地整治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在降水量丰沛和光热条件较好的地区,宜采用以植物措施为主或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 4 保护与开发耕地资源,防治措施应减少对各类土地资源的消耗。 5 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设弃渣场,弃渣宜集中堆放,并提高弃渣的综合利用率。 6 减少当地建筑材料料场开采数量
27、和范围,并采取排水、拦挡和植被恢复 15措施对料场开采过程中及开采后迹地的水土流失进行防治。 7 合理安排项目施工过程中临时性水土保持措施。 8 充分利用自然修复能力,注重与周边生态景观的协调。 9.2.4 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根据各防治分区的水土流失特点,确保所拟定的防治措施可行和有效。 2 在分区措施布设时,既要注重各分区的水土流失特点以及相应的防治重点和要求,又要注重各分区的关联性、连续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3 植物措施设计应根据各分区的立地条件,进行适应性和景观协调性分析。 1610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水电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8、包括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两大类,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相结合形成综合防治措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形成土地整治措施。 10.1.2 工程施工期间,应根据水土流失防治需要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临时防护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在施工结束后原则上应予拆除。 10.1.3 防治措施设计应有充分的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等基本资料,并与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生态环境相协调。 10.1.4 防治措施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 10.2 渣场防护工程 10.2.1 项目建设造成的弃土石渣,必须设置专门的堆放场地,并修建完善的防护工程。 10.2.2 弃渣堆放场地应根据地形地质、降雨及产
29、汇流条件等特点综合规划。从施工运输便捷程度、占用的土地资源类型和面积、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类型和数量、渣场水土流失防治的难易程度、防治措施工程量及投资等方面进行场址合理性分析。场址应经过综合比选后确定,并符合以下原则: 1 弃渣场选址规划应采用就近堆放和集中堆放相结合,宜选择在坑凹、山谷沟道或荒滩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2 弃渣场不宜设置在集中居民点、厂矿企业、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设施上游或周边,避免设置在高等级公路两侧可视范围、自然保护区、一级或二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内,如确不能避免,渣场防护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相应提高。 3 弃渣总量超过10万m3的弃渣场或周边有重要防护对象的弃渣场,
30、在防护设计时,需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不得在不良地质区域布设弃渣场。 174 不得在已建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弃渣场。 5 在本项目水库内设置弃渣场,应尽量避免布置在水库消落区内;对确不能避免的,在渣体稳定计算和防护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水位消落对渣体稳定的不利影响,确保渣场稳定。 6 弃渣场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如确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弃渣场,应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确保河道现有行洪、航运、供水等功能的发挥,避免对河道上下游保护对象产生不利影响,并征得河道管理部门同意。 10.2.3 渣场各类弃渣的堆放宜采用“先拦后弃”的施工方法,各种理化性状的土渣、石渣宜分区堆存,在提高渣体稳定性的同时,为本
31、项目后续利用或其他项目的综合利用创造条件。 渣体堆放形式根据地形及弃渣情况确定,应确保渣体长期稳定,稳定性分析中应进行各种可能不利因素组合分析。 渣体堆放设计宜设置专门的表层土和耕植土堆放区域。 10.2.4 渣场防护工程由拦渣工程、排洪工程、排(蓄)水工程、植被恢复工程四部分组成,各项子工程应相互协调、合理布设。 10.2.5 拦渣工程结构型式主要包括拦渣坝、挡渣墙、拦渣堤(导洪堤)等型式,可根据渣场的规模、运行功能、渣场水文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特征及堆渣形式的差异选用。建筑物设计应充分考虑渣体排水要求。 10.2.6 当渣场位于山谷沟道中,堆放总量或堆渣高度较大,弃渣流失危害较大,下游侧宜修
