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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136-1996 软垫家具易燃性的实验和分级方法.pdf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1361996 软垫家具易燃性的实验和分级方法 本标准参照ISO 8191-1软垫家具可燃性的评价(1987,香烟点火源)和ISO 8191-2软垫家具可燃性的评价(1988,模拟火柴点火源)。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制定了用于评价软垫家具易燃性的两个试验方法以及分级方法。其确立依据参见附录A(参考件)。 本标准适用于供会议室、宾馆、饭店、家庭使用的软垫家具,本标准不适用于弹簧软床垫。 第一篇 软垫家具抗引燃特性实验方法 2 术语 2.1 火灾危害性 物质发生火灾时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潜在的危害和破坏性。 2.2火灾危险性 物质发生导致对人的生命和财产

2、造成损害和破坏的火灾的可能性。 2.3 引燃危险性 物质在被热源烘烤或与之直接接触时被引燃的可能性。 2.4 抗引燃特性 物质在被热源烘烤或与之直接接触时不易被引燃的特性。 3 引燃准则 3.1 阴燃引燃 所有下列特性形式都可认为是阴燃引燃: a. 试验组件呈现出逐步加强的阴燃特性,以至于继续试验将是不安全的,要求采取灭火措施; b. 试验组件在试验期间阴燃直至其在本质上全部消耗掉; c. 试验组件在试验期间阴燃至试样的末端,即阴燃至试样的上部边缘、下部边缘、侧面或穿透到背面; d. 试验组件在试验后期的最后检查时,发现有比变色更为明显的烧焦,从点火源起始位置算起,除向上的方向外,任一方向的烧

3、焦长度超过100mm; e. 对于2号和3号点火源:试验组件在点燃木垛60min后仍在其外部能很容易地发现有一定数量的烟、热或辉光产生。 另外、对于1号点火源:在移去燃烧器后120s内停止的阴燃应忽略不计。 3.2 有焰燃烧引燃 所有下列特性形式都可认为是有焰燃烧引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5-31批准 1996-10-01实施 GA 1361996 a. 试验组件呈现出逐步加强的有焰燃烧特性,以至于继续试验将是不安全的,要求采取灭火措施; b. 试验组件在试验期间有焰燃烧直至其在本质上全部消耗掉; c. 试验组件在试验期间火焰前端到达其下部边缘、侧面或穿透到背面; d. 对于2号

4、点火源:试验组件在点燃木垛后持续有焰燃烧时间不超过10min; e. 对于3号点火源:试验组件在点燃木垛后持续有焰燃烧时间不超过13min; 另外,对于1号点火源:在移去点火器后120s内停止的有焰燃烧应忽略不计。 4 试验安全设施 4.1 安全排烟罩 试验应在不燃材料制作的通风橱里或安全排烟罩下进行,以便收集并排除试验所产生的烟气,确保试验操作者不受烟气的毒害。 4.2 灭火设备 试验结束时,手提式或固定式水喷淋、卤代烷等类型的灭火设备,以及水桶、救护毛毯等都可用来灭火。 有时阴燃很难被完全扑灭,这时应将试验组件全部浸入水中进行灭火。 5 试验仪器设备 5.1 实验装置 5.1.1 小号抗引

5、燃特性试验装置 小号抗引燃装置是用来进行0号(香烟)和1号(火柴)点火源引燃试验的,其结构见图1和图2。 小号试验装置是由两个矩形框架铰接在一起的,并可以在两框架相互垂直的位置上锁定。 框架由25mm3mm的扁钢制成,在距离框架上缘6mm1mm处,把钢板网与框架固定在一起,形成一个钢板网平台。钢板网的网眼尺寸在15150mm2范围内。 靠背框架的内缘宽度和高度为(450mm2mm)(300mm2mm),底部框架的内缘跨度和长度为(450mm2mm)(150mm2mm)。可将一种薄形钢材卷成U型材,用于绕压住钢板网并与框架相焊接,使钢板网更加稳固。 两框架的两侧边都应长出一部分,用来作为框架的后

