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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T 1553-2012 《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管理规范》.pdf

1、 ICS 03.160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5532012 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2012 - 12 - 20 发布 2013 - 03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5532012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建设要求 . . 2 5 经营管理要求 . . 5 6 再生资源 回收从业人员管理 . . 6 7 经营管理要求 . . 6 参考文献 . 8 DB51/T 1553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四川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

2、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小平、谢香兰、邓海燕、戴仕明、梁金凤。DB51/T 15532012 1 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经营管理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管理、证照及备案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J 3082

3、-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P1097-CJJ14087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再生资源 Renewable resources 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 报废电子产品、 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 废造纸原料 (如废纸、 废棉等) 、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

4、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Renewable r esources recycling system 是指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的以回收站点为基础、回收物流为纽带、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3.3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 Renewable reso urces community recycle bin 是指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 在社区内或社区附近固定和规范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DB51/T 15532012 2 场所。 3.4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Renewable r esources sorting

5、 center 是指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集中对再生资源进行专业分类、挑选、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及加工处理的固定场所,以便集中进入集散市场或销售给加工企业,解决由分散污染变集中处理的问题,实现再生资源的高效利用。 3.5 再生资源市场 Renewable res ources market 是指按照“功能分区、集中存储、分类经营、环保安全”的原则,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再生资源经营者入场设点经营,进行集中、分拣、加工、交易和仓储、物流的固定经营场所。 4 建设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应符合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环境综合治

6、理、“两化”互动的总体要求,并遵循“科学规划、标准建设、环保安全”的原则。 4.1.2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消防、城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4.2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建设要求 4.2.1 设立原则 4.2.1.1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的设立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求应以环保、便民为原则,设置在规划定点范围内。 4.2.1.2 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收购废旧金属的回收站点。 4.2.1.3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与四周建(构)筑物、明火及火花散发地点、

7、架空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4.2.1.4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 1500-2000 户居民设置 1 个回收站;乡镇每 2000-2500 户居民设置 1 个回收站。 4.2.1.5 城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面积应不少于 15 平方米, 城乡结合部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面积应不少于 20 平方米。 4.2.1.6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设立要符合环保、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 4.2.2 设立要求 4.2.2.1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应为封闭式建筑。 4.2.2.2 回收站应铺设水泥地面,顶棚应采用阻燃材料。 4.2.3 分区布局 4.2.3.1 再生资源社区

8、回收站内应有相对独立的收购区和分类存放区。 4.2.3.2 分类存放区内应设置废旧纸品区、废旧金属区、废旧玻璃区等分区标识。 DB51/T 15532012 3 4.2.3.3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内应留有通道和安全出口。 4.2.4 配套设施设备 4.2.4.1 回收站应配置合格的用电设施。设置的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4.2.4.2 回收站应配备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灭火器材,并在相应位置设立警示牌。 4.2.4.3 回收站应配备满足经营服务配套设施: 经检验合格的标准衡器; 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 统一制作的转运箱或袋; 打包设备; 其他必要的办公设备

9、。 4.3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要求 4.3.1 设立原则 4.3.1.1 分拣中心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地区选址。 4.3.1.2 分拣中心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集约用地,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2 万平方米。 4.3.1.3 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收购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 4.3.2 设立要求 4.3.2.1 分拣中心围墙不低于 2 米。 4.3.2.2 分拣中心内部道路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 1/4,道路为水泥路。分拣中心内主通道

10、宽度应不小于 8 米,副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5 米。 4.3.2.3 分拣中心加工生产不能露天作业,货物堆场地面硬化道路符合国家三级道路标准。 4.3.2.4 生产加工厂房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结构形式,柱距不小于 8 米,内净高应不低于 4 米。 4.3.2.5 经营服务场所应设置符合建筑要求的交易棚、堆场、加工场地、停车场、办公用房、公共卫生间等经营服务场所。 4.3.2.6 各生产线地面作防水、防渗透处理,个别地面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为混凝土地面。 4.3.2.7 各生产线厂房有液体截流、收集、泄水等设施、以及具有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周边环境的环保措施。 4.3.2