32、建拦渣坝工程。 拦渣坝坝型可采用重力式,根据筑坝材料可分为浆(干)砌石坝、土石坝、混凝土坝、钢丝笼坝等型式,应根据拦渣规模、筑坝材料来源、水文、地质、地形及施工条件等因素,按安全、经济的原则选用。 拦渣坝宜采用低坝型式。当弃渣量较大或弃渣堆放高度较高时,可沿河道径流方向修建多级拦渣坝。 根据上游洪水情况,拦渣坝可配套布设溢洪道、泄洪洞等排洪设施,排洪设施设计标准根据渣场防洪要求确定。 18拦渣坝设计参照相关规范执行。 10.2.7 弃渣堆置在斜坡面,或渣体易发生表层局部塌滑,应修建挡渣墙进行渣体坡脚防护。 挡渣墙结构型式主要有重力式、半重力式、衡重式、悬臂式、扶臂式、空箱式、板桩式等,可根据不
33、同地质、水文、墙高等条件分析选用。 挡渣墙设计应对抗滑、抗倾覆、地基承载力等进行分析,基础处理、结构计算、排水及细部结构设计,按SL 379执行。 10.2.8 弃渣场设置在沟道或河道旁,应按防洪治导线设置防洪拦渣堤,如同时兼具防洪功能,应结合防洪要求进行布设。 防洪拦渣堤应同时满足拦渣建筑物和防洪建筑物的设计要求,水工建筑物设计按GB 50286执行。 10.2.9 渣场排洪工程由上游拦洪工程、排洪沟(渠、洞)和渣场周边截洪工程三部分组成,各项设施布置根据弃渣场上游的洪水情况、地形地质条件、渣场规模、堆渣型式以及渣体坍塌对下游造成的危害等因素确定。 排洪工程的防洪设计标准按照渣场规模及特点,
34、根据附录D确定。 10.2.10 渣场排(蓄)水工程包括排水设施和蓄水设施两部分。排水设施布置在渣场表面,引排渣面降水产生的地表径流;蓄水设施结合排水设施布置,收集降雨和地表径流,用于渣场植被恢复或土地整治的后期养护灌溉。 排水设施设计标准根据渣场实际需要确定,一般采用两年一遇至五年一遇(P=50%20%)。设施类型主要有排水沟、渠、涵、管等。 蓄水设施包括蓄水池、水窖等,为了便于蓄存和排泄,蓄水设施应与排水设施及天然沟道结合布设,并可根据灌溉要求配套布设喷灌、滴灌、管灌等设施。 10.2.11 渣场植被恢复工程包括渣面整地、覆土和林草种植三部分。 弃渣结束后,应对弃渣场顶部平台、马道平台和坡
35、面进行平整。在满足渣场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对局部易造成坍塌、滑坡的渣体表面,可采取削坡开级、蓄水保土、开沟排水等综合治理措施。对易遭受暴雨、洪水冲刷的坡面,可采用大块石砌护、抛石或钢丝笼护坡(护脚)、坡体截排水等护坡工程措施。 19渣场表面坡度小于25的区域,在确保渣体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要,复垦为耕地。 植被恢复工程设计应充分结合周边区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特点,具体设计要求按照10.7节。 10.2.12 渣场的拦渣坝、拦洪坝及其他工程的地质勘察,需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10.3 防洪排水工程 10.3.1 在水电建设项目施工和生产运营中,由于扰动原地貌导致径流过程改变、造成水
36、土流失的,应根据洪水的来源和危害情况实施防洪排水工程。 防洪排水工程分为拦洪工程、排(蓄)水工程、堤防和护岸护滩工程三类,其布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上游有小流域沟道洪水危害的项目建设区,主要以导排洪措施为主,可选择拦洪坝、排洪渠或排洪涵洞(暗管)相结合。洪水汇流区不属于项目区管辖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对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 2 周边坡面径流较大、易造成洪水危害的,应根据地形和水文条件,在坡面和坡脚修建截排洪沟(渠),并结合项目区内场地、道路和其他地面排水统筹安排,使洪水安全排泄。 3 项目区紧靠沟岸、河岸且洪水影响项目区安全的,或在河水冲刷下易发生坍塌的区域,应修建堤防等护岸护滩工
37、程。 4 项目区内或周边存在可能带来危害的泥石流沟的,防洪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泥石流治理。 10.3.2 项目开发任务兼有防洪要求的,或根据国家防洪标准规定其工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本身列为保护对象的,防洪排水工程的设计标准根据项目相关建设要求确定。 对于主体工程无明确要求,破坏和失事对项目运行和生产无直接关系的防洪排水工程,设计标准根据其保护对象和水土流失危害程度,在洪水重现期250 20年(P=50%2%)内选用。 10.3.3 防洪排水工程水文计算,在有资料地区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分析计算,无资料地区宜采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暴雨洪水图集、水文手册等进行多种计算与分析论证相结合的办法。
38、必要时,应进行调洪演算。 10.3.4 为使上游小流域沟道洪水安全排出,减少上游洪水和泥沙进入保护对象,或为抬高排洪渠首(涵洞口)水位以提高排水设施过洪能力,需修建渠首建筑物的,可设置拦洪坝。 拦洪坝应根据坝址以上年来沙量和淤积年限,确定拦泥淤积库容,一般不设滞洪库容。坝顶高程可根据沟道天然流量水位关系、泥沙淤积加安全超高确定,宜选用低坝型式。如流域规划对沟道有拦泥淤地要求,拦洪坝可结合淤地坝修建。 10.3.5 排水建筑物优先选用排水明渠型式,与道路、建筑物、堆渣体等发生交叉时,以及由于地形限制布置排水明渠有困难时,可采用排水隧洞、暗涵等地下构筑物。 排水设施的平面布置及纵向设计主要根据地形
