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DB51 备案号:28706-2010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1742010 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2010 - 10 - 13 发布 2010 - 10 - 20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174-2010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要求 1 4 布局与建筑设施 2 5 工作设施 3 6 标识 3 7 应急管理 4 8 物业服务 4 9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DB51/T 1174-2010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
2、、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建平、张应杰、陈建平、熊兰、罗光辉、杨玲、魏兴亮、肖平、张凯峰、岳立、舒新华、杨路、李文平、朱利民、李从坤。 DB51/T 1174-2010 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布局与建筑设施、工作设施、标识、应急管理与物业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服务对象 service object 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申请,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事项提出
3、需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要求 3.1 选址 政务服务中心应选址于本城区位置适中、交通便利、方便服务对象办事的地方。 3.2 建筑结构 政务服务中心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宜为二级,宜采用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等结构形式。 3.3 建筑面积 3.3.1 确定原则 以本行政区人口总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满足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求为原则,确定政务服务中心建筑面积。 3.3.2 主体建筑面积 3.3.2.1 省政务服务中心应为 20 000 m2以上。 3.3.2.2 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级标准应为 15 000 m2以上,二级标准应为 10 000 m2以上,三级标准应为5 000 m2以上。
4、州政务服务中心一级标准应为 5 000 m2以上,二级标准应为 3 000 m2以上,三级标准应为 2 000 m2以上。 3.3.2.3 市辖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一级标准应为 6 000 m2以上,二级标准应为 3 000 m2以上,三级标准应为 1 000 m2以上。州辖县(市、区)及少数民族自治县一级标准宜为 1 000 m2以上,二级标准宜为 500 m2以上,三级标准宜为 200 m2以上。 DB51/T 1174-2010 3.4 停车场地面积 停车场地面积应满足服务对象办事需要。 3.5 建筑外观 3.5.1 一般要求 政务服务中心主体建筑外观应简朴整洁、庄重大方。 3.5.
5、2 单位名称标识 政务服务中心中文名称统一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英文名称统一为“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Center of People s Government”,用中英文金色宋体字横排固定在主体建筑正面显著位置。 3.5.3 国旗 、国徽 政务服务中心主体建筑顶部或附属广场几何中心处应升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主体建筑正门上方正中处应悬挂国徽。 4 布局与建筑设施 4.1 布局 4.1.1 根据政务服务中心的功能,政务服务中心布局可划分为行政审批服务区域、公共服务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区域、惠民帮扶区域等。 4.1.2 主体建筑可根据房屋建筑形式设置多层服务大
6、厅,部门窗口可按工作需要划分为开放式工作前后台,前台台面上方应悬挂中英文部门标识牌。 4.1.3 服务大厅应根据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数量设置更衣室、卫生间、休息等候区。 4.1.4 服务大厅应根据办事流程和公共安全需要设置人员流动通道和无障碍通道。 4.1.5 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应按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设置综合办事区、开标区、专家评标区、候标区、专家抽取室、监控室、专家夜间休息室等区域。 4.1.6 应于建筑主入口附近设置咨询导引服务台,于服务大厅显著位置设置政策法律咨询及信息查询服务台。 4.1.7 应设置商务服务区,提供邮政快递、银行服务、打印复印、电话传真、印章刻制、自助上网等服务。 4.1.8
7、 应设置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区、档案室、多功能会议室、中心计算机房、中心监控室、机关文化活动室、食堂和物业管理场所等。 4.2 建筑设施 4.2.1 信息系统设施 信息系统综合布线应满足大厅局域网、互联网专线、电子政务外网、专网系统、电话通信等信息网络需要。 4.2.2 电力设施 4.2.2.1 室内照明应照度适中,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4.2.2.2 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DB51/T 1174-2010 4.2.2.3 应配备不间断电源系统。 4.2.3 消防设施 主体建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安装防火灭火系统,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等。 5 工作设施 5.1 服务大厅设施 5.
8、1.1 应配置意见箱(簿)以及用于滚动发布各类信息的多媒体电视屏幕等设施。 5.1.2 应配置触摸屏式信息查询设备。 5.1.3 应配置窗口工作所需的资料柜、档案柜、保险柜、物品柜等。 5.1.4 可配置饮水机、手机充电台、排号机、ATM、公用电话等便民设施。 5.1.5 宜摆放一定数量的盆栽植物,保持盆体干净整洁。 5.2 窗口设施 5.2.1 窗口硬件 5.2.1.1 工作台面高度宜为 75 cm 左右,宽为 75 cm100 cm,台面颜色为深色。 5.2.1.2 工作人员人均一台计算机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打印设备、电话。 5.2.1.3 应配备数量适宜的办公用具及桌椅。 5.2.1.4
9、 应配备数量适宜的网络接口及电源插座。 5.2.1.5 应为服务对象提供办事所需的文具。 5.2.1.6 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身份证读卡器、条码扫描器、服务评价器、扫描仪等设备。 5.2.2 窗 口软件 5.2.2.1 窗口计算机应与电子政务外网连接,并使用统一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部门业务专网系统应接入窗口计算机。 5.2.2.2 应提供开展该项工作所需的授权书、行政审批专用印章、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及收费专用票据和办事指南。 6 标识 6.1 交通指示牌 县以上城镇应设置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指示牌,指示牌样式可自行设计制作。 6.2 窗口指示牌 6.2.1 服务大厅窗口应设置窗口吊牌,内
10、容包括窗口部门名称、主要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电话号码。 6.2.2 服务大厅窗口首问责任岗应挂牌明示。 6.3 政务公示牌 DB51/T 1174-2010 6.3.1 服务大厅应设置服务事项公示牌,内容包括窗口部门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6.3.2 服务大厅应设置首席代表公示牌,内容包括窗口部门名称、首席代表姓名、照片。 6.3.3 服务大厅应设置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内容包括部门名称、工作人员姓名和照片、工作状态。 6.4 政务服务热线公告牌 县以上城镇应在城市主要出入口(或交通要道)设置政务服务热线公告牌,对全省政务服务热线电话“96196”
11、进行中英文宣传告示。 6.5 政务服务工作牌 工作牌内容应包括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岗位、照片及所属部门名称等基本信息。 7 应急管理 7.1 制度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制度化。 7.2 实施 应将“应急处置预案制度”装订成册,提交各窗口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每年应按“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演练。 8 物业服务 8.1 一般要求 物业服务应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与安保设备、保洁员与保洁设备以及必要的后勤工作人员。 8.2 值守 应有完善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应有记录。 8.3 设备维护 建筑外立面、给排水、强电、弱电设备的运转、维护、维修应符合国家 9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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