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备案号: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DB21/T 1765 2009 肉羊生产小区疫病防 治 技术规范 2009- 11- 26 发布 2009- 12- 26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T I 前 言 本标准由 辽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动物医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井春、闫明媚、 陈瑶、 李清竹、 崔基贤、张雅为、 孙世宇、 赵凤菊 。 DB/T 1 肉 羊 生产小区疫病防 治 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 定了 肉羊养殖小区 的 疫病防治各项技术规范
2、,以及资格 、饲 料、 兽药和 饮水、 肉羊引进 、饲养管理、无害化处理、消毒、免疫、疫病监测、疫病控制和扑灭、 养殖档案 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 肉 羊 生产 小区 的 疫病 防 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959-1987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548-199
3、6 畜禽病害肉尸体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NY 5027-2001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148-2002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50-2002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 5151-2002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DB21/T 1295 2004 肉羊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疫病 animal epidemic disease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2 病原体 pathogen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3 动物防疫 animal epidemi
4、c 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 、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4 疫苗 vaccine 由完整的微生物(天然或人工改造的)或微生物的分泌成分(毒素)或微生物的部分基因序列,经生物学、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加工制成的用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一类生物制品,由于它具有药物的某些特性,又不同于一般的药品,因此常将其称为一类具有免疫生物活性的特殊药品。 3.5 免疫监测 immune surveillance 普查或抽查动物群体的抗体水平,以监测群体的免疫状态,为实施计划免疫和增强免疫提供依据。 3.6 疫病监测 epidemic surveillance 由动物 防疫部门组织实
5、施,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规定的动物疫病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结果分析。 3.7 净道 non pollution road 畜禽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小区内运送饲料、肉的专用道路。 3.8 污道 pollution road 粪便、病死 动物 出场的道路。 DB/T 2 4 资格 4.1 肉 羊 生产小区 的选址、布局、设施及其卫生要求、工作人员健康卫生要求、运输卫生要求、防疫卫生等 应 符合 NY/T 5151 规定的要求 , 养殖规模 应 符合 DB21/T 1295 规定的要求。 4.2 肉羊生产小区 应 经 县级以上兽 医主管部门 审 查合格 ,并取得 动物防疫 条件 合格证 。 5 饲料 、饮
6、水和兽药的要求 5.1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NY 5150 的规定。 5.2 饮水应符合 NY 5027 的规定。 5.3 兽药的使用应符合 NY 5148 的规定。 6 肉 羊 引进 6.1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 不从有痒病或牛海绵状脑病及其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引进 。 6.2 引进的 肉 羊 应 具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同时应具有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6.3 从省外购入 肉 羊 ,应按规定进行报批、报验。 6.4 省内引进的肉 羊 应 是来自于已取 得 动物防疫 条件 合格证 的 肉 羊 小区 。 6.5 羊 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 30 天
