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4952012 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规范 2012 - 11 - 15 发布 2012 - 12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4952012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动物养殖 场和动物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2 5 动物卫生监督 . . 2 6 从业兽医监管 . . 5 7 动物卫生 监督结果处理 .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 6 DB51/T 14952012 II 前 言 本标
2、准附录 A 为规范性目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畜牧食品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伟、罗阳礼、李莉。DB51/T 14952012 1 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动物卫生监督、从业兽医监管以及动物卫生监督结果处理的内容和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卫生监督所、官方兽医和官方兽医助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3、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 67 号令)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和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 号)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33 号) 四川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程序(川动监20111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物养殖场 是指饲养某一特定动物,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
4、的场所。 3.2 动物养殖小区 是指饲养同一动物,养殖户 5 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 模的区域。 3.3 官方兽医 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3.4 DB51/T 14952012 2 执业兽医 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3.5 乡村兽医 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4 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4.1 动物养殖场的规模标准 4.1.1 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 500 头以上; 4.1.2 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 100 头以上; 4.1
5、.3 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 100 头以上; 4.1.4 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 500 只以上; 4.1.5 家禽养殖场常年存栏 20000 羽以上; 4.1.6 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 1000 只以上; 4.1.7 其他特种经济动物养殖场规模标准参照同类动物规模标准。 4.2 动物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 4.2.1 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 1000 头以上; 4.2.2 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 200 头以上; 4.2.3 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 300 头以上; 4.2.4 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 1000 只以上; 4.2.5 肉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 50000 羽以上; 4.2.6 蛋禽养殖小区常年存栏
6、20000 只以上 4.2.7 家兔养殖小区常年存栏 2000 只以上; 4.2.8 其他特种经济动物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参照同类动物规模标准。 4.3 低于该规模标准的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督可参照本规范。 5 动物卫生监督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除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实施兽药、养殖档案、养殖标识等监管职能。 5.1 监督频次 5.1.1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派出官方兽医或官方兽医助理,实施日常监督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 5.1.2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行政区域
7、内的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每季度随机抽查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面每年达 100%。 5.1.3 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每年随机抽查不少于两次。 5.1.4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定期对全省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进行抽查,必要时组织检查。 5.2 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 DB51/T 14952012 3 5.2.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真伪、是否年审。 5.2.2 养殖档案记录是否真实完善。 5.2.3 设置独立的兽医室,兽医室面积不得少于 10 平方米。必备诊断、消毒、生物制品保存设备,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储存充足的免疫、治疗、诊断、消毒等
8、疫苗和药品和器械。 5.2.4 采光通风、疫苗冷冻(冷藏)、诊疗、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2.5 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使用正常。 5.2.6 污水、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正常。 5.2.7 生产区内未饲养其他动物和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 5.2.8 改建和扩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5.3 防疫行为的监督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与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签订动物卫生责任书,设立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与官方兽医或官方兽医助理双方责任人和职责公示牌;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建立健全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畜禽标识领用记录、饲料添加剂使用
9、记录、群体(饲料及饮水)兽药使用记录、疾病诊疗记录、疫苗领用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畜禽淘汰记录等。记录齐全,填写规范。记录保存 2 年以上。 5.3.1 防疫制度 5.3.1.1 制度建立情况。 5.3.1.2 制度执行情况,查验执行制度的记录记载。 5.3.1.3 对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 5.3.2 强制免疫 5.3.2.1 对强制免疫病种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开展免疫并实行备案制度。 5.3.2.2 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率达到 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 70%以上。 5.3.2.3 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率未达到 100%、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 70%以上的应当