11、.8 市场各区域的建筑设计在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 消防车道、 消防给水等方面应满足 GB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4.3.3 分区布局 4.3.3.1 分拣中心分区布局合理,应按照功能分区、分块布置,应包括经营、分拣、加工、办公等区域。 4.3.3.2 分拣加工区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原则上不少于总占地面积 1/2,应包括堆场、分选、加工场所。 4.3.3.3 经营区应包括商品展示、交易、储存、信息发布功能。 DB51/T 15532012 4 4.3.3.4 配套服务区应与经营区、分拣加工区分离,设有办公、停车场、培训场所、厕所等。 4.3.4 配套设施设备 4

12、.3.4.1 分拣中心配套设施设备应与工程相适应,要求能满足全天候安全作业,达到不污染环境的要求。 4.3.4.2 分拣中心规划、设计及建设要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设有隔离围墙,能有效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 4.3.4.3 分拣中心配置专用的变压器等用电设施,配备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的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设施,避免造成火灾隐患,满足货物堆场、经营、生产、生活需求。 4.3.4.4 分拣中心要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修建和配备排污、消毒、固体危险废弃物存储等环保设施设备,避免二次污染。 4.4 再生资源市场建设要求 4.4.1 设立原则 4.4.1.1 再生资

13、源市场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服从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与城市水源和居民居住区保持适当距离,兼顾排污和扬尘治理需要,满足消防技术规范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根据行业特点,适当考虑再生资源流向和便于集运。 4.4.1.2 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收购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市场。 4.4.1.3 再生资源市场用地规模宜在 3 万平方米左右,可选择交通便利的闲置、撂荒地、废弃厂房、仓库等建设用地进行新建或改造。 4.4.2 设立要求 4.4.2.1 市场围墙高度不低于 2 米。 4.4.2.2 市场内部道路占地面积应不少于市场总面积的

14、1/4,道路为水泥路。市场连接交通干道的道路达到相关部门规定标准,市场内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8 米,副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5 米。 4.4.2.3 市场应设置符合建筑要求的交易厅(棚)、堆场、加工场地、停车场、办公用房、公共卫生间等经营服务场所。 4.4.2.3.1 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结构形式,柱距不小于 6 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 4 米。 4.4.2.3.2 堆场面积应不少于市场总面积的 1/4,地面应硬化。 4.4.2.3.3 建设 30 个以上车位的停车场,主出入口前应有适当集散场地。 4.4.2.3.4 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应符合 P1097-CJJ14087

15、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4.4.2.4 市场各区域的建筑设计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车道、消防给水等方面应满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4.4.3 分区布局 4.4.3.1 市场应应具有交易、集散、储存、初级加工、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分区布局合理,应包括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4.4.3.2 市场各功能分区应严格分离并具备与各自功能相符合的设施。 4.4.3.3 分拣加工区内应具有对再生资源进行分选、切割、粉碎、打包等初级加工的必要设备。 DB51/T 15532012 5 4.4.3.4 二手商品回收经营应在市场中单独规划设立交易区,其

16、面积不超过市场经营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4.4.4 配套设施设备 4.4.4.1 再生资源市场应配置合格的用电设施。 4.4.4.1.1 设置电气线路、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供电设施应满足消防设施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 4.4.4.1.2 配备专用变压器。 4.4.4.2 再生资源市场应按照 GB J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配备满足安全需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4.4.3 再生资源市场内应配备和修建环保设施。应配有污水处理、排放和粉尘、噪声防治设施等。 4.4.4.3.1 排水系统应合理设计,保证排污性能良好,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市

17、政污水管网。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 CJ 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4.4.4.3.2 在公共分拣区和消毒区域,配备公用消毒设施。 4.4.4.3.3 固体危险废弃物堆场应使用不锈钢容器存储废旧电池、废旧墨盒、废旧芯片、废旧医用器具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4.4.4.4 再生资源市场应配备满足经营服务需要的配套设施。 4.4.4.4.1 配备符合经营需要的地磅等计量器具,并经法定技术机构检验合格。 4.4.4.4.2 配备适当的转运汽车、叉车、吊车等装运车辆。 4.4.4.4.3 市场应设置市场招牌、导购图、区域标志及