6、部支架,且在其上各提供一具铰接孔,以便穿入铰接杆,铰接杆为直径10mm的钢棒,铰接杆轴线离两框架的相邻边(即靠背架的下边和底座架的后边)的距离都为22.5mm0.5mm. 两框架成相互垂直角度摆放时,在两后部支架的下端可用螺栓或销子分别锁定。两前部支架应焊接在底座框架前面的两个角上。四条支架的高度相同。从底座框架的下缘算起,支架的高度应不小于50mm。 5.1.2 大号抗引燃特性试验装置 GA 1361996 大号试验装置是用来进行2号和3号木垛点火源引燃试验的。其结构见图3和图4。 大号试验装置是小号试验装置的局部放大。靠背框架的内缘宽度和高度均为450mm2mm,底座框架的内缘宽度和长度为

7、(450mm2mm)(300mm2mm)。 所有其他结构、尺寸、用料,大号与小号装置完全相同。 5.2 试验室 试验室可以是体积大于20m3的房间(能够为试验提供充足的氧气),也可以是较小(小于15m3)但有空气对流的房间。在试验装置安放处,由送排器系统造成的空气流动速率应在0.020.20m/s范围内,以便为试验提供充足的氧气,但又不影响试验组件的燃烧特性。 5.3 时钟 时钟的计时范围应不小于1h,精度1s。 图1 小号试验装置组件 GA 1361996 图2 小号试验装置结构图 GA 1361996 图3 大号试验装置组件 GA 1361996 图4 大号试验装置结构图 5.4 点火源

8、5.4.1 0号燃着的香烟点火源 香烟为不带过滤嘴的圆柱体香烟,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长度:70mm4mm; 直径:8mm0.5mm; 质量:1g0.1g; 香烟燃耗时间:(12.03.0)min/50mm。 同种香烟中,每10支为一组,从中任意抽取一支,按照下述方法测定香烟的燃耗时间。 把存放在7.1条规定环境中的香烟取出1支,在香烟点火一端5mm和55mm处各作上标记,按照8.2.1条的规定点燃香烟,并把未点火的一端水平地插在置 GA 1361996 于空气中(空气流速0.020.20m/s)的一根水平放置的细钢针上,钢针的插入长度应不大于11mm。测试记录香烟从5mm到55mm两标记之间燃

9、烧所耗的时间。 5.4.2 1号模拟火柴气体火焰点火源 这个点火源的热释放率与一根燃烧的火柴相似。 5.4.2.1 燃烧器和控制管路 火源的燃烧器为一不锈钢直管。其外径8. 00.1mm,内径6.5mm0.1mm,长度200mm5mm。采用可弯曲的导管将其与丙烷供气系统相接。可弯曲导管的长度在2.53.0m范围内,其内径为7mm1mm。丙烷供气系统的末端气体压力为2.8kPa,气体流量在25时为(45mL2mL)/min。 丙烷供气系统由丙烷气瓶、减压阀、调压器、流量调节阀、截止阀和流量计、压力表等组成。 5.4.2.2 气体流量控制 在丙烷气体经过测量仪表以前,应先通过一段足够长的浸入在25

10、(或20)水里的金属管道,确保气体流到测量仪表时始终恒定在设定的温度,使得气体流量免于受温度变化的影响(20也是设定的气体流动状态温度之一)。 采用的流量计,在每次试验前要用标准气体流量计进行标定。皂膜流量计或别的流量计可用来作为标准流量计。 注:皂膜流量计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弯月形的皂膜在一带刻度的标准体积的玻璃管(如量管)里由气流推着向上移动,从而测定出气体的流量。 5.4.3 2号、3号木垛点火源 5.4.3.1 构成材料 木垛点火源的构成材料如下: a. 干燥的红松木版,应存放在温暖干燥环境中(温度25 10,湿度50%20%)至少一个星期; b. 比重为200g20g/的医用纱布,裁成4

