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17262009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2009-06-18发布2009-07-18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17262009前言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是近年出现的新型供水形式,其目的是将市政自来水进行深度净化和消毒处理后,水质优于普通自来水,供用户直接饮用。目前在我省新建住宅小区中已经开始逐步使用。但由于缺乏规范的标准,使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良莠不齐,个别的水质甚至劣于普通自来水,给用户带来健康损害。为保障广大用户利益和健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中涉及水质、水质检验、处理设施及设备的内容与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
2、卫生标准、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J1102006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的规定一致。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厅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卫生厅归口。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监督所、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沈阳市自来水公司、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鞍山市卫生监督所、抚顺市卫生监督所、丹东市卫生监督所、锦州市卫生监督所、辽阳市卫生监督所、沈阳市沈河区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毅、那治洲、张烜、边大忠、刘金忠、曹艳、都志明、王旭、冯成立、董明、张佳颖。本标准属首次发布。1DB21/T17262009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水质、
3、水质检验、处理设施及设备、管理、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供给用户直接饮用的管道供水系统。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19837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CJ94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J110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卫生部生
4、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DB21/T17262009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也称作管道分质供水系统,是指将集中式供水及其二次供水作进一步净化处理和消毒处理后,由独立封闭的循环管网供给用户直接饮用的供水系统。系统的制水工艺通常包括预处理、膜过滤和消毒三个基本单元。预处理单元通常采用砂滤、活性炭吸附、精滤、软化和pH调节等方法。膜过滤单元可选用微滤、超滤、纳滤和反渗透等技术方式。消毒单元常用方法有臭氧、紫外线和二氧化氯等。部分管道直饮水供水系
5、统附带加热或制冷装置。4水质4.1原水水质宜采用市政集中式供水或其它自建集中式供水及其二次供水为原水,其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应符合GB5749规定要求。4.2出水水质应符合GB5749中微生物、毒理学、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放射性、消毒剂指标并达到CJ94规定要求。5水质检验5.1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应对供水水质进行检验,其频次和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5.1.1每日应进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等项目检验,必要时可增加耗氧量和有特殊意义的其它检验项目。5.1.2每周应进行耗氧量、总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检验结果阳性时,应进一步进行耐热大肠菌
6、群、大肠埃希氏菌检验。更换材料后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5.1.3每年进行1次GB5749中“水质常规指标”项目和“水质非常规指标”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项目检验。5.2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水质采样点的设置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5.2.1水质采样点应分别在原水、成品水、用户点、回流折返点取样。3DB21/T172620095.2.2用户点数按小于500户设置2个,500-2000用户时每增加500户相应增加1个取样点,大于2000用户时每增加1000户相应增加1个取样点。用户点应包括管道末梢最远端不利点和分区域供水点。5.3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原水水质发生变化、更换设备、停产30天
7、后重新恢复生产、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应按5.1.3项目进行检验。5.4水质指标的检验均按GB5750规定进行。6处理设施及设备6.1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处理设施的场地应选择地势较高、干燥、不易受污水和其它废弃物污染的地段。周围10米范围内卫生状况良好,不得有垃圾、粪便、废渣堆放,不得有渗水厕所,不得有粉尘、工业废气、放射性污染,不得有可能产生昆虫大量滋生。相邻场地无中水、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污染物堆放。6.2处理设施的场地的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水处理工艺的卫生要求,应设置制水间、更衣间、制水材料贮存间。制水间应独立密闭设置,并有完整的建筑结构。更衣间应设置在制水间之前。6.3制水间上方不应设置
8、厕所、浴室、盥洗间、厨房、污水处理间等,不得有与制水无关的管道通过。6.4制水间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应有一定坡度,有排水系统。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并有上锁装置。6.5制水间应具有防蚊蝇、防尘、防鼠、防冻等设施,门应能自动关闭。6.6制水间保证通风良好,应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置,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的,紫外线灯按30w1015m2设置,离地2m吊装。6.7更衣间内应有衣帽柜、鞋柜等设施,并在入口设自动洗手装置。6.8制水材料贮存间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4DB21/T172620096.9与水接触的设备、输配水设施
9、、管材、管件、化学处理剂、水处理材料等应有卫生安全检验报告,并应经过清洗消毒后才能安装。6.10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合理选择,必须配置相应的水质净化和消毒设备,其净化处理效率应达到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或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规定,消毒效果应达到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规定。净化处理效率的检测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消毒效果的检测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规定进行。6.11采用紫外线消毒的水处理设备,所产生的紫外线有效剂量应
