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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T 1209-2011 《农业植物疫情管理规范》.pdf

1、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2092011 农业植物疫情管理规范 Guidelines for agricultural plant quarantine epidemic mangement 2011 - 01 - 25 发布 2011 - 03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2092011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疫情普查与调查 1 5 疫情核实与报告 2 6 疫情发布 2 7 疫情处理 3 8 资料保存 3 DB51/T 1209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厅提出。

2、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农业厅植物检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兰鸰、陈素清、黄玲、帅波、袁曦、李维强 DB51/T 12092011 1 农业植物疫情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疫情管理原则,疫情普查与调查、疫情核实与报告、 疫情发布、疫 情处理的基本程序和疫情资料保密、保 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疫性有害生物 Quarant

3、ine pest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3.2 农业植物疫情 Agricultural Plant epidemic 指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四川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以下简称疫情)。 3.3 调查 Survey 在一个地区内为确定有害生物的种群特性或存在品种情况而采取的有计划行动。 3.4 监测 Monitoring 证实植物检疫状况的官方持续过程。 3.5 处理 Treat with(Disposal) 旨在杀灭、去除有害生物或使其

4、丧失繁殖能力的官方许可的做法。 4 疫情普查与调查 4.1 疫情普查 根据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分布范围,每35年开展一次普查。分别制定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方案。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DB51/T 12092011 2 普查的目标和任务; 普查的对象; 普查的范围; 普查的方法; 标本的采集与鉴定; 普查的进度。 4.2 疫情调查 本省已有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按照制定的方案、方法、范围按相关的规定进行,每年全面调查一次。 4.3 专项调查 4.3.1 传入风险较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国内新发现的潜在检疫性有害生物,要按照上一级植物检疫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全面调查。 4.3.2 省级植物

5、检疫机构对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在隔离试种期间,要会同集中种植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共同进行疫情监测。 5 疫情核实与报告 5.1 疫情核实 5.1.1 疫情的核实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前往调查、确认。如不能确认,应采样送上级植物检疫机构或指定科研机构进行权威鉴定。 5.1.2 在县境内已有发生,扩散到其他乡镇农业植物疫情,或经确认已经扑灭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县境内再次发生,由县级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核实。 5.1.3 在市(州)境内已有发生,扩散到其他县(市、区)的农业植物疫情,由市、州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核实。 5.1.4 在

6、省内已有发生,扩散到其他市(州)的农业植物疫情,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核实。 5.1.5 在省内首次发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核实、确认。 5.2 疫情报告 5.2.1 疫情的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经确认并收到书面鉴定报告后,12 小时内书面逐级报告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和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2.2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在疫情处置完毕 5 日内将疫情发生、控制和处理情况逐级报告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时报告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2.3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将每月

7、或全年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所辖行政区发生分布的变化情况进行统计,按时逐级上报。 6 疫情发布 6.1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首次发生和疫情解除情况,由农业部发布。 6.2 下列农业植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DB51/T 12092011 3 省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发生、疫情解除情况; 农业部已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省内的发生及处置情况。 6.3 农业植物疫情发生地的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农业部或省农业厅发布疫情后,及时向社会通告相关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体情况。 7 疫情处理 7.1 启动预案 符合启动农业重

8、大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的植物疫情,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7.2 划定疫区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疫情发生状况,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方案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7.3 组织防控 7.3.1 经核实的疫情,发生地植物检疫机构 2 日内提出除害处理技术方案,报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备案,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防控。 7.3.2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处理防控主要措施: 封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点。 销毁或除害处理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受污染物、清除疫源、土壤处理、轮作等。 在调运过程中发现的植物疫情,应阻断调运源。 疫

9、情发生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经过检疫除害处理后,原则上限制在疫情发生区内种植、使用。 在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由省农业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禁止运出疫区。 7.4 疫情处理结果 7.4.1 农业植物疫情处置完毕,由市级植物检疫机构核查,报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7.4.2 农业植物疫情被扑灭的,由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业植物疫情报告程序申请解除。 8 资料保存 8.1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建立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档案,落实专人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加强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有害生物的原始标本; 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或权威专家出具的有害生物鉴定报告; 疫情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关于疫情的文件、资料、简报、电报、会议纪要、记录、书刊、磁(光)盘、录音、录像带、照片、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处理有关的总结或法律文书材料等。 8.2 保存期限:永久。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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