11、0mm40mm的小方块(每块质量约为0.3g); c. 聚醋酸乙烯酯(PVAC)或别的适用于木材的粘剂可用来粘接木条和纱布; d. 2-丙醇(又名异丙醇),每个木垛用1.4mL0.1mL; e. 带刻度的玻璃注射器或其他合适的测量工具,可用来测量1.4mL0.1mL2丙醇。 5.4.3.2 木垛的组装 木垛的各种参数见表1和表2。木垛结构见图5和图6。构成方法见5.4.3.3条。 表1 2号木垛点火源参数表 木条长度 木条方形截面边长 木条数量 木条总质 量 木条放置层 次纱布块尺寸 40mm2mm 6.5mm0.5mm 20 17g1g 10 40mm40mm GA 1361996 表2 3

12、号木垛点火源参数表 主体木垛木条长 度 主体木垛条方形截面边长 主体木垛条数量 主体木垛条放置层数 点火木垛基座木条长度 点火木垛条 长 度 80mm2mm 12.5mm0.5mm 18 9 80mm2mm 40mm2mm 点火不多条(含基座) 方形截面边长 点火木垛基座木条数量 点火木垛条数量 点火木垛条放置层数 主体木垛和点火木垛木条总质量 纱布块尺寸 6.5mm0.5mm 4 6 5 126g4g 40mm40mm图5 2号木垛点火源 (a)点火木垛 图6 3号木垛点火源 GA 1361996 (b) 整个木垛 图6(续) 3号木垛点火源 把干燥的红松木板按照表1和表2给出的参数制作成木

13、条,再根据所要求的木条数量、尺寸以及总质量,有选择地组合成木垛(包括纱布块)。木垛每一层的两根木条相互平行,相邻两层的木条相互垂直,每一层两根木条的外侧面应与相邻木条的端面相齐,使木垛形成正方形的框架结构。木条彼此之间、木条与纱布之间的接触面都采用粘接剂进行固定,然后将装好的木垛存放在7.1条规定的环境中。 5.4.3.3 木垛的构造方法 2号木垛结构见图5,先把18根木条相互粘上作为木垛的主体部分,在主体部分方框截面上粘上小块纱布,然后把剩下的两根木条粘在下面作为基座。 GA 1361996 3号木垛结构参见图6(a)、图6(b),把16根主体木垛条相互粘上构成主体木垛,作为结构A,把6根点

14、火木垛相互粘上,再粘上两根点火木垛基座木条构成点火木垛的主体部分,然后把小块纱布粘在方框截面上,在其下面再粘上剩下的两根点火木垛基座木条构成点火木垛,在点火木垛下面再粘上剩下的两根主题木垛条,作为结构B见图6(a)。最后把结构B插入结构A中,并用粘接剂粘上见图6(b)。 6 试验组件 6.1 概述 试验组件采用实际家具组件所构成材料,即面料,填料和衬料等。 6.2 面料和衬料 6.2.1 小号试验装置的面料和衬料 每次试验需要的面料尺寸为mmmm100100650800+。面料可以是整块材料作成,也可以由较小的几块材料缝合而成,但在离点火位置100mm范围内不应有接缝,以免影响实验结果。 面料

15、距一端325mm处,两边各剪一个开口,参见图7。开口尺寸为底宽50mm高100mm顶宽25mm。安装时将面料沿靠背向下绕过铰接杆再向底座的前端铺展。 软垫家具中常常采用衬料织物,它的剪裁式样应与面料完全相同。安装试验组件时,把它衬在布料下面。 6.2.2 大号试验装置的面料和衬料 开口尺寸: A100;B50;C25 图7 小号装置的面料和衬料 GA 1361996 每次试验需要的面料尺寸为mmmm1001006501100+。面料可以是整块材料作成,也可以由较小的几块材料缝合而成,但在离点火位置100mm范围内不应有接缝,以免影响试验结果。 布料距一端475mm处,两边各剪一个开口,参见图8

16、。开口尺寸为底宽50mm高100mm顶宽25mm。安装时,将面料沿靠背向下绕过铰接杆再向底座的位置前端铺展。 软垫家具中常常采用衬料织物,它的剪裁式样应与面料完全相同。安装试验组件时,把它衬在面料下面。 开口尺寸: A100;B50;C25 图8 大号装置的面料和衬料 6.3 软垫填料 每次试验需要两块填料组件。 对于小号试验装置,两块填料组件尺寸分别为: (450mm5mm)(300mm5mm)(75mm2mm)(厚) (450mm5mm)(150mm5mm)(75mm2mm)(厚) 对于大号试验装置,两块填料组件尺寸分别为: (450mm5mm)(450mm5mm)(75mm2mm)(厚)

