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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T 1103-2010 《猪链球菌病2型防治技术规范》.pdf

1、ICS DB51 备案号:28193-2010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 51/T 11032010 猪 II 型链球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Control Criterion of swine Streptococcosis serotype II 2010 - 06 - 01 发布 2010 - 07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T 1103-201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免疫 2 5 诊断 3 6 检疫 3 7 监测 3 8 疫情报告 4 9 疫情处置 4 10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 5 DB/T 1103-2010

2、前 言 为了指导我省猪II型链球菌病防治工作,保护畜牧业发展和人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制 本标准按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份: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制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农业公益性行业专项“猪链球菌病生物灾害防控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组 本标准起草人:余勇、张东、张

3、永宁、陈斌、张代芬、李金海、李春、郭莉、邓永强、吴宣、邢坤、裴超信、秦学远。DB/T 1103-2010 猪 II 型链球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猪II型链球菌病的免疫、监测、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防治措施、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技术等。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的一切从事生猪饲养、屠宰、运输和生猪产品加工、储藏、销售、运输,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

4、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T 19915.1 猪链球菌2型平板和试管凝集试验操作规程 GB/T 19915.2 猪链球菌2型分离鉴定操作规程GB/T 19915.3 猪链球菌2型PCR定型检测技术 GB/T 19915.4 猪链球菌2型三重PCR检测方法 DB51/T476 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NY 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猪链球菌病应急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52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5、.1 猪链球菌病 由多种不同血清群的链球菌感染所引起的多种疾病的总称。该病临床特征表现多种多样,能致猪发病和死亡,人可感染发病,是我国规定的二类动物疫病。 3.2 暴发 是指在一个饲养单位(如养殖场、养殖小区、村)或一个局部地区在短时间内发生多起猪II型链球菌病病例,发生的病例明显多于以往同期水平。一个乡镇30天内发现50头以上病猪、或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为暴发流行。 3.3 DB/T 1103-2010 疫点 指患病猪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猪及同群畜所在养殖场(户主)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3.4 疫区 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 1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

6、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3.5 受威胁区 指疫区外顺延 3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 免疫 4.1 免疫接种 4.1.1 免疫接种的对象及范围:根据疫情流行情况,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免疫方案,确定免疫接种对象和范围。 4.1.2 免疫接种方式:使用国家批准的疫苗,并按照所选择疫苗的使用说明书要求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免疫,根据不同疫苗、不同畜种选用适合的免疫接种方式和剂量。 4.1.3 疫苗的运输、贮藏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4.2 接种的要求 4.2.1 疫苗使用前须检查。如发现瓶口不严、漏苗、破瓶,瓶签字迹辨别不清,或瓶内有霉菌、异物及摇不散的凝块等物及过

7、期失效者均不得使用。 4.2.2 接种时临床未见异常,处于安静状态。 4.2.3 病畜、体质瘦弱畜或体温异常的牲畜暂不接种,待患病畜康复后再按规定接种,怀孕畜的免疫应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在接种期内应加强饲养管理。 4.2.4 根据畜种及其年龄等因素,选择适合的针头等器械。 4.2.5 注射器和针头应洁净,并用湿热方法高压灭菌或用洁净水加热煮沸消毒至少 30 分钟。不可使用化学方法消毒。 4.2.6 灭菌后的注射器存放时间过长,须重新灭菌才能使用。 4.3 接种操作 4.3.1 疫苗在使用间歇中应冷藏、避免日光直射。 4.3.2 吸出的疫苗不可回注于瓶内;用过的注射器、针头、及未用完