39、地质条件、截排水范围及与洪水汇入口位置确定,当纵坡大于1:20或局部高差较大时,应设置跌水等消能设施。 排水渠按明渠均匀流设计,断面一般按水深和底宽最优断面法确定过流能力,宜选用梯形或矩形断面,渠道比降应与渠道断面设计紧密配合,达到不冲不淤。当排洪渠流速大于土壤最大允许流速时,渠道应进行浆砌石衬护;有特殊要求的防护段可选用钢筋混凝土衬砌。 排水隧(涵)洞有拱形涵洞、箱形涵洞和盖板涵洞三种结构类型,可采用浆砌块石、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筑或衬砌。过流形式分为无压流和有压流两种情况。 根据项目区植被恢复需要或周边农耕用水需要,可结合布置蓄水工程,蓄水设施有池、窖、塘、沟等,按GB/T 16453设
40、计。 10.3.6 堤防和护岸护滩工程 堤防和护岸护滩工程布置,不仅要满足防护对象的要求,同时应综合分析修 21建工程后对河道对岸及下游的影响。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和项目防洪要求及水土保持要求,按规划治导线布置堤线、堤距,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 工程类型主要有坡式护岸、坝式护岸护滩和墙式护岸三种,根据河岸的地形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及防护对象要求选用。 1 坡式护岸采用枯水位以下抛石、石笼、柴枕、柴排等形式护脚,上部干砌石、浆砌石等形式护坡。 2 坝式护岸护滩有丁坝、顺坝两种形式,依托滩岸修建,坝体长度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以使水流不冲刷岸滩为原则。根据建坝材料,可分为土质坝、石质坝与土石坝三类。
41、 3 墙式护岸临水面采用直立式,背水面可采用直立式、斜坡式、折线式、卸荷台阶式及其他形式,根据墙体材料,可分为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浆砌石、干砌石等类型。 堤防和护岸护滩工程设计应符合GB 50286规定,如无特殊保护要求,宜按4、5级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0.4 护坡工程 10.4.1 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土场、采石场、施工场地等区域,因开挖填筑形成的各类不稳定、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岩质边坡和土质边坡,均应采取护坡工程进行防护。 10.4.2 护坡工程应达到保持边坡稳定以及防止风化、碎石崩落、崩塌、浅层小滑坡等要求,根据非稳定边坡的高度、坡度、岩层构造、岩土力学等不同条件,分别采取不同的护坡措施
42、。 护坡工程常用的措施类型主要有削坡减载、砌石护坡、混凝土护坡、喷混凝土护坡、植物护坡、锚杆锚索加固、抗滑桩等,也可采用多种措施组成综合护坡。不同护坡措施的防护功能和适宜条件不同,应针对边坡特点分析论证后采用。护坡工程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工程设计应进行边坡稳定分析,根据地质条件,确定边坡的坡形和坡角, 22并考虑其在不同运行工况下的稳定要求。 2 护坡措施类型的选择,应根据边坡地质、水文特点,以及下游保护目标的重要程度,从经济、安全、生态角度综合比较后确定,护坡结构物应满足稳定要求。 3 易受洪水冲刷的沟岸、河岸或有地下水渗流、坡面涌水的边坡,在边坡自身稳定的基础上,应结合对排水和洪水冲
43、淘的防护。 4 由于施工原因产生的滑坡体,应在查明滑坡的范围、规模、地质背景、性质及其危害程度的基础上,采用坡体明暗截排水、削坡卸荷以及支阻挡综合措施。 10.4.3 护坡工程的设计按照DL/T 5353 执行。 10.5 土地整治工程 10.5.1 土地整治工程包括施工场地的整理、坑凹回填平整、渣场改造及利用等,各区块宜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实施。 10.5.2 土地整治工程设计应与项目所在地的经济状况、生态环境相协调,并结合防洪排水工程和植被建设工程,采取蓄水保土耕作措施,为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提供条件。 10.5.3 土地整治工程具体设计要求按GB/T 16453执行。 10.6 防风固沙工程
44、10.6.1 当水电建设项目处于风沙区,或由于项目建设的原因扰动地貌、损坏植被而引发土地沙化时,应布设防风固沙工程。 10.6.2 防风固沙工程包括沙障固沙、林草固沙、平整沙丘等型式。防风固沙的有关技术及治理标准可参照 GB/T 16453执行。 10.7 植被建设工程 10.7.1 水电工程建设应减少对植被的压占和损坏,施工结束后,应结合场地清理和土地整治工程,改善立地条件,在宜林宜草区域恢复植被。 2310.7.2 植被建设工程以水土流失防治为主要目的,结合项目区生态保护和景观建设需要,以水土保持植物措施为主,并可根据需要辅助实施工程措施。 10.7.3 植被建设工程实施范围包括开挖填筑边坡绿化、临时施工场地植被恢复、渣场植被建设、交通道路两侧绿化、项目区周边绿化等,主要类型有固渣防蚀林、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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