17、 (450mm5mm)(300mm5mm)(75mm2mm)(厚) 有些软垫家具的填料组件可能由几层特殊的毛毡、纤维或不同的泡沫塑料组成。当其整个厚度大于75mm2mm时,应将填料组件的上层75mm2mm部分安放在试验组件上并当作填料组分进行试验,而其余下层部分可以不再进行试验。当其整个厚度小于75mm2mm时,试验时应在此填料组件下面再加上一层 GA 1361996 该填料组件的最下层材料,直到填料组件的整个厚度达到75mm2mm。 有几种松散的材料如海绵屑、羽毛等也可能用于软垫家具填料组件。在这种情况下,实验时应把这些松散填料按照与实体家具组件相同的填充形式,堆积层次和密度安置在试验装置上

18、,且位于面料的下面,厚度为75mm2mm。如果需要,可采用一种细密的网格或多孔且透气性好的织物,把它铺垫在试验装置的钢板网上,以便网住这些填料。 如果用于软垫家具填料组件的这些松散填料是封装在衬层(或套子)里,那么试验时应把这种衬层(或套子)材料制作成两个便于填装的口袋。然后把松散的填料按照与实体软垫家具相同的填充形式、堆积层次和密度装填进这两个口袋,且装填后两个口袋的外形尺寸应满足前面提出的填料组件的尺寸要求。试验时把装填好的两个口袋作为填料组件放置在试验装置上,再盖上面料。 对于那些试验期间松散填料会流出组件,扑灭或移动点火源,或对点火源的燃烧产生不利影响的软垫填料组件。本标准第一篇设计的

19、试验方法不合适,不能采用。 7 试验环境 7.1 用于试验的材料、香烟、木垛在试验前应在下列环境中存放16h。 温度:23 2 相对湿度:(505)% 7.2 试验应在温度1030,相对湿度15%80%的环境中进行。 8 试验程序 8.1 试验准备 8.1.1 打开试验装置,把面料和衬料织物从铰接杆的后面绕过。 8.1.2 把填料组件试样放置在试验装置框架的凹陷部位(即钢板网上),再盖上面料和衬料织物。 8.1.3 把面料和衬料从框架的四周外缘反扣进内壁约20mm宽,并用一些夹子固定。 8.1.4 确保面料和织物安装牢固、绷紧,然后把框架两部份分成垂直状态并用螺栓或销子锁定。 8.2 香烟点火

20、源试验 8.2.1 点燃一支满足5.4.1条规定的香烟。吸气直到香烟头上燃烧发光,在点燃过程中,香烟燃耗应在58mm之间 。 8.2.2 将点燃的香烟沿着试验组件的竖直靠背与水平坐垫的连接线放置,且香烟紧贴靠背表面。香烟与试验组件两侧面的距离应不小于50mm,与该组件在本次试验以前有可能进行过的任何试验所留下的任何痕迹距离也应不小于50mm。在放置香烟的同时,时钟开始记时。 8.2.3 观察燃烧过程,记录面料和填料所有阴燃或有焰燃烧现象。 注:阴燃的鉴定比较困难,但通过观察香烟周围的某些部位正在冒烟并以此 GA 1361996 确定这些部位有阴燃则是比较容易的。观察时可以采用电筒或一面反光镜向

21、下照射上升的烟柱,这样很容易观察到烟的产生。 8.2.4 如果在放置香烟后1h内任一时刻发现试验组件出现阴燃或有焰燃烧,那么应立即扑灭。试验结果表明该试验组件没有通过抗香烟引燃试验,可写出试验报告(见第9章)。 如果在放置香烟1h内没有发生阴燃或有焰燃烧,或者是香烟在燃完其全部长度之前熄灭,那么应记录这些现象,并重复进行该项试验。如果在重复试验中仍然没有发生阴燃或有焰燃烧,或者是香烟在燃完其全部长度之前又熄灭,那么应记录这些现象并立即进行8.5条规定的最后检查。如果在最后检查中仍没有发现阴燃,这表明该组件通过了抗香烟引燃试验,用“P0”记录试验结果。如果在最后检查中发现有阴燃,应立即扑灭,这表