10、符合GB/T19837规定要求。6.12水处理设备应根据工艺特点配备可显示其工艺参数的在线实时检测装置。6.13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输水管道不得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直接相连;管网安装之后应进行全管网的清洗消毒;清洗消毒程序按附件A。6.14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管网应设置水质采样点,其中单独用于采样的应设置安全箱,由专人管理使用;6.15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管网应设置通气管、排气阀和排水阀,通气管和排气阀应有空气过滤器和防尘罩,管道排水阀的设置处不得有死水存留,排水口应设防护网罩;6.16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管网应设置为循环管道,每天定时循环次数2次,每次1h。循环回水应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再进入
11、供水系统。6.17成品水贮水罐应全封闭,采用弧形罐体,设置通气管空气过滤器和水位控制装置,不得设置溢流管。6.18应设置水质检验室,配齐开展日常自检的仪器设备。6.19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设计、设备选择、施工安装等方面的其它要求按CJJ110执行。5DB21/T172620097管理7.1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工程建设应由具备资质的建设单位施工。7.2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设计应达到本标准要求后方可施工。竣工前,应按本标准进行卫生审查验收并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合格方可供水。7.3供水单位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卫生管理、生产和检验人员,负责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管理、日常保养维护、运
12、行和水质检验,认真进行记录,并做好记录的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7.4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并按本标准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不能完成周、年度检验项目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7.5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卫生管理档案。制定相应卫生管理制度、生产技术规范和突发供水污染事故处置预案,明确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管理、运行和检验各过程中的职责与卫生要求。7.6供水单位应详细向用户说明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使用方法、卫生要求、水处理技术和供水水质特点,不得夸大宣传。7.7供水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每日水质检验情况、工作制度、管理责任人、投拆电话等,并应于每季度将检验结果上报卫生
13、监督机构。7.8供水单位应根据水质和设计要求及时更换或清洗消毒水处理材料,定期对贮水设备、供水管线进行清洗消毒。79发生供水污染事故或出现故障,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卫生部门报告,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用户通报。因清洗消毒或维修停水的要提前24h发布通知。8从业人员8.1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安装、调试、检验、维护、管理等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8.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6DB21/T17262009供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相关工作。8.3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卫生知
14、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8.4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制水间前应穿戴整洁,洗净双手,不得携带与制水无关的物品和饰物。7DB21/T17262009附录A(资料性附录)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全管网清洗消毒程序本程序适用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正式使用前或停止使用1周以上恢复供水前的清洗消毒。其步骤如下:1首先用经过处理的直饮水对全管网进行冲洗,待循环管出水口处直饮水溶解性总固体或电导率浓度应与进水口相同时,即可停止冲洗。2冲洗之后,进行管网灌洗消毒,消毒液可采用含2030mgL的游离氯或过氧化氢溶液,或其他合适的消毒液。消毒时,循环管出水口处
15、的消毒液浓度应与进水口相同,消毒液在管网中应滞留24h以上。3管网消毒后,再用直饮水进行冲洗,待各用水点出水水质与进水口相同为止。8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根据2007年制定地方标准项目计划(辽质监标字2007222号),省卫生厅组织有关单位起草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本标准由省卫生厅提出,由辽宁省卫生监督所为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辽宁省卫生监督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等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地方标准,是我省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性标准之一,是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重要标准项目。本
16、标准提出了我省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卫生要求,可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对直饮水供水系统的水质、水质检验、处理设施及设备、管理和从业人员实施规范管理的依据。二、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也称作管道分质供水系统,是近年出现的新型供水形式。其目的是将市政自来水或其它自建供水(也包括其二次供水)进行进一步净化和消毒处理后,产生水质优于普通自来水的水,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网,供给用户直接饮用。通常在一些住宅小区、办公楼、学校和公共场所内设置两套供水系统,一套为原来的市政自来水,用于清洁、洗涤的生活用水,另一套为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使用户拧开水龙头就可直接饮用净水或纯净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对于改