8、和被污染的用具都必须彻底消毒。 4.3.3 注射部位必须消毒。 4.3.4 注射时针头与皮肤表面的角度为 45 ,避免疫苗溢出。 4.3.5 注射剂量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进行。 4.3.6 严禁与其它疫苗混合注射,接种时每头牲畜须更换针头。 4.3.7 紧急接种时,免疫接种顺序应从安全区到受威胁区,最后到疫区。 4.4 免疫档案 DB/T 1103-2010 免疫接种后应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须填写畜主姓名、畜种、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家、疫苗来源、批号、免疫剂量、免疫时间、耳标号、防疫员签名、畜主签名等内容。 4.5 免疫程序 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免疫方案,确定免疫接种对

9、象、范围。 5 诊断 5.1 流行特点 主要感染猪,不同年龄、品种和性别猪均易感,引起败血症、脑膜炎、关节炎等,血清型 II 型可感染人,引致发病和死亡。 本菌除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外,也常存在于正常动物和人的呼吸道、消化道、生殖道等。感染发病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血液、内脏器官及关节内均有病原体存在。 病猪和带菌猪是本病的主要传染源,对病死猪的处置不当和运输工具的污染是造成本病传播的重要因素。 本病主要经消化道、呼吸道和损伤的皮肤感染。 5.1.1 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夏秋季多发。呈地方性流行,新疫区可呈暴发流行,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老疫区多呈散发,发病率和死亡率较低。 5.1.2 临床症状

10、本病的潜伏期为7天。临床可表现为败血型、脑膜炎型和淋巴结脓肿型等类型。按猪链球菌病应急防治技术规范规定进行临床表现分型。 5.1.3 病理变化 败血型、脑膜炎型和淋巴结脓肿型等三种临床型猪链球菌病应急防治技术规范中执行。 5.1.4 实验室检验 按常规细菌学检测进行染色镜检,必要时用PCR方法进行菌型鉴定。 5.2 对猪II型链球菌 2 型诊断按GB/T19915.1、 GB/T 19915.2、 GB/T 19915.3、GB/T 19915.4 执行。 6 检疫 6.1 种畜调运:按 GB 16567 执行。 6.2 按 GB16549、NY467 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产地、屠宰检疫。检

11、出染疫生猪及其产品时,按GB16548 的要求执行。 7 监测 7.1 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实行监测 7.2 监测结果处理 7.2.1 监测结果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DB/T 1103-2010 7.2.2 对监测阳性猪实施隔离、治疗、紧急免疫。 7.2.3 对监测结果按规定报告。 8 疫情报告 8.1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猪,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疫控机构报告。 8.2 当地动物疫控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3 疫情确诊后,动物疫控机构应及时上报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9 疫情处置 根据流

12、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实验室检验做出的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9.1 发现疑似猪 II 型链球菌病疫情时,当地动物疫控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等,并采样送检。确认为疑似猪 II 型链球菌病疫情时,应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防控措施。 9.2 当确诊发生猪 II 型链球菌病疫情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9.2.1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9.2.2 本病呈零星散发时,应对病猪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猪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或用药物预防,并隔离观察 14 天。必要时对同群猪进行扑杀处理。对被扑杀的猪、病死猪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

13、饲料、污水等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9.2.3 本病呈暴发流行时,由省级动物疫控机构进行鉴定,同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实施封锁。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处理措施如下: 9.2.3.1 疫点:出入口必须设立消毒设施。限制人、畜、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对疫点内畜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9.2.3.2 应对病猪作无血扑杀处理,对同群猪立即进行强制免疫接种或用

14、药物预防,并隔离观察 14天。必要时对同群猪进行扑杀处理。对病死猪及排泄物、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附件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9.2.3.3 疫区: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生猪的交易、屠宰、运输、移动。对畜舍、道路等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9.2.3.4 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9.3 参与处理疫情的有关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对猪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9.4 进行疫源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 9.5 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最后一头病猪扑杀 14 天后无新发病例,经审验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9.6 处理记录 DB/T 1103-2010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 10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10.1 日常消毒按照定期及场内制定的消毒计划进行。 10.2 发生疫情时,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参照 GB 16548 执行。 10.3 猪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并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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