22、明该组件没有通过抗香烟引燃试验,用“F0”记录试验结果。 注:重复试验可以和首次试验同时进行。 8.3 模拟火柴气体火焰点火源试验 8.3.1 点燃从燃烧器排除的丙烷气,调节气流流量到规定的流速(见5.4.2.1条),让气体火焰稳定至少2min。 8.3.2 把燃烧器沿着试验组件的底垫与靠背的连接线放置,并使得火焰与试验组件两侧面的距离不小于50mm,与该试验组件在本次试验以前有可能进行过的任何试验留下的痕迹的距离也不小于50mm,同时时钟开始记时。 8.3.3 让气体燃烧20s1s,然后小心地把燃烧器从试验组件上移开,停止点火过程。 8.3.4 观察试验过程,记录所有阴燃或有焰燃烧现象。在移

23、去燃烧器后120s内停止或熄灭的有焰燃烧或阴燃应忽略不计。 8.3.5 如果从移去燃烧器后120s到离开始放置点火源1h内,试验组件发生了阴燃或有焰燃烧,应立即扑灭。试验表明,该试验组件没有通过抗模拟火柴气体火焰点火源引燃试验,用“F1”记录试验结果。同时记录从放置火源到扑灭引燃组件所经过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不再进行该项试验,可写出试验报告(见第9章) 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发生阴燃或有焰燃烧,那么按照8.3.2条的规定在试验组件上的新位置重复进行该项试验。如果在重复试验中仍没有发生阴燃或有焰燃烧,那么应记录这些现象,并立即进行最后检查(见8.5条)。在最后检查中如果仍没有发现阴燃,这表明该

24、组件通过了抗模拟火柴气体火焰点火源引燃试验,用“P1”记录试验结果。如果在最后检查中发现有阴燃,应立即扑灭,这表明该组件没有通过抗模拟火柴气体火焰点火源引燃试验。用“F1”记录试验结果。 8.4 木垛点火源试验 8.4.1 把存放在7.1条规定环境中组装好的木垛取出,用带刻度的玻璃注射器或其他合适的工具把1.4mL0.1mL2-丙醇洒在木垛的纱布中央。把木垛放在试验组件的坐垫上并与靠背垫接触,木垛的基座木条与靠背垫平行,木垛的放置位置到组件两侧面以及在这以前可能进行过的任何试验所留下的任何痕迹的距离都应不小于100mm。 8.4.2 在把2-丙醇加到纱布上2min内,用火柴和小的气体火焰或电热

25、丝等点火 GA 1361996 源从上方在纱布前端点燃纱布,同时时钟开始计时。倘若2-丙醇和纱布没有点燃木垛,那么将采用一个新的木垛按照9.4.1条的规定放置在该组件的一个新的位置上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8.4.3 观察试验组件的有焰燃烧或阴燃现象。对于2号木垛点火源,在10min内停止或熄灭的火焰、余辉和阴燃应忽略不计。对于3号木垛点火源,在13min内停止或熄灭的火焰、余辉和阴燃应忽略不计。 8.4.4 如果从点燃2号木垛10min后或从点燃3号木垛13min后,直到离开始点火1h内,试验组件发生了有焰燃烧或阴燃,那么应立即扑灭引燃组件。试验表明该试验组件没有通过抗此号(2号或3号)木垛点火

26、源引燃试验,用“F2”或“F3”记录试验结果,并记录从点燃火源到扑灭引燃组件所经过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应不再进行该项试验,可写出试验报告(见第9章)。 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没有发生有焰燃烧或阴燃,那么将按照8.4.1条的规定在该试验组件上的一个新的位置用一个新的木垛重复进行该项试验。如果在重复试验中仍没有发现有焰燃烧或阴燃,那么应记录这些现象,并立即进行最后检查(见8.5条)。在最后检查中,如果仍没有发现阴燃,这表明该组件通过了抗此号(2号或3号)木垛点火源试验,用“P2”或“P3”记录试验结果;如果发现有阴燃,应立即扑灭引燃组件,这表明该组件没有通过抗此号(2号或3号)木垛点火源试验,用“F2