17、善市政自来水水质状况,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和健康需求,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在我省部分新建住宅小区或单位中已经开始逐步推广使用。管道直饮水的收费往往高于普通自来水的数倍以致几十倍。但由于缺乏统一和规范的标准,我省的直饮水供水系统存在着只建设不管理的问题。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的生产工艺和卫生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滤料长期不更换,造成微生物污染;有的仅采用微滤处理,只能滤除大颗粒物质和细菌,不能去除消毒副产物和有机物;有的尽管采用反渗透处理,但在管道系统不能进行有效的循环和消毒,产生二次污染;许多直饮水供水单位没有水质检验室;大部分9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没有经过卫生监督机构审查,供水选材及工艺许多
18、难于纠正的缺陷;对于管道直饮水水质判定各供水单位所用标准也不一致,有的引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的引用瓶装饮用水标准,有的引用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有的还是企业标准,所以说目前我省的管道直饮水不一定都是卫生安全的饮用水,一些设施提供“直饮水”的水质与当地普通自来水无明显区别,个别甚至劣于普通自来水,给用户带来健康损害。为广大用户利益和健康权益,制定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是当务之急,有必要对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卫生现状与今后卫生管理提出指导性的标准,从技术标准层面上为政府主管部门对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和建设提供依据。三、标准的主要起草过程本标准的主要起草过程如下:1、2003年,辽宁省
19、卫生监督所参与卫生部组织的管道直饮水卫生状况调研工作,工作过程中曾实地调研了长三角、珠三角和北京地区的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使用情况、了解到当地管道直饮水卫生管理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2005年,卫生部明确将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列为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按照其它集中式供水实施卫生许可管理。2007年,为了做好我省的工作,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借鉴了广东、江苏等省起草或颁布的地方标准的研制思路,提出了本标准的初步框架。2、2007年底至2008年初,辽宁省卫生监督所针对我省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实际情况以及具体问题,对标准的初步框架进行归纳综合,并邀请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了本标准讨论
20、稿。2008年3月至10月,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及各参加单位结合2008年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专项工作,将讨论稿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和补充,形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3、2008年11月至12月,由各参加单位负责收集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吸收到标准内容中,完成标准的送审稿。4、2009年5月26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沈阳组织召开了本标准送审稿评审会,与会专家对标准进行了逐条审议,提出修改意见:1)将名称修改为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2)对出水水质做出进一步修订。3)本标10准为技术性规范,调整涉及相关职能管理的部分条款。根据专家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成报批稿。四、标准组
21、成部分及其主要内容(一)本标准在项目计划中名称为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根据专家意见,将其改更为准确的名称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规范。(二)本标准分为8个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如下:1范围介绍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以及本标准所适用的对象。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主要参考和引用的是国家现行有效的与饮用水及管道直饮水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部门规范。3术语和定义为了界定直饮水范围及其种类,本标准在国内同类标准已有的相关术语的定义基础上,并在与其保持一致的前提下,对适用本标准的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术语进行定义。4水质(1)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水处理设备主要是对自来水进行深度处理,为了确保获得卫生安全、优于普通
22、自来水的直饮水,本标准规定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使用的原水水质宜采用符合GB5749的集中式供水。考虑到我省一些地区的集中式供水,由于水源等方面原因,水质的浑浊度、铁、锰等感观和一般化学指标超过GB5749限定,可以通过在系统的深度处理前增加特殊处理去除,但如果是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超标,不仅不易去除,而且还大大增加水处理设备负荷,不能确保管道直饮水安全。因此规定原水水质的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应符合GB5749。(2)标准规定供水单位供给用户的管道直饮水水质应符合GB5749中微生物、毒理学、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放射性、消毒剂指标并达到CJ94规定要求。GB57492006的水质指标为106项
23、,其中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学指标11(包括无机化合物和有机化合物)74项、感观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放射性指标2项、消毒剂指标4项。GB5749的106项水质指标分为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按照GB57492006的解释,为了能包含全国的饮用水水质主要问题,指标数就会很多。但对某一个具体地方而言,就不大可能会遇到所有指标都存在问题。有必要将指标分分类。常规指标是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而非常规指标则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不能认为常规指标是必测指标,非常规指标不重要。对本标准而言,应根据不同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原水水质和出水
24、水质选定指标;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是建设部为供给用户直接饮用的管道直饮水制定的部颁标准,有38项水质指标(感官指标4项,一般化学指标13项,毒理学指标15项,微生物指标3项,消毒剂余量指标3项),其中16项(感官指标2项,一般化学指标8项,毒理学指标2项,微生物指标1项,消毒剂余量指标3项)限值低于GB5749-2006对应指标,22项与GB5749-2006对应指标限值相同。本标准采用GB5749中规定的水质指标同时将CJ94的饮用净水水质指标也作为判断水质的基本指标。GB5749和CJ94规定的水质指标均为判定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供水的卫生、安全和优质程度的重要指标。5.水质检