10、依法做出处理;有条件的,应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监督其实时补免。 5.3.3 兽用疫苗 5.3.3.1 强制免疫疫苗采用农业部批准并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应, 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5.3.3.2 疫苗按照规定条件运输和保存。湿苗 28、冻干苗15以下运输和保存。 5.3.3.3 疫苗的入库和领用记录包括疫苗品种、数量、时间、疫苗来源、疫苗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疫苗有效期等,并有疫苗发放人和疫苗领取人签字。 5.3.3.4 免疫档案应载明动物品种、日龄、疫苗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疫苗有效期、接种时间、接种剂量、免疫标识等,并有免疫接种人员签字。 5.3.3.5 免疫动物
11、当即加施畜禽标识,录入免疫信息。畜禽标识佩戴率 100%,脱标动物应当及时补标。免疫信息实时录入可追溯系统,信息录入率 100%。 5.3.3.6 不得采购和使用假、劣生物制品。 5.3.3.7 强制免疫病种外所用疫苗报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4 投入品 5.3.4.1 使用经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兽药产品。 DB51/T 14952012 4 5.3.4.2 妥善保管兽药。药品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须闭光或冷藏。低温保存的药品,应当按要求存放。 5.3.4.3 建立饲料兽药购入记录和用药记录。用药记录完整、准确、真实。包括药品使用时间、使用对象、药
12、品名称、数量、药品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使用原因、停药时间等 5.3.4.4 食用动物执行动物休药期规定。 5.3.4.5 实施“瘦肉精”抽样检测。 5.3.5 消毒 5.3.5.1 消毒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5.3.5.2 消毒记录完整。 5.3.6 疫情报告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5.3.7 无害化处理 病死动物应当由畜主按照 GB16548-2006 规定处理,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人员签字确认 。 5.3.8 畜禽标识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 67 号令)规定实施监督。 5.4 检疫 5.4.
13、1 出售动物的检疫申报 出售动物时,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机构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和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 号)的规定检疫。 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及其胚胎、精液、种蛋的,按照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检疫。 5.4.2 引进动物的检疫申报 5.4.2.1 从省内引进种用动物时,要对输出地近六个月动物疫情进行调查。从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饲养场中选调,并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填写引种申报审批表,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批准后方可引种
14、,严禁从交易环节选购。 5.4.2.2 从省外引进种用动物时,按照四川省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程序,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填写引种申报审批表,逐级上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批准后方可引进。 5.4.2.3 种用动物启运前,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种用动物引入后,立即向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在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 45 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 30 天。确认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繁殖、生产使用。 5.4.2.4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按照四川省无
15、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批和检疫。 DB51/T 14952012 5 6 从业兽医监管 6.1 执业兽医应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注册;乡村兽医应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 6.2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每年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6.3 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当立即停止动物诊疗活动。经治疗病愈并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重新上岗。 6.4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养殖场或动物养殖小区执业。严禁场内兽医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
16、生产区。 6.5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用药记录完整、准确、真实、规范。 6.6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每年举办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政策教育培训。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业主、从业兽医以及有关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一次以上。 7 动物卫生监督结果处理 7.1 官方兽医或官方兽医助理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后,应当场填写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并由官方兽医或官方兽医助理和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负责人双方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7.2 官方兽医或官方兽医助理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上报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并存档备案。 7.3 对违反动物防疫的行为,官方
17、兽医或官方兽医助理应当及时上报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依法处理。 DB51/T 14952012 6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 被监督单位: 法人代表: 固定电话: 手机: 地址: 负 责 人: 固定电话: 手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监督单位: 监督人员: 监督项目 监督内容 现场监督情况 生 产布局 设施设备 基础防疫设施 环境状况 各项制度建设 免疫和免疫效果评估 兽药疫苗保管 卫生消毒 疫情报告 瘦肉精检测和监测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禽标识 报检及开证 动物卫生管理 引进种用动物 各项记录 记录是否齐全、规范 是否使用违禁物 药物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药物休药期 驻场兽医资质情况 驻场兽医诊疗情况 是否办理健康合格证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 驻场兽医技术培训情况 其它 处理情况 警告 责令改正 现场处罚 移交 没收(销毁) 退回 留验 采样化验无害化处理 其它 被检查单位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_ DB51/T 149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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