27、”或“F3”记录试验结果。 8.5 最后检查 如果从试验组件的外表没有发现有焰燃烧或阴燃现象,那么在试验组件的以上试验程序全部完成后,应立即拆开检查试验组件的内部。观察是否有阴燃现象存在。如果发现有阴燃,应立即扑灭。这表明该组件没有通过该项试验。为安全起见,应确保其阴燃被彻底扑灭。 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a. 注明试验采用的标准,即本标准第一篇; b. 试验样品的组成结构; c. 点火源的种类; d. 在每次试验中组件是否出现引燃(阴燃引燃或有焰燃烧引燃),如果仅有的两次试验中一次出现引燃,一次没有出现引燃,那么综合的试验结果为出现引燃; e. 在每次试验中,香烟的燃烧时间

28、,香烟是否在燃完其全部长度之前熄灭,木垛的燃烧时间,对试验组件是否需要采取灭火措施,在拆卸组件时是否发现有阴燃现象存在; f. 最后的试验结果,通过或是没有通过,用“Px”或“Fx”记录(其中x=0,1,2,3); g. 试验组件的试验环境; h. 燃烧的典型特征,如熔融、滴落、烧焦,从阴燃到有焰燃烧的发展过程; i. 主要事项的时间,如试验组件被阴燃时间,面料开裂时间,试验组件熄灭时间。 GA 1361996 第二篇 软垫家具燃烧特性试验方法 10 试验安全设施 10.1 防护服 试验时可能有强烈的热辐射,试验操作人员应备有防护服。 10.2 灭火设备 试验结束时,可采用手提式或固定式水喷淋

29、、卤代烷等类型的灭火设备,把试验材料的阴燃、余辉、灰烬全部扑灭。 11 试验仪器设备 11.1 测试装置 测试装置为标准的大型量热器及其测试系统,详细资料参照附录B(参考件)。 11.2 试验室 为满足试验组件的自由开放式燃烧条件,并使得试验组件的燃烧特性不受热辐射反馈的影响。本试验应在大中型的燃烧试验馆(室)内进行。试验时,在软垫家具组件放置处,空气流动速度应在0.020.20m/s范围内,以免影响试验组件的燃烧特性,同时能为试验提供充足的氧气。 11.3 时钟 时钟记时范围不小于1h,精度为1s。 11.4 点火源 本试验方法采用的点火源为5.4.3条设定的3号木垛点火源。 12 试验环境

30、 12.1 用于试验的软垫家具组件试验前应在温度2510,相对湿度(5020)%的环境中存放至少一个星期。 12.2 试验应在温度1030,相对湿度15%80%的环境中进行。 13 试验组件 试验组件为全尺寸的实体软垫家具组件,所有供会议室、宾馆、饭店、家庭等使用的家具(不包括弹簧软床垫)都可作为试验组件进行试验。 14 试验程序 14.1 试验准备 14.1.1 把存放在12.1条规定环境中的试验组件取出,安放在标准大型量热器的集热罩下面,并使大型量热器及其测试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GA 1361996 14.1.2 把存放在7.1条规定环境中组装好的两个3号木垛取出,并排紧靠着安放在试验

31、组件的中央,并且两个木垛基座木条都与靠背相贴。然后用刻度的玻璃注射器或其他合适的工具把1.4mL0.1mL2-丙醇洒在其中一个纱布中央。 14.2 燃烧试验 14.2.1 在把2-丙醇加到纱布上2min内,在纱布前端用火柴和小的气体火焰或电热丝等点火源从上方点燃纱布,同时时钟开始记时。倘若2-丙醇和纱布没有点燃木垛,那么将换上一个新的木垛并按照14.1.2条的规定安放在试件上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14.2.2 观察试验过程,记录所有有焰燃烧和阴燃现象。 14.2.3 打印测试结果,并画出软垫家具组件的热释放率/时间曲线图。 14.2.4 如果软垫家具组件在10min内其最大热释放率大于(包括等于