25、验(1)直饮水供水单位应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检验,其频次和项目是基于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的目的,并考虑到检验所需费用。直饮水供水容易发生细菌污染问题,直接影响水质,为防止微生物生长,供水系统中需要持续添加消毒剂。在日检项目中,确定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细落总数,当不采用纳滤或反渗透处理的可增加耗氧量,采用反渗透处理的可增加电导率,这样基本能够反映供水水质总体情况,且操作简便。除细落总数外,其它指标均为理化指标可以使用在线仪表;在周日检项目中,确定耗氧量、总大肠菌群及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可以分别说明肠道致病菌和有机污染总量;每年进行一次GB5749中“水质常规
26、指标”项目和“水质非常指标”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项目检验十分必要,可以说明供水的全面情况,其中与CJ94相对应指标按CJ94限值判定。12(2)标准规定原水、成品水、用户点、回流折返点四类采样点,可以代表直饮水供水系统的整体情况。用户数量大的供水系统,用户采样点数量相应增加是有必要的。设定和增加采样点数量不会增加供水单位太多负担。(3)当新建、改建、扩建直饮水工程、原水水质发生变化、更换设备、停产30天后重新恢复生产、卫生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应当进行水质处理效率和GB5749中“水质常规指标”项目和“水质非常指标”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项目检验。(4)规定了水质检验方法。6处理设施及设备(1)标
27、准规定了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生产场地及设备和材料的卫生要求。提出生产场地应设在无污染源的场地,占地面积应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应设完整的建筑结构和独立密闭置制水间,有衣帽柜、鞋柜和自动洗手装置的更衣间,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的制水材料贮存间,必须根据水处理工艺配置相应的水质净化和消毒设备,管网系统应为循环管道确保循环回水经消毒处理后再进入供水系统,成品水贮水罐体应封闭弧形结构不得设溢流管,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应有卫生检验报告,应设配齐日常自检的仪器的水质检验室等等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措施的任何一项都是保障供水安全卫生必不可少的。(2)标准规定水处理工艺及设备的配置一定要根据原水的水质情
28、况确定,是考虑到不同的工艺及设备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实际投资和制水成本也不尽相同,应有针对性地选择处理工艺及设备,满足用户对高品质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要求。为确保达到这一要求,设备的净化处理效率和消毒效果应达到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3)规定采用紫外线消毒的水处理设备,所用产生的紫外线有效计量应符合GB/T19837规定要求,目的是确保采用此种设备的水质消毒效果。(4)还规定其它一些卫生要求,比如,设备应根据工艺特点配备可显示其工艺参数的在线实时检测装置;管网安装之后应进行全管网的清洗消毒并在附录A13规定了清洗消毒程序;管网应设置通气管、排气阀排水阀和水质采样点;循环回水应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再进入供
29、水系统等等。其中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管网应设置为循环管道,是由于在正常情况下,水在管网系统(包括管道、贮水罐等)中停留时间越大水质下降越大。通过循环可减少停留时间,使用户点的水质更接近水处理设备出口水质。经过对循环回水消毒可以保持水质的新鲜程度;成品水贮水罐体应封闭弧形结构不得设溢流管是总结了以往供水设备出现水质污染的经验教训,从供水系统正常运行和保证水质卫生角度提出的。(5)为了使本标准内容更完整,除以上卫生措施外,标准还规定直饮水的设计、设备选择、施工安装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按CJJ110-2006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执行。7管理(1)规定了工程建设应由具备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施工。所谓具备资
30、质的建设单位是指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应取得的有关证件,如工商执照中有直饮水项目,采用的水处理设备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等。(2)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的设计应达到本标准要求后方可施工。竣工前,应按本标准进行卫生审查验收并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合格方可供水。卫生审查验收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按照国家现行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不属于技术标准涉及内容。(3)为使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合理、有效、安全和可靠的运转,供水单位人员中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卫生管理、生产和检验人员,负责管道直饮水系统的管理、日常保养维护、运行和水质检验,认真进行记录,并做好记录的整理、汇总、分
31、析,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4)规定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并按本标准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对于周、年度检验,特别年度检验的项目多、操作复杂、技术要求高、所需仪器贵,一般供水单位无力完成,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14(5)规定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卫生管理档案。制定相应卫生管理制度、生产技术规范和突发供水污染事故处置预案,明确直饮水管理、运行和检验各过程中的职责与卫生要求;应详细向用户说明直饮水的使用方法、卫生要求、水处理技术和供水水质特点,不得夸大宣传直饮水的保健和医疗功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每日水质检验情况、工作制度、管理责任人、投拆电话等
32、,并应于每季度将检验结果上报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更换或清洗消毒水处理材料,定期对贮水设备、供水管线进行清洗消毒等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8.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对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制定。五、与其它相关法规及标准的关系本标准为地方标准,涉及水质、水质检验、处理设施及设备的内容与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J1102006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的规定一致。本标准的基本思路是在国家生活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为规范全省管道直饮水供水系统卫生管理提供具体、实用的要求,并坚持所有规定和要求与国家现有的相关标准相衔接。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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