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01 B 66 DB14 山西省 地方标准 DB 14/ T515 2010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汾州核桃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Fenzhou Walnut 2010 - 03 - 20 发布 2010 - 04 - 01 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4/ T515 2010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1 4 术语和定义 1 5 品种 2 6 生产条件 2 7 质量要求 2 8 试验方法 3 9 检验规则 4 10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 5 1
2、1 “汾州核桃”专用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汾州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6 DB14/ T515 2010 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8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 标准通用要求 、 GB 16326 坚果食品卫生标准 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 97号公告制定。 本标准 是对 DB14/T 515 2009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汾州核桃 的修订 , 本标准 实施 之日起 代替DB14/T 515 2009。本标准 与 DB14/T 515 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横径 30mm;
3、 平均果重:小龙眼 12g,大龙眼 10g; 出仁率 45%。 本标准由山西省汾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汾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冀爱动、尹建文、赵建宇。 DB14/ T515 2010 1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汾州核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汾州核桃 的 地理标志 产品保护 范围、 术语和 定义、 品种、生产条件、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 97号公告 批准的地理标志 保护 产品汾州核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4、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5、 GB 16326 坚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T 20398 核桃坚果质量等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2005 第 75号 ) 关于批准对八公山豆腐、汾州核桃、喀左陈醋、正阳花生、南溪豆腐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8 97号) 3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汾州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 97号公告 批准的地域范围,即山西省 汾阳市 现辖: 杏花村、冀村、贾家庄、肖家庄、演武 、峪道河、
6、三泉、石庄、杨家庄、阳城、西河、栗家庄、文峰、太和桥的十四个乡(镇、街道办)及孝义市 现辖: 兑镇、阳泉曲、下堡、西辛庄、高阳、东许、柱濮、下栅、驿马、南阳、杜村的十一个乡(镇、街道办)的行政区域 (见附录 A) 。 4 术语和定义 DB14/ T515 2010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 汾州核桃 Fenzhou Walnut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 97号公告 批准的 保护 范围 内生产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汾州核桃。 4.2 核桃仁 Walnut kernel 4.1定义中的汾州核桃去掉外壳后不经加工的核桃仁。 5 品种 大龙眼、小龙眼及优良后代。 6 生产条件
7、 6.1 立地条件 保护区范围内海拔 700m 1300m,土壤类型为褐土,土质为壤土、沙壤土,有机质含量 1.0, pH值 7.0 8.2,地下水位在地表 1.5m以下。 6.2 栽培技术 6.2.1 育苗:以当地核桃为砧木,从无检疫性病虫害的母株上采集接穗进行嫁接繁殖。 6.2.2 栽植:秋栽在苗木落叶后至土壤封冻前进行。春栽在土壤解冻后发芽前进行,栽植密度 1245株 /hm2。 6.2.3 整形修剪:树冠内枝条均匀,保证通风透光。 6.2.4 施肥:以农家肥为主,年施肥量 3000kg/hm2。 6.2.5 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 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6
8、.3 采收 6.3.1 采收时期:青皮种苞开裂三分之一时开始采收。 6.3.2 脱青皮:脱完青皮后黑果率 3,脱皮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药剂浸泡。 7 质量要求 7.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规定。 DB14/ T515 2010 3 表 1 感官 指标 项 目 指 标 核桃 核桃仁 色 泽 自然黄白色,壳面洁净,较均匀一致 浅黄色至浅琥珀色,色泽较均匀 滋味、气味 种仁饱满,微甜 具有核桃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 酸败味和 哈喇味 以及 其它异味 组织形态 大小均匀,近圆形 , 壳皮 薄,内隔壁较小 , 易取仁 大小 均匀、无其它杂质 7.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规定。 表 2
9、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大龙眼 小龙眼 核桃 横径, mm 30 平均果重, g 10 12 出仁率, ( ) 45 核桃仁 脂肪含量, % 57 蛋白质含量, % 15 水分, % 5.0 7.3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 3规定 。 表 3 卫生 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酸价(以脂肪计), (KOH)mg/g 4.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100g 0.08 总砷 (以 As计 ), mg/kg 0.5 铅 (以 Pb计 ) , mg/kg 0.5 致病菌 不得检出 7.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 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 。 8 试验方法 DB14/ T515 201
10、0 4 8.1 感官指标 在核桃样品中,随机取样 200g,铺放在洁净的平面上,观察核桃果壳的形状色泽,并砸开取仁,目测品评其色泽、滋味气味、组织形态,作好观察品评记录。 8.2 理化指标 8.2.1 横径 、平均果重、出仁率按 GB/T 20398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 脂肪按 GB/T 5009.6 执行。 8.2.3 蛋白质按 GB/T 5009.5 执行。 8.2.4 水分:按 GB/T 5009.3 执行。 8.3 卫生指标 8.3.1 酸价、过氧化值 : 按 GB 16326 执行。 8.3.2 总砷:按 GB/T5009.11 执行。 8.3.3 铅:按 GB/T 50
11、09.12 执行。 8.3.4 致病 菌:按 GB/T 4789.4、 GB/T 4789.5、 GB/T 4789.10、 GB/T 4789.11 执行。 8.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执行。 9 检验规则 9.1 交收检验 9.1.1 交收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标识,检验合格后方可交收。 9.1.2 组批、抽样 同一产地、同一栽培技术、同一采收季节生产的同一品种的汾州核桃为一个检验批次。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 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 9.1.3 判定
12、交收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 要求时 ,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2 型式检验 9.2.1 型式检验 内容 为本标准质量要求中规定的项目。 9.2.2 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时; b) 抽样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c)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9.2.3 组批、抽样 DB14/ T515 2010 5 同一产地、同一栽培技术、同一采收季节生产的同一品种的汾州核桃为一个检验批次。 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不少于
13、8个 独立包装的样品(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 少于 4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 9.2.4 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 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卫生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如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10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10.1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要求。 10.2 标志 10.2.1 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汾州核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10.2.2 标志和标签应分别符合 GB17
14、924、 GB7718 的规定。 10.3 贮存 产 品应贮存在干燥、低温、通风的专用仓库内,应有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蛀、防出油、防鼠等措施。 10.4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污染和剧烈碰撞,不能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11 “汾州核桃”专用标志的使用与保护 11.1 “汾州核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由标志图案和“汾州核桃”组成。 11.2 凡在保护区域内生产汾州核桃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向山西省汾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使用汾州核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 97 号公告和本标准要求的,经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批准后,方可在产品标签、包装和产品宣传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11.3 未经批准,任何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使用“汾州核桃”( Fenzhou Walnut)和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DB14/ T515 2010 6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汾州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图 A.1 汾州核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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