32、)80kW,那么表明该软垫家具组件没有通过燃烧试验,用“F燃”记录试验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应不再进行该项试验,可写出试验报告(见15章)。 如果软垫家具组件在10min内其最大热释放率小于80kW,或木垛没有引燃组件,或引燃后又自己熄灭,那么将记录这些现象,并重新进行该项试验。重复试验时,采用一个完全相同的新的软垫家具组件,按照14.1和14.2.1条的规定进行该项试验。重复试验中,如果软垫家具组件在10min内其最大热释放率仍小于80kW,或木垛没有引燃组件,或引燃后又自己熄灭。这表明该软垫组件通过了燃烧试验,用“P燃”记录试验结果。如果在10min内其最大热释放率不小于80kW,这表明该软

33、垫家具组件没有通过燃烧试验,用“F燃”记录试验结果。 15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a. 注明试验所采用的标准,即本标准第二篇; b. 软垫家具组件的组成材料、结构、式样; c. 木垛是否没有引燃试件; d. 软垫家具组件被引燃后是否自己熄灭,熄灭时间; e. 软垫家具组件在10min内其热释放率/时间曲线图; f. 最后的试验结果,通过或没有通过,用“P燃”或“F燃”记录; g. 软垫家具组件的试验环境条件; h. 燃烧的典型特征,如熔融、滴落、有焰燃烧的发展过程; i. 主要事项时间,如面料开裂时间。 第三篇 软垫家具易燃性分级方法 16 软垫家具易燃性的分级 16.1 概要

34、所有供会议室、宾馆、饭店、家庭等使用的软垫家具(不包括弹簧软床垫),应根据一定的抽检比例和周期,按照本标准第一篇和第二篇设计的试验方法进行 GA 1361996 试验,并根据试验结果对这些软垫家具的易燃性进行分级。软垫家具的易燃性共分五个级别: 16.2 五级 能够通过0号、1号和3号点火源抗引燃特性试验,同时也能够通过燃烧特性试验的软垫家具,其易燃性为五级。 16.3 四级 能够通过0号、1号和3号点火源抗引燃特性试验,但不能通过燃烧特性试验的软垫家具,其易燃性为四级。 能够通过0号、1号和2号点火源抗引燃特性试验,同时也能够通过燃烧特性试验的软垫家具,其易燃性也为四级。 16.4 三级 能

35、够通过0号、1号和2号点火源抗引燃特性试验,但不能够通过燃烧特性试验的软垫家具,其易燃性为三级。 能够通过0号和1号点火源抗引燃特性试验,同时也能够通过燃烧特性试验的软垫家具,其易燃性也为三级。 16.5 二级 能够通过0号和1号点火源抗引燃特性试验,但不能通过燃烧特性试验的软垫家具,其易燃性为二级。 16.6 一级 未能通过0和1号点火源抗引燃特性试验,但不能通过燃烧特性试验的软垫家具,其易燃性为一级。 GA 1361996 附 录 A 软垫家具易燃性的试验和分析方法的设计说明 (参考件) A1 在对各种关于家具的火灾特性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很明显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当某一材料组

36、分进行单独的火灾试验时所得到的试验结果并不能正确地反映它与其他一些组分组成一件家具的火灾特性。因此,要评价一件软垫家具的易燃性,应该考虑到软垫家具组成材料的组合方式以及家具的规格式样对其易燃性的重要影响。一件家具是否容易被引燃,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件家具的易燃性的高低,而当家具被引燃后,其燃烧发展的速度和热释放率的大小又充分地反映了这件家具潜在的火灾危险程度。 A2 当一件软垫家具被一个热源烘烤或与之直接接触时,这件软垫家具能否被引燃,主要取决于这件软垫家具的软垫材料,即面料、填料和衬料,而与其骨架材料如木架、钢架以及家具的规格式样没有关系。因此,软垫家具抗引燃特性试验应发展成为对软垫材料的组件试