7、,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 认为健康 羊 只 方可合群饲养。 7 饲养管理 肉 羊 小区 的饲养管理应符合 NY/T 5151规定的要求。 8 无害化处理 8.1 羊 粪便清除之后, 应 通过 生物发酵 等技术方法 处理,达到 GB 7959 的要求。 8.2 羊 小区排出的污水要流向污水池,经沉淀生物处理,达到 GB 8978 的要求后,再向外排放。 8.3 对于病死 羊 应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 GB 16548 的要求。 9 消毒 9.1 小区卫生消毒 9.1.1 大门入口设运输车辆消毒池和人员消毒更衣间,进 入 小区的车辆应用次氯酸盐或有机碘混合物等,用喷雾装置进行喷雾消毒。车辆消毒池
8、 应与大门同宽,长度达车轮 2 周长以上, 两边为缓坡,消毒液可用 3%火碱或煤酚溶液消毒,每周更换两次。进 入 小区人 员通过的消 毒槽加入 2%火碱 , 每三天更换一次。在雨雪天后消毒药(垫)应及时更换。人员更 换 消毒后 的 衣服和鞋帽 方可进 入 小区。 9.1.2 小区地面 每月消毒 2 3 次。 9.1.3 羊 舍周围环境 (包括运动 场 )每周消毒一次;小区周围及小区内污水池、排粪坑和下水道 等 污道 及出口,每月应至少消毒 2 3 次。 9.1.4 生活区 的 各个区域每月消毒 2 3 次。 9.2 舍内卫生消毒 9.2.1 新建 羊 舍进 羊 前, 应 在舍内干燥后,屋顶、地
9、面用消毒剂消毒一次。一切用具应充分清洗消毒。 9.2.2 使用过的 羊 舍进 羊 前,彻底清除一切物品, 然后用高压水枪冲洗地面、墙面,要求无任何杂物和灰尘,待 羊 舍干燥后,再用消毒剂彻底喷雾消毒一次。若地面用 2%火碱水消毒,要在消毒 6-12 小时后,用清水冲净 ,同时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 9.2.3 羊 舍 内地面 定期用消毒药进行喷雾消毒。 9.2.4 定期对饲喂用具、料槽和饲料车等进行消毒,可用 0.1%新洁尔灭或 0.2% 0.5%过氧乙酸消毒;日常用具 (如兽医用具、助产用具、配种用具等 )在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消毒和清洗。 DB/T 3 9.2.5 交替使用消毒药 , 并对 消
10、毒效果 进行 监测。 9.3 人员消毒 9.3.1 工作人员 和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 更换 消毒过的 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小 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9.3.2 可用 0.1%新洁尔灭等洗手、洗工作服或胶靴。 10 免疫 10.1 强制免疫疫苗 应 来源于各级动物防疫 机构 ,其它 疫苗 应 在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购 买 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的产品 。 10.2 对疫苗进行正确保存和使用,不应使用过期或包装瓶破损的疫苗。 10.3 每年 秋季 ,炭疽疫区 应 进行 号 炭疽芽孢苗的免疫,免疫密度 应达到 100。 山羊慎用。 10.4 羊 群 /只 应 进行口蹄疫疫苗免疫,
11、免疫密度 应达到 100,并 及时 补 免 ,使肉 羊 常 年 处于免疫保护状态 , 并配戴好免疫标识。 10.5 每年春季进行羊痘、三联四防(羊快疫、 猝疽 、肠毒血症)的免疫,免 疫 密度 应 达到 100%。 10.6 布鲁氏杆菌病按省兽医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0.7 其它疫病的免疫根据防疫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报当地 动物 防疫监督部门备案。 11 疫病监测 11.1 饲养 小区 兽医人员 应 定期对饲养的 肉 羊 做健康检查,并详细填写健康记录, 发生 疑似疫病时要向当地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协助诊断,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1.2 肉 羊 饲养 小区 每半年进行一次布鲁氏杆
12、菌病、结核病的净化工作。 11.3 肉 羊 饲养 小区 应接受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疫病监测。 11.4 肉羊饲养场 应 监测的疫病有:口蹄疫、羊痘、蓝舌病、炭疽、布鲁氏杆菌病,同时必须加 强监测外来病的传入,如痒病、小反刍兽疫、梅迪 /维斯纳病、山羊关节炎 /脑炎等。疫病监测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2 疫病控制和扑灭 12.1 肉 羊 饲养小区疑似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对病 羊 及其污染小区采取严格的防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12.2 确诊发生口蹄疫等一类传染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严格的封锁、隔离、扑杀、消毒和紧急免疫等措施。 12.3 确诊发生炭疽、布鲁氏 杆 菌病、结核病等二、三类传染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 按国家及省相关规范 实施净化、病 羊 淘汰、紧急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 , 病死羊 应进行 无害化处理 。 13 建立 养殖档案 肉 羊 饲养小区 兴办者应向所在地县级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 建立肉 羊 养殖 档案 , 兽药 、饲料 使用记录 , 消毒记录 , 免疫记录 , 监测记录 , 病死羊只记录 , 无害化处理记录。肉 羊 个体淘汰 、 出栏 或 死亡后,其相关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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