18、摊位号牌等经营标志。 4.4.4.4.4 市场内应设置询问台、价格板、公平秤、宣传栏、投诉箱(电话)、监控系统、有线广播、音响系统等服务设施。 4.4.4.4.5 市场应在相应位置设立安全警示牌。 5 经营管理要求 5.1 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经营管理要求 5.1.1 回收站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5.1.2 回收站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实行“七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规范经营。 5.1.3 回收站设置招牌、灯箱等设施,应符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 5.1.4 回收站在经营中不得污染环境,

19、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回收物资应及时转运。 5.1.5 回收站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5.1.6 回收站不得收购国家涉密文件资料,发现交售行为应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5.1.7 回收站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和禁止收购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5.2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经营管理要求 5.2.1 分拣中心应取得营业执照并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5.2.2 分拣中心办公区、经营区、分拣区加工区、生活区严格分离,分拣加工区生

20、产线不准露天作业。 DB51/T 15532012 6 5.2.3 分拣中心应设置招牌、区域标志等经营标志。 5.2.4 分拣中心应设置宣传栏、监控系统、有线广播、音响系统、服务电话等服务设施。 5.2.5 分拣中心应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制度并公示。 5.2.6 分拣中心从业人员应加强经过职业道德教育、岗位知识、专业技能和劳动保护培训,持证上岗,规范作业。 5.2.7 分拣中心应建立综合治理和安全责任制。 5.2.8 分拣中心内不能使用容易引发火灾的器具,不得存放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5.2.9 分拣中心应配备消防安全设施,满足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一旦发

21、生火灾事故,要确保分拣中心再生资源物资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 5.2.10 分拣中心应维持各个区域及周边的环境卫生,做到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 5.2.11 分拣中心应使用不锈钢容器存储有毒有害放射性固体废弃物,严禁将其混入生活垃圾。 5.3 再生资源市场经营管理要求 5.3.1 市场主办单位与入场经营者应取得营业执照并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5.3.2 市场办公区、经营区、生活区严格分离,经营区应实行按品种分类经营。 5.3.3 市场应建立商家入场登记管理制度,掌握商家的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 5.3.4 市场应设置市场招牌、导购图、区域标志及摊位号牌等经营

22、标志。 5.3.5 市场内应设置询问台、价格板、公平秤、宣传栏、投诉箱、服务电话、监控系统、有线广播、音响系统等服务设施。 5.3.6 市场应提供信息服务,及时收集和发布成交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行情信息和再生资源供求信息,供交易双方参考。 5.3.7 市场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推行持证上岗。 5.3.8 市场应建立健全各种经营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公示。 5.3.9 商家应遵守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规定,服从市场监督管理。 5.4 再生资源物流车辆管理要求 5.4.1 再生资源物流应设置再生资源物流专用车辆。 5.4.2 再生资源物流专用车辆应按属地化原则由交管部门统一制作识别号牌。

23、5.4.3 再生资源物流专用车辆注册登记应按照交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5.4.4 再生资源物流专用车辆使用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证。 5.4.5 不得擅自改变再生资源物流专用车辆的使用性质拉运其它货物。 6 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管理 6.1 回收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其招用的回收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6.2 回收从业人员应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岗位知识、专业技能和劳动保护培训,持证上岗,规范作业。 6.3 回收从业人员统一着装,统一工作编号并佩带工作证。 6.4 回收从业人员使用统一的标准衡器。 6.5 回收从业人员应向所在社区居民

24、和单位提供预约上门等文明收购服务。 6.6 回收从业人员应遵守回收企业及社区管理的规章制度。 DB51/T 15532012 7 7 经营管理要求 7.1 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开展回收、加工等经营业务。 7.2 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到所在地区(市)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领取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7.3 收购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7.4 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停业

25、、歇业、合并、迁移或者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应到原备案的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DB51/T 15532012 8 参 考 文 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 2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 3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42号) 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187号) 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7号) 7四川省六部委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商改200745号) _ DB51/T 155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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