37、验。 偶然掉落在软垫家具上的燃着的香烟、燃烧的火柴或别的燃烧材料都可能把家具引燃,但最有可能引燃家具的部位则是在家具的立面与水平面的结合部。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些软垫家具仅仅只有一个表面,但为了试验结果的准确性,试验组件将设计制作成仿照一把常用的椅子所具有的坐垫与靠背(坐垫与扶手)相互连接的形式,并利用香烟、火柴和两个木垛点火源来测定试验组件的抗引燃特性。这个试验方法测量的是所有木材组分,即面料、填料和衬料构成的试验组件的抗引燃特性,而不是单独某一组分的特性。因此按照本标准第一篇设计的试验方法对试验组件进行试验,所得到的试验结果即能充分反映那些有可能采用与该试验组件相同的面料、填料和衬料进行组合

38、的各种规格式样和各种用途的软垫家具的抗引燃特性。 A3 软垫家具被引燃后,其燃烧速度的快慢,热释放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软垫材料的种类,组合方式和数量的多少,以及软垫家具的设计式样。随着火势的发展,其他可燃材料如木架等的结构形式和数量多少又进而决定其燃烧速度的快慢和热释放率的高低。因此,要评价一件软垫家具的燃烧特性,应对其进行实体的火灾试验,才能得到准确的试验结果。 软垫家具的实体火灾试验的方法较多,但目前较为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基于耗氧量原理而制定的试验方法。本标准第二篇设计的试验方法是根据耗氧量原理制定的,它的试验装置是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设计的(见附录B)。该装置的测试精度高,响应时间快,稳定性

39、好,且便于操作。 A4 软垫家具易燃性等级的分级,是参照国外的有关标准,结合我们进行的大量软垫家具实体火灾试验而制定的。 软垫家具的面料、填料和衬料以及家具的式样、规格等因素,决定了它的易燃性的高低。不同的软垫家具,其易燃性的高低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软垫家具应用在各种不同的场所,而每种应用场所对所使用的软垫家具都有着相应的易燃性方面的要求。越是火灾对人民生命财产危害程度大,且难以扑救的场所,对软垫家具易燃性就越严格,而火灾危害程度较小且易补救的场所,对软垫家具 GA 1361996 易燃性的要求则可相应降低。 属于一级易燃性的软垫家具,其易燃性高,只能用在火灾危害程度小且易于补救的场所,如

40、普通办公室、学校、阅览室等; 属于二级易燃性的软垫家具,其易燃性较高,可用在火灾危害程度小且易于补救的场所,如办公室、接待室、餐厅、酒吧等; 属于三级易燃性的软垫家具,其易燃性一般,可用在火灾危害程度一般且易于补救的场所,如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礼堂、图书馆、展览馆、医院门诊室、中低档宾馆客房等家庭卧室等; 属于四级易燃性的软垫家具,其易燃性较低,可用在火灾危害程度较大且难以补救的场所,如高档宾馆客房、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计算机房等; 属于五级易燃性的软垫家具,其易燃性低,可用在火灾危害程度大且难以补救的场所,如医院病房、精神病院、儿童、老人和无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的卧室等。 附 录

41、B 大型量热器及其测试系统 (参考件) B1 概述 这套装置是根据ISO/TC 92/SC 1/WGT 40文件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为标准房间火灾(墙角火)试验和室内家具火灾试验而设计制造的根据不同物质燃烧时间相同的耗氧量将产生相同的热量这一基本原理,在一定排风量条件下收集火灾产生的全部烟气,并对烟气中的O2、CO2、CO的浓度进行连续测量,并通过计算机算出燃烧物的热释放率,同时对烟气的烟密度、温度和热气流速等参数进行连续测量。大型量热器的基本结构参见图B1。 B2 技术指标 静态测量精度在5%以内,即在风量不变的情况下稳定状态超过1min时间内,用耗氧量测量的热释放率的平均值与标准火源实际热输出的平均值不一致性在5%以内。 动态测量精度在10%以内,即在排风量从小到大阶跃变化时,在稳定状态超过1min时间内,所测得的热释放率的平均值与标准火源实际热输出的平均值不一致性在10%以内。 系统的响应时间不超过20s,即火源输出跃变到给定值,到系统测得的热释放率达到该值的90%所需的时间。 GA 1361996 图B1 大型量热器示意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陈延尧、徐大军、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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